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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于感恩的教会

注释


注释:
1.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教会宪章》11。

2.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5。

3. 参阅若望保禄二世宗座牧函《童贞玛利亚玫瑰经》(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21。

4. 这是我为晋铎五十年所写的自传的书名。

5. Leonis XIII P.M. Acta, XXII(1903)115-136

6. 教廷公报39(一九四七年),521-595页。

7. 教廷公报57(一九六五年),753-774页。

8. 教廷公报72(一九八0年年),113-148页。

9. 参梵二大公会议文献《礼仪宪章》47:「我们的救主,……建立了祂的体血感恩祭献,藉以永留十字架的祭献于后世、直到神再度来临」。

10. 《天主教教理》1085。

11.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教会宪章》3。

12. 参保禄六世《天主子民信经》(一九六八年六月卅日)24:教廷公报60(一九六八),442页;若望保禄二世《主的筵席》书函(一九八0年年二月廿四日),12:教廷公报72(一九八0),142页,

13. 《天主教教理》1382。

14. 《天主教教理》1367。

15. In Epistolam ad Hebraeos Homiliae, Hom. 17,3: PG63, 131.

16. 「参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 Session XXII, Doctrina de ss. Missae Sacrificio, Chapter 2: DS1743: “It is one and the same victim here offering himself by the ministry of his priests, who then offered himself on the Cross; it is only the manner of offering that is different.”

17. 比约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谕(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教廷公报39(一九四七),548页。

18. 若望保禄二世,《人类救主》通谕(一九七九年三月十五日),20:教廷公报71(一九七九年),310页。

19.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教会宪章》11。

20. 《论圣事》,V, 4, 26: CSEL 73, 70。

21. InIoannis Evangelium, XII, 20: PG74, 726.

22 《信德的奥迹》通谕(一九六五年九月三日):教廷公报57(一九六五年),764页。

23. Session XIII, Decretum de ss. Eucharistia, Chaptcr4: DS1642﹒

24. 《释奥期的教理讲授》IV,6:SCh l26-138.

25.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天主的启示教义宪章》8。

26. 《天主子民的信经》(一九六八年六月卅日):教廷公报60(一九六八年),442-443页。

27. Sermo IV in Hebdomadam Sanctam: CSCO 413/Syr. 182, 55.

28. 感恩经。

29. 感恩经第三式。

30. 基督圣体圣血节,晚课,赞主曲对经。

31. 罗马弥撒,天主经之后的附加经。

32. 《致厄弗所人书》20:PG 5, 661。

33. 参梵二大公会议文献《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39。

34. 「你们希望光荣基督的身体吗?当祂赤身裸体时,不要忽视祂。不要在圣殿里对身穿华衣的祂敬礼膜拜,到了圣殿外,却对受冻、衣着褴褛的祂不闻不问。说:『给我吃的』以及说『你们为我这些小兄弟中的一个所做的,就是对我做的』那一位……。如果圣体桌上摆满了金爵,而你的弟兄却饿得奄奄一息,又有什么好处呢?先士让你的弟兄吃饭,如困有剩的,再用来装饰祭台吧。」:金口圣若望,《玛窦福音讲道集》50:3-4:PG 58,508-509;参若望保禄二世《论「社会事务关怀」》通谕(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卅日)31:教廷公报80(一九八八年),553-556页。

35. 《教会宪章》3。

36. 同上。

37. 梵二大公会议《教会传教工作法令》5。

38. 梅瑟取了血,洒在人身上,并说:「看,这是盟约的血,是上主本着这一切话同你们订立的约」(出廿四8)。

39. 参阅梵二大公会议文献《教会宪章》1。

40. 参同上,9:

41. 参梵二大公会议文献《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5。同一文献的第6号说:「如果不以举行至圣圣体大礼为基础与中心、则基督徒团体决不会建立起来」。

42. 《格林多人前书讲道集》24, 2: PG61, 200;参《十二宗徒训言》9, 4: F. X. Funk, I, 22; 圣西彼廉《书信集》LXIII, 13: PL 4, 384。

43. PO 26, 206.

44.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教会宪章》1。

45. 参特伦多大公会议,Session XIII, Decretum de ss. Eucharistia, Canon 4: DS 1654.

46. 参《罗马礼书》: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 36 (No. 80)。

47. 参同上,38-39 Nos. 86-90)

48. 若望丰保禄二世宗座文告《新千年的开始》(二OO一年一月六日)32:教廷公报93(二OO一年)、288页。

49. 「在一天的时间里,信友不应忽略朝拜圣体,按照礼仪的规定,教会应保存此做法,并把圣体供在重要的地点。朝拜圣体是一种感恩的表示、是爱的表达及承认天主的临在。」保禄六世,《信德的奥迹》(一九六五年九月三日):教延公报57(一九六五),771。

50. Visite al SS. Sacramento e a Maria Santissima, Introduction: Opere Ascetiche, Avellino, 2000,295.

51. 857号。

52. 同上。

53. 同上。

54. 参信理部《公务司祭职》(Letter Sacerdotium Ministeriale) (一九八三年八月六日),III. 2: 教廷公报75(一九八三年1005页。

55.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教会宪章》10。

56. 同上。

57. 参《罗马经书总论》:Editio typical tertia, No. 147﹒

58. 参《教会宪章》10及28;《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2。

59. 「公务司祭代表基督,做为基督的头,以全体成员的名义奉献祭献」:比约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谕(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日):教廷公报39(一九四七年),556页;参比约十世,《告公教神职人员书》(Haerent Animo)劝谕(一九0八年八月四日):Acta Pii X, IV, 16; 比约十一世《论天主教司祭职》(Ad Catholici Sacerdotii)通谕(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廿日):教廷公报28(一九三六年),20页。

60. 《主的筵席》书函(一九八O年二月廿四日),8:教廷公报72(一九八O年)﹒128-129。

61. 信理部《公务司祭职》(Letter Sacerdotium Ministeriale)(一九八三年)1006页;参拉特朗第四届大公会议,第一章,Constitution on the Catholic Faith Firmiter Credumus: DS802。

62.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大公主义法令》22。

63. 《主的筵席》书函(一九八0年二月廿四日),2:教廷公报72(一九八0年),115。

64. 《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14。

65. 同上,13;参《天主教法典》904:《东方教会法典》378。

66. 《司铎职务与生活法令》6。

67. 参《最后报告》II. C. 1:罗马观察报,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7。

68.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教会宪章》26。

69. Nicolas Cabasilas, Life in Christ, IV, 10: SCh 355, 270.

70. 《全德之路》第卅五章。

71. 参信理部,Letter to the Bishops of the Catholic Church on Some Aspects of the Church Understood as Communion Communionis Notio(一九九二年五月廿八日),4:教廷公报85 (1993).,839-840。

72. 参梵二大公会议《教会宪章》14。

73. 依撤意亚先知书讲道集6, 3: PG56, 139。

74. 1385号:参《天主教法典》916条;《东方教会法典》711条。

75. Address to the Members of the Sacred Apostolic Penitentiary and the Penitentiaries of the Patriarchal Basilicas of Rome (30 January 1981): AAS 73 (1981), 203. 参特伦多大公会议,Sess. Xiii, Decretum de ss. Eucharistia, Chapter 7 and Cannon 11:DS 1647, 1661.

76. 《天主教法典》915;《东方教会法典》712。

77. 《教会宪章》14。

78. 圣多玛斯.亚奎那,《神学大全》III,q73, a. 3c.

79. 参信理部,Letter to the Bishops of the Catholic Church on Some Aspects of the Church Understood as Communion Communionis Notio(一九九二年五月廿八日),11:教廷公报85 (1993).,844。

80. 参梵二大公会议《教会宪章》23。

81《致斯米纳人书》8:P

82.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教会宪章》23﹒

83. 信理那,Letter to the Bishops of the Catholic Church on Some Aspects of the Church Understood as Communion Communionis Notio(一九九二年五月廿八日),14:教廷公报85 (1993).,847。

84. 《讲道集》272: PL38, 1247.

85. 同上1248。

86. 参31-51号:教廷公报90(一九九八),731-746。

87. 参同上,48-49号:教廷公报90(一九九八),744。

88. 36号:教廷公报93(二00一年),291292。

89. 参《大公之义法令》1。

90. 参《教会宪章》11。

91. 「求你使我们分享基督的圣体圣血,往圣神内合而为一」:圣巴西略礼仪感恩经。

92. 参《天主教法典》908条;《东方教会法典》702条;宗座推行基督徒合一运动委员会,Ecumenical Directory, 一九九三年三月廿五日,122-125页:教廷公报85(一九九二年),1086-1089页:信理部、Lctter Ad Exsequendam(二年五月十八日):教廷公报93(二OO一年)786页。

93. 「神圣事物的共,如果损及教会的合一,或者故意附和谬论,或在信仰上有误入歧途,或有恶表及宗教中立主义的危险,是天主诫命所禁止的」:《东方公教会法令》26。

94. 45号:教廷公报87(一九九五年),948页。

95. 《东方公教会法令》27。

96. 参《天主教法典》844 3-4;《东方教会法典》671条3-4。

97. 46号:教廷公报87(一九九五年),948页。

98. 参梵二大公会议《大公主义法令》22。

99. 《天主教法典》844条3-4:《东方教会法典》671条3-4。

100. 参教廷公报91(一九九九年),1155-1172。

101. 22号:教廷公报95(二00二年),485。

102. 参21号。教廷公报95(二00三年)20页。

103. 29号。教廷公报93(二00一年),285。

104. 圣多玛斯.亚奎纳,《神学大全》3, 83, a. 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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