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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书

6-10章


圣保禄致罗马人书

第六章 新生命与新生活

第七章 论法与罪

第八章 望德论

第九章 论犹太人之命运

第十章 续前


第六章 新生命与新生活

  1. 然则吾人果持何说?将谓流连罪中,以希恩宠之发扬乎?无是理也!

  2. 夫吾人于罪既已心死,其尚能依罪而生乎?

  3. 岂不知凡受洗而归耶稣基督者,其故我乃因受洗而与之同死乎?

  4. 既因受洗而与之同死,亦即与之同葬矣。既与之同葬,乃亦与之同被天父之恩光,而自死中复活。于是吾人所现有者,乃为焕然一新之生命。

  5. 盖吾人既克肖其死,亦宜克肖其复活也。

  6. 应知吾人之故我,已与之同钉于十字架上;于是罪孽之身,已荡然毁灭,而吾人不复为罪孽之奴矣。

  7. 无他,死者已脱乎罪之羁绊故也。

  8. 顾吾人既与基督同死,亦必与之同生;此则吾人所深信而不疑者。

  9. 且知基督既自死者中复活,则断无复死之理,而死亦不复能为之矣。

  10. 其死也,乃一时为赎罪而死;其生也,则永久为天主而生。

  11. 是故,尔等亦当思所以仰体耶稣基督,死于罪而活于天主

  12. 毋使罪孽乘权于尔必死之肉身,以致纵情恣欲;

  13. 亦毋将尔四肢百体,献之于罪,以作不义之器。务须献身于天主,一若新自死中复活也者;如是,则尔之四肢百体。乃成为昭事天主之义器,

  14. 且罪亦不能为尔之主矣。无他,尔不隶于法而隶于恩故耳。

  15. 虽然,吾人既不隶于法而隶于恩矣,将恃恩而重蹈罪孽乎?无是理也。

  16. 岂不知尔向谁氏心悦诚服,而自献为仆,即为谁氏之仆,应惟其命是从。将从罪以致死乎?抑从善以成义乎?

  17. 然而,赖天主洪恩,尔等虽为罪之仆,今已心悦诚服,以脱尔于罪之教范,

  18. 既脱于罪,则为正义之仆矣。

  19. 今尔等灵修未深,请以庸言明之。正如尔等曩日曾以尔之四肢百体,为邪淫不法之仆,以滋罪恶;今望尔等以四肢百体,为正义之仆,以登圣域也。

  20. 盖当尔为罪之仆,于正义则漫无约束。

  21. 试一思之,尔昔日所行,今日所耻之种切,于尔究有何益?死亡为其必然之结果!

  22. 今既从罪中解放,而获自由,且为天主之仆矣,则应勉结圣德之果,而止于永生。

  23. 盖罪孽之果报为死,而天主之恩赐,则因耶稣基督而获永生是已。


17

向,同向,从前、之前。

17

就,依顺、依从。

19 庸言,平常易懂的语言。 21 种切,一切、等等。

第七章 论法与罪

  1. 兄弟乎,尔既熟谙律法,岂不知,法之绳人以其人之在生为限。

  2. 例如有夫之妇,其夫一日有生,即一日受制于法。其夫既死,即脱于其夫权之拘束。

  3. 其夫存而改适者,是谓不贞。若夫既死,则无复法律之拘束,虽再嫁亦不为失贞。

  4. 今我兄弟既仰赖基督之身,而死于律法,则从良改嫁,其谁曰不宜?良人者何?即自死中复活之彼人是已!亦在吾人勉结良果,以报答天主云耳。

  5. 当吾人尚在肉身之权下,吾人之四肢百体,在在受罪恶之牵引。此罪恶者,生于情欲,滋于律法,终则致死亡之果者也。

  6. 今则吾人既死于曩时所受之束缚,乃得洒然脱于律法之权下;是宜以自由自在之精神,昭事天主,不当再拘泥于文字之陈迹矣。

  7. 于此,吾人更有何说?将谓法即罪乎?无是理也!法非罪,乃所以烛吾之罪耳。法若不曰「毋淫」,则吾将不知淫之为淫矣。

  8. 虽然,罪乃乘虚而入,即因其诫命而搅乱吾心,于以引起诸般淫欲。故无法,则罪亦不至如此活跃耳。

  9. 我生之初尚无法,诫命一至,罪于是乎生,而我于是乎死矣。

  10. 夫诫命所以跻我于生也,结果反以致我于死者,何也?

  11. 盖罪乘隙而入,利用诫命,以陷我于惑,而成我之戮。

  12. 是故法非不美,诫非不圣也;固善且美矣。

  13. 岂善且美者,适足以促予之死耶?无是理也!致死之因,惟罪而已。正惟其能使善且美者,转成致死之具,此罪之所以为罪也。在诫命之明鉴中,罪之丑态毕露矣。

  14. 吾人固知法乃属灵之器,然我乃血气之伦,自鬻于罪,而作其奴。

  15. 盖我之所为,自身亦莫明其所以然也。我之所愿,我未之行;我之所恶,我反行之。

  16. 夫既知吾行之非,则承认法之是矣。

  17. 然此实非吾之所为,乃寓于吾身之罪之所为也。

  18. 吾知寓吾肉身之内者,实无片善可称也。为善之愿,未始无有;而为善之力,则未能有也。

  19. 心欲行善,而卒未能行;心虽疾恶,而卒未之能去也。

  20. 既云非所愿而行之,则自非我之所为,乃寓吾身中之罪之所为也。

  21. 于是,吾于自身之内,另见一法:吾欲为善,而有恶潜伏其中,为之牵引。

  22. 若依吾内心,吾固以天主之法为乐也。

  23. 然吾又见一法,寓吾肢体之中,与吾心之法,恒相对敌,而囚吾于肢体之罪孽法中。

  24. 呜呼,我诚可哀之人也!孰能脱我于此致死之肉身乎?

  25. 惟谢天主,已予我以生路矣,生路伊何?即耶稣基督吾人之是已!若夫凭吾自身,则心中虽服膺天主之法,而肉身则犹为罪孽之奴耳。


3

改适,改嫁。


第八章 望德论

  1. 凡心与耶稣基督相契合者,无所为罪;

  2. 圣神惟生之法,已因基督而脱吾人于罪与死之法矣。

  3. 夫旧法之所以软弱而无能者,实肉身之情欲,为之梗也。今天主竟使其圣子成人,且具罪人之形体,为罪舍身,于是吾人肉身中之罪,乃被处决,而不复能乘权矣。

  4. 所望吾人不复从欲而从神,庶几律法之正义,得以成全于吾人之身。

  5. 盖从欲者,体欲之情;而从神者,体神之情。

  6. 体欲之情者死,而体神之情者生以安

  7. 无他,盖顺于欲者,则逆于天主;如此自不甘服天主之法,且亦不能。

  8. 故凡体欲之情者,必不能取悦于天主也。

  9. 倘若天主之神寓于尔心,则尔不依乎欲,而依乎神矣。盖无基督之神者,非其徒也。

  10. 诚能得基督寓尔心中,则肉体虽因罪而死,而神魂乃因义而生。

  11. 苟得复活耶稣者之神寓于尔心,则彼既能起耶稣于死,亦必凭其寓尔心中之神,复活尔有死之肉身矣。

  12. 故兄弟应知吾人既不为肉身之役,自无顺从情欲之责。

  13. 尔如从欲,取死之道也。存神去欲,得生之道也。

  14. 凡遵循天主圣神之导引者,即为天主之儿女。

  15. 盖尔所受者,非畏首畏尾之奴隶情绪;尔所受者,乃为呼爷唤父之儿女精神也。

  16. 圣神亦与吾人之神魂,同证吾人之为天主儿女焉。

  17. 既为儿女即为嗣子;既为天主之嗣子,则亦为基督之共同继承人也。惟是吾人如欲与之共荣,则不可不先与之共苦、共难耳。

  18. 盖吾以为现世之种种苦难,衡诸来日将启示于吾人之荣福,实属轻微之事,无足介意。

  19. 即天地万物,亦莫不如饥若渴,引领而望天主众子之揭晓焉。

  20. 夫芸芸善生,迄今屈伏于无常之下,非出自愿,有制之者耳。

  21. 然制之而未绝其望也。盖万物亦必悉蒙解放,脱朽腐之绊,而天主众子光荣之自由也。

  22. 吾知万物至今犹呻吟叹息,而备尝临产之苦痛;

  23. 不惟万物为然,即在新受圣神妙果之吾人,亦莫不呻吟叹息于心灵深处,而以如饥若渴之情绪,期待儿女身分之完成,即肉身之被赎是已。

  24. 盖吾人之得救也,实有恃乎望德;然已见之望,非望也;夫人于目前之事,亦何所用其望乎?

  25. 正惟不见,故渴望之,且坚忍热烈而期待之也。

  26. 圣神因鉴于吾人之闇弱,而昧于祈祷之道,亦多方相助,以不可思议之叹息,而为吾人代求焉。

  27. 且洞悉人心之天主,固谙圣神之意向;以圣神为圣徒代求者,悉循天主之旨故也。

  28. 不宁惟是,吾人亦知,人苟能真心爱天主,则天主必使天地万物同力相助,而亨通之。

  29. 如此之人,亦即天主依其圣意而见召者也。盖天主所预宠者,乃预简之,俾克肖其圣子,欲使其圣子成为众子中之冢息耳。

  30. 故其所预简者,必从而召之;其所召者,更从而义之;其所义者,更从而荣之。

  31. 吾人于此尚有何说?天主友我,谁能敌我?

  32. 天主以其圣子为我众舍生,犹且不惜,尚何吝以一切万有并赐于我耶?

  33. 之所,谁得而之?之所义,谁得而罪之?

  34. 耶稣基督已死而复活,且恒侍于天主之侧,而为吾人代求矣。

  35. 孰能吾人于基督之爱乎?将贫贱、忧戚、饥寒、困穷乎?抑灾患、艰危、白刃、窘迫乎?

  36. 诗云:「正惟为故,吾人日见杀;一如屠家羊,默默待宰割。

  37. 虽然,赖爱我者之大力,吾人已战胜一切灾害,且绰绰乎有余裕矣。

  38. 盖吾深信无论死也、生也、天神也、权威也、现在之事也、未来之事也、宇宙间之一切势力也、

  39. 浩浩之天、渊渊之渊,以及其它一切受造之物也,皆不能使吾人与天主之爱,须与相离。是爱也,实存乎吾主耶稣基督之身。


6

生以安,获得生命而且平安。

21

熙,开拓、光大。

28 不宁惟是,不仅如此。 29 冢(ㄓㄨㄥˇ)息,长子。
33 陟(ㄓˋ),提升;黜(ㄔㄨˋ),降贬。 35 间,ㄐㄧㄢˋ,分离。

第九章 论犹太人之命运

  1. 吾与基督相契,所言真实无诳,且吾之良心,感于圣神,亦为吾作证;

  2. 盖吾有大忧,中心恒觉惄焉如捣

  3. 倘能救我兄弟骨肉之亲,则吾本人虽见绝于基督,亦所愿也!

  4. 我兄弟骨肉者,义塞人也;其名分则属天主之子女;凡光荣、盟约、律法、礼仪、以及重重恩诺,无一而非其固有之家业;

  5. 列祖其祖也,依血统而论,即基督亦彼之所出;然而基督者,固万有共仰,万世争诵之造化主也。

  6. 然则,天主果食其言矣乎?无是理也!盖出自义塞者,非必尽为义塞人;

  7. 埃布尔汉之苗裔,亦非必尽为其子女。经云:「依洒格所生,乃得称为汝裔。

  8. 于此可见天主之子女,不以血统为据,而惟恩诺是凭。

  9. 恩诺云何?曰:「明年此时,予当重临,洒蕾必产麟儿。

  10. 不第此也,尚有莉百嘉者,从吾祖依洒格而怀双胎。

  11. 当时二子尚未出生,善恶未形,而天主欲明示简选之不凭人力,惟凭恩旨也,

  12. 乃谓莉百嘉曰:「来日长当事幼。

  13. 经云:「余爱雅各布伯,而憎伊梢」,此之谓也。

  14. 然则吾将何说?岂在天主亦有不义乎?无是理也。

  15. 天主曾告摩西曰:「吾欲宠者宠之,吾欲怜者怜之。

  16. 此固非人意与人力所得而左右,惟在慈惠天主之矜恤而已。

  17. 经中又载告谕法老之言曰:「吾使尔崛兴,用显吾能于尔身,用彰吾名于普世。

  18. 盖矜恤人者惟天主,使人冥顽亦惟天主而已。

  19. 尔将谓予曰:「既如此,则天主尚何复责人?夫孰能违其意乎?」

  20. 嗟尔苍生,尔何人斯?乃敢质问天主!被制之物,岂能反诘制之者,曰:「汝何为而造我如此耶?」

  21. 抑陶人于泥无自由处置之权,而不能于同一撮土中,制成贵贱不同之器耶?

  22. 天主欲宣其威而彰其德,对于可恶可毁之器,已予百般容忍,

  23. 而对于吾人预定为荣贵之器,沛加恩泽,以扬其无穷之荣,

  24. 且从犹太及天下万国之中,甄而别之,召而集之;果有何不可乎?

  25. 天主阿塞亚书中亦云:「本非我子民,我将子民之。未蒙宠爱着,我将宠爱之。

  26. 又曰:「昔者但闻尔非吾民者,异日将称为永生天主之子女矣。

  27. 意洒雅亦曾大声疾呼,而告国人曰:「即使义塞子孙多于海沙,蒙救者亦不过余数而已。

  28. 将厉行其道于全世,以完成其正义耳。

  29. 意洒雅前已言之曰:「若非万有之主为吾族保留后裔,则吾人早与索多马蛾摩拉同归于尽矣。

  30. 于此,吾人尚有何说?异邦之人未曾求义,竟因信而得义矣。

  31. 义塞人其义于律法之中,而终未之得也。

  32. 何以故?以其求之不以信,而以法耳。

  33. 经云:「慎之哉,余以踬人之石,碍人之盘,置于熙雍;惟能置信者,决不失望。」顾义塞人则见踬于斯石矣!


2

惄(ㄋㄧˋ)焉如捣,忧思如心之被捶打。

17

崛兴,崛起、兴起。

33 踬,ㄓˋ,绊脚、跌跤。

第十章 续前

  1. 兄弟乎,义塞人之得救,实为吾私心之所愿望,而馨香祷祝者也。

  2. 吾知若辈非不渴慕天主,特慕之不得其道耳。

  3. 盖既昧于天主之义,故惟求自立其义,而不服膺天主之义矣。

  4. 基督者,集律法之大成,而因信成义之道所由肇也。

  5. 摩西论缘法求义之道,曰:「遵此而行者得生。

  6. 而因信成义之道则云:「毋私心妄想,谁能登天,以降基督于人间?

  7. 谁能入渊,以起基督于死中?

  8. 然则,如之何?曰:「圣道不远,在尔口角,在尔心中。」此即指吾人所传信德之道而言也。

  9. 申言之,尔第以尔之口,承认耶稣,且以尔之心笃信天主曾起之于死者之中,则尔之得救必矣。

  10. 盖心中信之,所以成义;口角传之,所以蒙恩也。

  11. 故经云:「人能置信于此,决不失望。

  12. 亦无间于犹大人与希腊人也。真主惟一,乃天下万民之所共戴;凡有求之者,未有不被其丰恩厚泽者也。

  13. 故曰:「凡吁主名者,必蒙救恩。

  14. 然而,苟不信之,何由吁之?苟不闻之,何由信之?苟不传之,何有闻之?

  15. 苟非奉遣,谁得传之?经云:「美哉传报嘉讯者之足音也!

  16. 惜非人人皆能信从福音耳。意洒雅已慨乎言之矣:「主乎,予之所传,谁其信之?

  17. 是故吾人之信德,起于所闻;所闻者何?即基督之福音是已。

  18. 然则,若辈岂未之闻乎?固已闻之矣。诗云:「佳音传大地,圣道遍八荒。」尚得谓之未闻乎?

  19. 然则,义塞人果未悟耶?摩西书曰:「吾将异民,使尔激励;顽民,使尔发愤。

  20. 意洒雅更坦率而言曰:「无心求我者,竟与我邂逅;无心访我者,竟与我相晤。

  21. 而于义塞人,则曰:「我终日举手以招斯民,而斯民顽强,不肯回头。


    19

    子,以…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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