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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多人书一

6-10章


圣保禄致格林多人书一

第六章 基督肢体 圣神宫殿

第七章 论婚姻割礼及处世之道

第八章 论祭肉

第九章 广扬圣道因人而施

第十章 饮食举止皆足光荣天主


第六章 基督肢体 圣神宫殿

  1. 兄弟间如有讼案,理当请圣徒决断;岂有径向不义者请求裁判者乎?

  2. 尔岂不知圣徒必将审判世界乎?世界尚受尔审判,岂曰不能处理细事乎?

  3. 应知吾人行将审判天神矣,而况于世俗之事乎?

  4. 然则,尔如有世俗之事应须解决者,即付诸会中之最低能者为尔裁判,亦应绰绰乎有余裕也。

  5. 我作此言,欲尔知耻耳。其实会中岂绝无聪明才智之人,能为兄弟排难解纷,

  6. 而必欲对簿于外教人之前乎?

  7. 又有进者,兄弟间有争讼之事,已属不是;孰若甘心抱屈,犯而不校之为善乎?

  8. 而尔等竟侮人、欺人且侵及兄弟,

  9. 宁不知为不义者必不得承天主之国乎?幸毋自欺!凡行淫乱、拜偶像、犯奸恶、为娈童、亲男色、

  10. 作盗贼、贪污、沉缅、谤人、勒索之徒、未有能承受天主之国者也。

  11. 尔中以前亦有属此类者,今则已赖吾耶稣基督之名,及天主圣神之恩,而洗涤夙秽且受圣而复义矣。

  12. 苟非犯罪,万事皆可为之」,然亦有缓急轻重之分。「苟非犯罪,万物皆可享之」,然亦不可令外物累吾之心,而使心为形役也。

  13. 食为腹,腹为食;惟腹与食皆非永久之物,转瞬天主即将使之朽污无遗矣。

    至于吾人之身,岂为纵淫恣欲而存乎?身为也,为身也,如是而已。

  14. 天主已复活吾主之身;将来亦必凭其大德,复活吾人之身也。

  15. 岂不知尔等之身,乃基督之肢体乎?宁能将基督之肢体,一变而为娼妓之肢体乎?无此理也!

  16. 又岂不知与娼妓相结合者,则与娼妓成为一体;正加经之所云:「二人成为一体」乎?

  17. 惟与相结合者,斯与融为一神矣。

  18. 故兄弟务须自爱,于邪淫之事,避之惟恐不远。一切罪恶,施于身外,惟邪淫为亵渎自身。

  19. 岂不知天主已赐尔以圣神,而尔身即为圣神之宫殿乎?尔身非复尔之所有;

  20. 曾出重价以赎之矣。故尔亟宜在尔身上光荣天主也。


7

犯而不校,别人触犯了自己,也不计较。


第七章 论婚姻割礼及处世之道

  1. 至于来书所提各节,吾意以为,如能恒抱独身,不接触任何女性,尚矣。

  2. 惟为避免邪淫起见,则男娶女嫁,亦属无妨。

  3. 为夫者当对其妻尽其应尽之义务,妻之于夫亦然。

  4. 为妻者对其自身不能自由处置,处置之权属于乃夫;为夫者亦不能自由处置其自身,处置之权属于乃妻。双方不得彼此剥夺其权;

  5. 如经双方同意,为专务祈祷,暂时分居,则亦无妨。惟事后仍宜同居,恐因节制过度,反授沙殚以邪诱之机耳。

  6. 然吾作此论,乃系体谅人情,非命令也。

  7. 依我心意,固愿人人能如我也。惟各人所秉赋于天主者,不能尽同;甲长于此,乙长于彼,固不可相提并论也。

  8. 对于尚未结婚之人,及守寡之妇,我则曰以我为法可也。

  9. 然彼等如不耐独身,则亦不妨婚嫁;与其欲火焚身,何如琴瑟和谐之为愈乎?

  10. 至于已有家室者,予有命焉,岂第予命,实命也:妻不得离其夫,

  11. 即离,当守独身,或言归于好;夫亦不得离其妻。

  12. 至于其它,予自言焉,非言也:如兄弟中有不信教埋之妻,而其妻愿意与之同居,则勿离之。

  13. 如姊妹中有不信教理之夫,而其夫愿意与之同居,亦莫与之离。

  14. 盖不信教理之夫,因其妻而沾圣泽;而不信教理之妻,亦因兄弟而沾圣泽焉。不然,尔等之子女将为不洁矣;然而若辈固圣洁也。

  15. 倘若不信教理之一造欲离,则听之可也。在此情形之下,信男信女实不受拘束。盖天主诏吾人,处世当以和平为本,

  16. 且安见为夫者之必能感化其妻,为妻者之必能感化其夫耶?

  17. 亦各守分安己,遵循天主之圣召而已。此予所嘱付诸教会者也。

  18. 兄弟蒙召时,已领割礼乎,则勿求恢复原状。蒙召时未领割礼,则终身勿割。

  19. 割无益也,不割亦无益也,惟遵行天主诫命为有益耳。

  20. 各人亦自安其蒙召时所处之分位而已。

  21. 尔蒙召时为奴乎,是亦何足为虑?然万一有自由机会,则亦不妨利用之。

  22. 盖为奴而蒙之召,在已为自由之人矣;自由之人而蒙召者,亦为基督之奴矣。

  23. 尔之见赎,代价重大,岂可甘作人世之奴?

  24. 总之,吾望兄弟各按其蒙召时之分位,对越天主云耳。

  25. 对于童贞者,吾未承谕,惟吾既饱受恩,自当忠实相告。

  26. 吾鉴于世难方殷,窃谓能保守独身,莫善焉。

  27. 尔有妻室之累,则勿求自由;无妻室之累,则不必急于娶妻。

  28. 虽然,男娶女嫁,究非罪孽;惟肉身上之苦痛,在所不免;吾欲免尔苦痛耳。

  29. 第有一语,不得不为兄弟告者,即人生在世,为日无多;故有妻当若无妻,

  30. 有忧当若无忧,有乐当若无乐,有财当若无财,

  31. 用世当若遗世;盖斯世之形形色色,皆如云烟过眼,瞬即杳矣。

  32. 总之,予欲尔无忧无虑也。无妻者能专心事,惟求取悦于

  33. 有妻者则注意世故,兼欲取悦于妻,则分心矣。

  34. 无夫者及处女,亦能专心事,惟求神形之圣洁;有夫者则注意世故,兼欲取悦于夫矣。

  35. 吾作是语,为尔之益,不欲纳尔于陷阱之中,乃欲导尔于康庄之路;庶得无阻无碍,从容事耳。

  36. 倘有闺女,年已及笄,其父斟酌情形,若不速嫁,将贻其羞,则可权宜处置,俾成眷属,亦不为过。

  37. 若无必要,其父又如能坚定心意,按其力之所及,使其女得常为童贞,斯为美矣。

  38. 总之,嫁其女,善也;不嫁其女,则更善矣。

  39. 夫在,为妻者则受法律拘束;夫亡,则可自由再嫁,惟应依天主规律。

  40. 然依吾之见,若能守寡,则更为有福;窃思此亦天主圣神之意也。



第八章 论祭肉

  1. 至论祭肉如何,吾人皆曰斯易知耳。然知能长傲,惟爱德则能立己立人也。

  2. 人若自以为有知,是诚昧于求知之道;

  3. 惟爱天主者,斯受知于天主矣。

  4. 关于祭肉问题,吾人固知偶像皆属子虚乌有;亦知天主之外更无真神。

  5. 世之所谓「天神」、「地祇」亦已多矣;

  6. 而在吾人,则惟有一「神」,即万物所自,吾人所归之圣父是已;惟有一,即万物所藉以生,吾人所藉以归之耶稣基督是已。

  7. 然非人人具此真知灼见;颇有数辈,至今尚以偶像有灵潜存于意识中,若知所食者为祭余之物,则其脆弱之良心为所矣。

  8. 夫食物之事,亦焉能令吾人见悦于天主乎?盖不食不为损,食亦不为益也。

  9. 惟尔其慎之,莫使尔之自由,成为弱者踬蹶之由。

  10. 人若见尔有知者宴于偶像庙中,则无知者亦将背其良心而食祭余之物矣。

  11. 是则尔之有知,适足陷稚弱兄弟于沦亡;而基督固为之舍生矣。

  12. 然则得罪于兄弟,伤害其脆弱之良心,直获罪于基督耳。

  13. 是故食物若为吾兄弟踬蹶之缘,吾宁永不食肉,而不敢为兄弟之厉阶也。


7

浼,ㄇㄟˇ,玷污。

9

踬(ㄓˋ)蹶,绊倒跌跤。

13 厉阶,致祸的阶梯。

第九章 广扬圣道因人而施

  1. 予非自由之人乎?予非宗徒乎?予岂未见吾耶稣基督乎?尔曹之依也,又非予之功绩乎?

  2. 即于他人为非宗徒,于尔曹予固宗徒也。盖尔曹之归,即吾为宗徒之左证,

  3. 亦即吾所持以答人之质问者也。

  4. 然则吾辈岂无权受人供养,以饮以食乎?

  5. 又岂无权携一奉之妇人出门传道,一如其它宗徒,与之诸弟,以及基法之所为耶?

  6. 抑吾与巴拿巴必须躬自操作,自食其力耶?

  7. 世焉有当兵而自备其饷者乎?又焉有经营果园,而不食其果?饲养牛羊,而不饮其乳者乎?

  8. 夫吾作斯言,岂徒循乎人情而已哉?即律法亦何尝不有此明定乎?

  9. 摩西律中明载:「碾谷之牛,勿笼其口」。天主之意,岂在牛乎?

  10. 其作是语也,非为吾人之故乎?固为吾人之故也。欲使耕耘者,怀收获之望而耕耘;劳作者,怀共享之望而劳作也。

  11. 然则吾侪既为尔播植精神上之种子,即从尔收获物质上之供养,岂为过乎?

  12. 他人尚且对尔享此权利,况吾侪乎?然吾侪向未行使此权,而甘受困乏者,盖不欲在基督福音道上,置任何之障碍也。

  13. 尔岂不知「在殿靠殿,在坛食坛」乎?

  14. 之所以明定传福音者,得资福音以生,亦同一理耳。

  15. 顾我本人迄未利用此制;吾之书此,亦非欲为己有所主张。何则?我宁死,不愿人毁我之荣也。

  16. 盖我引以为荣者,不在宣传福音;盖宣传福音,在吾为义不容辞之事,实有所受命耳。若中途而废,则吾其休矣!

  17. 若予之传道为出于自动,则受酬宜也,今既有所受命,则在予为一受托之义务而已。

  18. 然则吾果无报酬乎?曰:正惟吾传福音而不受酬,而不享受权利,酬在其中矣。

  19. 夫吾乃自由之人,众人不得而奴焉;顾甘自为众人之奴者何也?亦欲感化众人,使最大多数弃邪归正而已矣。

  20. 故于犹太人,吾亦俨然以犹太人自居,所以感化犹太人也。于法内之人,吾亦俨然以法内之人自居,所以感化法内之人也;实则其法无与于我耳。

  21. 于法外之人,吾亦俨然以法外之人自居,所以感化法外之人也;实则就天主基督之妙法言之,吾亦法内之人耳。

  22. 于弱者,吾亦欣然以弱者自居,所以感化弱者也。盖我甘为一切人之一切,所以拯救一切人也。

  23. 吾之所为,莫非为福音之故;惟如此,始克共承福音所许之惠耳。

  24. 兄弟独不见夫兢赛之事乎?趋者固众,而夺得锦标者一人而已。故望尔等努力趋前,以求夺得锦标也。

  25. 今夫赛拳角力之人,靡不聚精会神,勉强克制。彼所求者,乃一易敝之冠耳;况在吾人追求不朽之冠乎?

  26. 故予之竞走,非无目的,予之挥拳,非无对象,

  27. 予且痛鞭吾身,使之驯伏,盖恐传道于人而己遭摈弃也。



第十章 饮食举止皆足光荣天主

  1. 且吾不欲兄弟之昧于史训也。昔吾列祖悉皆托庇祥云,行经沧海;

  2. 祥云沧海,即若辈共归摩西之洗礼也。

  3. 且若辈亦共食同一神粮,

  4. 共饮同一神水,盖灵盘常与之偕,若辈得随时就饮焉。灵盘者何,基督是已。

  5. 惟当时多数之人,不为天主所悦,卒致横尸遍野。

  6. 此事足为吾人炯戒;庶几吾人毋敢贪恋卑污,如若辈之所为也;

  7. 毋敢崇拜偶像,如若辈中所为者。经云:「民众坐而饮食,起而荒嬉,」此之谓也。

  8. 吾人慎毋犯淫,如若辈中所为者,以致一日之内,二万三千人同归于尽。

  9. 亦毋试,如若辈中所为者,以致丧命于虺蛇也。

  10. 亦毋心怨口,如若辈中所为者,而被歼于剿讨者之手也。

  11. 凡若辈之种种遭遇,皆足为鉴,载之经籍,所以警我季世之人也。

  12. 故尔中自以为卓尔有立者,尤宜小心谨慎,时虞陨越耳。

  13. 尔等所遭遇之试探,固无一而非人性所能忍受者也。且天主至诚无妄,决不容尔受不能忍受之试探;苟有试探,亦必为尔预留出路,使尔必能忍受也。

  14. 是故,望我亲爱之兄弟,对于拜像之事,切莫染指。

  15. 明人不必细说,尔等当自审之。

  16. 夫吾人所圣之宝爵,非吾人共饮之基督圣血乎?吾人所分之饼,又非吾人共领之基督圣体乎?

  17. 是知吾人虽众,既共享一饼,则同属一饼,而合为一体矣。

  18. 曷一观义塞同族人之所为乎?若辈共食祭物者,非即同一祭坛之人乎?

  19. 然则何如?岂谓祭肉足以浼我乎?抑吾目中尚有偶像其物乎?非也!

  20. 然外教人所祭献之物,乃献于魔鬼,而非献于天主也。吾固不愿尔等之与魔鬼有所共享也。

  21. 尔等既饮之爵,岂可又饮魔鬼之爵?既与共席,能复与魔鬼共席乎?

  22. 吾人岂欲激之怒乎?抑吾人较为强乎?

  23. 凡依法之事,未必有益于己,依法之事,未必有益于人也。

  24. 吾人不可一意孤行,亦须为他人设想也。

  25. 凡购于市上者,食之;为良心平安计,勿问原委。

  26. 《圣咏》不云乎?「大地及所载,莫非之物」。

  27. 凡有不信者邀尔,尔如应邀,食其所陈之物,则为良心平安计,勿问原委。

  28. 若有人告曰:「此为祭余之物」,则虽为其人之故,亦不可遽食;是亦为良心平安计耳。

  29. 此所谓良心平安,非指尔之良心,乃指彼之良心。宁能以吾之自由,供他人之腹诽乎?

  30. 我既每饭不忘恩,奈何以谢恩之由,转成他人訾议之因!

  31. 是故饮食举止,皆须以天主之光荣为前提。

  32. 无论对犹太人、或希腊人、或圣教同人,皆须小心谨慎,莫为厉阶。吾本人之所以和光同尘,舍己从人者,亦欲感化众人,诱其归而已矣。


9

虺(ㄏㄨㄟˇ)蛇,毒蛇。

10

讟,ㄉㄨˊ,毁谤。

11 季世,末世。 12 时虞陨越,经常忧思失职。
29 腹诽,口不言而心非议之。 30 訾(ㄗˇ)议,指责、批评。
32 厉阶,致祸之阶梯。 32 和光同尘,锋芒内敛而与世无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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