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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间如有讼案,理当请圣徒决断;岂有径向不义者请求裁判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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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岂不知圣徒必将审判世界乎?世界尚受尔审判,岂曰不能处理细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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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吾人行将审判天神矣,而况于世俗之事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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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尔如有世俗之事应须解决者,即付诸会中之最低能者为尔裁判,亦应绰绰乎有余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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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此言,欲尔知耻耳。其实会中岂绝无聪明才智之人,能为兄弟排难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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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必欲对簿于外教人之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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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进者,兄弟间有争讼之事,已属不是;孰若甘心抱屈,犯而不校之为善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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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尔等竟侮人、欺人且侵及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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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不知为不义者必不得承天主之国乎?幸毋自欺!凡行淫乱、拜偶像、犯奸恶、为娈童、亲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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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盗贼、贪污、沉缅、谤人、勒索之徒、未有能承受天主之国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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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中以前亦有属此类者,今则已赖吾主耶稣基督之名,及天主圣神之恩,而洗涤夙秽且受圣而复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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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非犯罪,万事皆可为之」,然亦有缓急轻重之分。「苟非犯罪,万物皆可享之」,然亦不可令外物累吾之心,而使心为形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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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为腹,腹为食;惟腹与食皆非永久之物,转瞬天主即将使之朽污无遗矣。
至于吾人之身,岂为纵淫恣欲而存乎?身为主也,主为身也,如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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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已复活吾主之身;将来亦必凭其大德,复活吾人之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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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不知尔等之身,乃基督之肢体乎?宁能将基督之肢体,一变而为娼妓之肢体乎?无此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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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岂不知与娼妓相结合者,则与娼妓成为一体;正加经之所云:「二人成为一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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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与主相结合者,斯与主融为一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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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兄弟务须自爱,于邪淫之事,避之惟恐不远。一切罪恶,施于身外,惟邪淫为亵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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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不知天主已赐尔以圣神,而尔身即为圣神之宫殿乎?尔身非复尔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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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主曾出重价以赎之矣。故尔亟宜在尔身上光荣天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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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来书所提各节,吾意以为,如能恒抱独身,不接触任何女性,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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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为避免邪淫起见,则男娶女嫁,亦属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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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夫者当对其妻尽其应尽之义务,妻之于夫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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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妻者对其自身不能自由处置,处置之权属于乃夫;为夫者亦不能自由处置其自身,处置之权属于乃妻。双方不得彼此剥夺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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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双方同意,为专务祈祷,暂时分居,则亦无妨。惟事后仍宜同居,恐因节制过度,反授沙殚以邪诱之机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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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吾作此论,乃系体谅人情,非命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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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心意,固愿人人能如我也。惟各人所秉赋于天主者,不能尽同;甲长于此,乙长于彼,固不可相提并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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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尚未结婚之人,及守寡之妇,我则曰以我为法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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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彼等如不耐独身,则亦不妨婚嫁;与其欲火焚身,何如琴瑟和谐之为愈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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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已有家室者,予有命焉,岂第予命,实主命也:妻不得离其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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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离,当守独身,或言归于好;夫亦不得离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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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其它,予自言焉,非主言也:如兄弟中有不信教埋之妻,而其妻愿意与之同居,则勿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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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姊妹中有不信教理之夫,而其夫愿意与之同居,亦莫与之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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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不信教理之夫,因其妻而沾圣泽;而不信教理之妻,亦因兄弟而沾圣泽焉。不然,尔等之子女将为不洁矣;然而若辈固圣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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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不信教理之一造欲离,则听之可也。在此情形之下,信男信女实不受拘束。盖天主诏吾人,处世当以和平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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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安见为夫者之必能感化其妻,为妻者之必能感化其夫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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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各守分安己,遵循天主之圣召而已。此予所嘱付诸教会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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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蒙召时,已领割礼乎,则勿求恢复原状。蒙召时未领割礼,则终身勿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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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无益也,不割亦无益也,惟遵行天主诫命为有益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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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亦自安其蒙召时所处之分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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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蒙召时为奴乎,是亦何足为虑?然万一有自由机会,则亦不妨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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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为奴而蒙主之召,在主已为自由之人矣;自由之人而蒙召者,亦为基督之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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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之见赎,代价重大,岂可甘作人世之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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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吾望兄弟各按其蒙召时之分位,对越天主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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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童贞者,吾未承主谕,惟吾既饱受主恩,自当忠实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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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鉴于世难方殷,窃谓能保守独身,莫善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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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有妻室之累,则勿求自由;无妻室之累,则不必急于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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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男娶女嫁,究非罪孽;惟肉身上之苦痛,在所不免;吾欲免尔苦痛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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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有一语,不得不为兄弟告者,即人生在世,为日无多;故有妻当若无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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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忧当若无忧,有乐当若无乐,有财当若无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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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世当若遗世;盖斯世之形形色色,皆如云烟过眼,瞬即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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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予欲尔无忧无虑也。无妻者能专心事主,惟求取悦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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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妻者则注意世故,兼欲取悦于妻,则分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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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夫者及处女,亦能专心事主,惟求神形之圣洁;有夫者则注意世故,兼欲取悦于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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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作是语,为尔之益,不欲纳尔于陷阱之中,乃欲导尔于康庄之路;庶得无阻无碍,从容事主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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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闺女,年已及笄,其父斟酌情形,若不速嫁,将贻其羞,则可权宜处置,俾成眷属,亦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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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必要,其父又如能坚定心意,按其力之所及,使其女得常为童贞,斯为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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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嫁其女,善也;不嫁其女,则更善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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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在,为妻者则受法律拘束;夫亡,则可自由再嫁,惟应依天主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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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依吾之见,若能守寡,则更为有福;窃思此亦天主圣神之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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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非自由之人乎?予非宗徒乎?予岂未见吾主耶稣基督乎?尔曹之依主也,又非予之功绩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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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于他人为非宗徒,于尔曹予固宗徒也。盖尔曹之归主,即吾为宗徒之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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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吾所持以答人之质问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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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吾辈岂无权受人供养,以饮以食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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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岂无权携一奉主之妇人出门传道,一如其它宗徒,与主之诸弟,以及基法之所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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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吾与巴拿巴必须躬自操作,自食其力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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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焉有当兵而自备其饷者乎?又焉有经营果园,而不食其果?饲养牛羊,而不饮其乳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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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吾作斯言,岂徒循乎人情而已哉?即律法亦何尝不有此明定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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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律中明载:「碾谷之牛,勿笼其口」。天主之意,岂在牛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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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作是语也,非为吾人之故乎?固为吾人之故也。欲使耕耘者,怀收获之望而耕耘;劳作者,怀共享之望而劳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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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吾侪既为尔播植精神上之种子,即从尔收获物质上之供养,岂为过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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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尚且对尔享此权利,况吾侪乎?然吾侪向未行使此权,而甘受困乏者,盖不欲在基督福音道上,置任何之障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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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岂不知「在殿靠殿,在坛食坛」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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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主之所以明定传福音者,得资福音以生,亦同一理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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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我本人迄未利用此制;吾之书此,亦非欲为己有所主张。何则?我宁死,不愿人毁我之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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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我引以为荣者,不在宣传福音;盖宣传福音,在吾为义不容辞之事,实有所受命耳。若中途而废,则吾其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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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予之传道为出于自动,则受酬宜也,今既有所受命,则在予为一受托之义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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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吾果无报酬乎?曰:正惟吾传福音而不受酬,而不享受权利,酬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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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吾乃自由之人,众人不得而奴焉;顾甘自为众人之奴者何也?亦欲感化众人,使最大多数弃邪归正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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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于犹太人,吾亦俨然以犹太人自居,所以感化犹太人也。于法内之人,吾亦俨然以法内之人自居,所以感化法内之人也;实则其法无与于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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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外之人,吾亦俨然以法外之人自居,所以感化法外之人也;实则就天主及基督之妙法言之,吾亦法内之人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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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弱者,吾亦欣然以弱者自居,所以感化弱者也。盖我甘为一切人之一切,所以拯救一切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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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所为,莫非为福音之故;惟如此,始克共承福音所许之惠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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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独不见夫兢赛之事乎?趋者固众,而夺得锦标者一人而已。故望尔等努力趋前,以求夺得锦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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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夫赛拳角力之人,靡不聚精会神,勉强克制。彼所求者,乃一易敝之冠耳;况在吾人追求不朽之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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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予之竞走,非无目的,予之挥拳,非无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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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且痛鞭吾身,使之驯伏,盖恐传道于人而己遭摈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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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吾不欲兄弟之昧于史训也。昔吾列祖悉皆托庇祥云,行经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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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沧海,即若辈共归摩西之洗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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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若辈亦共食同一神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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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同一神水,盖灵盘常与之偕,若辈得随时就饮焉。灵盘者何,基督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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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当时多数之人,不为天主所悦,卒致横尸遍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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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足为吾人炯戒;庶几吾人毋敢贪恋卑污,如若辈之所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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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敢崇拜偶像,如若辈中所为者。经云:「民众坐而饮食,起而荒嬉,」此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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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慎毋犯淫,如若辈中所为者,以致一日之内,二万三千人同归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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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毋试主,如若辈中所为者,以致丧命于虺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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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毋心怨口讟,如若辈中所为者,而被歼于剿讨者之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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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若辈之种种遭遇,皆足为鉴,载之经籍,所以警我季世之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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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尔中自以为卓尔有立者,尤宜小心谨慎,时虞陨越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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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等所遭遇之试探,固无一而非人性所能忍受者也。且天主至诚无妄,决不容尔受不能忍受之试探;苟有试探,亦必为尔预留出路,使尔必能忍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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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望我亲爱之兄弟,对于拜像之事,切莫染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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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不必细说,尔等当自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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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吾人所圣之宝爵,非吾人共饮之基督圣血乎?吾人所分之饼,又非吾人共领之基督圣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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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知吾人虽众,既共享一饼,则同属一饼,而合为一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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曷一观义塞同族人之所为乎?若辈共食祭物者,非即同一祭坛之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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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何如?岂谓祭肉足以浼我乎?抑吾目中尚有偶像其物乎?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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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外教人所祭献之物,乃献于魔鬼,而非献于天主也。吾固不愿尔等之与魔鬼有所共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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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等既饮主之爵,岂可又饮魔鬼之爵?既与主共席,能复与魔鬼共席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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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岂欲激主之怒乎?抑吾人较主为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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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法之事,未必有益于己,依法之事,未必有益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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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不可一意孤行,亦须为他人设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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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购于市上者,食之;为良心平安计,勿问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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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咏》不云乎?「大地及所载,莫非主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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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不信者邀尔,尔如应邀,食其所陈之物,则为良心平安计,勿问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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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告曰:「此为祭余之物」,则虽为其人之故,亦不可遽食;是亦为良心平安计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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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谓良心平安,非指尔之良心,乃指彼之良心。宁能以吾之自由,供他人之腹诽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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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既每饭不忘主恩,奈何以谢恩之由,转成他人訾议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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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饮食举止,皆须以天主之光荣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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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对犹太人、或希腊人、或圣教同人,皆须小心谨慎,莫为厉阶。吾本人之所以和光同尘,舍己从人者,亦欲感化众人,诱其归主而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