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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理部

举行集体赦罪准则


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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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主基督设立了忏悔圣事(或称告解圣事),为使犯罪的信友由于天主的仁慈获得赦免触犯他的罪过,同时也与教会重修旧好(参阅万民之光,十一)。他设立该圣事,是在他给使徒们及他们的合法继承人赦罪及保留罪过的权力时(参阅若,二十,二十二-二十三)。

特利腾大公会议曾隆重地宣布,为完全及澈底赦免罪过,从悔过人一方面来说,需要三种行为,这三种行为被视为圣事的重要部份,即痛悔、告罪及补赔。该大公会议更宣称,是由神父赦罪,他以审判官的身份行事。而且根据神律,要向神父告明每一条大罪,及在省察以后还记得的改变罪类的情况(参阅第十四期论忏悔圣事第四条,六-九:DS1704,1706-1709) 。

在若干地区由于神父缺乏,教友们不能个别去办告解,因而一些当地主教们颇感困扰。他们也感到困惑,一方面由于有关忏悔圣事发生了一些错谬学说。另一方面,人们日渐采用这种不正当的作法,公共地赦免那些只概括告罪的人。因而他们要求圣座,依据忏悔圣事的真正性质,向基督子民重申正用该圣事的条件,并按照目前情况宣布一些准则。

圣部曾审慎地考虑这些问题,并根据宗座圣赦院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的训令,订定下面的说明 。

I 特利腾大公会议的教训应坚决地予以保持,并忠诚地付诸实施。言外是说,最近产生的一种习俗是可指责的,根据这种习俗,只要概括地告明自己的罪,或是只举行所谓的团体忏悔,认为即已满全在圣事内告明大罪以获赦免的命令。这种谴责不只是出于特利腾大公会议所声明的神律,也是为了灵魂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根据数百年的经验,是来自个人告明及正式的赦罪。信友们与天主及教会修好的正常方法仍然是个人完备的告明及赦罪,除非由于身体或精神方面的关系不可能告明。

II 的确,偶尔由于特殊情况,一些罪人不能事先个别告明,可以或必须予以集体赦罪。

首先是濒临死亡的危险,纵有一位或数位神父在场,但是他们没有时间听每个罪人的告解。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时间许可,首先劝他们发痛悔,任何神父都有权力集体赦免他们的罪。

III 除了死亡危险的情况外,还可以合法地为一些只概括告明的信友集体赦罪,不过事先要适当地劝导他们悔过,而且要有一种严重的需要,即为一大群罪人没有足够的听告解神父,在相当的时期内适度地听他们的告解,结果这些人竟毫无过失地被迫长期不能领受圣事的圣宠或圣体。这种情形特别发生在传教区,不过只限于有这种需要的地区及人群中。

但是,如果有现成的听告解神父,不过只是因为告罪的人太多,例如在大庆节日或朝圣,则不可这样作(参阅一六七九年三月二日教宗依诺增爵所谴责的第五十九提案:DS219) 。

IV 本地主教及有关神父应按照良心审量,不可由于一些神父忽略这种崇高的职务,而使听告解的神父数字增少,例如他们参与俗务或尽一些不十分重要的职责,而这些职责可由执事(六品)或适当的教友执行。

V 为了审断是否有以上的条件,及决定是否可以举行集体赦罪礼,是当地主教的权利,他首先要与主教团的其他主教们商量。

在当地主教所决定的情况以外,假设发生集体赦罪的严重需要,在可能范围内,神父应事先请求当地主教才能合法地给予集体赦罪。假设不可能,必须尽可能将这种需要,及举行集体赦罪的事报告给主教。

VI 为使教友能从集体赦罪中获益,他们绝对要有适当的准备:每人应忏悔自己犯的罪,定改再不犯罪,立志补偿一切恶表及因而发生的损害,因此要立志在适当时期内告明他目前不能告明的每条大罪。神父们要仔细地提示教友们这些准备及为使圣事有效的条件。

VII 凡是已有大罪在集体赦罪中被赦免的教友,在下次集体赦罪中领受赦罪以前要做耳语的告明,除非有正当的原因阻止他如此做。除非在不可能的状态中,不然他们必须在一年之内去告解。他们也如同每位教友一样,至少每年一次私人到神父前去,告明他不曾特别告过的大罪(参阅第四届拉特郎大公会议,论告解圣事,第五章论告明:DS,1679-1693,1707-1708) 。

VIII 神父们有责任教导教友,凡是自己感觉有大罪的,在等待集体赦罪的机会时,如果可以找到听告解神父,不得故意拒绝,或忽略满全个人告解的责任(参阅圣赦院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训令)。

IX 为使教友容易满全个人告解的责任,要注意使在教友合适的时日内在圣堂中能找到听告解的神父。

在偏远及不易到达的地区,在一年之内只能在很少的期间找到神父,要尽可能安排好,使得神父经常听一批教友的告解,同时假设上述的条件存在的话,给另外一部分教友集体赦罪,如此所有的教友尽可能都可以至少一年一次举行个人告解。

X 要悉心教导教友,忏悔礼仪及团体礼节为准备更有效的告罪及改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要注意的是,这种礼仪不可与圣事性的告解及赦罪混为一谈。

如果在这种礼仪的进程中,罪人个人去办告解,每位罪人要从听他告解的神父手中个别的得到赦罪。在集体赦罪时,要遵照圣礼部所制定的特别礼节。但是,在公布新礼节前,赦罪经要念成多数。要设法使这种礼节与举行弥撒分开。

XI 假设某位教友处于为教友们坏表样的情况下,而他现在已真诚地悔改,同时郑重地立志除掉恶表,他可以与其他的人领受集体赦罪,但是不可去领圣体,直到他的听告解神父审断他确实已除掉恶表。

关于赦免保留的罪,仍然要遵照现行法,从下次个人告解算起。

XII 神父们要慎重不可阻止教友常领圣体。相反地,要使他们注意圣体圣事为教友生活的效力(参阅基督奥体,AAS,35,1943,235),并时常准备,一旦教友合理地要求,就听他的告解。绝对要避免,认为个人告解只是为赦免大罪,因为如此将会使教友丧失告解的利益,同时也有辱那些真诚领圣体者的令誉。

XIII 举行集体赦罪而不遵守上述的章程,应视为严重的滥用职权。希望所有的牧灵人员审慎地避免这种作法,并要注意自己维护灵魂福利及重视忏悔圣事崇高地位的责任。

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教宗保禄六世在接见教理圣部部长枢机时,特别批准这些章程,并命令公布。

一九七二年六月十六日发自罗马教理圣部

部长塞贝尔枢机,秘书斐利伯。

-以上文件说明- 教廷教理圣部颁布集体赦罪准则以后,该圣部顾问Vincenzo Miano神父于七月十三日的记者会中向记者说明该文件的意义。

圣部颁布这些准则的目的,是为更清楚地说明天主教对忏悔圣事的道理,并且决定在何种条件之下可以不必先行个别告解予以集体赦罪。

事实上,到一位神父前去告明大罪,以求赦免,是与天主及教会修好的正常方式,但是在若干急迫的情况之下,不能去告解,则可以予以集体赦罪。目前有若干滥用集体赦罪,原因是受到对告解圣事错误理论的影响。

该文件的另一个目的是保留耳语告解,因而该文件叮嘱牧灵者注意自己为教友听告解的严重责任。

这位神父说,也应当使教友们明瞭该文件的目的,以避免在教友心目中造成集体赦罪代替个别告解的错误想法。因为集体赦罪不过是在急迫的情况之下施行告解圣事的非正常方式。这一点可以从以下的规定看出,就是以集体方式赦免大罪的人,以后还应在个别的告解中告明这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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