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其他部委

论礼仪原文的迻译


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沉鼎臣译 **********

绪言 1总则 2细则 3编译委员会

绪言 1、礼仪宪章预见罗马礼仪的许多拉丁原文,应该译成各国语言(礼仪宪章,第三六条)。虽然其中不少原文已迻译竣事,但迻译工作尚未告终。为革新礼仪,有许多新的原文已经出版,也有许多尚在准备。犹有甚者,经过长期试用以后,一切译文尚须加以修正。

2、根据礼仪宪章第三六条,礼仪圣部的「大公之间」训令第四十条,论礼仪原文的迻译工作:主教团应负责决定什么原文当译,或当准备迻译,什么译文当修正,或当予通过,最后由圣座批准,予以公布。

如果多数国家共说同样语言,则当由有关的主教团,组织一个国际委国会会,为说同样语言的国家,翻成统一的译文。(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六日,雷加禄枢机给主教团团长们的公函)。

3、虽然迻译的责任,属于各国教会的行政当局,但最好遵守程序的公共原则,尤其对于重要译文,必须实行更显着的统一,易于获得圣座的批准。

4、因此,礼仪宪章实施委员会,认定宜在此训令中,以普通措辞而不以术语,指示更重要的、理论及实用的原理,以辅导受命迻译,校对,或批准译文者。

1 总则 译文不仅是原文的思想表现 5、礼仪经文,因为是礼节的标记,也就是以言语彼此互通的中介。首先,它是被官能所感觉,而人用以彼此传达思想的标记。但为举行圣礼的信友,一句语言其本身便是一端「奥迹」。基督以语言向其子民说话,其子民藉圣礼答应他们的主基督。

6、迻译礼仪经文的目的,是给信友宣布救恩的喜讯,给基督表达教会的祈祷,「礼仪的译文成为教会的声音」。(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日,保禄六世向译经会议致词)。为达到此目的,礼仪译文单纯表达原文的概念是不够的。应该忠实地将教会要与其子民互通的一切,以他们自己的语言,通给任何时代的任何民族。所以一种忠实的译文,不能根据个人的语言来判断,但应注意这个互通行动的全文,犹如注意各国语言的文法。

译文应该有忠实的互通技巧 7、在礼仪的互通上,不但须注意传报喜讯,而且必须计及讲者、听者、以及文体。所以译文应该在各方面,忠实于互通的技巧,尤其对于传言本身,对于所向的听众,及表现的方式。

8、在讲话的互通时,传报不能与说话的体裁分离,译者首先应注意互通的意义。

9、为要发掘原文的真实意义,译者应采用专家们所用过的、研究原文的科学方法。译者对于这部份职责是显明的。有关礼仪原文的下列几点,应请注意:

10(a)、如有疑难的原文,则译者应根据最初的原文,或至少根据最有价值的原文。

11(b)、拉丁辞句,则应研究其用度,用于历史,或用于文学,用于教会,或用于礼义。譬如 “devotio”一辞,不同于古文,更不同于现代文的用法,拉丁文 “oratio”在英文不能译成oration(讲演),应译为Prayer,但这句英语尚有不同的意义,如赞美,感谢,申请,请愿等。拉丁文 “Pius”, “Pietas”,在英文中译成Pious,Piety,实在不很恰当。拉丁文“Salus”,在神学上有「救恩」的意义;其他方面则有身体的健康,生命的安全,以及请安,致敬等意义。拉丁文 “Caro”,英文译成 flesh,不很恰当。 “Servus”, “Famula”,英文译成Slave,Servant,handmaid,也都不很恰当。意像或比喻的分量也当加以估计,是常见的或不常见的,是新鲜的或陈旧的,都须加以考虑。

12(c)、译者常须注意「意义的连贯」,连贯不在于每一语辞,而在于全篇的意义。因此,译者应留意不要分解自己的译文,太夸张小节,以致掩敝或弱化全篇的意义。拉丁文的叠句 “Ratam,rationabilem,acceptabilem”,可能加强祈祷的意义。但在其他语文,接连几个形容词反能削弱祈祷的力量。同样, “Beatissima Virgo”或 “Beata et gloriosa”或依惯例在圣人名字前冠以「圣」字,或太轻易使用最高级形容词,在别种文字上过甚其辞,反能减低祈祷的诚恳。在英语中,未尽真实之说法,有时不过是一种真实的夸张词而已。

13(d)、为保持真确的意义,应该明瞭文字和语言,用于历史、社会和礼节的固有意义。因此,在封斋期的祈祷中,“jejunium”一词,现在已有遵守封斋期的礼仪和苦行意义,并不专指禁食而言了。拉丁语 “humilis”是「阶级」的泛指,不是现在英语所说的 “humble”或 “lowly”。许多近于Almighty的语句,是起初在拜占庭,罗马,对帝王的说法。实在很需要研究, “quaesumus”, “dignare”, “clementissime”, “majestas”以及类似的语辞,在现代英语中,该用什么适当的语辞来表达。

译文应该合于互通的目的 14、仅在所用的语辞是否合于互通的目的,才能评定译文的准确和价值。从事迻译者应遵守下列指示:

15(a)译文应选用普遍通行的语言,「即大多数信友,连小孩及无学者每天所用的语言」,(保禄六世向译经会议致词)。但是「通行语言」不是粗俗的意义,却是「能够表达至高实物的语言」(出处如上)。此外,某些语辞的准确的、圣经的或基督的意义及观念,需要加以解释及指教。但信友不需要有文学的特别修养,任何人都能了解礼仪的经文,连那受过不多教育者也能了解。拉丁语 “temptatio”,在天主经里,英语如译为 “tentation”则是不正确的,正将没有圣经研究的信友引入错误。同样, “scandal”在通用的英语中,是诽谤、空谈的意思,若用以翻译圣经上的拉丁语 “scandalum”则是错误的译文。此外,礼仪经文有时的确拥有诗意,但这不是说必须采用诗的特别措辞。

16(b)、还有几条原则应该予以遵守,使听者明瞭译文意义,与礼仪所表现的真理完全符合:

17.1、从所谓敬神的语汇中,采取语辞时,译者应考虑,这些语辞或辞句,是否含有公教意义。因为这些辩句可能含有公教以前的、类似公教的、公教的、甚致相反公教的意义。译者还须考虑,这些语辞是否能正确地表达公教的礼仪行动和信德的表现。所以在希腊圣经中经常避用 “hieros”(sacer)一语,因为它含有教外敬礼的意义,但以 “hagios”(sanctus)一语代替 “hieros”。其他一个例子:圣经的 “Misericordia” 一语的真实意义,用英语的 “Mercy”或 “Pity”是不能精确地表达出来的。再如 “mereri”一语,在拉丁古文中,经常表示「值得几许」的意义。但在礼仪的语汇中,与古文中的意义就完全不同了,比如:「我做了一件事,为了这件事,我是值得「受赏」或「受报酬的」,这是礼仪语汇中的意义。英语 “deserve”单独使用时,固有其精确的意义。但不经考虑事实,贸然将 “Mereri”译为 “deserve”譬如: “Quia quem meruisti portare” 译为, “Because you deserved to bear…”,那就错了。

18.2,有时往往找不到一个通用的语辞,能够表达圣经或礼仪上应译出的辞意,譬如圣经上所用的 “justitia”一语。那祇可选择近于相称的语辞,藉教理及各种祈祷经文中,已惯用的语辞,借来用以表达礼仪所要表示的圣经及公教的意义。正如希腊语 “doxa”及拉丁语 “Gloria”,用以翻译希伯来语的 “kabod”。拉丁语“hominibus bonae voluntatis”,用英语逐字译成 “to men of good will”,或为强调天主的恩惠,译成 “good will to men”这都是翻译的错误。没有一个英语单字或辞句,能完全反映原来的拉丁语或拉丁语据以迻译的希腊语。

同样,在英语中没有一个准确适当的语辞,用以翻译 “mysterium”。英语的 “mystery”意指不能容易解说的事情,或指戏剧或虚构的事迹。 “Venerabilis”这句话,譬如 “in sanctas et venerabiles manus”如译成英语 “venerable”这句英语现在却指「年长者」,那就不精确了。

19.3,在有些现代语言中,圣经及礼仪的语汇,应该藉实用来造成。这个成功,与其采用不通行的语辞或术语,毋宁采用通行的语辞,而灌输之以公教的意义。

20(c)教会的祈祷,常是此时此地现场聚会的祈祷。所以从另一时代,另一地区传来的经文是不够的,必须逐字逐句译成自己的语言,以应用于礼仪,译成的经文才是本团体自己的祈祷,每一团员在这团体里,能够表现自己了解礼仪所表现的一切。

21.因此,礼仪的译文必须严格地与原文相符合。但情形不常是相同的:

22(a)有时原文可逐字翻译,而保持原来的意义,譬如 “Pleni sunt caeli et terra gloria tua”(的光荣充满天地)这是天衣无缝的译文。

23(b)有时比喻体应加以改变,以保持其真意,譬如:“locum refrigerii”在北极地区,说「清凉的处所」未免会引起反感了。

24(c)有时原文的意义已不可能再瞭解,因为已不合现代教友的理想,譬如“terrena despicere” “ut inimicos sanctae Ecclesiae humiliare digneris”(「轻视世物」,「求赐驯服圣教诸仇」),或者因为已失去原来的真实意义,譬如封斋期苦行的陈旧体制。在这些情况上,福音的教训仍然屹立不移,但须避免不适合时代的语辞,而发掘能符合原意的现代辞句。当多多注意,使译文不但雅洁,适合现代人的心理,而且能表达真实教理,和教友的原来精神。

译者应有修辞学的造诣 25.口头的互通,应有讲演、表达的特别体裁。在迻译礼仪经文时,译者应十分注意辞令或修辞的文体,由于范围的扩展,这种文体也可说是一种文学类型。在这件事上,尚有几点应该指明:

26.1,礼仪经文的文学类型,首先在乎语言所表达的礼节的性质──如:欢呼,或恳请,宣言或祈祷,诵读或咏唱。每一行动应有自己的表现风格。譬如说祈祷吧,个人与集合祈祷的格调便不同,散文或诗词,诵念或歌唱;其风格当然又是不同的。这些考虑不但影响译文的风格,而且影响语辞的抉择。

27.21礼仪经文是语言学的实现,用以举行仪式。如果要将礼仪经文翻译出来,则为译者便发生文体问题。每一原文必须细心研究,以发现其属于某一文体而有特别意义的因素,譬如:罗马祈祷文里的结构,演变,尊严,简明等等。

28.在分别的因素之中,有些是主要的,有些是次要的,其他是附属的。主要因素,在译文里,应该尽可能保持其不受损害,或以适当的语辞表达之。罗马祈祷文的大致结构可保持不变;神圣的标题,祈求的动机,祈求的本身,结束。其他不能保持的:祷告式的演变,文体修辞的音韵。

29.应该注意,如果某种特性,为某种文体视为是主要的(譬如易解性,或朗诵),则可在「互通」次要的条件上,取得优先地位,就是尽先用老妪妇孺一听即解的文体。

2 细则 圣经是天主圣言的记录 30.在礼仪经文里,圣经常有特殊的地位,因为教会认定圣经是天主圣言的记录(启示宪章,九条)。天主的话,用历史的各种形式或文体,传给了我们,启示也用与那些形式或文体不能分离的文件,与我们互通了。

为礼仪诵读的圣经译文,其讲演或写出的的特性,应该与圣经上互通的各种形态相符合,所以应该保持特别的正确。这于翻译圣咏和雅歌时尤为特别重要。

31.罗马礼的圣经译文,应该「与拉丁礼仪经文」相符合(一九六四年九月廿六日,训令第四十条)。圣经原文,虽然难以了解,也绝不许意译。而且不得插入解释的辞句。这是解释和宣讲圣经者的职责。

32.在有些光景上,必须将圣经的最初原文译成各种语言,如果时机成熟,并经教会执政者许可,与分离弟兄合作翻译,使一般基督徒都使用这样译出的圣经(启示宪章,第二十二条。)。准许用于礼仪的译文,必须在一种语言中近乎最好的译文。

祈祷文和圣事礼式的译文 33.有些祈祷文和圣事礼式,如:祝圣经,感恩经,颂谢词,祓除经,以及其他与行动配合的经文,如:覆手敷油,划十字等,这些经文和礼式都须完整地、忠实地加以翻译,而且不得有所变更、缺漏、或加插。这些原文不论是古代的,或现代的,都是由神学家缜密、精研的合作而编成的。如果是古代原文,某些拉丁语辞难于译出,因为在现代语中,同样的语辞其用法和意义已很不相同了。所以这样的译文应用锐敏的笔法,有时还须用异辞同义的意译,以正确地表达原有的意义。如果原文是现代的,则困难比较小,但其译文的措辞和文体须合乎现代人的概念。

34、由古罗马传统凝缩或摘要而成的经文,如:祝福礼品经文,领圣体后经文,为信友祈祷经文等,它们的译文祇要保持原来的观念,在表达的方式上比较自由得多了,可能将它们略加铺张,如有必要,也可略加解释,使它们具体化,以适应礼仪和现代的需要。但无论如何,浮词滥调是必须避免的。

朗诵和歌唱的译文 35 一切须要朗诵的经文,应遵守朗诵的规则,如果是写下来的原文,则应注意它们的文体。这尤其应注意于「欢呼经」,因为欢呼的行为,其主要因素是表情的呼声。若译文不能用声调、音韵来表达,光译其意义是不够的。

36应特别注意歌唱的经文:

(a)为各种礼仪行为,及礼仪的各部份,应有的歌唱形式,如:引经和圣咏的对唱,以及应和的对唱等,应遵守一九六七年,三月五日,礼仪圣部训令,论礼仪圣乐第六、第九条的规定。

(b)对于圣咏,在拉丁原文所有的分节以外,也可加入韵诗的分节,如果所用的原文为大家所熟悉,或为其他圣堂所共用,则这韵诗分节,也许是大家所希望的。

(c)对唱咏(短句,答唱)和引经,虽然它们来自圣经,却成为礼仪的一部份,已成为一种新的文体。在翻译它们时,祇要保留它们完整的意义,可能给它另一种语文体,适用于歌唱,以和合于礼仪年及特别庆节。这种原文适应的例子,在古代的「引经」中,屡见不。

(d)引经(轮唱歌)或圣咏的内容发生困难时,主教团能准许选用其他经文,祇要与礼仪的举行,及特别节目和庆期能互相配合。

(e)如果同样的原文更适于诵念,不用歌调,则译文应适合于这一目的。

37 礼仪圣歌,若不译为适切的韵诗,以便信众咏唱,则将失其圣歌的功用,这种原文的直译是不成问题的。圣歌的译文,应符合一国民歌的音乐及合唱的旋律。

3 编译委员会 委员应有的学识 38 为从事编译,须组织专家委员会,他们须具备各种学识,如:礼仪、圣经、神学、传教学、尤其是语言学及文学,为适合环境,还须知道音乐。如果对于礼仪经文的不同部门,有若干不同的委员会,则他们的工作是应该互相配合的。

译文公布前应先行试用

39 一种译文在公布以前,应有一段相当时期,准许各地的团体加以试用。试用的译文,须由主教团自己批准。

40 在专家的委员会,和批准译文的当局(譬如主教团)之间,应该建立密切的合作:

(1)大部份同样的人员,应自始至终分任同样的工作;

(2)礼仪当局要求修正时,这修正工作应由专家自己为之,修正的译文应重新给礼仪当局察核。否则,将这工作交由更适当的新委员会做之,但必须由有资格者组成的。

同一语言的国家祇准一种译文 41 说同一语言的国家,为编译统一的经文,当组成联合委员会。这一办法有很多实益:在编译方面,有更多专家可以合作;在信众方面,造成统一的互通;在礼仪方面,使信众更易于参与。说同样语言的国家间之联合编译,应该注意,为个人诵念或给大众朗读,为大众公念或为大众歌唱的译文之间,应该有所区别。为公念、歌唱的译文,比个人私诵、朗读的经文,更须注意统一。

42 统一译文为许多国家共用时,这译文应使「各国的需要和理想都能满足」(一九六四年十月,十六日雷加禄枢机致各主教团函)。所以:

1),说同一语言的主教团,应共同察核翻译的程序,和译文的草稿。

2),为避免司铎和信众的焦急及不必要的拖延,联合秘书处,获得礼仪当局的同意(本训令第三九条),能印发一种暂行本,作为各国试用的译文。但愿各处都试用同样的暂行本,因为试用的结果,将有助于为各国完成一种更好的译文。

3),每一国家应同时收到审定本的译文。如果有一个主教团,为了地方的需要,要求变更,或调换,应将变更理由陈诸联合委员会,先征得他们的同意。这是必要的,使统一译文,在联合委员会监察下,保持原质上的不变。

4),经过圣座正式批准的译文,各国固能印行暂定本,但必须依照印行的数字,和联合委员会为酬劳专家及主教们所用的经费,照比例付版税给联合委员会。各国礼仪委员会,对印行事件,先该与联合秘书处协商。

5),印行联合委员会的作品时,在印行本的第一页上应有专用的表白格式,如:「联合委员会编译的暂行本」或「联合委员会批准,礼仪宪章实施委员会认可」。

如果一个国家单独希望变更或调换,如本训令四十二条之三所说的,则必须另有表白:「某主教团及联合委员会核准修正」。

43 从别种语言译出的经文,为举行革新的礼仪,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创作新的经文。但通过教会的传统,遗留下来的经文之翻译,是创作新经文的最好模范和方法。「采用的新礼节,必须从早已存在的礼节中,有组织地成长起来」(礼仪宪章第廿三条)。

礼仪宪章实施委员会 梵蒂冈发

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