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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职部

有关非晋秩信友协助司铎圣职的某些问题


Instruction on certain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collaboration of the non-ordained faithful in the sacred ministry of priest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
 

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秘书处出编译

台北:天主教教务协协进会,[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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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神学原则             1信友的普通司祭职及公务司祭职

2职务功能的一体和多样性            3晋秩圣职的不可或缺       4非晋秩信友在牧职中的协助

实用的规定                 第一节适当用语的必要            第二节   圣道职

第三节   讲道           第四节  堂区主任及堂区        第五节  个别教会中的合作架构

第六节   礼仪庆祝       第七节无司铎在场举行的主日礼仪           第八节  特殊送圣体员

第九节    对病患的使徒工作           第十节 证婚              第十一节  圣洗的施行人

第十二节  主持殡葬礼                 第十三节  必要的选择和适当的培育

结论   注解
前言
基督奥体的所有成员,都被召积极参与天主子民的使命及其陶冶,此召叫的起源,来自教会的奥迹。天主子民依照他们不同的职务和神恩,以结构性共融的活力来分担这个使命。教会训导的文献一再有力地重申此一召叫,特别是在梵二大公会议(1)及其后。在最近三次世界主教代表会议中更是如此,这些会议重新肯定平信徒、圣职人及会士们的特殊身分,他们本有的地位及职务的不同。这几次会议鼓励所有信友为了世界的得救,共融合作以建立教会。

我人要记住,在现在及未来的福传工作上,平信徒的使徒行动是急切而必要的。教会不能忽视此一任务,因为它是教会「天主子民」本质的一部分,同时也因为教会需要它来实现本身的福传使命。

对所有信友积极参与教会的使命的召叫,并没有落空。一九八七年的世界主教会议注意到「圣神继续使教会恢复青春活力,散发对圣德的新的向望,和众多平信徒的参与。不说别的,只要看在司铎与会士及平信徒之间的新的积极的合作,就可证明。例如:积极参与礼仪;参与宣讲天主圣言及教理讲授;将许多服务及工作交托给平信徒,并由他们完成;追求灵修生活和平信徒参与的各种团体、善会及运动的蓬勃兴起;还有妇女在教会生活及社会发展中,更积极和有意义的参与」(2)。这在准备一九九四年世界主教会议讨论有关修会生活时得到证实,该会议声明:「总之,在主教们、献身生活会、教区圣职及平信徒之间,要有建立共融及合作的真正关系的诚意」(3)。在会议后之劝谕中,教宗肯定修会生活在传教及建立教会上,有特殊的贡献(4)。

事实上,所有信友的协助,在教会使命的双重层面上都有:无论是在属灵的层面,即把基督的讯息和祂的恩宠带给人们,或是现世的层面,即以福音的精神渗透并改进俗世的现实(5)。在福传及圣化的首要领域更是如此-「特别在这件事上,平信徒的使徒工作与牧灵事务是相辅相成的」(6)。在这些领域,男性及女性平信徒,都有无数的机会积极投入:经由他们在个人、家庭及社会生活中,经常一致的见证;在他们所处的任何环境下宣报并分享基督的福音;面对现代世界的问题,解说、维护并正确应用基督信仰的原则(7)。此外,敦劝牧人们「要认识并推动平信徒的事务、职位及角色,它们的基础是在圣洗及坚振圣事,也有好多是基于婚姻圣事」(8)。

目前的事实是在此领域的牧灵工作有惊人的成长。特别是在梵二大公会议及宗座训导对此积极推动之后。

特别是在今天,新福传需要动员所有天主子民的投入,而其首要任务,除了要求司铎们的「特殊行动」外,也要求重新意识到平信徒使命的俗世本质(9)。

这一企图为平信徒开启广大的远景,有些尚待开发。在此历史的特别时刻,信友们在文化、艺术及戏剧、科学研究、劳工、传播媒体、政治和经济等方面,能积极参与。他们也被召更有创意地寻求更有效的方法,使这些领域在基督内找到圆满的意义(10)。

在此相辅相成的广大领域中,无论是就属灵的及宗教性的,或是「圣化世界」而论,另有较受限制的领域,即圣职人的圣职。在此职务上,平信徒男女以及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的非晋秩成员,被邀予以协助。梵二对此特别指示:「圣统将某些与牧人的任务密切相关的职责,委托给平信徒:如讲解天主教要理、若干礼仪行为及照顾人灵等」(11)。

因为这些任务与牧人的本分密切相关(此公职要求领受圣秩圣事),所有以任何方式投入此协助的人,特别要注意维护圣职的本质及使命,以及平信徒的圣召和俗世特性。应该记得「协助」不等于「替代」。

特别欣喜地提出在不少的个别教会中,非晋秩的信友在圣职人的牧职上的协助,有非常正面的发展。它结了丰富的善果,而同时一直注意到圣事本质及不同神恩和教会功能之间所有的界限。它也在圣职人员短缺的情况下,带来丰富和具体的成果(12)。在紧急和长期需要的情形下,在某些团体,有些信友,虽然缺少圣秩圣事的特性,都能对这些现象适当而适度地行事。与圣统关系的必要观点得以保持,同时也不断寻求解决紧急的状况(13)。这样的信友被召并被委任,担任既重要又敏感的特殊任务,他们受到天主恩宠和圣职人员的支持与陪伴,也受到他们所服务的团体的欢迎。许多修会会士和平信徒,慷慨地为此特别服务而献身,以忠诚的「教会意识」及感人的奉献,善尽这些事务,圣职牧人们对他们的慷慨极其感激。特别的感谢和鼓励,应归于那些在基督徒团体受到迫害的环境中,负起这些任务的信友。为传教地区来说也是如此,无论是依地理或是依文化来说的传教区,以及在某些教会新近才建立的地区,或是司铎只是偶而才去的地方(14)。

这里并不讨论平信徒在教会中的角色,在神学及牧灵上的富藏,这在「平信徒」劝谕中已广予讨论。

目前这一文件的目的,只是对许多主教、司铎及平信徒向罗马部会提出的急迫问题,提供明晰的、权威性的回答,他们对堂区及教区层面非晋秩者新的「牧灵行动」,寻求澄清。

虽然某些惯例是在非常困难和紧急的情况下所产生,而且是由那些在牧职中寻求正确帮助的人所开始,可是往往有了非常严重的负面的后果,也对教会正确的共融产生损害。这些惯例在某些区域特别显着,同时其中也呈现许多不同的形式。

这些事使人想起了许多人严重的牧灵责任。尤其是主教们(15),他们的任务本是推行并确保教会的一般纪律,这些纪律是根据梵二大公会议(16)和后期宗座的训导(17)已经清楚发表的教义原则。

这文件的形成是我们部会内部的审议,和与此问题有关的主教代表们所参与的研讨会的结果。最后,也征询了许多主教团的主席和个别教长,以及不同教会学科专家和世界不同地区专家们的意见。从上述人士得到了清楚的汇集点,忠实地出现在此训令中。不过,此文件并不声言是详尽的,也无法对可能出现的每一种变化都面面俱到。它限于面对不同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较熟知的情况。

这文件是根据教会寻常的和非常的训导所拟订的,它首先托付给最受这些问题困扰的主教们,以便忠信应用。也希望那些教会治区的教长们注意,虽然在他们的地区,目前并没有上述的惯例,但是由于流传迅速,这种情况可能很快会改变。

在提出具体情况前,必须简短地看一看,在教会的有机组织中,圣秩意义所根据的主要神学因素。这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教会纪律的动机,是为了在真理及教会共融下,促进大家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在教会内「人灵的得救常是最高的法律」(18)。

神学原则
一、信友的普通司祭职和公务司祭职
耶稣基督,永生的大司祭,愿意将祂唯一而不可分的司祭职传给祂的教会。这个教会是新盟约的子民,他们「藉着圣洗和圣神的传油,重生而又被祝圣为属灵的殿宇及神圣的司祭。由于度基督徒的生活,他们奉献属灵的祭献,并昭示从幽暗中领他们进入祂奇妙光辉的基督的奇事(参阅伯前二4-10)」(19)。「天主的子民只有一个-『一个主、一个信仰、一个洗礼』(弗四5)-由于在基督内重生,大家有共同的地位,义子的共同恩宠,成全的共同使命」(20)。「论地位和全体信友共有的建立基督奥体的行动,在众人中有真正的平等」。因基督的意愿,某些人被立为「导师、奥迹的分配者及牧人」(21)。信友的普通司祭职及公务的或圣统的司祭职「虽不仅在程度上有别,而且实质上有别…但彼此有连带关系,(因为)二者以其特有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唯一司祭职」(22)。二者之间有实际的合一,因为圣神使教会在共融、服务及流露不同的圣统性的和神恩性的恩惠上,都是唯一的(23)。

这样,在信友的普通司祭职和公务司祭职之间的主要不同,并不在于基督的司祭职,它是永远唯一而不可分的,也不在于所有信友都被邀成圣上:「事实上,公务司祭职对信友的普通司祭职来说,本身并不表示有更高的圣德;藉公务司祭职,基督在圣神内,给予司铎们特殊的恩宠,使他们能帮助天主子民忠信地并完美地,执行他们所领受的普通司祭职」(24)。为了建立教会,基督的身体,成员和功能各有不同,但只有一个圣神,祂为了教会的好处,按照祂的富裕及职务的需要,慷慨地分施不同的恩惠(参阅格前十二1-11)(25)。

分享基督的司祭职,在方式上有不同,其基本的意思是「信友的普通司祭职是在发展圣洗的恩宠-亦即信、望、爱三德的生活,顺应圣神的生活。而公务司祭职是为普通司祭职服务的…致力于发展所有基督徒圣洗的恩宠」(26)。为此,公务司祭职「与信友的普通司祭职在本质上有别,因为前者是赋予一种神权以服务信友」(27)。为此敦劝司铎们「应逐渐意识到他与天主子民的深度共融」,为的是「使他觉醒并加深在同一救恩使命上的共同责任,对于圣神为建立教会而赐于信友的神恩及任务,给予欣然而由衷的尊重」(28)。

主教和司铎们的公务司祭职与信友的普通司祭职不同的特性,以及其他信友协助此司祭职的范围,可以依以下方式来综合:

甲、公务司祭职是根植于宗徒的承继,并被赋予「神权」(29),即以牧人及元首基督的身分行动的能力及责任(30)。

乙、公务司祭职使圣职人,经由权威性的宣报天主圣言、施行圣事及如牧人般领导信友,而成为基督及教会仆人(31)。

晋秩职务根植于宗徒的承继,因为此职务继续宗徒们自基督所领受的使命,这是天主教有关教会教义的要点(32)。

因此,晋秩职务是为了建设教会而建立在宗徒们的基础上(33):「完全是为服务教会」(34)。「服务的特色与教会职务的圣事性质息息相关。圣职人由于全面隶属那赋予使命和权力的基督,故确实是『基督的仆役』(罗一1),就像基督为了我们而甘取『奴仆的形体』(斐二7)。因为圣职人为之服务的圣言和恩宠,并不是他们自己的,而是基督的,是基督为了他人而托给他们的,他们应甘愿成为众人的仆役」(35)。

二、职务功能的一体和多样性
晋秩圣职人的职务,整体来说,由于他们在基督内的特殊基础,形成不可分的一体性(36)。犹如为基督来说,救恩的行动是一个并且是唯一的(37)。这救恩行动由圣职人藉着训导、圣化和管理信友的职务来表达和落实。此一体性主要是界定圣职人的职务,是经常以不同方式,来行使基督教会元首的角色。

因此,既然圣职人的行使训导、圣化和管理的职务,构成牧职的本质,晋秩圣职人本有的多种事务,形成一个不可分的一体,如果分开就无法瞭解。反之要以彼此相辅相成与彼此互补的观点来看。只有这些职务中的某一些,并且是有限度的,可让非晋秩的信友来协助他们的牧者,他们应得到合法当局的召选并以符合规定的方式做去。「祂(耶稣基督)在其身体-教会-内,经常分施职务的恩惠,藉着这些职务,我们以基督的德能,彼此服务以得救恩…」(38)。「行使这些任务并不使平信徒成为牡者,事实上,赋予圣职的,并不是工作,而是圣事的授秩礼。唯有圣秩圣事使一个晋秩的圣职人,特别分享基督-牧人及元首-的职位和祂永恒的司祭职。因替代而行使的工作,其合法性正式而直接来自牧人们所给的官方委派,且是在教会当局的指导下具体来行施」(39)。

这个道理必须再次重申,尤其根据某些惯例,在某些团体由于晋秩圣职人的缺乏,他们想替而代之。在某种情况下,这会使人误解信友的普通司祭职,弄错它的本质和明确的意义。此外,还可能助长司祭圣召的减少,使修院为培育晋秩职务的特定目标黯然失色。这些都是密切相关的现象,应该要仔细反省其间互相依赖的关系,以达成一个深思熟虑的结论。

三、晋秩职务的不可或缺
一个信友团体要称之为教会,而且真正是一个教会,不能依照政治或是人类组织的标准来领导。每一个个别教会都从基督得到指导,因为是基督把宗徒的使命和教会完全连结在一起,没有一个团体有权将此使命交给自己(40)或授权给别人。因此,圣统当局所给的法定规划,为行施训导和管理的职务是必需的(41)。

所以,公务司祭职为一个团体之成为「教会」是必需的:「晋秩职务不应被视为存在于教会团体之后,好像没有司祭职时教会已经建立」(42)。的确,假如一个团体缺少一个司铎,它就缺少基督-元首和牧人-的行使(职务)和圣事行动,而这为每一个教会团体的生命本身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晋秩司祭职是绝对不可替代的。这一点的立即后果,就是必须不断的、热诚的和有组织的推行圣召,为能提供教会所需要的圣职人,并且为那些准备领受圣秩圣事的人,确保适当的修院培育。其他任何解决圣职人短缺问题的办法,只能导向不安的后果。

「整个基督徒团体均有提倡圣召的义务,首先应以完善的基督徒生活来推行」(43)。所有信友经由更密切地追随基督并克服冷漠,有责任对司铎的圣召培养出积极的回应。这在极度唯物思想的国家更应如此。

四、非晋秩信友在牧职中的协助
在大公会议文献所研讨的,非晋秩信友分担教会使命的几点中,讨论到他们直接协助教会牧人的职务(44)一点。事实上「当教会内有此需要并为了教会的益处,牧人们根据普通法所定规则,可以将某些与他们牧职有关而不要求圣秩的职务和角色,交托给平信徒」(45)。这样做,不仅是单纯的助理而是基督徒共同圣召的彼此充实。这一协助为大公会议后的法令和天主教法典所规范。

法典在提及所有信友的权利和义务后(46),接着谈到平信徒的权利和义务,不但提到由于平信徒在俗条件(47)而有的权利义务,也论及并非他们特有的工作和事务。有些是归任何信友,无论是晋秩的或未晋秩的(48),有些是协助圣职人的神圣职务(49)。有关后者的领域或事务,非晋秩的信友,并不享有这类工作及事务的权利。而是他们「可由教会牧人委以依法其能胜任的事务」(50),或「在缺少圣职人的地方…依法律规定,他们可以充担圣职人的某些事务」(51)。

为确保此类协助和谐地纳入牧职,并避免滥用以及在牧灵工作上的出规,常需要清楚的教义原则。因此,整个教会踏实的、忠信的、严正的遵行目前法定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同时避免滥用「例外」个案,超过规范所指定的和规划的。

凡是证实有滥用或不适当惯例的地方,牧人们要迅速运用必要的方法,防止其散布,并确保对教会本质的正确了解未受损害。尤其牧人们要应用已制定的规则,让人认识并尊重职务的不同和互补,这为教会的共融是极重要的。在妄用的惯例流传的地方,行使权力的人绝对需要负责导正,以推行共融,而只有顺应真理,才能实现共融。共融、真理、正义、和平及爱德,都是互相依附的用语(52)。

依照以上所述的原则,对于曾呈给我们部会的一些不当惯例,我们认为应该根据教会纪律的规范,提出以下的办法加以纠正。

实用的规定
第一节        适当用语的必要
在向参与「平信徒协助司铎职」讨论会的人士演讲时,教宗强调需要澄清并区别,在神学和教会法所说的「职务」(Ministry)用语的不同意思(53)。

1项-「多年来习惯将「职务」(Ministries)一词,不但用于因圣秩圣事而来的牧人所行使的「公职」(Officia-Offices)及非晋秩的「事务」(Munera-Functions)上,也应用于因着圣洗而有司祭职的平信徒所行使的这些职务上。当认为所有信友,由于牧人们的正式委派,可以充当本属于圣职人而不要求圣秩的某些事务时,这种用语问题愈显复杂。必须承认此用语是含糊不清楚的,无助于表达信德的道理,即洗礼的司祭职和晋秩的司祭职之间『不但在等级上也在实质上』有所不同的道理」(54)。

2项-「在某些个案中,「职务」一词广泛应用在许可平信徒行使的事务上,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分享基督的唯一司祭职。然而,临时委托他们的「公务」,完全是由于教会暂时委派的结果。唯有经常不断地关联到唯一的来源-「基督的职务」,「职务」一词才能以某种程度而不含糊地,应用在平信徒身上:就是,不会觉得对「晋秩职务」有不当的向往,或逐步浸蚀其特性。

「职务」(Ministry「Servitium」)一词的本义,只是表达教会成员,在教会内及全世界,继续基督的使命及职务的工作。但当此用语与不同的「事务」和「公务」做区别及比较时,必须清楚地指明,只有因晋圣秩而做的工作,才能得到传统所说的,完整而单独的意义」(55)。

3项-未晋秩的信友可以混统地被指派为「特殊职员」,当他们为主管当局所委派,以代理的方式,充当法典二三○条三项(56)及九四三及一一一二条所提的公务。当然具体的用语也可应用在法定的一些事务,如传道员、辅祭员、读经员等。

为礼仪目的而作的临时委派-法典二三○条二项所提-并不赋予未晋秩信友任何特别的或持久的头衔(57)。

未晋秩的信友取用「牧人」(Pastor)、「专职神师」(Chaplain)、「协调人」(Coordinator)、「督导」(Moderator)或其他类似头衔都是不合法的,这会使他们的角色与牧人的角色混淆,因为「牧人」常是主教或是司铎(58)。

第二节        圣道职(59)
1项-此职务的内涵在于「牧灵的讲道、教理讲授,以及各种基督信仰的教诲,其中礼仪中的讲道应占特别地位」(60)。

行使这些事务本是每个个别教会主教的职责,因为他是教区内整个圣道职的督导(61),也是主教的助手司铎们的本职(62)。在与主教和其司铎们的共融下,执事们也有此职(63)。

2项-未晋秩的信友,依照他们的特性,分享基督的先知性事务,他们被立为基督的见证并获有「信德的意识」和圣言的恩宠。他们都被召成长,成为「对所期望的事物所怀的信仰(希十一1),作有力的宣扬者」(64)。今日更需他们的投入和对教会的慷慨服务,尤其是教理讲授的工作。

因此,信友们,特别是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的成员,能被请以合法的方式,协助行使圣道职务(65)。

3项-为确保2项所提的有效协助,必要指出有关此协助的运作的条件。

天主教法典第七六六条规定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主管当局可以让未晋秩的信友在教堂或圣堂内讲道。此处所说「可以让」这句话的意思,清楚显示它不是一项权利,犹如主教所享有的权利(66),或是司铎及执事所享有的行使权(67)。

在法典七六六条所指这些条件所表达的用语-「在某些条件下如有需要…,假如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益…」,清楚指出这些情况的例外,同时常要「依主教团的规定」去做。在此结尾,这条法律制定了特殊情况下「必要」或「有益」的正确分辨的源由。主教团在这事上的规定-应有宗座「认可」-必然落实那些适切的标准;这些标准有助于教区主教作适当的牧灵决定,这也是主教职位的本质。

4项-在某些地区的情况,由于圣职人缺乏,持久客观地证实确有需要或有益的环境存在。建议让未晋秩的信友讲道。

未晋秩信友在教堂或圣堂讲道,唯有以「代替」圣职人的身分,或是由于教会的普通法或是主教团所预见的那些特殊理由,才可允许。因此,不得视之为常态。或是平信徒的真正擢升。

5项-尤其在准备圣事时。传道员(教理教师)要设法教导那些听道的人,有关司铎的角色和人物。他是奥迹的唯一的分施者,他们正是为了这些奥迹而做准备。

第三节        讲道(Homily)
1项-讲道是最卓越的宣讲,它遵照礼仪年的进度,以圣经阐明信德的奥迹及基督徒生活的规范(68),它也是礼仪的一部分。

因此。在举行感恩圣祭中的讲道,应由圣职人。司铎或执事(69)保留,排除非晋秩的信友,即使他们中,以「牧灵助理」或传道员身分。负责某种团体或族群。这种排除并非基于圣职人的宣道能力,或是他们的神学修养,而是因为这一事务,是由于他们所领受的圣秩圣事。而保留。为此理由,教区主教不能有效地豁免此法定规则(70)。因为这不单是属纪律的法则,而是触及训导和圣化密切相连的事务。

同样,在某些机会中,让修士或非圣职(71)的神学学生讲道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实际上,「讲道」不应被视为未来圣职的一种训练。

先前允许未晋秩的信友,在感恩圣祭中讲道的一切规则,都应依法典七六七条一项视作被废除(72)。

2项-在特殊的机会(如修院日。病患日等)所举行的圣体礼仪中。为使人更了解礼仪。某种形式的讲解,包括个人的见证,是合法的,但要符合礼仪的规则。这类讲解应被视为阐明主礼司铎已作的讲道的方法。不过,这些见证或讲解不得与「讲道」相混淆。

3项-在讲道时有时应用「对话」作为说明的工具是可以的,主礼圣职要明智地依照礼仪规定(73)运用它,同时不得将讲道的义务授权给他人。

4项-感恩圣祭以外的讲道,可由非晋秩信友担任,但只能在法律明文许可的情况下,并在遵守所有规定下,可以为之。

5项-讲道绝不可委托给已失去圣职地位的司铎或执事,或已放弃圣职的人去做(74)。

第四节        堂区主任及堂区
在某些情况下,非晋秩的信友可以有效地在堂区、医疗中心、慈善及教育机构、监狱、军中教长区等地,协助圣职人的牧职。法典五一七条二项提供了有关此类协助的规则。

1项-根据这条法律「如果由于司铎缺少,教区主教认为必须委托执事或其他无司铎秩的人士或一个团体,参与行使堂区的牧灵工作,必须指派一位司铎,使之享有堂区主任的权力与代行权,以督导牧灵工作」。为使正确了解和应用此法律条文,这项例外只能在严格遵守法律所定的条件下应用,即:

甲、由于司铎缺少而不是由于方便,或是「平信徒的发迹」的似是而非的理由等;

乙、是分担牧灵工作,而不是指挥、协调、督导或管理堂区;根据法律,这是司铎的权限。

因为这是一些例外的情况,在应用前,应提供其他可能性,例如运用还能作此类服务的退休司铎,或是把几个堂区托给一个司铎或一组司铎(75)。

无论如何,这条法律给予执事优先,是不可忽视的。

同样,此条文重申,这类参与堂区的牧灵工作,决不可替代堂区主任的职位。它也规定「教区主教…委派一位司铎,使之享有堂区主任的权力和代行权,以督导牧灵工作」。本来堂区主任的职位只能有效地指派给一个司铎(参法典五二一条一项)即使是在缺少圣职人的地方(76)。

2项-同样,必须注意,堂区主任是委托给他的堂区的本有牧者(77),直到他牧职停止为止(78)。

堂区主任七十五岁提出辞呈一事,本身(lpso Jure)并不停止其牧灵公职。只有当教区主教,在明智地衡量一切情况,依法典五三八条三项的规定正式接受他的辞职并以书面通知他后,才生效(79)。在缺乏司铎的地方,对此事特别要运用智慧。

为了每一个圣职人行使其本有的职务的权利,同时并无健康严重失调或纪律的理由,达到七十五岁本身,并不构成教区主教接受堂区主任辞职的约束。这也有助于避免圣职的纯公务的观念。

第五节        个别教会中的合作架构
梵二大公会议提出的教会革新所必需的架构,已产生了正面的结果,而且编列在教会法内。它们代表一种积极参与教会生活和使命的形式,教会是一个共融体。

1项-法典有关「司铎谘议会」的规定,特别列出可以成为其成员的司铎(81)。因为司铎谘议会是建立在主教和他的司铎们共同分享同一的司祭职和职务上,其成员保留给司铎(82)。

执事、未晋秩的信友,连那些圣职人的助手和已失去圣职地位或已放弃圣职的人,在司铎谘议会中都不能有投票权或被选权。

2项-教区及堂区牧灵委员会(83)以及堂区经济委员会(84),其委员是非晋秩信友者,只享有谘询权,这些委员会不得成为审议的架构。只有具备法定规则(85)所定资格者,才可被选担任委员职。

3项-堂区委员会(即牧灵及经济委员会)应由堂区主任为主席。凡非堂区主任所主持,或未得其同意所召开的会议,所作的任何决议(或决定),均视为无效(86)。

4项-教区委员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个案下,对主教的决定得有效地表达同意,那些个案是法律规定必须有委员们的同意的。

5项-由于当地的环境,教区教长可以成立特别研究小组或专家审议特有的问题。但这类小组不得形成与教会普通法在第五三六条一项及五三七条所规范的,教区司铎谘议会或牧灵委员会相平行的架构。此小组也不得剥夺上述各会的合法权威。在过去由于当地习俗或因特殊环境而兴起的此类架构,必须采取措施,使它们符合教会现行的普通法。

6项-总铎,或其他称呼,以及称为「助理总铎」者,都应是司铎(88)。非晋秩的信友不得有效地被任命担任此职位。

第六节        礼仪庆祝
1项-礼仪行动应该常清楚表达天主子民的一体性,犹如一个有结构的共融体(89)。因此在循序而进行的礼仪行动,和在礼仪中反映教会结构本质之间,有极密切的关连。

当所有参礼者,以信德及虔诚担任各人不同角色时,上述特质即显示出来。

2项-在这方面为促进每个人本有的教会角色,必须根除违反法典九○七条所定规则的偏差。在感恩圣祭中,执事及非晋秩的信友,不可念祷词-尤其是感恩经和其结束的光荣颂-以及其他主祭所保留的礼仪部分。执事或非晋秩信友也不可用主礼司铎所保有的手势或行为。任何非昔秩的信友,「几乎主持」弥撒,只让司铎参与确保有效性的必要部分,这是严重的偏差。

同样,在礼仪中,非晋秩信友采用保留给司铎或执事的祭衣(领带、祭披或执事服),很明显地是不合法的。

应尽一切努力,以避免能产生脱序的礼仪惯例的混淆不清。既然圣职人有义务穿着一切所规定的礼仪服饰,非晋秩信友不可采用非属于他们的服饰。

在由司铎或执事所主持的圣事性礼仪行为,和非晋秩信友可领导的其他行为之间避免发生混淆,必须特别为后者常常应用明显不同的礼节书。

第七节        无司铎在场举行的主日礼仪
1项-在某些地方,无司铎或执事在场时(90),未晋秩信友领导主日的庆祝。这种依照教会主管当局(91)所颁的特殊规则和精神,所举行的有益的美妙仪式,往往为地方团体带来很大好处。非晋秩信友领导这种礼仪,必须有主教的特别委任。此任命应包括有关时间、地点、举行的条件以及负责监督此礼仪的司铎等的细则。

2项-应该清楚瞭解这种方式的礼仪只是暂时的解决办法,而其经文应得到教会主管当局批准(92)。将弥撒圣祭的本有部分放入此类仪式中是被禁止的。为了避免信友们的错误观念(93),在这些仪式中应用「感恩经」,即使是以叙述的方式,也是禁止的。为此,为了参礼者的益处,应该强调这类仪式无法替代感恩祭礼,而主日及圣日参与弥撒的义务,只有由于参与弥撒圣祭才能满全(94)。凡是在距离或身体的条件都不是阻碍时,要尽全力鼓励并帮助信友履行此诫命。

第八节        特殊送圣体员
未晋秩的信友已在不同的牧灵情形下,协助圣职人,因为「所有恩宠中最大的圣体圣事的美妙恩惠,要求让如此重要的奥迹愈来愈叫人深入认识,而其救恩能力更叫人完满分享」(95)。

这种礼仪服务是为回应信友们客观的需求,尤其是为病人和为那些在礼仪聚会中,要领受圣体的信友人数特别多时。

1项-教会法有关「特殊送圣体员」的规定,必须正确遵守,为避免产生混淆。此法规确定圣体的正权分送人是主教、司铎和执事(96)。圣体的特殊分送人是那些被立为辅祭员和依法典二三○条三项(97)所委派的信友。

一个非晋秩的信友,在实在需要的情况下,可由教区主教委任,以适当的祝福仪式,在感恩圣祭以外,「临时」或为某一固定时限,以特殊分送人身分,分送圣体。在例外的情况或在预见的环境下,主持礼仪的司铎可以「临时」委权信友分送圣体(98)。

2项-特殊送圣体员是只有在当场没有晋秩圣职人,或那些在场的晋秩圣职人在礼仪庆典中实在无法分送圣体时,才可在感恩祭中分送圣体(99)。在信友人数特别多的感恩祭中,他们也可行使此职务,否则由于分送圣体的圣职人数不够,礼仪会拖得太久(100)。

此职务是替代性的和特殊性的(101),并且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行施。最好教区主教对特殊送圣体员制定特殊规则,与教会普通法完全相符,以管理教区内对此职务的行使。此类规定特别要求提供给被选为特殊送圣体员的人,对圣体圣事教理的教育,他们所提供服务的意义,该遵守的礼节,为如此尊贵的圣事该有的尊敬,以及所有可以领受圣体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产生混乱,某些做法必须避免,在个别教会中应该除去这些惯例,如:

-特殊送圣体员不与其他信友一起领圣体,好像他们是共祭者;

-在圣周四的圣油弥撒中,与司铎们一起重宣誓愿,好像他们是另一等级的信友,在重发修会誓愿或以特殊送圣体员身分接受委任;

-过份夸大「信友人数多」的观念,在弥撒中习惯性地应用特殊送圣体员。

第九节        对病患的使徒工作
1项-在这方面,非晋秩的信友往往能提供有力的协助(102)。许多对病患的慈爱工作,常由非晋秩的信友个人或团体的使徒事业所提供。这是非常重要的基督徒陪伴病患和受苦者的工作。非晋秩的信友,特别在困难时刻陪伴病人,鼓励他们领受忏悔及病傅圣事,帮助他们有心理准备妥善办告解,准备他们领病人傅油。在应用圣仪时,非晋秩的信友应该注意,勿使这些被视作圣事,因为施行圣事是主教和司铎的本有的和专有的。既然他们不是司铎,非晋秩信友绝不可以病人圣油或其他油,为病人傅油。

2项-关于病人傅油圣事的施行,教会的法律重申神学上确定的教义和教会古老的习惯(103),一直认为司铎是此圣事的唯一有效的施行人(104)。此规定完全符合由司铎的服务所表达和实现的神学奥秘。

也必须强调的是,傅油之职保留给司铎,是因为此圣事和罪过的赦免及妥善领圣体是相连的。任何其他的人都不能担任此圣事的正权或特殊的施行人,因为这构成伪装行圣事(105)。

第十节        证婚
1项-在严重缺少圣职人的地方,在特殊情形下,委托非晋秩的信友证婚,可能有此必要。

不过,这种可能性必须确有三个条件。教区主教只有在无法有司铎或执事的情况下,同时为他的教区在获取主教团的同意及圣座的必要许可时(106),才能给予此类委派。

2项-在此情况下,法典所订有关委派的有效性(107)、非晋秩信友的适当性、能力及态度等规定必须遵守(108)。

3项-除了法典第一一一二条所提,由于绝对无法有司铎及执事在场证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晋秩圣职人不可授权给非晋秩信友证婚。晋秩圣职人也不得授权予非晋秩信友,依法典第一一○八条二项询问或接受婚姻合意。

第十一节        圣洗的施行人
许多基督徒,在痛苦的教难环境中,或在传教区,或在必要的特殊情况下,传授信仰并在无晋秩圣职人的情形下,为新生代的基督徒授洗,应受特别的赞扬。

除了必要的情况外,法律规定只有在无法有正权施行人或是他受阻的情形下(109),才许可指派非晋秩信友为圣洗的特殊施行人(110)。不过应该注意要避免对此条款的过于广泛解释,而且此行使权不得习以为常地给予。

比如,正权施行人工作过多,或是他不住在堂区内,或是父母愿意儿女领洗的日子他没有空,都不得视为圣职人缺席或受阻,而委任平信徒充当圣洗的特殊施行人的合法理由。这些理由不足委任非晋秩信友担任洗礼的特殊施行人。

第十二节        主持殡葬礼
在目前俗化与日俱增以及宗教习俗的受轻视,死亡和殡葬的时刻,可以是晋秩的圣职人与不尽教友本分的信友会晤的最好时机。

希望司铎和执事,即使他们要做些牺牲,能亲自依地方的习俗,主持殡葬礼,为亡者祈祷并陪伴他们的家族,利用此机会作适当的福传。

非晋秩信友在实在没有圣职人时,可以主持教会殡葬礼,但应遵守礼仪规定(111)。受委派者应在教理和礼仪方面妥善准备。

第十三节        必要的选择和适当的培育
在以上所提的任何情况,提供「代理」的协助有其需要时,主管当局有责任挑选,有健全教理和模范道德生活的平信徒。凡是生活不正直,或没有好名声,或是其家庭情形和教会的训导不符合的天主教徒,不得让他们行施此类职务。此外,被选的人必须拥有为担任托付给他们的职责所必要的培育。

依照特别法的规定,他们应该尽力参加,个别教会主管当局为他们所举办的培育课程(112),以增进他们的知识(在专门培养司铎的修院以外)(113)。应该特别注意,使这些课程完全绝对符合教会训导的教诲,而他们要受真正灵修的熏陶。

结论
圣座将此文件交托予个别教会的教区主教,以及其他教会教长的牧灵照顾之下,希望在应用后,能为圣职人和非晋秩信友的成长,在共融中产生丰盛的果实。

教宗提醒我们「应该明智地且谨慎地承认,维护、推动、分辨并协调教会每一个成员的特恩,不要混淆角色、职务,或是他们神学的及法定的身分」(114)。

一方面在某些地区特别感到司铎人数的短缺,另一方面应该知道在某些地区圣召却欣欣向荣,为未来是好兆头。为解决司铎短缺的方法只能是暂时的,而且应该与其他牧灵计画相连,并以推动圣秩圣召为优先(115)。

对于这一点教宗指出「在某些地方,曾寻求慷慨的和聪敏的解决办法。教会法典的法规本身提供了新的方法,不过应该正确的应用,不可视之为正常的和一般的,而陷于模棱两可,这些办法只是为特殊情况,即司铎缺乏或无法调派」(116)。

本文件的目标是规划特定的指令,以确保非晋秩信友在此种情况中的有效协助,同时维持司铎牧职的完整。「必须要了解这些说明和区别,并不是由于想保卫圣职的特权,而是由于需要顺应基督的意愿,并尊重祂永久烙印在教会的组成型态」(117)。

这些指令,在圣统的生活的「共融」内的正确应用,有利于平信徒,他们被召发展他们特有身分的富裕潜力,并且「愈来愈愿意活出它来完成个人的使命」(118)。

万邦宗徒在向弟茂德所作的激昂呼吁中说:「我在天主和…耶稣基督前…恳求你,务要宣讲圣道,不论顺境逆境;…去反驳、去责斥、去劝勉…在一切事上务要谨慎…完成你的职务」(弟后四1-5),这呼吁特别适用于神圣牧人,他们因公职而被召「应推行整个教会的共同纪律…督促遵守一切教会法律」(119)。

此严重义务构成一种必要的方法,藉此方法教会生活中的每一种地位所有的富裕,都能正确地符合圣神的鼓舞,而「共融」也成为整个教会团体每日行程中的有力事实。

望至圣童贞玛利亚,教会之母-本文件托付于她的代祷-帮助我们了解本文的目标,并使以使徒关怀忠信遵守这些训令所作的努力,能带来有效的果实。

一切特别法,圣座或其他教会当局所批准试用的习俗和行使权,如与此前文的规定相违者,从此一律废除。

教宗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在接见时,特别批准此训令并命令公布。

圣职部代部长        贾理雍

秘书        帅贝

平信徒委员会

主席        史塔福

秘书        李尔阁

信理部        部长        拉辛格

秘书        贝笃耐

礼仪及圣事部

代部长        梅地纳

秘书        马海雅

主教部        部长        甘鼎

秘书        梅希雅

万民福音部

部长        董高

秘书        胡雅克

修会部        部长        马蒂耐

秘书        郗瓦诺

法律条文解释委员会

主席        艾郎士

秘书        裴泰纳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圣母升天节于梵蒂冈城

 

 

注解
(1)参阅「教会宪章」33;「教友使徒工作」24。

(2)「平信徒」2。

(3)世界主教会议第九届常会工作大纲73。

(4)参阅「献身生活」47。

(5)参「教友使徒工作」5。

(6)同上6。

(7)同上。

(8)平信徒23。

(9)参「教会宪章」31;「平信徒」15。

(10)参「教会在现代世界」43。

(11)「教友使徒工作」24。

(12)参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平信徒分担司铎职」研讨会谈话(一九九四年四月廿二日)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罗马观察报英文版。

(13)参法典230条3项;517条2项;861条2项;910条2项;1112条;「平信徒」23及注72。

(14)参「救主使命」37。

(15)参法典392条。

(16)参「教会」宪章,「礼仪」宪章,「司铎」法令及「教友使徒工作」。

(17)参「平信徒」及「我要给你们牧者」劝谕。

(18)参法典1752。

(19)参「教会」宪章10。

(20)同上32。

(21)同上。

(22)同上10。

(23)参同上4。

(24)「我要给你们牧者」17。

(25)参「教会」宪章7。

(26)天主教要理1547号。

(27)同上1592号。

(28)「我要给你们牧者」74。

(29)参「教会」宪章10、18、27、28号;「司铎」法令2、6号;天主教要理1538号1576号。

(30)参「我要给你们牧者」15;天主教要理875号。

(31)参「我要给你们牧者」16:天主教要理1592号。

(32)参「我要给你们牧者」14-16号;信理部(一九八三年八月六日)论「公务司祭职」函III2-3:宗座公报75(一九八三)1004-1005页。

(33)参弗二20;默廿一14。

(34)「我要给你们牧者」16号。

(35)天主教要理876号。

(36)同上1581号。

(37)参若望保禄二世(一九七九年四月八日)「新的开始」3号:宗座公报71(一九七九)397页。

(38)「教会」宪章7号。

(39)「平信徒」劝谕23号。

(40)参信理部「公务司祭职」函III 2。

(41)参「教会」宪章,预先说明书2号。

(42)「我要给你们牧者」16号。

(43)梵二「司铎培养」法令2号。

(44)参梵二「教友使徒工作」24号。

(45)「平信徒」劝谕23号。

(46)参法典208-223条。

(47)参法典225条2项;226条;227条;231条1项。

(48)参法典225条1项;228条2项;229条;231条1项。

(49)参法典230条2-3项,有关礼仪部分;法典228条1项有关其他圣职;最后一段是有关圣职人职务以外的其他领域。

(50)法典228条1项。

(51)法典230条3项;参517条2项;776条;861条2项;910条2项;943条;1112条。

(52)参礼仪及圣事部「无价之宝」训令前言(一九八○年四月三日),宗座公报72(一九八○)331-333页。

(53)参若望保禄二世对「平信徒分担司铎职」讨论会谈话3号。

(54)同上。

(55)同上。

(56)参「宗座法典条文正确解释委员会」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答覆:宗座公报80(一九八八)1373页。

(57)参同上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一日答覆:宗座公报86(一九九四)54l-542页。任何礼仪与委任非晋秩者为圣职人职务之助手有关者,不能与晋秩礼有任何类同,也不可与读经职或辅祭职授予礼有任何相同仪式。

(58)此类举例也应包括语意的表达:它在不同国家的语言中,是类似或是相等的,且指出领导的指导角色,或是代理的行动。

(59)有关宣道的不同形式,参阅法典761条;弥撒经书,弥撒读经程序凡例(一九八一年版)。

(60)梵二「天主启示」宪章24号。

(61)参法典756条2项。

(62)参法典757条。

(63)参同上。

(64)「教会」宪章35号。

(65)参法典758-759条;785条1项。

(66)参「教会」宪章25号;法典763条。

(67)参法典764条。

(68)「礼仪」宪章52号;参法典767条1项。

(69)参若望保禄二世「论现代的教理讲授」48号;法典解释委员会(一九七一年一月十一日)答覆;宗座公报63(一九七一)329页。礼仪圣部(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五日)「牧灵工作」训令6号D;宗座公报61(一九六九)809页;罗马弥撒经书总论41、42、165号;「礼仪重整训令」(一九七○年九月十五日)2号a:宗座公报62(一九七○)696页;圣事及礼仪圣部「无价之宝」训令(一九八○年四月三日)3号:宗座公报72(一九八○)331页。

(70)法典解释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宗座公报79(一九八七)1249页。

(71)参法典226条1项。

(72)参法典第六条1项2款。

(73)参礼仪圣部「儿童弥撒指南」(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一日)48号;宗座公报66(一九七四)44页。

(74)有关已得豁免独身司铎之资讯,参阅信理圣部(一九八○年十月十四日)「主要规则」第五节。

(75)参法典517条1项。

(76)非晋秩信友或他们一组人,受托协助行使牧灵工作,不得给予他们「团体领导人」名衔,或其他类似的名称。

(77)参法典519条。

(78)参法典538条1-2项。

(79)参法典186条。

(80)参圣职部「司铎生活及职务指导手册」44号。

(81)参法典497-498条。

(82)参梵二「司铎」法令7号。

(83)参法典514、536条。

(84)参法典537条。

(85)参法典512条1及3项;天主教要理1650号。

(86)参法典536条。

(87)参法典135条2项。

(88)参法典553条1项。

(89)参梵二「礼仪宪章」26-28号;法典837条。

(90)参法典1248条2项。

(91)参法典1248条2项:圣礼部「INTER OECUMENIC」训令:宗座公报66(一九六四)885页;礼仪圣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主日无司铎在场之礼仪指南」,礼仪部NOTITIAE 263。

(92)参若望保禄二世向美国部分述职主教谈话(一九九三年六月五日)宗座公报86(一九九四)340页。

(93)礼仪圣部「主日无司铎在场礼仪指南」35号;参法典1378条2项1款及3项;1384条。

(94)参法典1248条。

(95)圣事圣部一九七三年一月廿九日「IMMENSAE CARITATIS」训令前言:宗座公报65(一九七三)264页。

(96)参法典910条1项;参若望保禄二世(一九八○年二月廿四日「主的晚餐」牧函)11号。

(97)参法典910条2项。

(98)参同(95)注;罗马弥撒经书附录:临时送圣体员委任仪式;「主教体书」论设立读经员及辅祭员。

(99)法典解释委员会答覆(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宗座公报80(一九八八)1373页。

(100)参圣事圣部(见注(95)):圣事及礼仪圣部「无价之宝」10号。

(101)法典230条2及3项,确定礼仪服务可以委托予非晋秩信友,只是「临时性的委任」或为代理。

(102)参「罗马礼书」-「病傅礼规」前言17号,一九七二年版。

(103)参雅五14-15;圣道茂卷四金言d问题1;翡冷翠公会议谕令(DSl325);特利腾公会议「论终傅圣事」三章(DS1697,1700,1719);天主教要理1516号。

(104)参法典l003条1项。

(105)参法典1379条及392条2项。

(106)参法典1112条。

(107)参法典1l11条2项。

(108)同上。

(109)参法典861条2项;「婴孩洗礼」前言16-17号。

(110)参法典230条。

(111)参「殡葬礼典」前言19号。

(112)参法典23l条1项。

(113)这里所指「修院」是那平信徒及准备晋铎的一起接受同样的教育及陶成,好像他们将担任同一职务。此类「修院」有时被称为「整合的」或「混合的」。

(114)若望保禄二世于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向「平信徒分担司铎职」研讨会与会人士谈话3号。

(115)同上6号。

(116)同上2号。

(117)同上5号。

(118)「平信徒」劝谕58号。

(119)法典3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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