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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礼部

第四章 领圣体(共融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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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领圣体(共融礼)

 

 

1. 领圣体的准备 [80-86]
 

80.  该提示信友:感恩圣事也「如药剂,可以消除我们日常的过失,预防陷于大罪」,[160]这点在弥撒不同部分中已彰明。弥撒开始时的忏悔礼,目的是帮助参礼者准备自己,适当地举行神圣奥迹;[161]但这忏悔礼「并不具忏悔圣事的实效」,[162]不能代替悔罪圣事以获得重罪的赦免。牧者们应设法透过教理讲授,向信友传授有关这方面的教义。

 

81.  教会一向认为,每人必需深入自我省察,[163]意识自己有重罪者,在未领受和好圣事前,不要参与弥撒圣祭,或领受主的圣体,除非有重大的理由,且无机会告解;在此情形下,应切记:有责任发上等痛悔,且决意尽快去告解。[164]

 

82.  此外,「教会制定了规范,其目的一方面为促使信友经常且有效益地接近圣餐桌,同时也限定不能给予圣体的客观条件」。[165]

 

83.  最理想的,当然是所有参与弥撒庆典者,只要具备合乎领受圣体的条件,都在弥撒中一起领受共融的圣事。然而,有时信友不加分辨地,成群结队前去领圣体。牧者有责任审慎而坚定地纠正这项流弊。

 

84.  此外,为许多民众举行弥撒圣祭时──例如在大城市中──须要注意,勿让非天主教徒、甚或非基督徒因无知而前去领圣体,忽略教会有关教义与纪律的训导。牧者有责在适当的时刻,提醒参礼者所应严格遵守的道理和纪律。

 

85.  除了遵守法典8442, 3, 4项及8612项的规定外,[166]天主教圣职人员只能对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圣事;同样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圣职人员合法地领圣事。此外,法典8444项所订定的条件,无一可以豁免,[167]也不可以彼此分开;为此,这些条件常应同时全部具备,缺一不可。

 

86.  应劝导信友,养成习惯,于弥撒以外,尤其于规定时间,去办告解,这样,可以从容告解,获得实益,而不致阻碍他们主动的参与弥撒。应教导那些每日或经常领圣体者,应按照每人的可能性,经常地(有规律地)领受和好圣事。[168]

 

87.  孩童在初领圣体前,常应先行和好圣事,获得罪赦。[169]此外,初领圣体礼常应由一位司铎来施行,并且总不可在弥撒庆典以外举行。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不宜在圣周四「主的晚餐」中施行。更好是选择其它日子举行,如复活期的主日(第二至第六主日),或基督圣体圣血节,或常年期的主日,因为主日正是感恩礼的日子。[170]不要让「未能运用理智」、或堂区主任「认为未有足够准备的孩童」领受圣体。[171]然而也能有例外,孩童年纪虽小,却相当成熟,可以领受圣体时,只要有充足的准备,便不应拒绝为其施行初领圣体。

 

2. 分送圣体 [88-96]
 

88.  友们通常应在所参与的弥撒中、于礼节所规定的时间,即紧接着主祭司铎领圣体以后,前去领受圣体圣事。[172]应由主祭司铎分送圣体,或由其它司铎或执事帮助分送;但给信友送圣体结束之前,不该继续进行弥撒礼节。而非常务送圣体员,只在需要时,才可按规定协助主祭送圣体。[173]

 

89.  为了「使领圣礼(共融礼)之为标记,更显示出是参与当时所举行的圣祭」,[174] 信友们最好能领受在同一圣祭中所祝圣的圣体。[175]

 

90.  「信友可依照主教团规定的方式,跪下或站着恭领圣事」,但须经由圣座确认。「但是若站着领受圣事,在领圣事前宜要求信友按主教团所订定的方式,对圣体表达应有的敬意」。[176]

 

91.  分送圣体时应谨记,「凡准备妥善,并未为法律所禁止而适当地要求领圣事者,圣职人员不得拒绝」。[177]每位已受洗的天主教徒,只要不受法律禁止,都应准予领圣体。因此,举例说,不得纯粹因为信友愿意跪或站着领受,而拒绝给他送圣体。

 

92.  每位信友常有权利选择用口恭领圣体。[178]在主教团获宗座认可准予手领圣体的地区,如领圣体者欲以手领方式领受,则必须为他送圣体。不过应格外留意的是,领圣体者应实时在送圣体员面前领下圣体,以免有人用手把圣体带走。假若有亵渎圣体的危险,则不应以手领方式分送圣体。[179]

 

93.  为了避免让圣体或其碎块掉落,信友领圣体时应继续使用圣体碟。[180]

 

94.  信友不可「自己取圣体或圣爵,更不可互相传递圣体和圣爵」。[181]此外,在这件事上,应杜绝下列流弊:在婚配弥撒中,新人互相送圣体。

 

95.  基督平信徒「已领过圣体,可于同一天内再领一次圣体,但只能在他所参与的弥撒中领受;法典921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182]

96.  有时在弥撒庆典当中或之前,以如同送圣体的方式分送未经祝圣的面饼或其它可食或不可食的物品,违反礼书的规定,应予以废止。事实上,这种做法不符合罗马礼仪的传统,且会使信友对教会有关圣体的教义,产生混淆的危险。但在一些获准按传统于弥撒后给信友分送祝福面包的地方,应仔细地向信友正确讲解这种做法的意义。不许可引入其它类似的做法,更不可为了这个目的而使用未经祝圣的面饼。

 

3. 司铎领圣体 [97-99]
 

97.  司铎每次举行弥撒圣祭时,必须按弥撒经书指定的时间在祭台上领圣体;共祭司铎则应在前去给信友送圣体前,先行领圣体。主祭或共祭司铎绝不可在信友领毕圣体后,自己才领圣体。[183]

 

98.  共祭司铎应按礼书所规定的方式领圣体,并常应领受在同一圣祭中所祝圣的圣体,[184]且兼领圣体圣血。应注意,当主祭或执事为共祭司铎送圣体圣血时,毋须说出「基督圣体」或「基督圣血」。

 

99.  「无法举行圣祭或共祭的司祭」,常准予兼领圣体与圣血。[185]

 

4. 兼领圣体圣血 [100-107]

 

100.  在感恩祭宴中,为了向信友更清楚地显示祭宴标记的圆满性,基督平信徒也可在礼书所指定的机会上兼领圣体圣血,在此之前与之后要有合宜的要理讲解,教导特伦多大公会议在这方面所订定的教义原则。[186]

 

101.  为了给基督平信徒兼送圣体圣血,必须适当地考虑到环境,这尤其要由教区主教来予以评估。应绝对排除任何能使圣体圣血受到亵渎的危险,即使是极其轻微者亦然。[187]为了取得更广泛的协调,主教团应颁布规则,尤其有关「为信友分送圣体圣血的方式,及准予兼送圣体圣血的范围」,须获得宗座、即礼仪圣事部的认可。[188]

 

102.  在下列情况中不应为基督平信徒分送圣血:若前来领圣体的人太多,[189]难以估计感恩祭中需要多少的酒,且有危险「有多于所需的圣血剩余,而要在礼成时饮下」;[190] 同样,亦包括下列的情况:难以安排信友前来领受圣血,因为要用上大量的酒,不易保证其来源和质量;没有足够的圣职人员,也没有受过适当训练的非常务送圣体员;有相当多的信友因为不同理由坚持不领圣血,以致在某程度上削弱了合一的标记。

 

103.  按《罗马弥撒经书》的规定,原则上在兼送圣体圣血时,「可直接由圣爵恭饮圣血,或以浸蘸法,或用吸管,或用小杓恭领」。[191]在有关为基督平信徒送圣体的事上,若当地没有使用吸管或小杓的习惯,主教可以删除这些领圣血的方式,但以浸蘸法领圣血的方式,却总是有效的。以浸蘸方式领受圣血时,所用的面饼不可太薄、太小,而领受者只可用口由司祭手中领受圣体圣血。[192]

 

104.  不许领圣事者自行以圣体蘸圣血,亦不可用手领取蘸了圣血的圣体。用于蘸圣血的面饼,必须以有效的材料制成,而且必须经过祝圣;因此,绝对禁止使用未经祝圣或以其它材料制成的面饼。

 

105.  如果共祭司铎或信友要兼领圣体圣血,使用一只圣爵不够时,主祭可使用多只。[193]但必须谨记,所有举行弥撒圣祭的司铎,都应兼领圣体圣血。为了彰显出标记的含义,宜使用一只较大的主圣爵,以及数只较小的圣爵。

 

106.  应绝对避免在祝圣圣体圣血后,把基督圣血由一圣爵注入另一圣爵,以免对这如此伟大的奥迹有所失敬之事发生。绝不可使用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壶、碗或其它容器来盛基督的圣血。

 

107.  根据法典的规定,「凡抛弃圣体,或拿取或存放圣体以作亵渎者,处以为宗座所保留的自科绝罚;如为圣职人员,将加上其它处罚;也不排除撤销其圣职身分」。[194]同属此类者,如有任何故意和严重的轻视圣体圣血的行为。为此,若有人违反上述规定,例如,把圣体圣血弃于圣井内或不适宜的地方,或丢在地上,将要受到规定的处罚。[195]此外,大家必须注意,在弥撒庆典中分送圣体完毕后,应遵守《罗马弥撒经书》的规定,特别是若有余下的基督圣血,应随即由主祭全部领下,或按照规定由另一位辅礼员恭领之;若有剩余的圣体,主祭应在祭台全领之,或恭送至专为保存圣体的地方保存。[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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