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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礼部

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职务 [146-153]


 

 

 

第七章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职务 [146-153]

 

 

146.  公务司祭职不能以任何方式来取代。若团体内没有司铎,它便不能履行基督元首和牧者的圣事职能,这职能原属教会团体生活的本质。[247]因为,「唯一能代表基督(in persona Christi)举行感恩祭的圣职人员,是有效地晋秩的司铎」。[248]

 

147.  教会若有此需要,在缺少圣职人员时,基督平信徒可依法律规定分担某些礼仪职务。[249]这样的信友被召并被委任,在天主恩宠的支持下,担任一些或重或轻的职务。过去和现在许多基督平信徒慷慨地为这种服务而献身,尤其在教会尚未广传或正遭受迫害的传教地区,[250]以及在某些司铎和执事稀少的地区。

 

148.  应特别重视传道员的培训,他们在过去与现在,为广扬信德与圣教,一直大力地贡献其特殊而绝对需要的支持。[251]

 

149.  近年来,在一些很早接受福传的教区里,有些基督平信徒被委任作「牧灵工作助理」,无疑地他们中许多人的服务为教会大有裨益,他们支持主教、司铎和执事所作的牧灵工作。但必须注意,勿让他们的工作太相似那些专属圣职人员的牧灵职务。就是说,要设法确保「牧灵工作助理」不会担任圣职人员固有的职务。

 

150.  牧灵助理的工作应有助于司铎和执事的职务,促进司铎及执事圣职的圣召,并按法律的规定,积极培养各个团体的基督平信徒,使他们各按不同的神恩负起各种礼仪任务。

 

151.  惟有在真正需要时,才可在礼仪庆典中借助非常务职员。这职务的本质是补助性和临时性的,并非为了基督平信徒能有更圆满的参与。[252]若真有需要借助非常务职员的同时,应该激励信友更加热切和不断地祈祷,祈求天主派遣司铎来为团体服务,并兴起大量圣职圣召。[253]

 

152.  这些纯补助性质的职能,不应成为扭曲真正司铎圣职的借口,以致司铎疏于为托他们照顾的信友举行弥撒圣祭,忽略亲自对病人的照顾,懒于为儿童施洗、主持婚礼和基督徒葬礼,这些任务首先应是由司铎在执事协助下执行的。为此,本堂的司铎不应不加思索地与执事或基督平信徒交换牧民工作上的职务,因而混淆了各项职务的专属性质。

 

153.  再者,基督平信徒总不许担任执事或司铎的角色,或穿着他们的礼服,或与此类似的服饰。

1. 非常务(特派)送圣体员 [154-160]
 

154.  一如上文所述,「唯一能代表基督举行感恩祭的圣职人员,是有效地晋秩的司铎」。[254]所以「感恩祭施行人」名称,只专属于司铎。此外,主教、司铎和执事因其所领受的圣秩,是圣体的常务分施人,[255]为此应由他们在弥撒圣祭中,为基督平信徒分送圣体。这样,他们才能正确而完全地表达出他们在教会内的公务圣职,并使圣事标记的含义得以圆满【地显示】。

 

155.  除领受了圣秩的圣职人员外,还有正式委任的辅祭员,他们藉此委任也成了非常务的送圣体员,在弥撒外亦然。若有真正的需要,教区主教按法律规定,[256]可用专为这情况的祝福经文,委任其它基督平信徒作临时或有时限的非常务送圣体员。但这委任行动无需以任何礼仪形式进行,但即使有这样的形式也绝不可与晋秩相似。只有在例外和非预料的情况下,感恩庆典的主祭才可临时任命非常务送圣体员。[257]

 

156.  这职务应按其名称「非常务送圣体员」(ministri extraordinarii sacrae Communionis)作狭义解,而非所谓的「特殊送圣体员」 ministri specialis sacrae Communionis, ministri  extraordinarii Eucharistiae, ministri specialis Euchari­stiae),因为后者不当地及不正确地扩展了这职务的意义。

 

157.  若常有足够数目的圣职人员分送圣体,就不应把这任务委托给非常务送圣体员。在类似的情况下,已受委任此职者不应行之。有些司铎虽在场参礼,却不去送圣体,反而把任务委与基督平信徒,此等做法应予以遏止。[258]

 

158.  非常务送圣体员只有在缺少司铎或执事时,或司铎因体弱或年老或另有真正原因而不能送圣体时,或前来领圣体的信友人数太多,致令弥撒庆典会拖得太久时,才可分送圣体。[259]然而,考虑到当地处境及文化,若礼仪只稍为延长,并不足以构成起用非常务送圣体员的理由。

 

159.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非常务送圣体员不得委托他人──例如要领圣体的病人的家长、丈夫或儿子──去给病人送圣体。

 

160.  教区主教应检讨近年来在这方面的实践,在需要时要加以纠正,或更清楚地予以确定。若为了实际的需要而委任了大量非常务送圣体员时,教区主教便应颁布特殊规范,藉此在顾及教会的传统下,依法订定施行这任务的方式。

 

2. 讲道 [161]
 

161.  如前所述,弥撒中的「讲道」(homily)由于其重要性和性质,是保留给司铎或执事的。[260]至于其它形式的宣道(preaching),如在某些情况下有此需要,或对特别情况有益,可按法律的规定,在弥撒以外准予基督平信徒在圣堂或祈祷所内宣道。[261]这事只可因为某些地方圣职人员缺乏,才由基督平信徒来满足这需要,但不得把这非常例外的情况变为常态,亦不可视之为基督平信徒的真正擢升。[262]此外还应谨记,批准这事的权力常属教区教长,且要按个别情况处理,其它人等连司铎或执事在内,都没有这权力。

 

3. 在没有司铎的情况下举行的特别庆典 [162-167]

162. 
在称为「主日」的一天,教会忠信地团聚一起,尤其以举行弥撒庆典来纪念主的复活及整个逾越奥迹。[263]实际上,「如果不以举行圣体大礼为基础与中心,则基督徒团体决不会建立起来」。[264]因此,基督信徒有权利要求,在主日、法定节日和其它重要节日,应有人为他们举行感恩祭,甚至可能时每日如此。若某堂区或信友团体在主日难有弥撒圣祭举行,教区主教应和司铎团一起商讨合宜的补救方法。[265]在这些解决办法当中,首先就是请其它司铎相助,或请信友到邻近的圣堂参与感恩奥迹。[266]

 

163.  司祭职和感恩祭被交托给所有司铎,都是为了他人的好处,[267]他们必须谨记自己有责任为所有信友提供机会,以满全参与主日弥撒的本份。[268]就基督平信徒而言,他们有权利要求,除非有实在的障碍,任何司铎不得拒绝为信友举行弥撒;或者,如这些信友无其它方法,满全在主日及法定节日参与弥撒的本份时,让别的司铎代为举行。

 

164.  信友「如因缺乏圣职人员或因其它重大原因,不能参与感恩祭时」,[269]他们有权利要求教区主教,在可能范围内,为其管辖的团体,按照教会的规定,能在主日举行某类礼仪庆典。但此类主日庆典,应被视为绝对例外者。所有被教区主教委任负责这类主日庆典者,不论是执事或是基督平信徒,都应设法「不断激起信众对感恩祭及圣体圣事的真正『饥渴』,因而不放过任何一次举行弥撒的机会,偶而有司铎临在时,只要他未受教会法禁止,都要请他主持弥撒」。[270]

 

165.  应小心避免任何令这类礼仪聚会与感恩祭庆典混淆的形式。[271] 因此教区主教应明智地审断,在此类聚会中是否应该分送圣体。为了有一个更广泛的协调,这问题应由主教团作出合宜的决定,并透过礼仪圣事部取得宗座的认可,以达到问题的解决。此外,在没有司铎和执事的情况下,宜由多位信友分担此类礼仪不同的部分,而非由一位信友单独来领导整个礼仪庆典。在任何情况下,称一位基督平信徒「主持」(presiding)此礼仪庆典是不正确的说法。

 

166.  同样,在这问题上唯一有决定权的教区主教,不应轻易批准,尤其有分送圣体的此类礼仪庆典在平日举行,尤其在刚过去或随后的主日有可能举行弥撒的地方。恳请司铎们在可能时,每天都要在其中一所托他们管理的圣堂内,为信友举行弥撒圣祭。

 

167.  同样,也不能考虑,以参与和(其它宗派的)教会团体的信徒共同举行的联合圣道礼、或公众祈祷、或甚至参与他们的礼拜,可以代替主日弥撒」。[272] 教区主教若出于需要,而批准天主教信友参与某个别联合礼拜,牧者们务要注意使天主教信友不致产生混淆,而使他们明白即使在这情况下,仍有义务在此日的另一时间参与主日弥撒圣祭。[273]

 

4. 脱离圣职身分者 [168]

 

168.  「依法律规定丧失圣职身分的圣职人员(…)禁止行使圣秩神权」。[274]他不得在任何借口下施行圣事,除非是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况,[275]信友也不得请他举行礼仪,除非有法典1335条所准许的正当理由。[276]脱离圣职者也不得讲道,[277]不得在举行神圣礼仪时有任何职务或工作,以免在信友间产生混淆并使得真理模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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