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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撒经书总论2002年版 |
第八章 |
367. 为选择读经之间的歌咏﹑「进堂咏」﹑「奉献咏」﹑「领主咏」﹕应遵照本总论所指定的准则(参看40-41, 47-48, 61-64,74, 86-88号)。 第八章 一﹑各类弥撒经文与祷词 369. 对读经与祷词既然已有较大的选择自由﹐采用各类弥撒(Missa ad diversa)理应适可而止﹐即只在真正需要时﹐方可选用。 370. 在各类弥撒经文中﹐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可用平日的读经﹐以及读经间的歌咏﹐只要适合该弥撒即可。 371. 各类弥撒分为三种﹕即「典礼弥撒」(Missa ritualis)﹑「求恩弥撒」(Missa pro variis necessitatibus)及「敬礼弥撒」(Missa votiva)。 372. 「典礼弥撒」即与圣事(Sacramentum)或圣仪(Sacramentale)一起举行的弥撒。这类弥撒不得用于将临期﹑四旬期﹑复活期的主日﹐节日﹐复活节八日庆期﹐追思已亡日﹐圣灰礼仪日与圣周。此外﹐尚应遵守礼书或这些弥撒中所明示的规则。 373. 「求恩弥撒」即为偶发或定期所发生的某些事件﹐而举行的弥撒。有关当局可从这类弥撒中﹐在主教团所规定在一年之中的特殊祈祷日﹐选用适当的求恩弥撒。 374. 遇有某种严重的急需﹐或为牧灵的效益﹐在教区主教的指令下﹐或获得他的许可后﹐可举行适合于该需要的弥撒﹔惟不得用于节日﹐将临期﹑四旬期和复活期的主日﹐复活节八日庆期﹐追思已亡日﹐圣灰礼仪日与圣周。 375. 因信友的虔诚﹐为纪念主的某项奥迹﹐或为敬礼圣母﹑天使﹑个别圣人或诸圣而举行的「敬礼弥撒」﹐可在常年期的平日举行﹐即使遇上某「自由纪念日」(memoria ad libitum)亦可。惟与吾主或圣母生活的奥迹有关的弥撒﹐除敬礼无原罪圣母的弥撒外﹐均不可作为「敬礼弥撒」来举行﹐因为它们是配合礼仪年的进程而举行的。 376. 遇上「必行纪念日」(memoria obligatoria)﹑或十二月十七日前的将临期平日﹑一月二日及其后的圣诞期﹑复活节八日庆期后的复活期平日﹐均不得举行「求恩弥撒」和「敬礼弥撒」。若有真正的需要﹐或为牧灵的效益﹐按照堂区主任﹐或主祭本人的判断﹐在有会众参与的弥撒中﹐可以举行适合于这需要或牧灵效益的弥撒。 377. 在常年期的平日﹐遇有「自由纪念」﹐或念平日日课的日子﹕可以举行任何弥撒﹐或念任何一类祷词﹐但「典礼弥撒」的祷词除外。 378. 特别值得推荐在每周六特敬圣母﹐因为救主之母在教会的礼仪中﹐率先在诸圣之前获得敬礼[145]。
380. 在「追思弥撒」(Missa defunctorum)中﹐「殡葬弥撒」(Missa exsequialis)居于首位﹐可以在任何日子举行﹔但法定节日﹐圣周星期四﹐逾越节三日庆典﹐将临期﹑四旬期及复活期的主日则例外﹐并要遵守教律的其他规定[146]。 381. 在接到某人逝世的消息后﹐或在亡者埋葬之日﹐及逝世一周年之纪念日﹐可为亡者举行追思弥撒。即使在圣诞节八日庆期内﹐或在「必行纪念日」及平日﹐均可举行﹔但圣灰礼仪日及圣周则例外。 其他「平日」的「追思弥撒」﹕在常年期的平日﹐「自由纪念日」﹐或念平日日课的日子﹐只要真为亡者献祭﹐均可举行。 382. 在「殡葬弥撒」中﹐通常应有简短讲道﹔但不是对亡者的歌功颂德。 383. 鼓励信友﹐特别是亡者的家属﹐也藉领受共融的圣事来参与为亡者奉献的圣祭。 384. 若「殡葬弥撒」与殡葬礼直接联合举行﹐在念「领圣体后经」之后﹐取消弥撒「结束仪式」(礼成式)﹐改而举行「告别礼」(辞灵礼valedictio)。但若遗体不在场﹐不得举行「告别礼」(辞灵礼)。 385. 为安排并选择「追思弥撒」﹐特别是「殡葬弥撒」的各项经文(如祷词﹑读经﹑信友祷词)时﹐首先应顾及亡者﹑亡者家属﹐和在场参礼人士之需要﹐作牧灵方面的考量。 此外﹐司祭既为众人作为基督福音的使者﹐应特别关心在这丧礼场合参与弥撒圣祭或聆听福音的众人﹐无论他们是信友与否﹐很少参与或从不参与感恩祭者﹐或看来像似失落了信德者。 第九章 386. 当代依照梵二训令而革新的《罗马弥撒经书》﹐致力于使所有信友能主动地﹑有意识及有效地参与感恩庆典(弥撒)。因为这是礼仪本质的要求﹐也是信友因其身分所有的权利与义务[147]。 为了使弥撒圣礼的举行更能符合神圣礼仪的规则与精神﹐本「总论」(Institutio generalis)及「弥撒规程」(Ordo Missae)所提出某些可作的适应(aptatio)﹐均交由教区主教或主教团决定。 387. 被尊为群羊最高司牧的教区主教﹐应推动﹑管理和监督自己教区内的礼仪生活﹐因为在某种意义下﹐他是信友们在基督内生活的泉源与连系[148]。 本总论﹐指定由教区主教订定举行共祭弥撒的规则(参看202﹐374号)﹑制定在祭台前协助司祭之辅礼人员的规则(参看107号)﹑制定兼送圣体圣血的规则(参看283号)﹐以及教堂建筑与布置的规则(参看291号)。然而﹐他的首要任务乃是促进司铎﹑执事和信友的礼仪精神。 388. 下述的适应措施﹐需要多方面的协调﹐由主教团依据教律的规范而决定。 389. 主教团首先有权准备(apparare)并批准(approbare)此《罗马弥撒经书》之公认的本地语言版本﹐以便获得宗座认可(recognitio)后﹐应用于所辖地区[149]。 《罗马弥撒经书》﹐不论其为拉丁文版﹐或合法核准的本地语言译本﹐都要以完整的方式出版。 390. 主教团可对「总论」及「弥撒规程」所列出的各项适应作出决定﹐此决定法案一旦获得宗座认可﹐便可纳入弥撒经书中﹔包括﹕ -信友的举止姿态(参看43号)﹔ -向祭台及福音书致敬的姿态(参看273号)﹔ -进堂咏﹑奉献咏和领主咏的文字内容(参看48, 74, 87号)﹔ -特别情况用的圣经选读(参看362号)﹔ -行平安礼的方式(参看82号)﹔ -领圣体圣血的方式(参看160, 283号)﹔ -祭台及礼仪用品──尤其祭器的质料﹐以及礼服的质料﹑形式和颜色(参看301, 326, 329, 339, 342-346号)。
主教团认为有用的「牧灵指南」(Directoria vel Instructiones pastorales)﹐在获得宗座认可后﹐也可纳入《罗马弥撒经书》内适宜的地方。
391. 主教团对举行弥撒用的圣经译文﹐要非常谨慎处理。因为所宣读的﹑以讲道所解释的﹐以及所歌唱的圣咏﹐是取自圣经﹔经文﹑祷词和礼仪歌曲﹐也是由圣经获得灵感和启发﹔还有弥撒中的动作与标记(signa)﹐也都是从圣经得到其含义的[150]。
圣经译文所采用的语言﹐应符合信友的领悟能力﹐又要适合于公开宣读﹐但同时还要保存圣经各书原来采用的不同语法(modus loquendi)。
392. 同样﹐主教团要小心谨慎地提供其他弥撒经文的译文﹐一方面要保存各种语言的特性﹐同时也须把拉丁原文的意思﹐完全并忠实地译出。进行这项任务时﹐必须顾及弥撒经文的各种文体﹐如主礼祷词(oratio praesidentialis)﹑对经(antiphona)﹑欢呼词(acclamatio)﹑答句(responsum)﹑祷文(supplicatio litanica)等。 应谨记﹐这些经文的译文﹐主要并不是为了默想﹐而是为在圣礼举行当中宣读或咏唱。 经文的用语应适用(accommodatus)于当地的信友﹐但不失优雅脱俗﹐并富有文学素质。当然﹐某些圣经及基督徒词汇和用语﹐仍须借助教理讲授(来让信友瞭解)。 若多个地区使用同一语言﹐宜尽量为其礼仪经文﹐采用同一译文﹐尤其是读经及「弥撒规程」的经文[151]。 393. 鉴于歌唱在弥撒庆典中的重要性﹐因其为礼仪的必要的及组成部分[152]﹐主教团有职责核准合宜的曲调﹐尤其是弥撒的常用经文﹑会众的答唱和欢呼词﹑以及礼仪年中举行之特殊仪式的曲调。 同样﹐主教团也有权决定﹐那些音乐体裁﹑曲调和乐器﹐就其确实适合或能适合圣礼之用﹐而准予在礼仪中采用。 394. 每一教区均应有自己的礼仪日历和专用弥撒。主教团方面﹐则该为本国订定专用日历﹐或与其他主教团合作﹐为更广泛地区订定共用的日历﹐应呈报宗座批准(approbare)[153]。 在订定日历时﹐应悉心保存和维护主日﹐视之为首要的庆节。因此﹐其他庆节除非实在是最重要的﹐否则不能凌驾主日之上[154]。此外﹐还须留意﹐勿使按梵二法令革新的礼仪年﹐被一些次要成分模糊其真面目。 在订定本国的礼仪日历时﹐要列明(参看373号)本国的特别祈祷日(dies Rogationum)和四季斋期(Quattuor Temporum)﹐以及其举行方式和经文[155]﹐还须注意这些祈祷日的其他特殊安排。 在出版弥撒经书时﹐宜把全国或全区的专有庆节﹐加插在通用日历中正确的位置上﹐至于地区性或教区性的专有庆节﹐则置于特设的附录中。 395. 再者﹐倘若为了帮助信友参与弥撒和获得神益﹐而需要作出更大的更动(varietates)和深度的适应(profundiores aptationes)﹐以迎合不同民族的禀赋和传统时﹐主教团可依照《礼仪宪章》40号的规定请示(proponere)宗座﹐待获得宗座同意(consensus)后﹐把这些更动和适应编入经书内。这点特别为新近接受福音的民族﹐尤应如此[156]。应注意遵守罗马礼本地化训令﹕《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所订定的特殊守则[157]。 进行上述事项时﹐应遵守以下程序﹕ 首先﹐应呈交宗座一份详尽的刍议(praevia propositio)﹐待获得所需的授权后﹐可以进行拟定各项适应要点之提案。 将此提案呈报并获宗座正式批准后﹐便可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试验。 试验期结束﹐主教团若认为合宜﹐可决定适应措施的实施﹐并把最后方案(matura formulatio)呈报宗座定夺(iudicium)[158]。 396. 开始实施新的适应项目前﹐尤其是那些较深度的适应﹐必须小心﹐确保圣职人员和信友﹐得到必要的﹑明智而有顺次序的培育﹐使已经拟定的特权能有效利用﹐并使符合圣礼精神的牧灵守则﹐得以全面实施。 397. 此外﹐还须坚守此原则﹕务使个别(地区)教会(Ecclesia particularis)与普世教会(Ecclesia universalis)﹐不但在教义和圣事标记上保持一致﹐而且对那些承自延续不断之宗徒传统的﹑众所公认的习惯﹐亦应保持一致。应坚持这原则﹐不仅是为了避免谬误﹐而且也是为了传递完整的信仰﹐因为教会的「祈祷法则」(lex orandi)与其「信仰法则」(lex credendi)互相呼应[159]。 罗马礼是构成天主教礼仪宝库和嗣业的一个重要和珍贵部分﹐其富饶使普世教会受益﹐因而一旦丧失﹐将会导致教会的莫大损失。 罗马礼在岁月的洪流中﹐不但保存了来自罗马城的礼仪习惯﹐并且以深入﹑有系统的与和谐的方式﹐结合了其他某些礼仪习惯。这些礼仪习惯源自不同民族的习尚和禀赋﹐包括东﹑西方的不同个别(地区)教会﹐因此罗马礼具备一种「跨区」的特质。今日﹐罗马礼的特性和整体表达﹐见于教宗以其权力所颁布的礼书范本﹐以及与此相符合﹐而由各主教团批准﹐并经宗座认可的礼书[160]。 398. 梵二曾规定﹐除非为了教会真正和确实利益的要求﹐并且保证新的形式﹐是由现存的形式中﹐有系统的(organice)发展而来﹐否则不得作任何礼仪革新[161]。此一规定也适用于罗马礼的任何本地化行动[162]。此外﹐礼仪本地化需要相当时间来发展﹐以免真正的礼仪传统因仓促和鲁莽而蒙害。 最后﹐礼仪本地化并不是要创造新的礼仪体系(familiae rituales)﹐而是要回应某文化的需要﹐而且﹐编入弥撒经书内的﹐或在其他礼书内的适应措施﹐亦不应减损罗马礼的独特性[163]。 399. 因此﹐《罗马弥撒经书》虽然有语言上的不同﹐和一些习尚方面的差异[164]﹐在未来﹐仍应该继续成为维持罗马礼完整与统一的工具和卓越标记[165]。 -------------------------------------------------------------------------------- [1]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1562/9/17, DS, nn. 1738-1759. [2] 「礼仪」n. 47; 参看「教会」nn. 3, 28;「司铎」nn. 2, 4, 5. [3] 参看《韦罗纳圣事礼典》(Sacramentarium veronense), ed. L.C. Mohlberg, n. 93 圣周四「主的晚餐弥撒」献礼经。 [4] 参看「感恩经第三式」。 [5] 参看「感恩经第四式」。 [6] 「礼仪」nn. 7, 47; 「司铎」nn. 5, 18. [7] 参看比约十二世﹐《人类通谕》(Humani generis), 1950/8/12, AAS, 42(1950), pp. 570-571; 保禄六世﹐《信德的奥迹通谕》(Mysterium fidei), 1969/9/3, AAS, 57 (1965), pp. 762-769; 《天主子民信经》(Sollemnis professio fidei), 1968/6/30, AAS, 60 (1968), pp. 442-443; 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n. 3f, 9﹔AAS, 59 (1967), pp. 543, 547. [8] 参看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十三期会议﹐1551/10/11, DS, nn. 1635-1661. [9] 参看「司铎」n. 2. [10] 参看「礼仪」n. 11. [11] 「礼仪」n. 50. [12]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 de SS. Missae sacrificio), cap. 8; DS, n. 1749. [13]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 de SS. Missae sacrificio), cap. 9; DS, n. 1759. [14]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 de SS. Missae sacrificio), cap. 8; DS, n. 1749. [15] 参看「礼仪」n. 33. [16] 参看「礼仪」n. 36. [17] 参看「礼仪」n. 52. [18] 参看「礼仪」n. 35: 3. [19] 参看「礼仪」n. 55. [20] 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 de SS. Missae sacrificio), cap. 6; DS, n. 1747. [21] 参看「礼仪」n. 55. [22] 参看「礼仪」n. 41; 「教会」n. 11; 「司铎」nn. 2, 5, 6; 「主教」n. 30; 「大公」n. 15; 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 nn. 3, 6, AAS, 59 (1967), pp. 542, 544-545. [23] 参看「礼仪」n. 10. [24] 参看「礼仪」n. 102. [25] 参看「礼仪」n. 10﹔「司铎」n. 5。 [26] 参看「礼仪」nn. 14, 19, 26, 28, 30. [27] 参看「礼仪」n. 47. [28] 参看「礼仪」n. 14. [29] 参看「礼仪」n. 41. [30] 参看「司铎」n. 13; 《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can. 904. [31] 参看「礼仪」n. 59. [32] 有关特殊团体弥撒﹐请参看圣礼部﹐《牧民行动训令》(Actio pastoralis), 1969/5/15, AAS, 61 (1969), pp. 806-811; 有关儿童弥撒﹐请参看圣礼部﹐《儿童弥撒指南》(Directorium de Missis cum pueris), 1973/11/1,AAS, 66 (1974), pp. 30-46; 有关时辰颂祷联合弥撒举行﹐请参看「时辰颂祷总论」(Institutio generalis de Liturgia Horarum), editio typica 1971, nn. 93-98; 有关祝福及加冕圣母像仪式联合弥撒举行﹐请参看「罗马礼典」(Rituale Romanum),《祝福礼典》:「总论」(DeBenedictionibus: Praenotanda), n. 28; 「加冕圣母像仪式」(Ordocoronandi imaginem beatae Mariae Virginis), nn. 10, 14. [33] 参看「主教」n. 15;「礼仪」n. 41. [34] 参看「礼仪」n. 22. [35] 亦请参看「礼仪」nn. 23, 25; 保禄六世﹐《罗马弥撒经书宗座宪令》(Missale Romanum). [36] 礼仪圣事部﹐《罗马礼仪与文化互融训令》(De Liturgia Romana et inculturatione), 1994/1/25, AAS, 87 (1995) pp. 288-314. [37] 参看「司铎」n. 5; 「礼仪」n. 33. [38] 参看特伦多大公会议第廿二期会议﹐《弥撒圣祭教义》(Doctrina de SS.Missae sacrificio), cap. 1; DS, n. 1740; 参看保禄六世﹐《天主子民的信经》(Sollemnis professio fidei), 1968/6/30, n. 24, AAS, 60 (1968), p.442. [39] 参看「礼仪」n.7; 保禄六世﹐《信德的奥迹通谕》(Mysterium fidei),1965/9/3, AS, 57 (1965), p.764﹔圣礼部﹐《圣体奥迹训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 7/5/25, n.9, AAS, 59 (1967), p.5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