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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历史浅谈

35. 神圣罗马帝国衰微与封建制度兴起後的教会


 


公元八百年,法兰克王大卡洛(Carlo Mago)在罗马圣伯多禄大殿接受教宗良叁世(Leone III)加冕,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後,东征西讨,建立一个显赫的西方大帝国。十四年後大卡洛去世,其时神圣罗马帝国已经扩展到巅峰状态,他的儿子路易一世(Ludovico I)继位,难以更上一层楼,帝国开始走下坡。路易一世在位二十六年,于公元八四零年去世,叁年後,他的叁个儿子在法国东北部的凡尔登城(Verdun)签署条约,把帝国瓜分为叁部分,各自为王,即法兰克西部、中部和东部。西部和中部地区就在今天法国境内,并延伸到意大利半岛,东部大约是今天的德国地区。在中部称王的罗泰尔一世(Lotario I, 795-855),名义上仍然保留帝国皇帝的尊号。

帝国分解後,内忧外患随之而来,除了大小内战之外,北欧蛮族诺曼人(Normanni)更开始顺着大西洋东岸沿海南下,侵扰英伦叁岛和法国、西班牙、葡萄牙西部滨海地区,他们像海盗一般由海上而来,乘船溯河流而上,到处杀人放火,抢掠一番,然後扬长而去,满载而归。居住在沿海的人,能够逃的就逃往内陆求生。东部地区则有来自乌拉山一带的匈奴人的一支,号称匈牙利人或马扎尔人的,开始侵入日耳曼,并越过莱茵河,直捣法兰克中部。南部地区更有伊斯兰教徒海盗在地中海横行霸道,他们从北非跨越直布罗陀海峡,进入西班牙,然後前往法国南部普罗旺斯和意大利沿岸一带抢劫侵扰。

这个名存实亡的神圣罗马帝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内忧外患,到了第十世纪下半叶开始恢复一点平静。当时日耳曼王鄂图一世(Ottone I, 912-973)南征意大利,东讨匈牙利人和斯拉夫人,大有一番作为後,很想整顿大帝国,恢复神圣罗马帝国昔日的威风,于是在公元九六二年南下意大利,促使教宗若望十二世给他加冕,成为'日耳曼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这位新皇帝重新追认昔日法兰克王丕平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大卡洛赠送给罗马教宗的领土和权利,但要求对教宗国享有宗主权,对选举教宗也有干预的权柄。那位昏庸无能的教宗也无可奈何。鄂图一世称帝後,虽然志在四方,向往统治世界,但这只不过是他的一厢情愿而已。这个帝国固然出人意料之外地延续到十九世纪初年,但它的势力范围也只限于日耳曼地区而已。

鄂图一世在日耳曼称帝後,他的势力进不了法国,这里的老卡洛林王朝在公元九八七年路易五世去世後便寿终正寝。继之而起的是由诸侯选为国王的雨果.卡佩托(Ugo Capeto)公爵,卡佩托王朝从此诞生。

第十世纪的欧洲除了日耳曼罗马神圣帝国和法国的卡佩托王朝的出现外,北欧的诺曼人也于公元九一一年在法国西部建立了他们的诺曼王国,今天法国的诺曼第地区就是昔日的诺曼王国。此外,东欧地区不少民族也因着他们的领袖领洗,皈依基督,而建立了几个新的王国:匈牙利人因着他们的君王斯德望在公元一千年领洗奉教,而全体成为基督信徒,正式建立了西欧形式的新国家;北方波兰的公爵梅什科(Mieszko)于公元九六六年受洗,他的臣民也全部跟进,使波兰成为天主教的国家;公元九八九年基辅的俄罗斯大公爵弗拉基米尔(Vladimir)在第聂伯河畔受洗,使君士坦丁堡教会向北伸延到俄罗斯广阔的地区,也使俄罗斯大公国成为欧洲国家的一员。

从神圣罗马帝国瓦解到第十世纪末年欧洲稍为恢复平静的这段期间,是欧洲政治形式重大改变的时期。这段时期因为各国有内忧外患,国家没有力量保护人民,因此国家也只是徒具虚名而已,一般老百姓为了生存,不得不投效拥有许多领地的大地主,请求他们保护。这些大地主彼此宣誓,画地为限,不侵犯对方。大地主们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行政、立法、司法大权,可以印制钱币,可以征募军人以保卫自己的领地。不过这些领地的主人也得徵询另一位在他之上、比他更强有力的贵族王侯的承认,向他称臣,才能真正在自己的势力范围之内当主人。当然,在名义上,任何领主都隶属於国王。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在神圣罗马帝国衰微、帝国内部各大小王国内忧外患重重之际,逐渐形成、巩固和发展,成为西欧普遍的政治和社会现象,这就是历史所称呼的封建制度。

天主教会是欧洲文明的拓荒者,保护者和发展者,教会的命运和欧洲各民族的成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公元第一千年中,教会经历过平稳、兴盛和受迫害的时期,而且这种起伏的现象随着时代的改变而上下,可以说教会和欧洲人民的生活休戚相关。如今,神圣罗马帝国已经辗转进入封建制度的社会,各地的教会因为拥有不少土地,所以也不得不循着封建制度走,进入这种未可预卜的社会体制中。

教会最初拥有土地是为了生活,後来需要教会养育照顾的人逐渐多了,教会便需要更大的土地来耕种,又有些人宁愿把遗产赠送给教会来行善。这种种原因使许多地方的教会或隐修院拥有许多土地产业。一位担任教会职务的人通常都拥有一块作为生活之用的土地;一位主教在中古世纪的时候,则是一个握有大权的地方统治者,教友们就是他的庶民。这就是为甚麽在封建社会时代,有很多人热衷追求担任教会神职的理由,因为这是一条不必经由继承而来的升官致富的途径。主教或隐修院院长去世了,他所拥有的一切头衔、职务和财富必须转让给其他接任的人,而不是传给自己的子女,因为照理说,神职人员没有妻室,所以没有子嗣可以继承。因此,那些汲汲营求教会职务,醉心于步步高升的人,他们的心不在为福音服务牺牲,而在追求自己的荣华富贵。又由于卷入封建制度中的教会并非唯我独尊,在它之上还有将相王侯和皇帝,因此,选派主教或隐修院院长还大大操纵在王公贵族手中。当时,一位主教接受祝圣的时候,他一方面领受教会精神上的职权,一方面也接掌现世的统治权柄,他即接受教会牧职的权杖,也接受王侯交给他的宝剑。

基於这种集神权和俗权于一身的关系,封建时代的教会主教的素质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那些王公贵族在介入主教的人选是,他们所考虑的往往不是宗教上的需要,而是政权的稳固和壮大的作用。历史上可以看到居高位的统治者在属意主教的人选时,往往以军人或自己的众多子孙为对象,甚至以竞争者所能付出的代价的多寡作标准。这便是以金钱财物贿买教会职权的恶表。新约圣经宗徒大事录第八章第二十节就记载一个名叫西满、以行魔术起家的人,他企图用金钱贿买伯多禄和若望两位宗徒,希望他们把如何藉着行覆手礼而使圣神降临人身上的权柄也传授给他。伯多禄回答他说:「愿你的银钱与你一起丧亡!」。

有不良的主教,便有不良的神父和不良的教友,那些不是为了献身事主的主教生活豪华奢侈,行为放荡,他手下就不乏不守清规的神职人员。当然,耶稣基督创立教会後的第一千年中,教会有关神职人员和主教的独身守贞问题并没有很清楚的明文规定。圣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叁章第二节和弟铎书第一章第六节说:「当主教的只能作过一个妻子的丈夫」;在最初叁个世纪中,不论在西方或在东方,教会从来没有禁止祝圣已婚的男士为神父,也不禁止男士晋铎後结婚。不过那个时代已经认为,对神职人员来说,独身和不度夫妻生活乃是更完美的生活;第四世纪的时候,东西方的教会都禁止晋升神父後结婚,晋铎之前结婚的,则继续度他们的婚姻生活。可是在第四世纪末年,已有很多结婚的神职人员渐渐地度清心寡欲的生活,因为他们认为这样比较能够全心全力为教会服务,而且他们以为夫妻的性生活是不洁净的,不配举行弥撒圣祭;第五世纪,东方教会的主教、神职和执事仍然度婚姻生活,但西方罗马的教宗则要求所有的主教和神职人员可以继续和妻子同居,但是要避免性生活;第六世纪,东方教会清楚规定神职人员和婚姻的关系:凡是接受被选为主教的神职人员,必须离开他的妻子,并让他的妻子到隐修院生活,但是主教必须供养妻子的生活。可是後来东方教会在选任主教的时候,都开始从那些早已守贞的隐修士中拣选适当的人担任,以避免种种麻烦。至於已婚而晋升司铎的普通神职人员,则继续度婚姻生活。这样的规定直到今天仍然实行。至於西方教会,则加强已婚神职人员不度婚姻生活的意识,凡是未婚晋铎的人,後来又生育子女的会受到处罚;第九世纪大卡洛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後,西方教会继续准许已婚的男士晋铎,并度家庭生活,但是不能和妻子有性关系;公元一零七叁年额我略七世教宗登基後,不论已婚或未婚的神职人员,一律不准再和女性同居,违者取消他的神职。这项规定受到不少人的反对。不过那些违规的神职的婚姻仍然受到承认;公元一一叁九年西方教会召开拉特朗大公会议,规定神职人员的婚姻无效。一一七零年,亚历山大叁世教宗要求已婚男士的妻子,在丈夫晋铎之前,同意丈夫晋铎,而且她自己在丈夫晋铎後,发愿从此守贞。换句话说,在十一世纪的时候,已婚男士仍然可以晋升神父,但是晋铎後必须与妻子分居。到此,神职人员都是由未婚或妻子已经去世的男士担任;将近八百年之後,公元一九一七年罗马天主教颁布教会法典,明言规定婚姻是晋升司铎的障碍,也因此产生了神职独身的法律。

述说了教会有关神职与婚姻关系的演变过程,目的在进一步了解昔日封建社会时代,教会神职人员对可以不可以结婚的规定所持的态度。其实,那个时代也有教宗在这方面不守清规的现象,难怪日耳曼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出面干涉罗马教宗的人选。

总而言之,第九世纪欧洲神圣罗马帝国和属下的大小王国不堪北欧诺曼人、东欧斯拉夫人、匈牙利人、以及南欧伊斯兰教徒的侵扰而衰微之後,整个欧洲进入封建的社会,教会也被卷入这种社会政治体制中,成了後世诟病的污点。不过,封建制度固然有他的种种缺陷,至少在大政治体系崩溃後,勉强维持了欧洲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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