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三━━刘方济(Franciscus de Capillas 1607━1648),全名方济各嘉彼来,西班牙人,1641年到中国,先在台湾后到福建传教。刘为扩大教会势力,采用欺骗等卑鄙的手段发展教徒,特别卑劣的是,他有意发展年轻女教徒,造成许多家庭不和,夫妻离散。福安下邳村有位已订婚的青年教徒陈某,刘要发展其为“守贞女”,就诱骗她不要出嫁,威逼其未婚夫写了退婚书,随后他便无耻地把陈某拐带外逃。当地群众还反映,刘方济生活糜烂,违反天主教神职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与当地一位寡妇通奸,并生下一私生女。刘方济的恶劣行径,激起当地群众的公愤,纷纷起来揭发刘利用传教为非作歹的丑恶罪行,并联名向官府控告。接到群众举报后,清政府遂于1647年(顺治四年)11月13日以“专事宣传邪道,煽惑良民,外装守贞不娶,其实拐骗妇女,放荡无耻,曾和城外某寡妇通奸,并且有了私生女”,将刘方济捉获归案,并于1648年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