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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 2002-《论天主仁慈自动谕》牧函
   
整理时间: 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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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译


**********



由于天主的仁慈,父使我们与祂和好,圣言在至圣童贞玛利亚无玷的怀中取了肉身,为“把自己的民族由他们的罪恶中拯救出来”(玛一21),并且为他们打开了永远得救的道路”(1)。圣若翰洗者藉认同耶稣是“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若一29),确认他的使命。先驱若翰在他所做的和所讲的一切中,热切而坚决地要求人们悔改和皈依,其标记是在约旦河中的施洗。耶稣自己也领受了这种悔改的礼节(参玛三13-17),不是因为祂犯过罪,而是因为祂让自己与罪人们并列,祂已是‘除免世罪的天主羔羊’(若一29),并提前了祂那残酷的死亡的‘洗礼’”(2)。因此,救恩尤其是自与天主中断友情的罪恶中得救,从人陷于恶魔的诱惑,且失去天主子女自由的奴役中(参罗八21)解救出来。

基督把宣报天主的国和宣讲悔改的福音的使命,托付给了宗徒们(参谷十六15;玛十八18-20)。在祂复活的那天晚上,当宗徒的使命要开始时,耶稣藉圣神的德能,给予宗徒们权力,使痛悔的罪人与天主及教会和好:“你们领受圣神吧!你们赦免谁的罪,就给谁赦免;你们存留谁的,就给谁存留”(若廿22-23)(3)。

历史中在教会持久的习惯上,在圣洗和忏悔圣事中所执行的“和好职务”(格后五18),一直被视为司铎职中,主要而最受重视的为服从耶稣的命令而做的牧灵工作。历代忏悔圣事的举行,曾以不同方式而发展,但一直保持相同的基本架构:它不但需要圣职人的行动--只有主教或司铎,以基督之名判断、赦免、照护和治愈--,也需要忏悔者的行动:痛悔、告明和补赎。

我在《新千年的开始》牧函中写道:“我也要求重新鼓起牧灵勇,在每天对基督徒团体的教导中,能具说服力且有效地推动和好圣事。各位当还记得,一九八四年我在世界文教会议后的《和好与忏悔》宗座劝谕中就谈到这个主题,该劝谕综合了世界主教会议中有关此工赵的反省结果。我的请求就是尽一切努力来面对现代文化中很明显的‘罪恶感’的危机。但我更坚持要再度度发现基督慈惠的奥秘(mysterium pietatis),天主在他内显示给我们祂的同情心,以及让我们完全与祂和好。我们应透过忏悔圣事重新发现基督的面容,对信友来说,这是‘在领洗之后,获得宽恕及重罪之赦的正常管道’。世界主教会议谈及这个问题时,大家都看到了和好圣事的危机,尤其是在世界上的某些地方。从那时起,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引起危机的原因并没有消失。但是在大禧年,我们特别注意忏海圣事,因此给了我们一个令人振奋的讯息,我们不应忽视,就是:如果许多信友,其中很多是年轻人,已从这个圣事获得好处,那么牧者或许应该有更大的信心、创意和恒心,来介绍这圣事,并引导人们重视这圣事。亲爱的圣职弟兄,我们不应屈服于眼前发生的危机!天主所赐的恩赐,是来自洞悉人心的那一位,他也是历史的主宰,而圣事就是他所赐与的最宝贵的恩宠。”(4)

我曾想用以上这些话,现在也再次以这些话,鼓励我的主教弟兄们,并且诚挚地向他们──并经由他们向所有司铎们,负责努力复兴和好圣事。

这需要道地的爱心和真正的牧灵正义(5),而且我们应该记得,当信友们内心有适当适当的意愿时,他们本人有权利领受圣事的恩宠。

为使此圣事的施行人能知道悔罪者的意愿,为了给予或暂不给予赦免并加以适当的补赎,信们友必须意识到他们所犯的罪,为这些罪痛悔,并且决心不再犯罪(6),而且应该告明他们的罪。对于此点,特利腾公议会宣称“由于神律,必须告明每一个死罪”(7)。教会一直把圣事中的司铎所要做的判断,和悔罪者需要数说他们的罪之间的关系,视为是主要的(8),除非是不可能。因为由于神律,完整告明重罪是此圣事的组成部份,不可由牧人随意处理(如宽免、诠释、地方风俗等)。在有关的纪律条文中,教会主管当局只指出一些标准,用来分辨某些情况,是否真的无法告明个人的罪,或是其不可能仅是假象,或是可以克服的。

目前为了照顾人灵,并回答许多主教弟兄们的要求,我以为有必要重申些现行的教会关于举行忏悔圣事的一些法规,并澄清这些法规的某些层面,为了能更妥善地施行此圣事。整个主教团对此有责任,并以共融的精神来做(9)。目的是要使主耶稣在活后所交给教会的恩典(参若二十19-23),举行得更正确而更有成果。尤其有必要的是,在某些地方开始有放弃个别告明、并错误地诉诸于“概括的”或“集体的”赦罪的趋向。在这种情形下,概括赦罪不再视为是例外情况下用作非常的办法。由于随意扩展“严重需要”(10)所要求的条件,这种做法,减少了对此圣事的神律结构的忠实,特别是对个别告明的将要,结果严重伤害到信友的灵修生活及教会的神圣。

为此,我与信理部、圣礼暨圣事部,以及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商议,并聆听负责教廷部会的枢机弟兄们的看法,同时重申“天主教教理”(11)一书中有关忏悔及和好圣事的天主教教义后,意识到牧人的责任及深觉有必要对此圣事和它的持久效果,我颁布以下的法令:

1.教会教长应提醒忏悔圣事的圣职人,普世教会法,依天主教教义,对此圣事所制定的法规:

(a)“明知自己有重罪的信徒,要与天主及教会和好,唯一正常的方法,是个别的和完整的告明以及赦罪;只有身体的或心理的不可能,才免除一这项告明,在此情形下,可以其他办法获得和好”(12)。

(b)因此,“凡按职务负有照顾人灵的所有圣职人员,有责任听所属信徒合理要求的告解,并在信徒方便的日子及时刻,使他们有机会去告解”(13)。

(c)此外,所有有权施行忏悔圣事的司铎,只要信徒合理地要求,时常表示诚心准备聆听他们的告解(14)。愿意欢迎受伤的羊,甚至出去找他们回归羊栈,假如由于晋铎而该反映善牧图像的人,缺乏这种牧人的感觉,是可悲的。

2.教区教长及堂区主任司铎,圣堂及朝圣地的主任司铎,应该定期调查是否确实提供信徒告罪的最大可能性。特别敦劝在敬礼的地方,在预告的时刻,可以看到听告解司铎在场,而这些时刻要适合忏悔者的真实情况,特别在弥撒之前可以告解。为了信徒的需要,假如有别的司铎在场,也可在弥撒中听告解(15)。

3.既然“信徒有责任在仔细的省察后,应该告明在领洗后所犯的,未在个别告解中告明过的,也未经教会权力直接赦免过的一切重罪”(16),任何把告解局限于概括告罪,或是只告一个或两个以为较重要的罪的做法,是该受谴责的。由于所有信徒都被召成圣,敦劝他们也要告小罪(17)。

4.根据以上规则,并在这些规的框架内,教会法第九六一条所指,没有先告明而赦免一群忏悔者,必须正确了解和施行。这种赦罪实在是“例外”(18),并且“不得普遍给予”,除非:

(1)“死亡的危险迫在眉睫”,而且司铎或司铎们没有时间聆听单独忏悔者的告解;

(2)“有严重的需要时”,就是忏悔者人数罪多,而无足够多的听告解司铎,在适当的时间内照常规听每个人的告解,致使忏悔者非因自己的过失,而被迫长时期得不到圣事的恩宠,或不能领圣体时;然而,仅仅由于忏悔者众多,不能找到许多听告解司铎,一如大庆日或朝圣时可能发生的情形,则不得视为有足够的需要”(19)。

关于“严重需要”的个案,作以下的说明:

(a)是指客观例外的情况,如在传教区或是在孤立的教友团体中可能发生的,那里司铎一年只能去一次或几次而已,或是战争或气候或是其他因素,阻碍他们。

(b)法典所指决定严重需要的两个条件是不可分开的。因此,绝对不只是由于听告解司铎人数不足,个人是否能“依常规”及“在适当的时间内”告解的问题,而应该结合忏悔者不然要被迫长时间得不到圣事的恩宠的事实,而且不是由于他自己的过失。因此。应该考虑忏悔者的一般情况,及教区对方便信徒告解的牧灵措施及可能性。

(c)第一个条件,即无法“依常规”“在适当时间”听告解,仅仅指为了有效而适当举行圣事的合理时问。这里不是说较长时间的牧灵交谈,这可留给更适合的环境做去。合理而适当听告解的时间,要视听告解司铎或司铎们,以及忏悔者本人的实际可能性。

(d)第二个条件要求有智慧的判断,使忏悔者将长时期被迫缺少圣事恩宠,真正成为法典九六0条所述的真正的不可能,推定没有死亡的立即危险。假如扭曲身体的或心理的不可能的意思,则判断是不明智的,例如以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是失去圣事恩宠的“长时期”。

(e)我们无法接受那设计或制造“严重需要”假象的情形,由于无法履行上述的规则(20)不依常规施行圣事,或是因为忏悔者较喜欢概括赦罪,视之为一般的选择,并与礼仪经本中所有的两种正常方式相等同。

(f)由于大庆节或朝圣,或因为观光或是因为今日人们的移动性大而集合的忏悔者人数众多,本身并不构成足够的需要。

5.断定是否有法典九六一条一项二款所要求的条件,不是听告解司铎的事,而是“教区主教断定,他依与主教团其他成员所同意的标准,断定那整个案符合需要”(21)。这些牧灵的标准,应该在他们自己的地区,具体表现出完全忠于教会普通法中所有的基本标准,而这些标准是根据天主建立的忏悔圣事本身所引申的要求。

6.世界主教团之间,对教会生活如此主要的事的和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各个主教团,依照教会法典四五五条二项的规定,应愈早愈好把根据本一“自动谕”应用法典九六一条所发布的规则,寄送圣礼暨圣事部。这有助于教会主教们之间更大的共融,当他们勉励各地信徒,丰富地汲取从和好圣事不断流出的天主慈悲的泉源。

为了普世的共融,希望教区主教将他们教区内,是否有过“严灵需要”的个案,通知主教团。主教团要将有关在他们的地区的实在情况,以及后来所做的改变,报告给圣礼部。

7.有关忏悔者本人的准备,重申以下几点:

(a)“一个信徒想有效地与其他许多人一起领受圣事性的赦免,不但要先作适当的准备,还要定志在能单独告解时,把目前没有机会告的重罪都告明”(22)。

(b)尽可能,包括在立即有死亡危险时,应先劝信徒“每人要发痛悔”(23)。

(c)显然的,那经常生活在重罪状态下的忏悔者,同时他不想改变他的情况,无法有效地接受赦免。

8.“至少一年一次告明自己的重罪”(24)的义务还是存在,因此“凡以集体赦罪获得赦免重罪的人,一有机会,在领受另一次集体赦罪前,应尽快去单独告解,除非有正当的理由”(25)。

9.有关举行此圣事的地点及告解亭,必须注意:

(a)“行告解的正常地点,是教堂或经堂”(26),虽然众所周知,由于牧灵理由,可以在其他地点举行此圣事(27)。

(b)告解亭是依各主教团的规定办理,他们要确定告解亭是安置在“开放的地方”并有“固定的格子窗”,如此让听告解司铎和信徒可以自由应用(28)。

我决定在此“自动谕”的牧函中所规定的一切,有完全及恒久的效力,并即日起生效,任何相反的事均无法成立。在此牧函所制定的一切,依其本质,为可敬的东方天主教教会,附合他们法典的有关条文,同样有效。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

主历二00二年,在教宗职第二十四年,四月七日后复活第二主日

天主慈悲庆日发自罗马圣伯铎大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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