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页4行的“撒科利斯”是否即4页10行的“色佛黎”(Sepphoris)?若是的话,那就是一词二音译了。 39页注1称“禁欲主义”,后来在203页2行及221页注1又改称“斯多葛主义”(Stoicism),使不察者误认是两种不同的主义。 102页注3的2行称雇玛诺(Cumanus)为“王”是不对的,雇玛诺一如比拉多,是罗马皇帝派驻犹太的最高行政长官,应称“总督”或“省长”。又同注的3~4行的“鸠万卢”是谁?看来就是雇玛诺罢。笔者曾查阅过若瑟夫,发觉真是雇玛诺,那么为何同一人有两个完全不同的译名? 103页注6的2行称潭纳(Thamna)为“省”,实应称“市”。 177页6~7行谓耶稣传教时“常从一省转到另一省”。从上下文中,我们不难看出特别是指从葛法翁到贝特赛达,前者属安提帕管理,后者属斐理伯管理,它们是特别行政区(见该书前面的地图),而不是“省”。耶稣传教时,大部分时间留在加里肋亚,间中有到腓尼基、十城区、撒玛黎雅、犹太等地去。但除了撒玛黎雅和犹太于公元六年被立为直属罗马皇帝的“犹太省”外,其余都没有“省”的地位。综言之,把上文译成“常从一区转到另一区”更为恰当。 198页注7的2行称“在亚历山大里亚女王撒罗默时代”,译者把外文的Alexandria与Alexandra两词混淆了,前者是埃及著名的海港(见237页14行),后者是女人名。依译者之意或译文给人的感觉是:当撒罗默为亚历山大里亚城的女王时。其实英文应是In the time of Queen Alexandra Salome中译是:在亚历山大·撒罗默女王时代。 221页注4之1行的玛12:28~34应改谷12:28~34;又同注之4行的Memorabilia IV, 8, II应是IV, 8, 11。 225页15行译criterion of originality为“根源准则”,更好把它译为“创新性准则”。 241页注11有这么一句:“斐洛在他的书……批评犹太人从象征的角度解释法律。实际上,我们知道斐洛(Philo)正长于用象征法解经。假如犹太人真的从象征的角度解释法律,一定不会遭受到他的批评。这句原文的意义可以断定是:“斐洛在他的书…从象征的角度批评犹太人对法律的解释。”他批评他们,正因为他们用的解释方法跟他的不相同。 288页最后一行有“圣殿和会堂”。这里译者把temple一词误解了。Temple在耶路撒是指圣殿,但在凯撒勒雅是没有圣殿的,只可指“凯撒的庙”(见260页15行),所以上句应该是“庙和会堂”。 295页18行的31~41年应改37~4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