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女孩被车碾倒18个路人视而不见”追踪
面对社会上出现老人跌倒没有人敢扶、见死不救等热点事件,有专家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这两项新罪名。
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引发新一轮争论。对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受访专家意见不一,有赞成通过立法进行惩罚,也有人对“立法规范”持谨慎态度。
广州律师推动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前天透露,准备联合广州同行推动“见死不救”立法。
朱永平认为,见死不救应定义为一种轻刑犯罪,而我国的《治安处罚法》正是针对轻刑犯罪的一部法律。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以及治安拘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娜对此表示反对。黄娜认为,对见死不救追责针对的是有义务的人,如我国现行规定的是警察和医务人员有此义务。见死不救不一定构成犯罪,不应将道德层面的事上升到法律层面,“那对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一种限制”。
今年9月,深圳市法制办透露,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法制办正在调研起草,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等将是主要内容。
前天,广东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征求救济、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这些或许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
多个国家立法保护施救者
事实上,在美欧一些国家,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的规定。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多国确立了“好撒玛利亚人法则”,立法保护施救者。
“好撒玛利亚人”出自基督教文化,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类似我们常说的“活雷锋”.它源自《新约圣经》“路加福音”中耶稣基督讲的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有犹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过但都不闻不问,最后是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他不顾当时犹太人和撒玛利亚人隔阂很深、互不来往,善良地照顾受伤犹太人,还出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
“好撒玛利亚人法则”的具体条文在各国(各州)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的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目的是让好人做好事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依据这类法律规定,施救者在专业救护人员接手前,不得抛下伤病者自行离去,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比如,法国《刑法典》规定旁观者有救助处于险境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旁观者不能证明施救会伤害到自身或第三方,却不施救,最高可被判处5年监禁,并最多处罚金7.5万欧元。法国《民法典》还规定,见危不救者,要对由此带来的后果进行赔偿。
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德国法律也有类似的施救者免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