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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礼典-摘自《婚姻礼典》(1988年修订版)

时间:2009-12-19  来源:  作者: 点击:

Revised: 15-3-2007

婚姻礼典

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1969年)

导言

 

(台湾地区主教团礼仪委员会译,摘自《婚姻礼典》(修订版),1988年,1-5页)

 

婚姻圣事的尊严与重要

 

1.       信友夫妇,借着婚姻圣事,象征并参与基督和教会之间的结合及笃爱的奥迹1:因此,他们无论在共度夫妇生活上,或在生育教养子女上,彼此互助互勉,止于至善;他们在天主子民中,也有其应有的地位和特殊的恩宠2

 

2.       夫妇以双方同意的婚约,即以不可反悔的盟誓,自由地互相授受身心,而建立婚姻。男女二人的密切结合、儿女的幸福,都要求夫妇间完全的忠信,和不可分离的一体性。主基督为了清楚地指示,并使人容易信守夫妇间不可解除的婚约,依照自己与教会那种不可分离的结合模式,将人类的婚姻提升到圣事的地位3

 

3.       信友夫妇,由天主的爱泉汲取专一的爱情,加意培育其婚姻,使这兼有天人成份相结合的夫妇,无论在顺境或逆境中,常能在精神和肉体上保持忠贞,信守盟誓4

 

4.       婚姻制度与夫妇的爱,本质上都是以生育教养子女为目标,并以有子女引为已荣;诚然,子女是婚姻最卓越的赐与,为父母也大有裨益。所以教友夫妇在不轻视婚姻的其它宗旨下,毅然准备和造主及救主的圣爱合作,救主正是藉他们来扩展、充实自己的家庭5

 

5.       牧灵人员在给准备结婚者讲解教理时,或在举行婚礼弥撒讲道时,应顾及上述教理,同时须与圣经有关章节配合6

 

    应乘机为准备结婚者,重温这些基本教理,并讲解有关婚姻和家庭的道理,以及婚姻圣事的意义和礼仪、经文、圣经选读等,使新郎新娘能自知地、有效地领受婚姻圣事。

 

6.       举行婚礼时(通常应在弥撒中),应将婚姻的要点予以阐明:特别在圣道礼仪中,应说明信友婚姻在救恩史上的重要性;夫妇在从事自身和子女圣化上的责任和义务;证婚司铎所征询、和所接受结婚者双方承诺的重要;又应说明司铎呼求天主降福婚约时,为新娘所念的经文;并要说明新婚夫妇和参与婚礼者所领的圣体,借着圣体培育他们的爱德,并使大家得以升华、与主互通、也彼此共融7

7.       司铎应特别培植保养结婚者的信德,因为婚姻圣事不仅假定已有信德,而且特别要求信德8

 

结婚仪式的选择

 

8.       如果是天主教徒与已受洗的非天主教徒结婚,应选用“弥撒外举行的婚礼”(本书39-54号)。如认为合适,在有教区当局的同意下,也可选用“弥撒中举行的婚礼”(19-38号),但非天主教徒的一方,原则上不得领圣体。

 

    如果是天主教徒与未受洗者结婚,则当用“教友与教外人的婚礼”(55-66号)。

 

9.       司铎既是向所有人宣布福音的使者,因此对于参与婚礼或聆听福音者,无论其为非天主教徒,或是从来不参加弥撒、甚至几乎失去信德的天主教徒,都应予以特别关怀。

 

10.     举行婚礼时,除了按礼规对政府首长应有的荣誉以外,任何私人不得在典礼或仪式上,因阶级不同而享有特殊的待遇9

 

11.     如果是在弥撒中举行婚礼,司铎应着(白色)祭服举行“婚礼弥撒”。如遇主日或大节日,则举行主日或节日的弥撒,但仍诵念(天主经后)向新郎新娘的祝祷经;亦可举行弥撒结束时的特别降福礼。

 

    为婚礼编选的圣道礼仪,在讲解婚姻圣事及夫妻责任上,具有很大的效益,因此在“婚礼弥撒”不能举行时,可从为婚礼编选的圣经(见67-105号)中选读一篇;(但下列庆节除外:逾越节三日庆典、圣诞节、主显节、耶稣升天节、圣体圣血节、或其它法定的庆节。)此外,若在圣诞期和常年期主日,无堂区信友团体参与的弥撒中举行婚礼,则可完全依照“婚礼弥撒”举行。

 

    如果在将临期、四旬期、或其它有忏悔意义的时期举行婚礼,本堂司铎应提示新婚夫妇,注意这些礼仪时期的特殊性质。

 

专用礼书的编订

 

12.     除下面第十七条所提特权外,又依照礼仪宪章第六十三条二项,及七十七条的原则,在罗马礼区应配合各地的风俗和需要,编订个别的礼书,此礼书须由宗座核准。

 

    为适应各地风俗,应注意下列事项:

13.     罗马礼书中的礼节经文,可加以变通,必要时也可加以补充(如双方承诺前的问句,和承诺本身的语词)。

 

    凡罗马礼书提供多式礼节或经文、可任意选择时,“专用礼书”中也可增加其它同类的礼节或经文。

 

14.     在婚礼本身的进行中,部分规程也可加以变通,如认为更合适,也可省去承诺前的问句;但证婚司铎必须依法征询,并接受结婚者双方的承诺。

 

15.     新郎新娘互授戒指以后,也可依照当地风俗,给新娘加冠,或蒙上头纱。

 

          如果新郎新娘互相握手,或互相交换戒指的礼节,不合某些地区民众的习惯,则主教团可规定取消,或以他种礼节取代之。

 

16.     如果一个民族在接受福音以前,己有其习用的结婚仪式,只要是良好的,不妨碍婚姻的不可分离性,又不含任何迷信和错误成份,都应惠予衡量,尽可能加以保留,并且在符合真正礼仪精神的条件下,可在礼仪中采用之10

 

制订专用礼仪的权力

 

17.     每一个主教团,都有权制订适合当地民俗的专用结婚仪式;制订后应请求宗座批准:但此仪式中依法必须由证婚司铎征询并接受结婚者双方的承诺11,并给与婚姻的祝福12

 

18.     有些民族的习尚,是在家中举行婚礼,且须连续庆祝数天;对这种婚礼,应尽力使之配合基督精神和教会礼仪。在上述情形下,主教团可根据牧灵需要,规定婚姻圣事的礼仪也可在家中举行。


附注

(1)        5:32

(2)        格前7:7;《教会宪章》11

(3)        《教会在现世牧职宪章》48

(4)        同上:4849

(5)        同上:4850

(6)        《礼仪宪章》52

(7)        《教友传教法令》3条;《教会宪章》12

(8)        《礼仪宪章》59

(9)        同上:32

(10)     同上:37

(11)     同上:77

(12)     同上: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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