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关于人的权利和价值,在现代所讨论的问题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曾郑重地再次肯定人类尊严的崇高,以及每个人特有的生存权利。为此,大公会议谴责危害生命的罪行,“例如各种杀人罪、屠城灭种、堕胎、安乐死或恶意自杀” (牧职宪章27)
近来教廷信理部会提醒所有教友,有关教会对蓄意堕胎的训导。而信理部认为现在该是发布教会对安乐死训导的时候了。
近代几位教宗曾就安乐死的问题说明教会的原则,这些原则至今仍深具意义。但近几年来,由于医学进步,安乐死的问题也现出新的面貌,因此必须从伦理学的观点进一步说明教会的看法。
现代社会中,连人类生命的基本价值都经常受到怀疑,文化的改变更影响人们对受苦和死亡的看法。此外,由于医学界医疗能力增加,并能在特殊情况下延长生命,因此有时会引起道德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年迈高龄和死亡的意义,感受到相当大的忧虑。他们也开始问是否有权利为自己或别人争取“安乐的死”,这种安乐死可以减少痛苦,并且在他们看来似乎更合乎人性尊严。
有几个主教团向信理部提出了这项问题。信理部与专家们对安乐死各方面的看法交换意见后,愿意藉此声明答复主教们的问题,以帮助他们给予所属的教友们正确的训导,同时提供反省的要点,以便向政府当局反映这个严重的问题。
在本档中所提到的看法,首先关系到那些信仰基督和期望于祂的人,基督借着衪的生命、死亡和复活,给予基督徒的存在,尤其是死亡,一种崭新的意义。正如圣保禄所说:“我们或者生,是为主而生,或者死,是为主而死”(罗十四8)。
至于那些信仰其他宗教的人,如果也相信上主是造物者、供给者及生命的主宰,那么他们之中有许多人与我们一样同意,这个信仰赋予每一个人崇高的尊严,并保证尊重每一个人。
希望这份声明能得到许多友善人士的赞同,虽然他们在哲理思想或意识型态上和我们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他们也非常注意人的权利。事实上,近几年来许多国际性会议宣言中,经常公布这些权利;既然这是关系到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因此不能根据政治多元化或宗教自由的理由,否定这些权利的普遍性价值。
一、人类生命的价值
人类生命是一切财富的基础,它也是每一个人类行动和整个社会的必然源泉与条件。许多人视生命为神圣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它,但有信仰的人,更视生命为天主爱的赐予,要我们妥为保管并使结出果实。因此得到下列的观点:
1. 任何人若企图夺取无辜者的生命,就是抗拒天主对那人的爱,违反人的基本权利,触犯了非常严重的罪行。
2. 每个人都有责任依照天主的计划,度他的生活。生命就像财富一样交托给每一个人,必须在这世界上结出果实,但只有在永生中,这生命才能达到圆满。
3. 故意导致一个人自己的死亡,与杀人是同样的错误;有这样行为的人,就是排斥天主的最高主权和爱的计划。此外,自杀常是拒绝爱自己,否定生活的本能,逃避对邻人、各种团体或是整个社会应尽的正义和爱德的责任!虽然一般承认,在自杀时有许多心理的因素,能减少其责任,甚至完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若是为了崇高的理想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与自杀是完全不同的,例如为了天主的光荣,灵魂的得救或对弟兄们的服务,而甘冒生命危险,甚至献出生命(若十五13)。
二、安乐死
为了适当地讨论安乐死的问题,首先需要对所用的辞汇下一个定义。
依语源学说,古代 "euthanasia" 一字,是表示没有剧烈的痛苦安然地逝去。但现在人们已不再想到这个字的原始意义,而是指使用某种药物,减轻病痛或临终前的痛苦,有些时候有提早退出生命的危险。最后,“安乐死”这字有“慈悲杀人”的特别意思,目的是退出极端的痛苦,或是使不正常的婴儿、精神病患或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不再廷续可能会拖上好几年的可怜生命,而带给家人或社会沉重的负担。
因此必须清楚地指出,本档中所用字句的意义。
所谓安乐死,是指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为或有所不为,这些作为或不为的本身都会导致死亡,或因有意图运行而导致死亡。因此安乐死的发生是在于意向和所运用的方法。
必须再一次坚定地声明,不准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杀害无辜,无论他是胚胎或胎儿、是婴儿或成人、是老人或患不治之症而受苦的人、或是将死之人。此外,任何人不得要求毁灭生命的行为。无论是为自己或是交给他照顾的人;同样,任何人不得明确答应或默许此事,任何权力也不能合法地规劝或允许这种行为。因为这是违反天律,冒犯人性尊严,是反生命的罪行,也是对人性的打击。
病人因为长期受到难以忍受的痛苦,有人会为了纯个人的理由或其他原因,以为可以合法的为自己或为别人请求退出生命。虽然在这种情形下,个人的罪过可减轻,甚或完全无罪,可是良心所做的错误判断,即便是出于善意,也不能改变谋杀行为的本质,此行为本身就该受到责斥。当然重病的人有时会要求退出自己的生命,但我们不能以为那就表示他真的希望安乐死;事实上,这常是一种渴望获得爱和帮助的哀求。病人除了接受医疗外,还需要爱,需要在他周围的人,父母及子女、医生及护士,给他本性和超性的温暖。这不但是病人的需要,也是他应得的。
三、基督徒受苦的意义及使用止痛剂
死亡不一定是在受到无法忍受的痛苦之下,才悲惨的来临,我们也不要只想那些特殊的个案。许多的事实证明,大自然本身帮助我们在死的时刻易于忍受分别的痛苦,这种死别为一个完全健康的人可能无法忍受。因此,久卧病榻、年迈、或孤独无人照顾的境况,能给予人心理的准备,使他容易接受死亡。
然而事实显示,在死亡前或死亡之时,常有长久而又剧烈的痛苦,自然会引起人们对死亡生成身心上极度的悲痛。
肉体的痛苦是人生的一部份;从生物学的观点看,痛苦是一种警告,自有它的功用;可是,因为痛苦影向人的心理,常超过生理本身的用途,它能变得十分剧烈,以致人愿意不惜任何代价来消除它。
根据基督的教义,痛苦,尤其是生命最后一刻所受的痛苦,在天主的救赎计划中,有其特殊地位;它是分担基督的苦难,是与基督为服从天父旨意而奉献救赎之祭相结合。因此不必奇怪,有些基督徒宁愿适度的使用止痛剂,使自己至少能接受部份痛苦,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参与基督被钉十字架的苦难 (参阅:玛廿七34)。然而若是故意逞强,也是不明智的事。相反的,依人道和基督徒的看法,建议多数的病患该用能减轻或抑制痛苦的药物,即使这样会引起半昏迷或神志不清等副作用。为那些无法表达自己的病人,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他们愿意使用止痛剂,而依照医生的指示给他们服用。
不过,渐进使用止痛剂仍有困难,因为服用止痛剂一旦成了习惯,必须增加份量才能维持功效。有关这一点,教宗比约十二世曾答复一群医生提出的问题:“宗教和道德上是否允许医生和病人使用麻醉剂等药物,以抑制疼痛和丧失知觉︵即使是在临死之时,且能预见使用麻醉剂会缩短生命?”教宗当时的声明,至今仍深具意义。教宗说:“假如没有其他方法,而且在这种情形下,并不阻碍病人覆行其宗教上和伦理上的本份时,可以使用麻醉剂来止痛。”当然,这并不是寻求死亡,即使有此危险,然其意向只是为有效地减轻痛苦,而使用医学上可用的止痛药。
但是,会引起病人丧失知觉的止痛药物,需要特别注意。因为一个人不但必须满全伦理责任及家庭义务,也需要在神志完全清醒的情况下,准备自己迎接基督。因此,教宗比约十二世警告说:“没有重大的原因而剥夺临终者的知觉,是不对的行为。”
四、适当运用各种医疗方法
今日非常重要的是,在死亡的时刻,为维护人性的尊严和基督徒对生命的观念,该避免科技的滥用。有些人谈到“死的权利”,这并不表示人有权利任由自己的高兴或别人的唆使而退出自己的生命,而是说人有权利保持人性的及基督徒的尊严,平安地死亡。从这观点看,治疗方法的运用有时会生成问题。
由无数病例中,错综复杂的情况会使人对道德原则的应用发生怀疑。总之,最好由病人或有资格替病人发言者的良知,或医生们根据道德规律和病人的各种情况来做决定。
每一个人有责任亲自或请求别人维护自己的健康。负责照顾病人者,应悉心照料,并给予病人必要的或有效的治疗。
然而,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采取所有可能的治疗方法呢?
过去伦理学家表示,任何人没有责任要用“特殊的”方法。这种说法仍是好的原则,但在今日,也许不够清楚,因为这种说法不太具体,且如今医疗方法急速的在进步。为此,有些人喜欢说“相称的”和“不相称的”方法。无论如何,我们先研究要采用的治疗方法,其复杂性或冒险的程度、费用和使用此方法的可能性,再与预期的结果做比较,并斟酌病人的体力及精神状况,来做正确的判断。
为了帮助我们应用这些一般性的原则,可加上以下几点说明:
1 假如没有其他有效的医疗法,在病人的同意下,可以采用最新式的医术,即
使这些方法尚在试验阶段,并且有相当的危险。接受这种治疗的病人,可显
示出为人类服务的慷慨精神。
2 如果医疗结果未达预期的效果,在病人同意下,可中断此种方法。但在做决
定时,必须尊重病人及其家属的合理愿望,并且询问对此有专长的医生们的
意见。医生们特别要判断,在仪器和人力的投资上,是否和预期的结果不相
称;他们也要判断这些医疗技术,是否增加病人的压力或痛苦而与得到的益
处不相称。
3 只用医学上能提供的普通方法来治疗也是可以的。因此不得强迫别人采用已
经使用但有危险或负搪过重的医疗法。拒绝这种方法并不等于自杀,相反的,
应被视为接受人类的病痛,或愿意避免使用与预期结果不相称的医疗,或是
不愿加给家人或社会额外的负担。
4 即使用了各种方法仍无法避免死亡,那么可依据良心,拒绝采用希望极小而
又麻烦的方法来延长生命,只需照样给病人正常的照顾。在这样的情形下,
医生若救不了病人,也毋需自责。
结语
按照造物主的计划服务人类,本声明的内容便是基于这种深切的愿望。生命是天主的恩赐,而死亡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必须在不急速促成死亡的情形下,能以完全负责的态度和尊严来接受它。的确,死亡是我们尘世生命的退出,但同时也开启了永恒生命之门。因此众人都应该依照人性的价值预备这时刻,而基督徒更应在信德的光照下,准备自己接受此事。
至于那些从事医护工作的人,应尽一切力量来医治病人及临终的人;但同时也应记住,更重要的是给予病人无尽的仁慈和真诚的爱心。使病人得到安慰。这样的服务就是为主基督服务,因衪曾说过:“凡你们对我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个所做的,就是对我做的。”(玛廿五40)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接见信理部长时,批准此声明,并饬令公布。
一九八零年五月五日 发自罗马信理部
准印者:贾彦文总主教 发行者:梅冬祺神父
出版者: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社会发展委员会 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二号九三三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