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档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件、信访、保卫和接待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报账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调查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草拟我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办法;编辑民族宗教刊物;组织民族志、宗教志编纂工作;协调搞好全省民族宗教干部和宗教职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办本委涉外交往事宜;办理各地、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以及宗教界上层人士的安排使用工作。
(二)民族一处
承办全省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方面的工作;参与民族工作理论和民族工作中有关政策、法规的综合研究;参与研究拟定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参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规、政策的起草及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调解民族纠纷,管理民族识别及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工作;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
(三)民族二处
配合制定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扶贫开发工作;为城镇少数民族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指导;支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导民族聚居地方和企业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依法监督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承办全省少 数民族经济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特需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四)宗教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宗教事务依法实施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调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参与研究拟定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进行宣传教育;帮助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审核、审批有关宗教方面的事项;帮助做好有关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活动;及时掌握省内外宗教动态,依法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宗教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宗教事务依法实施管理,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非法、违法宗教活动;调查研究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参与研究拟定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并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天主教、基督教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参与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审核、审批有关宗教方面的事项;承办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帮助做好有关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活动;及时掌握省内外宗教动态;依法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不含专职委员),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