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中国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事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的民主办教原则,结合“梵二”会议精神、教会传统与时代需要,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常委、秘书长是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名誉主席、教区长、男女修院院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教务委员会负责人和神父、修女、教友代表列席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王作职能是商讨、决定中国天主教会有关重大事宜。主要包括: 1、研究制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以下简称“一会一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一会一团”年度工作报告。 2、研究制定中国天主教全国性的规章制度,对需经爱国会常务委员会、主教团或中国天主教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审议各教区选圣主教和教区调整的有关事宜。 4、研究制定有关神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和程序。 5、组织研讨有关重大神学、礼仪伺题。 6、组织安排重大圣事活动。 7、组织安排重大外事活动,统一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对全国各大修院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8、负责召开全国性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协商决定代表会议的代表、委员名额和分配方案。 9、研究决定有关全国天主教神哲学院的重大事宜,包括招生计划、下设机构和人事安排;对地方天主教神哲学院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办学方针、贯彻正确的办学宗旨等方面进行工作指导。 10、研究决定“一会一团”内设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有关负责人的人事安排。 11、研究决定重大的建设项目。 12、研究决定重大的资金使用。 13、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的名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14、在全国天主教会内,对参与重大社会公益服务事业提出倡议。 15、其他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席和半数以上组成人员认为有必要召开联席会议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主持召开。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土席主持。 第六条 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报国务院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有遵守和执行的义务。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教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经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委会及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