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 4060310【时效性】 有效【单位代码】 50414, 50105【颁布单位】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公安部【颁布时间】 19881018【实施时间】 19881018【内容分类】 社会管理秩序【文号】 88宗发字第385号【标题】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公安部关于制止和处理利用基督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处)、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处)、公安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重申和贯彻执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基督教的活动在多数地区基本上是正常的。但是,由于海外宗教中敌对势力对我境内进行渗透和国内某些不法分子的活动,以致近年来在一些地区以基督教名义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有所增加。这些活动,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妨碍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抵制海外宗教中敌对势力的渗透,现作如下规定:
一、不允许任何人以基督教的名义进行诈骗钱财、奸污妇女、赶鬼治病摧残人身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教义,煽动和组织所谓“升天”,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基督教的经典、书刊,由基督教团体按国家出版法规的规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印刷、出版和发行。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编印、经售、散发基督教的经典、书刊和宣传品。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收听、录制转播海外“福音”广播,不得转运、散发非法入境的宗教数刊、宗教宣传品。 四、未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基督教神学院(校、班),进行培训传道人员的活动。 五、任何人不得接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指令、津贴和活动经费,在国内进行秘密串连、创建非法组织和发展成员的活动。 六、未经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举行宗教集会活动、进行宗教宣传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活动,一经发现,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应干预制止。对有关当事人要进行法制、政策教育,责令其检讨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对非法印刷、销售、散发基督教书刊及宣传品的,按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止和处理利用基督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的工作,情况比较复杂,政策性强,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区分违法与合法、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采取教育为主,惩办为辅,打击少数,争取多数的方针。打击和处理的重点,是那些受海外宗教中敌对势力的指使,以“传福音”为名,煽动群众敌视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利用基督教进行诈骗钱财、奸污妇女、残害人命、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活动。要支持各地基督教爱国组织、爱国教牧人员管理好教务,他们在本省、市、县范围视察教务、探访信徒、履行教牧职务,属于正常的教务活动,应当给以方便;支持和帮助基督教爱国组织广泛联系信教群众,扩大团结面,并对他们进行爱国守法和坚持“三自”的教育,抵制海外宗教中敌对势力的渗透和其他非法违法活动。各地宗教、公安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靠和协助基层政权组织,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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