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信友的神益,特别为度献身生活者的神益,教宗方济各恩准,凡在“献身生活年”期间(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二○一六年二月 二日)满全下列甲项及乙项条件者,均可享到全大赦:
甲.基本条件:
妥当告解、善领圣体、按教宗的意向祈祷,并摆脱对任何罪恶的依恋。
乙.履行以下其中一项善工:
1. 在罗马
每次出席宗座献身生活会及使徒生活团部于“献身生活年”日历上所指定的国际大会或其他庆典,并用一段充份时间作默想反省,并以诵念天主经、信经,及向圣母祈求,作为总结。
2. 在香港教区
在“献身生活年”内,每次虔诚地前往巡回供奉“献主于圣殿”圣像画的修院或隐修院的小堂,在该处公念日课经,或至少逗留一段适当的时间作默想反省,并以诵念天主经、信经及祈求圣母,作为总结。(有关圣像画的巡回展相关地点及日期等资讯,见“教区献身生活年专责小组”FB专页:Year of Consecrated Life-H.K. 献身生活年—香港。)
3. 在二○一六年二月二日(献主节)参与由汤汉枢机主持的“献身生活年”闭幕感恩祭,并虔诚地领受他颁赐的“宗座遐福”(时间及地点另行公布)。
4. 基于患病或严重理由而未克参与上述庆典的度献身生活的会士或一般信友(例如住在隐修院的修女、长者和在医院或安老院当值的护理人员等),如真诚忏悔己罪和愿意尽快满全上述甲项三个条件,并虔诚地在“心神上”完成上述
乙.2项的善工,或与参加乙.3项庆典的信友保持心神上的合一,同时在修院或医院等地点诵念天主经及信经各一遍、为“献身生活年”的意向祈祷,并向天主奉献自己的痛苦辛劳,亦可获全大赦。
注:
(一)信友于“献身生活年”期间,每次践行各项指定善工时,都可享到全大赦,惟每日只可获得一项全大赦,并可用来裨益自己,或转让给炼灵。
(二)妥当告解,善领圣体及为教宗的意向祈祷这三个条件,可在履行规定的善工之前或 之后大约二十日内满全;然而,领圣体及为教宗的意向祈祷,较适宜于履行善工的当日满全。
(三)为获取数个全大赦,一次告解已足够,惟领圣体及为教宗意向祈祷的条件,必须在 每次获取全大赦时满全。
(四)为教宗的意向祈祷的条件,可以诵念天主经及圣母经各一遍满全,但诵念其他经文 亦可。
(五)按照有关大赦的规定,如某项为获得大赦须履行的祈祷或善工亦是献身生活会及使 徒生活会团的成员按会宪、会规或上司的命令应履行的本份,则有关人士履行该等本份时,亦可获得大赦。
特此公告
秘书长 李亮 司铎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