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咏集的第一首圣咏被不少学者认为是圣咏集的导论,就像咏一五0是圣咏集的结论一样。这在神学论集17期页三0四论圣咏集一文中已提及。今发现在Biblica季刊第五十二卷(一九七一)中有W. H. Brownlee的一篇文章,以咏一~二是一首国王加冕的礼仪中所唱的歌,如此确定了这两道圣咏的生活实况,也加深了我们对它们的了解。作者引很多理由予以证明,这里只能很简略地加以介绍。 首先这两首圣咏的文词是一致的,特别有四个说法在二者中都用过,而最清楚的便是咏一1及咏二12称某些人为“有福”,这是首尾呼应法,将两首圣咏连成一气,也说明二者原是一首诗歌。 另一个理由是思想的接近:咏一1言及恶人的计谋,咏二2说列国的相商,咏一2说义人爱好上主的法律,咏二7说国王传报上主的旨意;咏一说善人将顺遂、成功,而咏二说上主的“儿子”将得胜各邦国。如果咏一是一首智慧圣咏,咏二的结论也是智慧文学的(见咏二10~11)。咏一的智慧性质正合乎咏二所写国王的需要,因为如果朝廷里的人须受智慧的教诲,王子自然更该受这种教诲。事实上在达味最后的训言(撒下廿三1~7)及咏一之间,的确有不少相似的地方。最后咏一将智慧与上主的法律等量齐观,这正是申命纪的精神,申十七18~20要求国王抄一分法律书,带在身,天天阅读,学习敬畏上主。可见按咏一的理想行事的国王就是申命纪所要求的国王。 由以上的种种理由可以结论到:犹太经师的老传统--将咏一及咏二视为一首圣咏--有其道理。咏一虽然原是一首训诲诗,但却巧妙地与咏二合并起来,为犹大的最后一些国王加冕时使用。国王藉这合并的圣咏许下自己要遵守申命的法律。究竟是为那些国王使用过呢?大约是约阿哈次及约雅金两位国王。一来这两位国王是在申命纪法律生效后为王,另一方面,他们为王的时代是一个扰攘不安的时代,咏二正好予以适当皂描写:埃及在先,巴比在后,都在威胁着犹大王国的生存,“反抗上主,反抗衪的受傅者”。这两位国王是人民所要的,但遇到了外来的强大阻力,因此在他们加冕时,才有这种带火药气的圣咏。至于犹大的最后两位国王耶苛尼雅及漆德克雅已不可能用咏二,因为他们二人一为埃及所派,一为巴比伦所派,在这种情形下加礼绝不会再用咏二之类的战斗性诗歌。 另一个可能的生活实况是匝加利亚六9~14所记载的、须加诸则鲁巴贝耳(即耶叔亚所指)的加冕礼,这事应发生在公元前五二0年以后不久。这一生活实况不但与礼仪的进行及当时的历史环境相吻合(事实上加冕礼虽在暗中进行,但伋未逃过波斯人的秘密侦探。加冕后不久,则鲁巴贝耳便失踪了。见R. H. Pfeiffer, Introduction to the O. T. p.605),并且还解决了一个困难,那就是有些学者认为咏一中那种对法律的虔诚不可能出于放逐巴比伦以前,而应该是放逐以后的现象。将咏一~二视为则鲁巴贝耳加冕时所用的诗歌,则附合了这些学者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