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冈电台讯)圣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9月15日公布了教宗方济各的《调谐教会法典》(Concordia Codici)新手谕,对天主教拉丁礼《教会法典》的几条内容作了修改。这道手谕于5月31日签署,内容尤其涉及天主教拉丁礼和东方礼信徒法律上的关系,并对圣洗和婚姻事宜作出新规定。此处也针对领受圣秩圣事的不妥当情况作出正式答覆。
教宗指出,颁布这道手谕是基于牧灵工作的需要。近些年来人口大幅流动,数目众多的东方礼信徒来到拉丁礼地区。这种新情况引发了许多牧灵和法律上的问题,唯有藉助适当的法律途径才能予以解决。需要一提的是,东方礼的信徒无论到何处都必须遵行自己教会的礼仪(参阅:《东方教会法典》40条;《东方公教会法令》6号)。因此,教会有关当局有责任为他们提供相应的途径,使他们能履行上述义务(参阅:《东方教会法典》193条1项;《教会法典》383条1-2项)。
教宗强调,在拉丁礼信徒居多的西方地区需要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既要“保护东方礼少数信徒的法典”,也要“尊重多数拉丁礼信徒的传统法典”。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恰当的干预和冲突”,从而推动所有天主教会团体之间的有效合作。可见,在拉丁礼教会法典和东方教会法典之间取得新的“和谐”已势在必行,这不但能促进东方礼仪的发展,同时也帮助东方教会更有效地从事牧灵工作。
圣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经过细心、深入的研究工作后,归纳出需要调谐的一些法律问题,对《教会法典》的几条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关于洗礼,新条款重申《教会法典》第111条的内容,即属于拉丁礼教会的父母,其子女应接受洗礼成为拉丁礼教会成员;若父母一方为非拉丁礼信徒,在经过双方同意后,子女应在拉丁礼教会受洗;若双方未有共识,且父亲为东方礼教徒,则子女应归父亲所属的东方礼仪教会(第1条)。另一方面,新条款也增添了新内容,即在堂区的领洗登记册上必须注明受洗者曾属于哪一个东方礼教会(第3条)。
此外,依照新条款,若信徒在领洗后决定转入另一个东方礼教会,除了有特别的宽免外,当事人必须向教会有关当局正式表明他的决定(第2条)。上述改变也应在领洗登记册上予以注明(第3条)。
关于婚姻,新条款特别说明,无论双方为东方礼天主教徒,还是一方为拉丁礼天主教徒,另一方为东方礼天主教徒,或者一方为拉丁礼天主教徒,另一方为非天主教徒,在此情况下“唯有司铎”才能有效主持他们的婚姻(第6条)。
新条款在《教会法典》第1116条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即正权主教可以授予任何一位天主教司铎职权,主持尚未与天主教会达致圆满共融的东方教会基督徒的婚礼;如果新婚者自动提出请求,而且婚姻的合法性不存在阻碍,这位天主教司铎也可降福他们的婚姻(第10条)。
最后,圣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也对《教会法典》第1041条关于领受圣秩圣事的不妥当情况作出新规定,阐明当事人即使在领洗成为天主教徒之前曾有过当受谴责的行为,也不能领受执事、司铎或主教圣秩。这些行为包括:杀人、施行堕胎、严重自残或伤害别人,以及试图自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