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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建立和平、尊重少数

时间:2007-11-26  来源:  作者:若望保禄二世 点击:
(中国主教团秘书处译)
前言

  “自十九世纪以来,一种政治风尚扩散开来,并在全球各地取得据点,依照此政治风尚,同一祖系的人民渴望独立,建立他们自己的国家。然而,基于种种缘故,这希望不是都能实现,因为少数民族通常被包括在一个不同种族团体的国界内,并导致相当复杂的问题”(注1)。
  二十五年前,我可敬的前任教宗若望二十三世以此数语指出影响现代社会最敏感的问题之一。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一问题变成更为迫切,因为它关联到每一国家内的社会和国民生活的组织,同样关联到国际社会生活。基此理由,在选择世界和平日的特别题目时,我想提出少数民族问题作普遍的探讨是适宜的。因为我们大家都明白,亦如梵二大公会议认定的,“和平并不只是不作战,亦不只是敌对双方之间建立武力的平衡”(注2)。宁可说,和平是一种动力流程,必须考虑到许多可能有益或阻扰和平的环境和因素。
  现时由于各协约和调停,国际关系的缓和有所改进是明显的。各种协约和调停让我们盼望有对于流血冲突下的牺牲者人民作出协助的解决,少数民族问题尤应予重视。因此,它成为政治和宗教领袖们,和所有善意的男女,应多仔细探讨的事题。
 

  少数团体几乎存在于今日所有的社会中。这些团体的来源很多:有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民族、宗教信仰或历史经验,使得少数与大众不同。一些少数团体追溯到久远时日,另一些的起源较近。它们生活的境遇极不相同,以致不可能描绘出它们的完整影像。一方面,有些团体,即使极小型,能保存并确定它们自己的本质,及整合于它们所属的社会中。在某些状况中,这些少数团体在公共生活上甚至达到对多数的监督。另一方面,人们看到少数团体没有影响力,不能完全享有它们的权利,更好说发现它们自身处于苦难于悲伤的境况中。这样能导致它们默默地忍受,或骚动,甚至反抗。然而,被动或暴力,对建造真正和平的环境而言,均非适当途径。
  有些少数团体共有同一经验:隔离或排斥的经验。事实上,当一个团体可能谨慎地选择隔离以便保护自己的生活方式,通常少数会面临与社会其余大众隔离的障碍。在这样的关键里,少数团体倾向于变成自我封闭,而多数团体可能对这个少数团体之全体或其个别成员培养出拒绝的情绪。当此情况发生时,后者不再是处于有利地位来对建立一个基于接受合法差异的和平作出主动而创见的贡献。
壹、基本原则

  在一个由各种不同的人民团体组成的国家中,两个普遍原则绝不能废止,它们是一切社会组织的基本原理。
  第一原则是每一个人有不可剥夺的尊严,无视其种族、人种、文化或民族资源、或宗教信仰。个人生存不是只为他们自己设想,而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达到完满的认同。同样能适用于人民团体。它们当然有一个共同身份认同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以符合每一位成员的尊严。此一权利维持不变,即使这团体或其成员之一人发生违反共同福社的事例。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举证的伤害必须由合格权力加以理直,不涉及对他们所属的整个团体加以谴责,若是则有违正义。同时,少数团体的成员有义务以同样的敬重和人格尊严的意识对待他人。
  第二原则关系到人类的基本结合,人类从天主,造物主,取得本源,依圣经的说法,“天主由一个人造了全人类,使他们住在全地面上”(宗十七:26)。人类大家庭的团结要求整个人类超过人种、国族、文化和宗教的不同,形成一个在人民之间没有歧视并追求相互合作的社会。团结也要求人类大家庭的成员之间的差异应被用来增强团结,而不被利用为分裂的藉口。
  接受和维护多元性的责任不但属于国家和各团体本身。每个人,是人类大家庭的一员,应该了解和尊重人类多元化的价值,并将价值导向共同福社。开阔和希望更了解少数团体的文化遗产的心声,进而与少数团体接触,将有助于消除妨害良好社会关系的偏见态度。这种心意是渐进的,必须不断地加以培养,因为偏见态度会再出现,在新形态下出现。
  和平在人类大家庭内要求有建设性的发展,关于什么让我们辨别个人和人民的分界,什么构成我们的认同。再者,就一切社会团体方面而言,不论是否组成国家,和平要求准备妥当为和平世界的建设作出贡献。小社团和大社团均为相互权利和义务所约束,遵守权利义务有助和平的稳固。
贰、少数的权利与义务

  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一是全体国民在法律之前能享有相同的尊严和平等待遇。然而,一国家内少数可以认别团体的存在引发出它们的特殊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许多这些权利和义务在少数团体与国家的关系上必须加以确定。有时候,这些权利编制成法规,少数享有特别法的保护。但通常即使国家保证这种保护,少数也会遭到歧视和排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本身有保护和扶植少数团体之权利的责任,因为,和平与内在的安全能得以保证,唯有透过尊重凡国家有责任保护的那些人的权利。
 

  少数团体的首项权利是生存权。此权利能够在许多方式下被忽略,包括极端事例,如透过公开或间接的杀戮方式来否认生存权。生命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若继续或容忍针对危害属于少数团体的国民生命的行为时,就是侵犯赖以治理社会秩序的基本法律。
 

  生存权也会在更微妙的方式下被埋葬,有些人民,尤其那些被认定为本土的或原住的,经常与他们的土地保持一种特殊的关系,一种与其团体之认同不可分离的关系,他们有他们自己的种族、文化和宗教的传统。当这样的原住民被剥夺走他们的土地,他们就失去他们之生活方式的致命因素,自然地他们冒着一个民族消失的危机。
 

  另一个权利必须受到保护的,是少数保存和发展他们自己文化的权利。少数团体遭遇到文化消失的威胁不是没有听说过。有些地区,事实上,法律被制定来否认他们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有时候,人们被迫去变更他们的家庭和地方的名称。有些少数民族看到他们艺术和文学的表现被忽视,他们的庆节和庆典在公共生活中不占地位。所有这些能导致一个珍贵文化遗产的失落。与此权利紧密相关的,是与有共同文化和历史遗产但生活在另一国家的领土上的团体接触的权利。
 

  这里我只愿简略提及宗教自由的权利,因为这是去年世界和平日我的文告主题。这权利适用于所有宗教团体,亦适用于个人单独地和集体地,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表达。因此,宗教少数团体必须能够以合符他们自己的礼仪去敬拜。他们也必须有立场藉适合的教学计划提供宗教教育,并运用必要的方法达到此目的。再者,国家应该有效地保证和促进宗教自由的遵守,这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为大多数信奉一种宗教,旁边却有一个或数个另一信仰的少数团体存在。
  最后,宗教少数比须受到保证,有与他们自己国界内外的其他团体接触和交换的合法自由。

  现时,基本人权记载在许多国际的和国家的宣言中。这些法律上的工具虽然是重要,然而,它们仍然不是以克服根深蒂固的偏见和不信任态度,或消除能导致反对少数团体行为的思想方式。法律转变成行为是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进程,尤其是要磨灭偏见和不信任的态度。这并非说此进程无任何紧急性。不仅是国界,而且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尽一切可能来完成这个目标。虽然国家能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关心有助于彼此了解的文化创意和交流的推进,亦关心有助于训练年轻人尊重他人和抛弃一切偏见的教育方案,很多偏见乃源出于无知。父母亦有极大责任,因为孩童们从观察学到很多,并会采取他们父母对其他人民和团体的态度。毫无疑问的,一个建基于尊重他人的文化之发展对建设一个祥和社会是必要的。但是,不幸的,今日显然的事实看来,这种尊重的有效实行遭遇到了不少困难。
  就事论事,国家应该注意防止新形式的歧视,例如住屋和就业的权利。就这点而论,公共当局的政策通常可喜地得到补助,志愿团体的慷慨创意,宗教组织和善意人士,由帮助许许多多的兄弟姊妹找到工作和合适住宅,致力减低紧张并促进更大的社会正义。
 

  当少数团体提出主张,尤其有政治含意的主张,敏感的问题就会发生。一个团体有时可能寻求独立,或至少寻求更大的政治自治自主权。我愿意再度声明,在这样的敏感情况下,会谈和商议是走上和平的应走途径。相关党派彼此会面和交谈的意愿,为达到可能严重地阻碍和平的复杂问题的公平解决是不可或缺的条件。拒绝进入会谈可能为暴力打开方便之门。在某些冲突状况下,恐布份子团体不当地擅自以少数的名义占取绝对的发言权,剥夺自由而公开的选择团体本身代表和寻求一个没有威胁的解决办法的可能性。再者,这样的少数团体之成员,通常承受以他们之名不当地犯下的暴力行为。愿凡走上恐布主义的不人道途径者请听我一言:盲目的攻击,杀害无辜人民或实施洗血报复,均无助于少数所提出之主张的正直评价。他们声称为少数而行动,何其荒谬!(注3)
 
十一
  每一权利附带有相对的义务。少数团体之成员对他们生活的社会和国家亦有他们本身的义务:首先,一如所有国民,为共同福社而合作的义务。事实上,少数应该对祥和世界的建立提供他们本身的特殊贡献,一个祥和的世界反映出所有居民的丰富多元性。
  第二,少数团体有促进其每一成员的自由和尊严,和尊重每一位的决定的义务,即使某些人决定采纳属于多数的文化。
  在真正不义的情况下,也许是已经移居他国之团体的责任,要求尊重他们同源团体成员的合法权利,这些成员在他们的原住地方仍然受压迫和不能自我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极度谨慎和明智辨别,尤其当有困难得到有关牵连其中人民的生活改变状况的客观报导时。少数团体的所有成员,不论他们身在何处,应该在历史发展和现况事实的光照下有识地判断他们主张的正确性。不作如此判断将冒停留于过去被囚的危险而前途茫茫,毫无佳景。
肆、建立和平
十二
  从上述的探讨中,人们可窥出一个公正祥和社会的轮廓,为了此社会的实现,所有的人都有责任作尽力的贡献。建立这样的社会要求全心全意的承诺和投入,不仅要消除显然可见的歧视,而且也要消除使团体分裂的障碍。遵照正义的和好及尊重社会各阶层合法的愿望应是良规,总而言之,建立一个祥和社会的忍耐和努力在拥抱所有人的爱中,找到力量和成就。这样的爱能够在服务人类的丰富多元性的无数具体方式中被表达出来,而人类本是同源及同一命运。
  有关少数团体状况的加深认识,今日在各阶层可见到,就我们时代而言,为后代和少数团体本身的期望构成一个希望的讯号。的确,就某一意义来说,尊重少数应是社会和谐的试金石,是国家及其制度到达民意成熟的索引。在真正民主的社会里,保证少数参与政治生活是文明高度发展的标记,带给那些国家荣誉,凡其国民均受保证在真正自由的气氛中,分享国家生命与机遇。
十三
  最后,我愿意向在基督内我的兄弟姊妹们提出特别的请求。不论我们的本原所出,不管我们生活何处,我们大家都知道,藉信仰并在基督内,“我们大家在同一圣神内才得接近天父”,因为我们成为“天主家庭的成员”(弗二:18、19)。作为天主一家的成员,我们不能忍受分裂和歧视出现在我们中间,当父派遣祂的子来到世上,祂托付给他普世救恩的使命。耶稣来到是为“一切人获得生命,且获得更丰富的生命”(若十:10)。没有人,没有团体,被拒绝于始终如一的爱的使命之外,这爱的使命现时已托付给我们。我们也应该祈祷,如耶稣在受死前夕的祈祷一样,用简洁而庄严的言语道出:“父啊!使他们在我们内合而为一,就如你在我内,我在你内”(若十七:21)。这祷词应是我们一生的工作的目标,我们的见证,因为身为基督徒,我们了解我们有一位共同的父亲,祂待人一视同仁,没有差别,“祂友爱外方人,供给他们衣食”(申十:18)。
 
十四
  当教会论及一般差别待遇,或在这篇文告中论及影响到少数团体的特别歧视,教会首先向她自己的教友说话,不论他们在社会上的立场或职责如何,正如在教会内没有空间让歧视存在,因此没有基督徒能够狡黠地培养或支持不正当地分裂个人或团体的结构和态度。这同样的教导应该适用于那些求助于暴力或支持暴力的人。
 
十五
  结言中,我愿意表达自己与受苦的少数团体成员精神相近。我知道他们痛苦自毫的理由。我祈求他们的考验能尽快结束,所有的人能确保无虑的时刻和他们合法地享有他们的权利。我也请求大家祈祷,俾使我们寻求的和平是真真实实的和平,建立在坚定不移的“基石”-即基督本人上。
愿天主以和平的恩宠和大爱降福大家!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发自梵蒂冈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
注解:
1. 《和平于世》通谕,III。
2.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8。
3. 参阅《社会事务的关怀》通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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