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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宗教自由是和平的条件

时间:2007-11-26  来源:  作者:若望保禄二世 点击:

(中国主教团秘书处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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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之初一,我高兴完成一件以持续二十年之久的任务,向各国领袖,各国际机构的主管,以及全球各地把和平铭记在心的弟兄姐妹们演说的任务。因为我深信携手共同对无价之宝的和平做探讨,是开始建立和平的方法。
  今年我提出上述主题以供每位人士参考,是来自三点考虑。首先,宗教自由,每一个人尊严的必要要求,是人权结构的基石,基此理由,它是私人及整个社会福祉,以及每一个人充分发挥不可替代的原动力。随之而来的个人和社团宣示和实行他们宗教的自由,是人类和平共存的必要因素。在人类结社的各层次所建立与维护的和平,乃植根于对真理的自由及良心的开放。再者,对宗教自由的任何侵犯,不管是公开的或是隐存的,对和平的本因造成基本上的伤害,视同对人的其他基本权利的侵犯。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已达四十年之久,今年十二月将举行纪念大会,我们必须承认数以千百万计的人民在全球各个不同的角落仍然为他们的宗教信仰而受难:他们是强制及高压法制下的牺牲者,有时是遭受公然迫害的牺牲者,但通常运用巧妙的歧视方法来对付信众和宗教团体。这事务状况其本身就不能够忍受,对和平而言也是坏征兆。
  再者,我愿意追述一下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在亚西西举行祈祷日的经验,并视为是宝贵回忆,那次众多兄苕⒚么蠹弦黄胛俫推狡淼哗o对世人是一个讯号。没有任何混淆或豫疑,全球各大宗教的代表们一起表达他们的信念,那就是,和平来自上苍;他们表示自动自发地致力为和平祈祷,欢迎为和平祈祷的努力,并藉敬重、互助和友爱的实际抉择,而产生效果。
一、人的尊严和自由
  和平不仅是指冲突和战争不出现,也是“圣神的创造主写下交付给人类社会的诫命的成果”(注1)。和平是正义的工作,基此理由,和平要求对每一个人权利的敬重,和相关义务的完成。正义的诉求,真理、和平,三者之间有其内在的相关性(注2)。
  依照造物主的诫命,社会受组织其本身,为人及公共福祉服务而执行其任务。这诫命的主要规条能够经得起理性的考验,并在历史经验中被认知。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增进人对这诫命的了解,尽管一般政义的曲解和冲突,有时看来似乎蒙蔽了此一了解。基此理由,天主教会,虽然追求忠实地达成宣扬从基督而来的救世使命(注3),一视同仁地转向所有的人,邀请他们认识自然秩序的法则,它治理人类的社会组织,并为和平订定条件。
  人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和目标,不可剥夺权利的主体。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是由外界授予,而是发自人之天性,任何事务和任何人均不能破坏它们,没有外在的箝制能够消灭它们,因为它们植根于人性最深之处。同样地,人格不仅仅是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界限的主题,因为人格专属于人,人有灵魂,人有倾向于提升其生存环境的目标。没有人类权力能够阻挡人对人格的实现。从社会秩序之首要而基本的原则来看,可谓社会的存在乃是为人,因此,每一社会必须依从原则来组织,鼓励及协助人在充分的自由中实现他的天职。
  自由是人最高尚的权利。首先谈到私人选择,所有的人在有意识选择的行动中必须能够表达自己,每人依据他或她自己的良心作判断。如果没有自由,人的行动会变成既空虚也无价值。造物主赋予人的自由,是给人追求何者为真的能力,人运用其智能,尽量拥抱其天性所感发的善事,不该屈服于不当的压力、箝制,或任何方式的暴力。自由属于人的尊严,人在追求真理时能够响应自己良心发出的道德规范。真理-如梵蒂岗第二届大公会议所强调-“是在符合人的尊严及人的社会性方式中来追求”(注4),“真理除其本身是真理外不能加以设限”(注5)。
  追求真理和相称地宣示他或她的宗教信仰的个人自由,在社会法制结构中必须特别加以保证;就是说,必须受到法律的认知和确定,视为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俾能得到保障,不受来自私人、社会团体,或人为操纵的任何强制(注6)。显然的,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不是意谓对客观真理的相连关系,客观真理是每一个人在道德上应该追求的。在组织化的社会中,这种自由仅仅是以制度形式诠释天主授予的诫命,祂的受造者应该知道并接受祂提示的永恒盟约,应该以自由和负责的态度来回应。有关宗教自由的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利,牵涉到精神的最密切层面,是其他基本权利参照的重点,在某些状况中成为其他基本权利的尺度。因为事关个人最想保有的自主,因此它使人在私下抉择和社会生活中依照良心的指示而行动成为可能,国家不能宣告有权,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到人的宗教信仰。国家不能潜权去强制或阻挡个人或团体的宗教声明或实践。在宗教事务上,政府当局有责任保
证私人和团体的权利受到同等的尊重,同时也有责任维护正当的公共秩序。
  即使在一些情况中,国家赋予某一特别宗教法律地位,但也有责任保证对良心自由的权利给予法律上的认知和尊重,对待全体国民如此,对侨居的外国人亦得一视同仁,即使为就业理由和类似情形作短暂居留者也是一样。
  公共组织绝不能置身作为国民良心的替代者,也绝不可排除或取代宗教团体行动自由的地位。正确的社会秩序要求所有的人─私人或团体成员─应该明认他们的宗教信仰,并应该充分尊重他人。一九八○年九月一日,当我向签署赫尔辛基决议协定(Helsinki Final Act)的各国首要写信时,在诸多论点中我决意强调真实的宗教自由,要求信仰宣示的权利和属于有组织的宗教团体的权利必须受到保障。
  关于这事,我在联合国大会上演说时,曾表示我的信念,“对人之尊严的敬重似乎有所要求,为宗教自由实践的准确程度以国家法律或国际会议的观点被加以讨论或决定时,宗旨是为宗教服务的各机构也应该被邀参加”(注7)。
二、共同遗产
  我们所论及的原则是今日绝大多数文明社会的共同遗产,必须加以承认,它们已策划出适当的规范。这些规范构成现代文明的一部份,由愈来愈准确和详尽的讨论中表现出来,尤其近年来,有关宗教自由的各种状况,在学者和专家的座谈会和大会上被提出来讨论。然而,宗教自由的权利被误解和不被尊重也常发生。
  首先,不容忍事件频频的爆发,或多或少漫无目标,有时由于无知或错误观念所造成,攻击私人或团体,发生争论,敌意和仇恨,对和平和合力谋求公共福祉的努力造成伤害。在许多国家中,法律和行政能力限制,或事实上取消正式为宪法承认的有关私人信仰及宗教团体的权利。
  再者,今日仍然存在着不承认宗教自由的基本权利,或者加以完全不合法的限制的法律和规章,更不提及一些本质上实际是岐视,有时升高到公开迫害的法律修正案件。各式各样的组织,公共的和私人的,国家的和国际的,尤其近年来纷纷设立,为散布世界各地因宗教信仰遭迫害的人辩护,他们是不法环境下的牺牲者,此环境并伤害到整个人类大家庭。在舆论前,这些组织直接表达那些弟兄姊妹们的不满和抗议,因为他们通常没有他们自己的呼声。
  天主教会,基于她的立场,对所有因信仰而遭受岐视和迫害的人不停地表示关怀和支持。她以坚意和耐力为救济和改善此种景况而工作。基此目标,教廷寻求在讨论保护人权与和平的国际会议上能有特别贡献。在同样的意识下,宗座及其代表们与全球各政治当局接触的行动应被了解。当然需要谨慎将事,但并不放松诉求。
三、宗教自由与和平
  任何人都明白宗教的福度,根植在人的良心中,对和平本体有特别的冲激,阻挡或强制宗教的自由表达的任何企图,难以避免地对祥和社会的可能性会有严重的效果。
  事实极为明显,上述为我写信给签署赫尔辛基决议协定的各国首要时,曾提到有关宗教自由,它触及精神的最深层面,支持也可以说是其他自由存在的理由。宗教的信仰,纵使主要的涵存于精神的内在行动,但牵连到人生的全部体验,和人生表现的一切。宗教自由对产生真正自由的国民也有确实的贡献:因为使有关人及世界的真理之追求和接受成为可能,帮助所有的人对他们自己的尊严获得完满的了解,也帮助他们以更大的责任心承担起他们的义务。与真理作诚实的接近是真正自由的必要条件(注8)。
  在这意义下,可以说宗教自由是增强人们道德完整的非常重要的工具。文明社会可以信赖信众,因为他们深度的信仰,他们不但不会屈服于现行的理念或倾向,而且会致力于依照他们感受到是真的和正确的一切而行动,是为维护和平的必要条件(注9)。再者,引领人们对他们的人生状况有一新的了解,宗教信仰带给人们,并透过他们本身的恩赐,与他人建立完整的人际关系(注10)。信仰带领人们聚在一起,结合他们,使他们看待他人如自己的兄弟姊妹;信仰使他们更专注,更负责,更慷慨,来为共同福祉尽力。它不仅仅是一种感觉的事,基于自己权利受到保障和安全的事实,有更好的心情与他人合作;宁乎是发自正确良心深处且具有高度启发性的事,为建设一个更公正和更人道的社会工作。
  在每一国家里,或者说在每一民族中,对共同职业之共识的这种需要,今日更强烈地被感觉到。但是,就如我的前任教宗保禄六世有机会问到,一个国家如何能够召叫人民完全信赖和合作,当它以一种“否定告白方式”宣称本身为无神论的,当它在某种既定的格局里宣告对个人的信仰给予尊重,但事实上采取敌对的态度来对待部份国民的信仰?(注11)。相反地,应致力于保持宗教的世界与怀疑观点,甚至无神论观点之间的对立性,它是我们这世代的“时代讯号”之一,必须保留在人的公平与尊重的界限之中,不致伤害到生活在这星球上任何男女良心的基本权利(注12)。
  超出战争和不义的持续情况,今天我们正看到走向民族和国家增进团结的运动,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不同层次的团结运动。这趋势看似不会停顿,但也遭遇到继续性的和严重性的阻碍,这趋势从宗教信仰得到深远和广大的冲激。因为,以排除诉求暴力方法来解决冲突,以教导友爱和团结,宗教信仰培养了解与和解,能够提供对问题解决的道德力量,今日人类面临这些问题时似乎显得软弱和无力。
四、宗教人士的职责
  国家对于宗教自由权利之实践的责任,和男女对于他们私人的宗教表白,组织,以及他们所属的团体生活的真实而严肃职责相配合。
  首先,宗教团体的领导人必须从事他们的教导,不让自己受到个人、政治或社会利益的界限,以符合和平共存的要求,和对每一个人自由的尊重方式来教导。同样的,各不同宗教的信徒,个人或集团,应该表示他们的信仰,组织他们的敬礼及所有其他特别活动,但须尊重那些不属于他们宗教的人,或者那些不信仰任何宗教的人之权利。
  正是为了和平,人类最高尚抱负,每一宗教团体和每一信徒能够测验出他们与他们的兄弟姊妹致力于团结的纯正性。今日也许甚于以往,世人渴望于各不同宗教的,正是关于和平方面的事务。
  同时有理由高兴,宗教团体的领导人和普通信众均表现出更关心和更渴望为和平而工作。这些意愿值得鼓励,并适当地给予联系,以便增强它们的效力。为此目的。需要寻根探源。
  去年在亚西亚于是事成,接受我的邀请后,世界各大宗教领导人齐聚一起,虽然各自维持忠于自己的宗教信仰,但能一起决定为建立和平作共同的努力。
  在亚西亚精神中,有一约束和诉求力的课题,这一力量应加以培植并使其茁壮:彼此接纳和尊敬,放弃政义的威胁和暴力,促进联合行动的制度和策略,以及促进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合作,尤其在教育方面着重和平,考虑到和平在教育上极为需要,并希望在教育结构上作革新,和平必须先有心态的变换。
五、基督徒的努力
  我们高兴看到在基督各教派和联盟之间,这努力已经顺利地开始进行。我表达我的希望,它将继续收到新的冲激力,它将扩展并完成更广大的参予,世界各宗教都能参加,来为和平接受大挑战。身为普世教会的牧人,假使我不论及向“整个受造物”(玛十六:5〉宣告福音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之应受尊重的话,假使我不再三提示天主命令社会为人服务,以及人有追求和拥护真理的自由的话,我将有亏我的责任。致力于真理、自由、正义、和平,是主基督的跟随者的标志。因为我们铭记在心启示的真理,天主圣父,藉着受钉圣子,“祂是我们的和平”(弗二:14〉,使我们成为一个新民族,并赋予天主子女自由的条件,和手足情谊的友爱诫律。
  身为新盟约的子民,我们知道在完全接受天主的救世召唤中,我们的自由找到最高的诠释,我们与若望宗徒一起明认:“我们知道并相信天主赐予我们的爱”(若壹四:16),这爱彰显在圣言成人的身上。从信仰而来的自由和解救的行动中,产生出世界的新透视,人与人之间的新接触,以及新的生存方式,有若酵母在社会中。爱是“新诫命”(若十三:34),主给了我们;爱是“祂的和平”(参阅若十四:27),祂留给了我们,祂的和平不同于世上的和平,世上的和平永远是不完整的,是有缺陷的。
  我们必须完满地和负责地生活出这自由来,来自我们是天主子女的自由,它开始我们的眼睛朝视超性的远景。我们必须付出全力生活出新诫命,让和平来启发我们。和平曾经赐给我们,我们要发散和平之光,照耀我们周遭的人。主曾忠告我们:“因此,所有的人将知道你们是我的门徒”(若十三:35)。
  我甚明白这重大惊人的委托实在超出我们可怜的能力。多少分离与误会我们基督徒承担起某些责任来?还有更多留待我们去建设,在我们自己的心神中,在我们的家庭和社团中,在和好与友爱的旗帜下!我们必须承认,世界现况使此项任务倍感艰钜。暴力的诱惑常在。自私、唯物论、骄傲使人愈来愈少自由,使社会愈少开放于民胞物与的要求。尽管状况如此,我们不必沦于沮丧失望:耶稣,我们的主和导师,永远与我们同在,直到世界末日(参阅玛二十八:20)。
  以特别的关怀,我的思虑转向那些被剥夺去明认基督信仰自由的兄弟姊妹们,所有为基督之名遭受迫害的人,那些为基督之故必须忍受歧视和侮辱的人。我极愿这些弟兄姊妹感觉到我们的心神相近,我们的关心支持,我们祈祷的安慰。我们知道他们的牺牲相连结,产生真正和平的果实。
  信仰内的弟兄姊妹们:致力于和平是我们的见证中的一项,它使我们在世人眼前得以信赖,尤其是在年轻一代的眼中。现代人面临的大挑战,面临他真正自由的挑战,在福音真福八端中被发现出来:“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玛五:9)。世界需要和平、渴望和平。让我们祈求,所有的男女能享有宗教自由,能够生活在和平中。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发自梵蒂冈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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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1. 《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78。
2. 参阅《和平于世》,I及III。
3. 参阅宗四:12。
4. 《信仰自由宣言》通谕,3。
5. 同上,1。
6. 同上,2。
7. 宗座公报(1979),第1158页。
8. 参阅《人类救主》通谕,12。
9. 参阅《信仰自由宣言》通谕,8。
10. 参阅《主及赋予生命之神》通谕,59。
11. 参阅对使命团的谈话(1978年1月14日)。
12. 参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联合国演说词(1979年10月2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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