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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达到和平、教导和平

时间:2007-11-26  来源:  作者:若望保禄二世 点击:

各位肩负促进和平重任的国家领袖:
致力于达成和平协定,并筹备能增强国际法的会议及条约的法界人士:
全世界各地诲人不倦,在彼此了解与交谈的道路上,培养青年人良知的诸位老师:
以及想努力消除恐布主义所持的 结根源而奋斗的男女人士:
我的话是对你们所讲的。各位,请听伯多禄继承人谦卑的恳求,他向各位大声疾呼:
在二○○四年刚开始的今天,和平仍是可实现的。如果和平是可能达到的,那么和平也是一项责任!

一个具体的创举

一、一九七九年元旦,发表了我第一篇世界和平日文告,主题是“达到和平、教导和平。”


这篇文告的发表,是为追随我们所怀念的可敬教宗保禄六世的足迹,于每年元旦为世界和平祈祷。我回想起已故教宗保禄六世在一九六八年元旦时所发表的谈话:“日历纪录了人生的路途,在每年日历的一开始,我们渴望这个和平的纪念能当作对和平的一种希望和承诺,和平带着它正义与仁慈的平衡力量,支配着未来事情的发展。” [i][1]


为了忠于我可敬的前任在其任内所表达的愿望,我也延续此一宝贵传统,奉献每年的第一天,为世界和平祈祷,并加以反省。


迄今为止,天主所赐给我的廿五年宗座任期中,我从未停止在教会和世人前疾呼,邀请信友和所有善心人士承担起缔造和平的重任,并施以助力,以带来这基本的善,确使世界的未来更加美好,成为一个和平共存、相互尊重的世界。


今年我再次感到应该邀请世界各地所有的男女人士,来庆祝新的世界和平日。今天的人类比过去更需要再次发现和谐的路径,因为人类已被自私、憎恨所打倒,也被追求权势和渴望报复之心所征服。

和平的知识

二、教宗保禄六世所发表的十一篇和平日文告,循序渐进地 陈了为达到和平理想,必须遵循的途径。这位伟大的教宗,缓慢而稳当地公布了真正的“和平学”的各个篇章。回想教宗保禄六世为世界和平日所留给我们的文告主题 [ii][2],对我们会有帮助。他的每一篇文告仍然很适合今天的情势。确实,面对着直到第叁个千年开始时,仍然在世界各地──特别是中东一带──造成流血杀人的战争的悲剧,我们会看到这些文告时常带有先知性的训诫语气。

一册和平的入门书

叁、在我这方面,我在任的廿五年来,也努力循着我可敬的前任所规画的途径前行。在每个新年伊始,我都请求善心人士在理性和信仰的光照下,反省“和平共存”的各个面貌。

于是我们有了一套有关和平的综合教材,也可以说是此一重要主题的入门书,此入门书很容易让那些赞同的人了解,同时,对于任何关心人类未来的人而言,这又是相当严苛的入门书。 [iii][3]

和平的叁 镜许多不同的色彩,已在入门书中充分地说明。现在该做的,就是确使和平共存的理想,及其特有的需求,能存在于个人以及各民族的意识之中。我们基督徒认为教育自己和他人,致力于缔造和平,正是我们信仰的中心。事实上,对基督徒来说,宣扬和平就是宣讲基督,因他是“我们的和平”(弗二14);是宣讲他的福音,因那是“和平的福音”(弗六15);也是在呼吁所有的人都能做“缔造和平的人”(参玛五9),而成为有福的人。

教导和平

四、去教导和平,我在一九七九年元旦发表的世界和平日文告中,做了以下的请求:为达到和平,请教导和平。今天,这样的恳求比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因为在面对继续折磨人类的悲剧时,我们大家都不禁屈服于宿命论,仿佛和平是一个不可企及的理想。

另一方面,教会一向、如今也继续教导一个非常简单的原则:和平是可能达到的。确实,教会不断地一再表示,和平是一项责任,必须建立在真福若望廿叁世在《和平于世》通谕中所指出的四大支柱上,即真理、正义、仁爱与自由。所有热爱和平者的责任,就是把这些理想教给新的一代,为全人类预备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教导法规

五、在教导和平的任务中,有一个特别迫切的需要,就是引导个人和民族尊重国际秩序,尊重合法代表他们的权威当局,所承担的任务。和平与国际法彼此密切相关连:法律促进和平。


自文明初现曙光之时,发展中的人类团体就设法建立协议和协定,以避免任意使用武力,并对任何可能引起的争议有一和平解决之道。因此除了个别民族的法律制度外,也逐渐发展出另一套规 ,后来称之为“国际法”(ius gentium)。随着时间的过去,这套法律逐渐扩充,并按不同民族的历史经验,而更为精确。


随着现代国家的诞生,这个过程也大大地加速进行。自十六世纪以来,法律学者、哲学家和神学家都参与了制定国际法的各个标目,并以自然律的基本假设为基础。因为这个过程,而有了较之于国内法更重要、更优先的普遍原则(universal principle)的制定,而且势力越来越大,其所考虑的乃是人类大家庭的合一及共同的天职。


在其中居于重心地位的,当然就是“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则:在自由意志下签定的合约必须尊重。这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签约双方必须绝对遵守的重要前提,毫无例外。违反这原则,必会导致不合法的情况,因而产生摩擦和争议,且必会产生长期性的负面影响。追溯这基本规则是很适当的,尤其是在人们想要诉诸武力(law of force),而非诉诸法律的力量(force of law)时。


上述时刻中,我们要提起的一个时刻,自然就是人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经历的大事:一个前所未见的暴力、毁灭和死亡的深渊。

遵守法律

六、那次战争所带来的种种恐怖手段,以及骇人听闻的侵犯人性尊严的事件,大大革新了国际法律。维护和促进和平,成为这个现代化规 与制度的重心。至于监督全球性的和平与安全,并鼓励各国致力于保存和保障人类基本的善,则是由各国政府托付给一为此目的而成立的组织|联合国,并赋予安全理事会可自由行事的权力。这个制度中最主要的就是禁止使用武力。但是为未雨绸缪,根据《联合国宪章》著名的第七章的规定,只有两个例外。第一个例外,肯定合法防卫的自然权利,可以以特定的方式、并在联合国之内行使此权利,因此也是在“必要性”和“相称性”的传统限制之下行使。


另一个例外则说明了“集体安全制度”,赋予安理会维持和平的能力及责任,并给予相当大的决定权和自由裁量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此一制度是为了使“后世不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iv][4]。然而在接下来的数十年中,国际社会分裂为对立的集团,一边是发生了冷战,另一边则爆发了暴力冲突,加上恐怖主义的崛起,使得世界现状与二次大战之后所产生的理念和期望,距离越来越大。

一个新的国际秩序

七、然而,我们必须承认,虽然联合国有它的不足,理想也迟迟未能实现,这主要是由于会员国未能遵守规定之故,但是联合国对推动尊重人类尊严、各民族的自由,以及要求国家的发展等,仍有重大的贡献,因而在文化和制度上,为缔造和平预备了一方沃土。


也有许多个别人士参与非政府组织和人权运动,他们的合一及和平的实际作为,尤其使各国政府明白,联合国的理想已广为扩散,政府的活动也因此而大受鼓励。


这正是一个重大的改革诱因,使联合国能有效地发挥功能,以追求它所宣示、且仍旧有效的目标:“人类今天在其真正的发展上,面临新的而且更艰难的局面,它需要一个更严密的国际秩序” [v][5]。各国家必须把这个目标视为明确的道德和政治责任,需要谨慎、果断地去实行。在此我愿再次重复我于一九九五年对联合国的勉励:“联合国必须不断地把自身从冷冰冰的行政机构,提升为一个道德中心,使世界上各民族在其中都有居家自在的感觉,让人人都意识到这是由各民族组成的家庭。” [vi][6]

恐怖主义的致命祸害

八、今天,国际法受到很大的压力,要求能解决由于现代世界面貌的改变而引起的冲突。这些冲突所牵涉到的机构,本身往往并不是国家,而是因国家解体或独立运动,所产生的独立存在体,有的则是与老练的犯罪组织挂勾的团体。几世纪以来传下来的规 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是主权国家之间建立严谨关系的工具,对于牵涉到在传统观念上无法被视为国家的实体,尤其是恐怖份子团体时,完全束手无策。


近年来,恐怖主义的祸害越来越恶毒,也发生多次凶残的大屠杀,使交谈与谈判之路遇到更大的阻碍,增加了紧张情势,并产生更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在中东一带。


即使如此,如果要赢得反恐怖主义之战,不能只限于镇压和惩罚。诉诸武力时,即使是不得不然,也必须先大胆而彻底地分析恐怖攻击背后的动机。反恐怖主义任务,也必须在政治和教育的层面上行使,一方面消除潜在的不义,因为这些不义往往逼人不顾一切地行使暴力;另一方面则本着“尊重任何情况下的人类生命”的理念,不断地教育人们:人类团结合一,比起随时发生的个人及民族的分裂,是有力得多的现实。


不得不进行反抗恐怖主义之战时,国际法就必须制定合法的工具,规定有效的方法,来防止、监督和压制罪行。不论如何,民主政府很清楚,使用武力反抗恐怖份子,并不能为自己违背了法律规定来自圆其说。只求成功而不考虑基本人权的政治决定,不能为人所接受,因为我们绝不可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

教会的贡献

九、“缔造和平的人是有福的,因为他们要称为天主的子女”(玛五9)。这句话是一个召唤,召唤人在广大的和平领域中工作,如果这句话不能回应我们内心深处无法压抑的渴望与希望,又怎会在人心中引起如此强烈的回响呢?如果不是因为天主本身就是和平的天主,缔造和平的人又怎能称为天主的子女呢?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教会向世界各地宣扬的救恩福音中,订定国家民族之间和平共存的原则,也包含在非常重要的教义内。


历史教导我们,建立和平不能与“尊重伦理、合法的秩序”分离,正如古谚所说:“维护秩序,秩序就会保护你。”国际法必须确保,强权者的法律不致于占了优势。国际法的基本目的是“以道德律取代军事武力” [vii][7],对违反者给以适当的制裁、受害者得到足够的补偿。这个法律也应该适用于某些政府领袖,他们违反了不侵犯人类尊严及权利的法律,却以这是国家内政为藉口,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叁日,我对教廷外交使节团的演说中提到,国际法是追求和平的首要工具:“长久以来,国际法都是战争与和平的法律。我相信它越来越被召唤成为一个和平的法律,以正义和团结为栋梁。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应该促成法律,制定法律时,道德甚至应担负起先导的角色,以致于能指出正确及美善的道路。” [viii][8]


教会的教导是汲取自许多基督徒思想家的哲学和神学反省,几世纪以来,这些教导,在指引国际法,使其导向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上,有了很重大的贡献。尤其近些年来,历任教宗深信:“为缔造和平的人,正义的果实乃是在和平中种植的”(雅叁18),因而毫不犹疑地强调国际法做为和平保证的重要性。这是教会运用属于她特有的权限,在福音永恒的光照下,并藉着祈祷的帮助,所全力遵循的道路。

爱的文明

十、在结论中,我感到需要再次重复,在世界上为建立真正的和平,必须在满全的爱中实现正义。当然,法律是导向和平的首要途径,人们也需要受教,知道尊重法律。然而,除非以爱来满全正义,在这条路上我们达不到目的地。有时正义与仁爱看似是两股对立的势力。然而它们却是一个实体的两面,是人类生活中必须相互整合的两个幅度。历史经验已证明的确如此。由历史可知,正义往往无法让自己从积怨、仇恨甚至残忍中释放出来。正义本身是不够的。确实,它甚至会否定自己,如果它能接受那更强大的力量,也就是爱。


为此,我经常提醒基督徒及所有善心人士,为解决个人和民族的问题,宽恕是必须的。没有宽恕就没有和平!当我的思绪特别转向巴勒斯坦和中东持续的危机时,我再说一次:使该地区人民长期饱受痛苦折磨的严重问题不可能获得解决,除非人们做了决定,要超越简单的正义思考模式,也能去接纳宽恕的思考模式。


基督徒知道,天主之所以与人类建立关系,是因为“爱”。他在等待人们“爱”的回应。因此,“爱”也是人类关系中最崇高、最可贵的形式。“爱”必能给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赋予生气,并扩展到国际秩序上。只有在“爱的文明”的统治下,人类才能获得真正永久的和平。


在新的一年的开始,我愿向各位不同语言、宗教及文化的男女人士,再说一次这句古老的格言:“爱能征服一切”(Omnia vincit amor)。是的,世界各地亲爱的弟兄姊妹,“爱”终能得到最后的胜利!愿每一个人都能为加速这胜利的到来贡献己力。因为那是每一个人内心最深切的盼望。


              二○○叁年十二月八日 发自梵蒂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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