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济各
《比这更大的爱情》手谕
「有关奉献生命」
「人若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没有比这更大的爱情了。」(若十五13)
那些更亲近地追随主耶稣的足迹及教导,并自由而主动地为了他人而奉献自己的生命,且在这种意愿下,直至死亡的基督徒,堪当特殊的敬意和荣耀。
诚然,在爱德的驱使和支持下的英勇献身,体现了真正的、完全的、榜样性地效仿基督。因此,他们值得信徒团体的钦佩。通常,这种钦佩是保留给那些自愿接受流血殉道的人或者英勇地践行了基督信仰美德的人们的。
鉴于宗座圣人列品部,于2016年9月27日常务会议中,就有关这些基督徒是否堪当宣为真福而进行了慎重研讨后,所表达的赞成意见,现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奉献生命为册封真福及宣圣是一个新的,且不同于殉道与英勇美德的案例。
第二条:为使一位天主之仆册封真福切实有效,其奉献生命需满足以下标准:
1)自由而自愿地奉献生命,和因爱德而英勇地接受确实而在短时间内的死亡;
2)在奉献生命与早逝之间存在关联;
3)在奉献生命而直至死亡之前,至少正常地践行基督信仰的美德;
4)享有圣德的盛誉,至少在死亡之后,存在迹象;
5)为册封真福品,需有在天主之仆逝世后,因其代祷而发生的奇迹。
第三条:教区的调查及相应的案情陈述,除遵守以下规定外,则由1983年1月25日颁布,并发表在《宗座公报》第75卷(1983,349-355)的《神圣的成全导师》(Divinus perfectionis Magister)宗座宪章,以及在同年2月7日颁布的《在圣人列品案件中教区调查应遵守之条例》(《宗座公报》75,[1983],396-403)规范。
第四条:针对奉献生命的案情,陈述必须要响应:「是否认为因爱德而英勇地奉献生命直至死亡,还是,至少正常地,在这种情况,践行了基督信仰美德。」(An constet de heroica oblatione vitae usque ad mortem propter caritatem necnon de virtutibus christianis, saltem in gradu ordinario, in casu et ad effectum de quo agitur.)
第五条:上述宗座宪章里条款修正如下:
第1条:「教区主教,以及依法与之相当者,是其辖区内,无论是因其职务,还是因个别信友,或合法善会及其代表的诉请,有权就欲申请宣圣之天主之仆的生平、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及圣德名望、奉献生命或殉道之真相,以及所假定的奇迹,和对其可能的旧日敬礼等展开调查。」
第2条5项:「针对所假定之奇迹的调查,应与对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的调查分开进行。」
第7条1项:「与外庭协助者一起研究所托付给他们的案件,并就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准备案情陈述。」
第13条2项:「大会一旦审理已依法预审之案件,随即应将案件委托给一位推事;推事在一位外庭协助者的帮助下,应就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根据传记批判原则,进行案情陈述。」
第六条:上述《在圣人列品案件中教区调查应遵守之条例》中的以下条款,修正如下:
第7条:「案件可为近期的或旧日的;所谓近期的,意即天主之仆的殉道、美德或奉献生命,可藉助见证人的口头证词得以证实者;所谓旧日的,意即有关殉道或美德之证据仅可由书面资料证实者。」
第10条1款:「无论是近期案件,还是旧日的案件,若有,在其中需包括一份有关天主之仆具有历史价值的传记;若无,则需有一份就天主之仆的生平和事迹的编年式报告,以及有关其美德或有关奉献生命,或殉道、圣德名望及奇迹的报告,同时,切勿忽略相反之意见,或对案件本身不甚有利的意见。」
第10条3款:「仅在近期的案件中,需就可供探究天主之仆的美德,或有关奉献生命,或其殉道,以及针对其圣德名望和奇迹之事实,或对其反诉的人,列一名单。」
第15条之第1点:「收到报告后,主教可将所收集到的一切交予检察员,或另一位专业人士,以便使其就天主之仆的生平、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圣德名望,以及奉献生命或殉道之真相,准备有用的询问者,并予以揭示。」
第15条之第2点:「在旧日的案件中,仅对天主之仆的圣德名望、奉献生命或殉道,如若可能,针对天主之仆在近期的敬礼,才需要仍在世的询问者。」
第19条:「为核实隶属献身生活会的天主之仆的训导、实践美德或奉献生命,以及奇迹的盛誉,所推荐之证人应是名誉良好,非本会之人;然因天主之仆特殊生活之故,而不可能者,除外。」
第32条:「针对奇迹的调查,应与对美德、奉献生命或殉道的调查分开,并遵照以下规定进行。」
第36条:「禁止在教堂内,对其生活之圣德仍在依法审查中的天主之仆,举行任何的庆典或歌功颂德。即使在教堂之外,也应避免此等举措会使信友错误地认为,主教针对天主之仆的生平和美德、训导或其奉献生命所做的调查,定会使天主之仆得以封圣。」
藉今次之宗座手谕所裁定之一切事项,即使任何成文法则另有规定,亦然遵行。我决定藉其在《罗马观察报》上之发表,而得以颁布,并在颁布之日起施行,随后将被收录予《宗座公报》。
教宗方济各
梵蒂冈
2017年7月11日,本人在职第五年
(天主教会台湾地区主教团 恭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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