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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婚受罚一生?

时间:2015-06-18  来源:论尽神学  作者: 点击:
问: 离婚再婚受罚一生?    《转载自公教报 2853期 25-10-1998》
我十六岁怀孕,被迫结婚,父母签字同意,神父主持婚礼。但当时只得十六岁的我,和十八岁亦是教友的他,实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婚后我们生了一对孖女。三年后以离婚告终。本来我以为以后将度独身生活,但却认识了一位很爱我并爱我两位孖女的男人,我们在大会堂结婚。之后,我再生了两名孩子。

当我再婚时,我没为宗教烦恼,但我已三十岁,见到一些朋友一家大小一同领圣体,自己内心感到很大痛苦。我的父母也同样感到痛苦,因为是他们签字同意我第一段婚姻的。我写这信,主要想问我是否仍有希望。我是否要为年龄只有十六岁时所犯的错误,以后便一生被罚,不能领圣体?

 
李亮神父答:
为有效地结婚,男女双方必须甘心情愿,不可基于外来或内心的压力,例如,只因环境所逼,由于女方婚前怀孕,不结婚便难于向亲友作交代。

为有效地结婚,男女双方也要具备“起码的”判别能力和心智上的成熟。意思是说∶他们必须充分地认识未来配偶的出身、家庭背景、性格上的优点和缺点、价值 观、处事待人的基本态度、就业能力、社会经验和对夫妇终身厮守、生育、和父母之道的观点。换句话说,他们须有“起码的”能力去掌握和衡量,把自己终身不渝 地交付给这位具体的对象,是怎样的一回事。他们须把有关婚姻意义和义务的概念和理论上的知识,应用到他们的现实环境去。

当然,结婚乃基本人权,教会为结婚人士而定的标准必须符合一般人的能力,而不能要求完美境界。不过,如果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受到压力才决定结婚,或对婚 姻生活“起码的”判别能力和心智成熟都未具备,那么教会就不容许他们结婚;倘若这种欠缺未被觉察而当事人结了婚,那么教会可经审查后,宣判该项婚姻无效, 而有关教友可在满全结婚的一般条件后,在教会内再婚。

基于以上原则,教会很强调婚前培育,而且教律也规定,牧者须尽力避免青年人在当地习俗所认可的适婚年龄之前结婚。堂区司铎在主持婚前查询时,有责任确定男 女双方是在无外在和内心压力下自愿地结婚,并且有起码的心智成熟和对婚姻生活的判别能力。如果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欠缺了上述的条件,则纵使有关男女或他们 的父母强烈请求进行该项婚事,堂区司铎仍须在征询教区当局之后,要求该婚事延迟举行,直至满全上述条件为止。

按照以上教义和教律原则来看,我们可以说,有相当强的迹象显示,提问的教友第一次的婚姻很可能是无效的。她可直接、或透过教区秘书处,与教区法庭联络,并 请求教会当局探讨宣判该项婚姻无效的可能性。假如有充分的客观证据显示该项婚姻是无效的,则这位教友的第二次婚姻可获教会承认为有效。

在教会宣判第一次婚姻无效之前,有关教友暂时不应领圣事(但仍可透过参与圣祭、祈祷、爱德善行等获得恩宠)。这并非“惩罚”,也不是出于教会“人为”的规 限,而是基于天主定下的婚姻不可拆散的神律。在离婚而再婚的情况下,如果教友只是“主观地”认为前度婚姻无效而擅领圣事,则不但不会得到神益,而且也会为 团体树立恶表。有一点是肯定的,教会乐意尽力帮助离婚后再婚的教友,使他们在可能范围内重新领圣事,为过一个较圆满的信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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