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教友不可以领圣体吗?
按照教会法的规定,如果是有效的圣事婚姻,却通过国家的法律离婚,之后没有经过教会的许可与其他人缔结婚姻,这样尽管在国家的法律内属于合法的行为,但是由于第一次的婚姻是有效的圣事婚姻,所以处于一种客观的罪恶状态中,这样的情形不可以领圣体。所以单纯的离婚并不构成领圣体的阻碍,除非已经离婚并与其他的人再次缔结婚姻。
坠胎是不是比无故杀人罪更大,你前次还没明确的答复我,请明确的答复我,好吗?谢谢!!!!!手淫是不是比非法的对象发生性关系罪更大?
教会认为堕胎是除去没有反抗能力的婴儿的生命,是极为严重的事情,杀人是除去一个人的生命。。但是在教会内罪恶的构成需要客观的环境,需要个人的意向等等各方面主观和客观的条件,没有比较详细的情形介绍,我没有办法对你作出一个明确的答复。而且,我们认为在教会内没有必要用辩证法和矛盾论的方式来做比较,一定要比较出哪个高哪个低,重要的是生活福音的精神。教会认为性是为了爱服务的,只有在夫妻的完全交付中性才是合法的。手淫是生理成长过程当中不健康的发展所造成的。但是也要针对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如果是正处于青春期的年轻人由于生理的发育而造成的手淫,没有必要过多的放在问题的本身上。至于夫妻婚姻生活之外的性行为教会认为同样不符合教会的训导。
教会怎么处理堕胎?
既成已遂的堕胎,受保留于主教的自科决罚。因为这是关系到生命。只有天主是生命的主宰。我们没有丝毫的权利。尊重生命!
根据天主教法典1355条2项的规定:法律制定的自科罚,于被认定之前如果不是宗座所保留者,教会教长得对其属下以及居留该地的人,或是在其地区犯罪的人免除之;任何主教于听告解的行为中亦可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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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堕胎是不对的那么能不能避孕呢??又应怎样看待中国的计划生育呢?
在大恶与小恶之间我们没有任何舍大恶取小恶的权利,就是说,我们没有行任何恶的权利。举个例子来说,在奥兹维辛集中营中,盖世太保曾让一个人杀死另外一个人,如果不开枪那么其他所有的人就会都被杀死。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计算呢,杀死一个人就会救活100个或1000个人。我们说,1000个人生命的价值并不比一个人的生命价值高,杀害一个无辜的生命什么时候都不会成为合法的。回到您的问题,有人会说:堕胎是杀人,教会不许可,是大恶,避孕相对堕胎来说比较小点,也许就是可以的。但从原则上来讲,教会不会说出避孕是合法的,或者说在困难的选择时候有选择小恶的权利。伦理和数理不一样,一个人可以为了活命而选择锯掉腿,伦理就不可以了,所以你不能说:为了救那另外1000个人的生命就请你合法的死去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教会也不是铁面判官,教会知道她的子女们的难处。在我国,由于生育政策而导致夫妇受到很大的压力不能多要子女,在这种压力下,不情愿的堕胎和不得已的避孕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犯罪人的伦理责任。而地方教会神长也有责任来帮助这些受到创伤和压力的人,如果一个本堂神父从来没有协助过就永远没有权利去谴责。有时候一些神父采取比较严厉的措施目的想制止这种情况的蔓延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不过,牧灵实际中需要考虑到多种不同的个案。有些事情不宜说的太明,我举一个例子然后您自己去思考就好了。天主十诫禁止撒谎,连善意的谎言也不可以。可是具体到具体的事件中,有时候撒谎了可能并没有罪,但这不是说撒谎就合法了,就许可撒谎了。谁也没有权利许可恶,连教会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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