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定名为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英译为Bishops'Conference Of CatholicChurch inChina。缩写为BCCCC),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 本团为中国天主教的全国非营利性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团宗旨为:以圣经为依据,本着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们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的常规精神,维护信德宝库,加强教会纪律,藉圣神赐予的恩宠,团结神长教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自主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努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宣扬基督福音,广扬圣教。 第四条 本团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团地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阐述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 二、审批教区主教的选圣和教区的划分与调整。 三、设置牧灵职务,制定牧灵规章,开展牧灵福传工作。 四、团结全国神长教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善言善行光荣在天大父。 五、培养教会圣秩人员及其他献身生活人员。 六、本团对外代表中国天主教会。 第七条 本团的决议及制订的有关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本团应予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生成 第八条 本团由全国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顾问主教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本团可设名誉主席或顾问若干名。 第九条 本团向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负责。代表会议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更改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主教团联合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可与爱国会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增补副主席、常务委员。 四、审议和通过有关重要决议和决定; 第十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代表会议由本团常务委员会与爱国会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名额和生成办法由本团常务委员会和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须由主教团常务委员会和爱国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本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运行代表会议和主教团全体会议的有关决议,推进教务工作的开展, 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二、决定召开并主持主教团全体会议。 三、审议提交主教团会议的文档。 四、贯彻运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按工作需要,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员会和工作机构。审议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主教团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主教团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主席和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或主教团扩大会议时,可邀请教区长(神父)、男女修院院长、有关省教务委员会负责人和神父、修女教友代表列席参加, 列席者只有咨询权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十七条 主席负责领导常务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主席会议。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日常事务。神父当选为秘书长,列席参加常务委员会,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事务。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一、主教团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委员会会议的文档。 三、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第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高举爱国爱教旗帜,信德坚固,热心事主,维护信仰宝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三、在天主教界内有较大的影响。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当选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代表会议、主教团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档; 四、与爱国会主席轮流主持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主教团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档。 二、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组织实施主教团的日常工作任务。 四、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席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代表资格。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 条本团的经费来源 一、房产经租。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按着国家的财务制度创建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团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运行。 第五章 章程的更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团章程的更改,必经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更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终止活动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9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的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