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 | 投稿 | RSS
  训导文集 圣教法典 信理神学 多语圣经 释经原则 圣经发凡 教义函授 慕道指南 弥撒总论 再 慕 道 同 根 生 剖析闪电
  天主教理 教理纲要 神学辞典 思高圣经 圣经注释 圣经十讲 神学词典 天主教史 礼仪问答 告解指南 辩护真理 圣月汇集
  梵二文献 神学论集 神学导论 牧灵圣经 圣经辞典 认识圣经 要理问答 祈祷手册 弥撒礼仪 大赦汇集 新答客问 宗教方志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文章 > 其它分类 > 法律法规 > 相关法规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14日

时间:2008-01-25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作者:佚名 点击: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2号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篇: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草案)下一篇:《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12月25日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发布人身攻击、辱骂性评论者,将被褫夺评论的权利!
评论(共有 0 条评论,点击查看更多)
推荐资讯
百岁圣言会士郭福德神父回忆录:一生的追随
百岁圣言会士郭福德神
圣座颁布《弥撒讲道规则》,帮助司铎准备弥撒讲道
圣座颁布《弥撒讲道规
有关成义/称义教义的联合声明
有关成义/称义教义的
请不要以讹传讹,澄清法蒂玛圣母第三个秘密!
请不要以讹传讹,澄清法
圣座新闻室向各界介绍记者向教宗做的访谈纪录“世上的光,教宗,教会,时代的征兆”
圣座新闻室向各界介绍
天津西开总堂开拓福传新途径
天津西开总堂开拓福传
据报道:前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承认自己是基督徒
据报道:前苏联总统戈尔
忆我可敬的老师——高可贤主教
忆我可敬的老师——高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