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大赦
大赦的意义 (注1)
天主的仁慈,首要地透过修和圣事表达出来,而且也透过大赦这恩典显示出来。大赦有其长远的传统,且在教会历史上曾经历过不少误解,故此我们应正确地理解它的意义并加以善用。
人与天主能达致修和,固然是出于天主仁慈的恩赐,可是修和过程也涉及个人的努力和教会圣事性的功能。 在修和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的,就是告解圣事。 然而,即使在领受这件圣事之后,我们仍会继续受制于一些罪过遗留下来的“恶果”,使我们不能完全开放自己,以接受自天主的恩宠。 故此,我们需要借着基督的恩宠净化自己,并作全人革新,而在这方面,大赦是我们能借助的良方之一。
“大赦是在天主前赦免已蒙宽恕罪过的暂罚。 教会身为救赎的分施者,以其权力,将基督和圣人们的补赎宝藏,分施并应用于信徒,因此信徒借着教会,如善作准备并满全所规定的条件,便可获得大赦。”[《天主教法典》992条;参照《天主教教理》1471节;宗座于一九九九年颁布的《大赦手册》(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Normae et Concessiones), 21页]
大赦分为全大赦 (indulgentiae plenariae) 与有限大赦 (indulgentiae partiales),全大赦免除罪过应得的全部暂罚,有限大赦免除罪过应受的部分暂罚。(《法典》993条)
获得大赦的条件 (注2)
为获得任何大赦,领受者必须已领洗、有获得大赦的意向、没有受到绝罚、至少在完成规定的善工的时刻处于恩宠状况,以及履行规定的善工。为获得全大赦,信友亦必须弃绝对罪恶——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恋,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 妥当告解:信友必须个别地办告解,并完整地告明罪过 (参照《法典》960条)。
(二) 善领圣体:在圣祭礼仪中领圣体较佳,但为获得大赦,单单善领圣体已足够。
(三) 为教宗的意向祈祷: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诵念 天主经及圣母经各一遍,亦可自行选择诵念任何其它经文 (为不便“诵念”的残障人士,“默祷”已足够)。
如信友对罪恶仍有所依恋,或未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或未完全履行规定的善工,则仅能获得有限大赦。
备注:
(1) 妥当告解,尤其是领圣体及为教宗的意向祈祷,较适宜于履行善工的当日满全,但这些条件亦可在履行规定的善工之前或之后数日 (即大约二十日) 内满全。
(2) 为获取数个全大赦,一次告解已足够,惟领圣体及为教宗意向祈祷的条件,必须在每次获取全大赦时满全。
(3) 如非明文规定,按本份应当履行的善工,不得用以获取大赦;惟修和圣事所指定的补赎,如适逢为可获取大赦的善工,则可同时视为修和圣事的补赎及大赦善工。
(4) 若按教会规定,信友借着履行某项善工可获有限大赦,则他们若起码以忏悔精神履行该项善工,不但可相称地获得罪过的暂罚的赦免,亦可借着教会的帮助,另获得等同的暂罚的赦免。
(5) 信友可获得有限大赦或全大赦,以帮助自己或亡者 (defunctis applicare ad modum suffragii),但不可用以帮助其它在世的信友。(比照《天主教法典》994条)
(6) 信友每日只可获得全大赦一次 (然而临终的信友,即使已于当日领受全大赦,仍可领受临终全大赦),但可同日内获得多次有限大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7) 听告解司铎,得为那些合法受阻的信友,“改换 (commutare)”为得大赦所规定的善工和所要求的条件。
(8) 教区教长 (Ordinarii loci) 得批准那些隶属他们,并因实际环境不可能或极困难才能办告解和领圣体的信友,在真心痛悔罪过和愿意尽快领上述两件圣事的条件下,获得全大赦。
(9) 为获得“公共诵祷”所给予的大赦,聋或哑的信友只须在其它在场信友公开诵念有关祷文时,将心神和爱主之情转向天主,便已足够。如大赦善工为“私人祈祷”,则聋哑者可采用默祷或手语祈祷,或把有关祷文虔敬地看一遍,便已足够。
可获得大赦的善工 (注3)
全大赦
(1) 阅读圣经:如有充分理由 (例如,为知识水平较低者),可由他人诵读出来或借助视听工具。须至少持续半小时,否则只可获有限大赦。(n. 30 §§1-2)
(2) 诵念玫瑰经 (n. 17 §1, 1°-2° ):须连续而不间断地诵念及默想其中五端奥迹,即欢喜、光明、痛苦或荣福五端。诵念方式可分为–
(i) 个别地或集体地在教堂 (ecclesia) 或小堂 (oratorium) 内诵念;
(ii) 与家人、修会团体、善会一起诵念,或在一般信友聚会时诵念;
(iii) 以视听工具,遥距并虔诚地伴随教宗公念玫瑰经。
(3) 朝拜圣体(须至少半小时,否则只可获有限大赦)。(n. 7 §1, 1°)
(4) 圣体出游 (n. 7 §1, 2°-3°):
(i) 于圣周四,参与“主的晚餐”弥撒后的“恭移圣体”隆重礼仪,并虔诚地咏唱或诵念“皇皇圣体”颂;
(ii) 于基督圣体圣血节,在圣堂内或外面,参与圣体游行。
(5) 参与惯常在圣体大会 (Eucharisticus Conventus) 终结前举行的隆重圣祭礼仪。(n. 7 §1, 4°)
(6) 初领圣体,或参与初领圣体的礼仪。(n. 8 §1, 1°)
(7) 司铎于晋铎后主持首祭,或信友虔诚地参与该项首祭。(n. 27 §1, 1°-2°)
(8) 司铎在晋铎二十五、五十、六十及七十周年当日;或主教在晋牧二十五、四十及五十周年当日,在主前重新承诺忠于铎职或牧职;或信友虔诚地参与上述其中一项周年庆典的圣祭礼仪。(n. 27 §2, 1°-3°)
(9) 于下列日期虔诚地前往有关圣堂或朝圣地点,并诵念天主经及信经各一遍 (n. 33 §1, 3°-7°):
(i) 在某教堂或其祭台的祝圣周年前往该教堂
(ii) 到一个由教区主教指定的朝圣地点朝圣:日期可以是 (一) 上述地点的主保节日; (二) 个别信友任选的日期 (各教友每年只限一次); (三) 每次到上述地点参加集体朝圣活动当日。
(iii) 在某堂区教堂的主保节日前往该教堂
(iv) 在八月二日到主教座堂或某堂区教堂
(v) 在主教座堂的主保节日、建立圣伯多禄宗座庆日 (二月二十二日) 或圣伯多禄圣保禄节日 (六月二十九日) 前往主教座堂
(vi) 在某修会或传教会已列圣品的会祖的节日,前往该会辖下教堂或小堂
(注:信友到教堂或小堂祈祷的时间,可在上述指定日期前一天正午,至指定日期当晚子时之间的任何时刻。)
(10) 于圣周五参与“纪念救主苦难”的礼仪,并虔诚地朝拜苦像。(n. 13, 1°)
(11) 苦路善工 (n. 13, 2°):
方式如下 ─
(i) 个别地或集体地,在正式设有苦路十四处的地点履行这善工。参与者 (如为全体参与者有所不便,则至少主礼者) 应由一处移步至另一处。默想救主的苦难圣死已足够,但不必就苦路每一处作专题默想。
(ii) 采用视听工具,以遥距方式,虔诚地伴随教宗参与苦路善工。
(iii) 不便亲身参与苦路善工的信友,可至少用一段充份时间(例如十五分钟),虔诚地默想有关主耶稣的受难始末,以代替苦路善工。
(iv) 教区主教可批准等同于拜苦路的其它默想救主苦难的方式 (但仍须依法在场设有十四处苦路)。
(12) 于圣周星期六复活节夜间礼仪或纪念领洗周年,以教会认可的任何经文,重宣圣洗誓词。(n. 28 §1)
(13) 参与为期至少三整天的退省。(n. 10 §1)
(14) 虔诚地参与普世教会为某特定信仰主题(例如,为推广司铎及修会圣召、为病人及长者的牧灵服务、为加深青少年的信仰及帮助他们度圣善的生活等)而举行的庆祝活动。(为上述意向祈祷者可获有限大赦。)(n. 5)
(15) 在耶稣圣心或圣家的圣相或圣像前,采用认可的经文,虔诚地诵念(若可能,由司铎或执事主礼)“奉献家庭于耶稣圣心”祷文或“奉献家庭于圣家”祷文。(若该项奉献为首次,可获全大赦,若为奉献周年,则可获有限大赦。)(n. 1)
(16) 于基督普世君王节,公开诵念“奉献人类于基督君王”祷文。(在其它场合诵念,可获有限大赦。)(n. 2)
(17) 于耶稣圣心节,公开诵念“向耶稣圣心补辱诵”(Actus Reparationis)。(在其它场合诵念,可获有限大赦。)(n. 3)
(18) 宗座遐福 (Benedictio Papalis) (n. 4; 比照《大赦手册》22页, N. 7, 2°):
信友可在下列场合,获得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
(i) 教宗每年降福罗马及全球信友的场合 (Benedictionem impertitam Urbi et Orbi);
(ii) 教区主教及依法与他们享有等同身份者,得按照“主教仪节” (Caeremonialis Episcoporum) 规定之方式,每年三次,在他任选的庆典中 (不论由他主礼或只在场参礼),在弥撒结束前,向参礼的辖下信友颁赐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该仪式取代弥撒结束前的降福礼);
(iii) 那些因合理原因,未克亲身参与上述 (i) 及 (ii) 项所提及的活动者,如在活动进行时,采用视听工具,以遥距方式,虔敬地以心神参礼,同样可获得宗座遐福所赋予的全大赦。
(19) 为临终 (in articulo mortis) 的信友 (n. 12 §§1-4)
(i) 司铎为临终信友听告解、傅油及送圣体时,应同时给予该等信友附有全大赦的宗座遐福。
(ii) 如信友临终时没有司铎在场,只要他们生平惯常祈祷,并在临终时有适当准备,则仍可获得临终全大赦。在这情况下,为领受全大赦的三个例行条件由慈母教会补足。
(iii) 信友领受临终全大赦时如能持着苦像或十字架,则值得嘉许。
(iv) 临终的信友纵使在同日已藉履行某善工获得全大赦,仍可获得临终全大赦。
(20) 为已亡信友代祷 (n. 29 §1, 1°-2°):
以下各项大赦只可让出为救助炼灵 ─
(i)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八日任何一日,虔诚地前往某坟场,并至少以默祷方式为所有亡者祈祷。(在其它日期,履行同一善工的信友可为炼灵获得有限大赦。)
(ii) 每年十一月二日追思亡者日 (或按教长指定,在十一月一日诸圣节,或该节日之前或之后的主日),虔诚地前往某间教堂或小堂,并诵念天主经及信经各一遍。
有限大赦
(1) 四项一般颁赐 (Quattuor Concessiones Generaliores) [见《大赦手册》31-44页]:
履行以下其中一项善工者,可获有限大赦 ─
(i) 在履行本份及承担日常生活的辛劳时,举心向上,谦诚地信赖天主,并起码以默祷方式作热心短诵。
(ii) 怀着信德和怜悯的心,帮助或赒济有需要的兄弟姊妹。
(iii) 怀着克己补赎精神,自愿放弃可取用的、合乎心意的事物。
(iv) 在日常生活环境中,自愿地在他人前公开为信仰作证。
(2) 虔诚地默祷片刻。(n. 15)
(3) 参与每月退省。(n. 10 §2)
(4) 省察己罪(尤其在告解前的省察)并决意定改,或诵念任何认可经文以表达痛悔己罪。(n. 9, 1°-2°)
(5) 按照任何热心经文,神领圣体或在领圣体后感谢圣体。(n. 8 §2, 1°-2°)
(6) 虔诚地参与公开举行的九日敬礼,如圣诞节、圣神降临节或圣母无原罪庆节之前。(n. 22, 1°)
(7) 按礼仪日历,在某位圣人或真福的纪念日或节日,诵念敬礼他(她)的祷文;祷文可选自弥撒经书或教会当局认可的其它版本。(n. 21 §1)
(8) 虔诚地采用经司铎或执事祝福的圣物 [即苦像、十字架、圣环 (corona:如玫瑰经环)、圣母圣衣、圣牌]。如圣物是教宗或一位主教所祝福,虔诚地采用该圣物的信友亦可于圣伯多禄及圣保禄节日,在以教会认可的方式作信德宣言 (Professio Fidei) 后,获得全大赦。(n. 14; 比照《大赦手册》24页, N. 15; 113页, N. 17; 114页)
(9) 协助讲授要理或学习要理。(n. 6)
(10) 虔诚专注地聆听圣言宣讲 (n. 16 §2)
(11) 信德宣言 (Professio Fidei) 及表达信、望、爱三德 (n. 28 §2, 1°-3°):(i) 以教会认可的任何方式,个别地重宣圣洗誓词;或 (ii) 虔诚地划十字圣号,同时念:“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亚孟。”;或 (iii) 虔诚地诵念“宗徒信经”或“尼西信经”;或 (iv) 以教会认可的任何方式,表达信、望、爱三德。
(12) 教区主教可给予的有限大赦:教区主教及依法与他们享有等同身份者,由上任之日起,得颁赐有限大赦予辖区内所有信友,并在辖区外颁赐有限大赦予其辖下信友。(n. 4; 比照《大赦手册》22页, N.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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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此项乃译自宗座圣赦院 (Paenitentiaria Apostolica) 于2000年1月29日所发出的有关“大禧年大赦”的通告的引言。
(2) 见《大赦手册》21页, N. 3 (比照110页, N. 3); 25-28页, NN. 17-26。另参照以上注(1) 提及的宗座圣赦院的通告及《天主教法典》992-997条。
(3) 以下每项善工均以括号附上编号 〔例如(n. 30)〕。该编号是《大赦手册》于31-77页各项善工的编号,亦即123-127页的“索引”所列出的善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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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料经天主教香港教区秘书处于2004年12月20日审核,并由教区礼仪委员会提供。按照《大赦手册》23页, N. 11 §§1-2,任何有关大赦的手册 (Enchiridion),不论属何种语言,刊印前必须经宗座批准。此外,其它论述大赦及有关善工的书籍、单张或刊物,刊印前必须经教区教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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