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地方教会的称谓以及地方教会之被重视,实为最近几年的事。在梵二时期强调教区主教的创新权力,并指出地区主教会议的实用性,但并未为地方教会指出正确的定义。一九七四年第三届世界主教会议论在现代廿世界的福音传播时,更强调地方教会的重要性,但对什幺是地方教会,也没有清楚的交代,因此教宗保禄在闭幕礼的谈话中,邀请专家们对地方教会,尤其是地方教会与宗座的关系,作澄清和深刻的研究,他把这件事交国际神学委员会去研究。 虽然如此,地方教会的觉醒,福音的在各地的“降生”而生根植基等都迫使我们去研究地方教会的意义。再者,在梵二以后,罗马不再有创新的专利,而在作决定时,与其它地方教会的交换意见也与日俱增。不但如此,地方教会也争取参与意见及建议的权利,例如一九六九年的对集体性的问题,对“人类生命”通谕的意见,以及一九七一年对“教会基本法”草案之不满等。这是圆周和中心,地方教会对罗马的关系;另外横的一面,“古老”教会与“年青”教会在传教工作上的互助合作,第三世界教会对西方教会在有关正义等的挑战,在在都显示个别教会之间的彼此关心及负责的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根据一些教会的文献和神学家的研究,作粗枝大叶的简单介绍,根据信理、礼仪和法律来看地方教会和普世教会之间的关系。 一、地方教会在信理上与普世教会的关系 在讨论问题之前,我们必须解释清楚几个名词∶ 1. 个别教会 个别教会是集合在教授信仰并举行感恩礼的主教周围的己受洗者的子民。 “教区(个别教会)是天主子民的一部份,由主教在司铎们的协助下管理之,他们与牧者相依附,并由牧者藉福音及感恩礼,在圣神内集合成个别教会。”〈主教法令11〉 2. 地方教会 地方教会是由一个或数个个别教会所组成,在不伤害信仰的统一性,和普世教会的唯一构成的条件下,享有本有的律法。 ╳ ╳ ╳ 个别教会常是普世性的及向心的。事实上,它是普世教会-─天主的教会。普世教会唯有在个别教会中才能实现,因它本身的存在,个别教会加入了普世教会。既然主教职是整个地在每一个主教内,普世教会也整个地在每一个教会内。梵二说∶“至一至圣及传自使徒的基督教会,就在个别教会中,并在其中中行动。”〈主教法令11〉 〈普世〉教会的“本质”是在每一个个别教会中实现,而且整个教会在全部个别教会内;此外,因为信仰是大公性的,总不摒除“社会与文化的现实”,教会汲取这种现实,并使之成为教会整体的一部份,但绝不为这一现实所控制。 感恩礼及圣事敬礼行动等主要特性,是地方的固定。只有在一个具体的地方,才能由一个集合的团体来举行。这是说,不提教会社团的架构、时代的长短、它普世性的目标和个人性的职务,教会依本质说,是指向在一个地方具体化,并行动。因此个别教会不是普世而唯一教会的分店,它是普世教会本身的流露。 是在“至公性”内区别个别教会和普世教会。而至公即教会本身的普世性是特有的;就像在主教团内区别罗马主教的独有特性。这样也引入区别个别教会与地方教会的不同,并描述它们的辩证∶个别教会和普世教会的相互附属包含,以及地方教会的目标附属于个别教会的目标,因为个别教会的目标也就是普世教会的目标。 亚洲主教会议不谈个别别教会而讲地方教会,它说“地方教会就是基督奥体,在某一个固定的民族和时空中的具体表现”。所谓“地方教会,是指深入某一个民族与文化中的本地团体”。〈宣言之三〉 它提到与普世教会的关系时说“地方教会并不与至一至公圣教会的其它团体分离孤立;相反地,它不断地寻求与各团体共融与它们宣扬同一的信仰,共沾同一的圣神和圣事生活。它亦因在特殊方式下,与以爱心治理普世教会的圣座,取得亲密的共融而喜乐”。〈宣言之三〉 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八日发表“要宣报福音”的通谕,可以说,他把一九七四年世界主教会议所讨论的“在现代世界的福音”的通谕,可以说,他把一九七四年世界主教会议所讨论的“在现代世界的福音的传播”问题,做了一项综合结论,其中有关个别教会部分,实有助于我们对此问题的了解。 他说∶“初期的基督徒很早就表示对教会的深刻信仰,他们描述教会是已经传布到普世的教会。他们深觉他们是属于一个不是时空所可限制的广大团体。这也是主所要的教会∶普世性的,一棵能让空中的飞鸟来栖息在它树枝上的大树,一个捕捉多种鱼类的大网…一个除了罪人因他们的心灵和思想而有的界线外,没有任何其它的界限或边境的普世教会。”〈通谕61〉 “可是这个普世教会实际上是降生在个别的教会中,个别教会是某一部份人,说某一种语言、一种文化组产的承继人,有某种对世界的看法,一种历史的过去,特殊人性基础的人所组成的。对个别教会富藏的感受性,正符合现代人的特殊心情。 “可是小心,不可把普世教会当作在本质上不同的个别教会的总和,或称之为个别教会的不规则的联邦。根据主的心意,教会依其圣召和使命言,是普世性的,不过当它生根植基在不同的文化,社会和人性的田地上时,它在世界的每一个地方,采取不同的外在的形态和面目。 “因此任何一个个别教会如自愿中断与普世教会的关系时,就要失去对天主计划的关系,而且在教会幅度上将更颢贫穷。同时,一个传到全球的教会,如果不具体地藉个别教会而生活,那就成了抽象的,唯有不断注意教会这两个极,我们才能感受普世教会与个别教会之间的关系的富裕。”〈通谕62〉 “个别教会不单是建立在人上面,同时也建立在他们的期望,富裕和限度,他们的祈祷和爱的方式,他们对生活和世界的看法上,因此个别教会有责任理解福音讯息的要点,而把它变为当地民众所了解的语言,而以这种语言来作宣报,但不可有些微背叛福音主要真理的事。 “要在礼仪的表达上、教理讲授上、神学的公式化上、次要的教会架构和职务上,作〈语言〉的转换。此地所指语言,不仅是指语意或文字的意义,而是所谓的人学及文化的意义。 “唯有保持而注意到普世性的教会,而且显示教会确实是普世性的,才能有大家都能聆听的讯息,而没有区域和界限。”〈通谕63〉 “每一位基督徒要感受到普世的幅度。历史证明,凡一个个别的教会与普世教会和它活而可见的中心断绝时,-─虽然有着善意、有神学、社会学、政治或牧灵的论据,或为了某种行动上的自由-─就很难脱免以下两种严重危机∶〈一〉枯萎的孤立主义,不久它就会凋零;〈二〉失去自由,因为与中央和其它教会中断后,会觉得孤独而成为多种奴役及剥削势力下的牺牲品,因为中央和别的教会可以给它力量。 “个别教会越是以共融的坚韧连系、爱德和忠诚、领受伯多禄的训导、在祈祷律的合一中-─它也是信仰律-─,愿和形成整体教会的其它教会合而为一时,它也越能把信仰的宝库,转译成宣信的、祈祷的和礼仪的、基督徒生活和行为的以及我们对当地居民在精神上影响的不同表达〈表情〉,把普世的富藏让自己的人民享用,也把自己人民的经验和生活传给普世教会,让大家分享。”〈通谕64〉 因此,耶稣基督所建立的教会是一个,因为“天主号召了那些信仰耶稣为救世者,为统一及和平本原的群众,组成了一个教会,作为一个有形的圣事……这个教会应向全球发展,并渗入人类的历史中,同时却又超越时代和国家的界限。”〈教会宪章9〉 教会本身是普世性的,但是基督的教会也是圣神的教会,圣神给予教会合一,使它吸取不同性而不抹杀他们,因为圣神是同一与不同性的源头。在五旬节那天“众人都充满了圣神…说起外方话来。…怎幺我们都听见我们的话,讲论天主的奇事呢?”〈宗二5-11〉 “圣神降临于弟子们…教会在那一天公开呈现于民众之前…新约的教会在大公的信仰下预兆各民族的合一,教会以各种语言说话,在爱德中也通晓各种语言…于是克服了巴贝尔塔的纷乱离散。”〈传教法令4〉 教宗保禄六世于一九六九年对Kampala座谈会说∶“你们能够而且应该有一个非洲的团体。” “个别教会是普世教会的缩型,唯一的大公教会就在它们中间,由它们集合而成。”〈教会宪章23〉但是个别教会与普世教会有着密切的关系,“管理个别教会的每位主教,只对托付给他的那一部分子民,而非对其教会或普世教会行使其司牧权。但是,以主教团一份子及宗徒继承人的名义,由于基督训令,应对整个教会表示关心。”〈教会宪章23〉 “罗马教宗继承伯多禄,对主教们和信友群众,是一个永久性的、可见的统一中心和基础。”〈教会宪章23〉 主教在他自己的教会中代表〈普世〉教会,并在其它︵个别︶教会中,代表他自己的教会,这一任务使他成为教会内的合一力量并作教会之间的见证。 二、地方教会在礼仪上与普世教会的关系 从礼仪看,个别〈地方〉教会都有其本有的特色,同时在不同形式的礼仪中,地方教会和普世教会共融团结。 在历史上〈耶城使徒时代教会〉,依教会本质及其超越时代性,耶稣基督的教会首先是在一个地方固定的行动中,表现他的生命,二三人因耶稣之名集合聆听福音并举行感恩礼。但需由主教自己或他所派的司铎领导。 历史上有许多不同的地方教会的礼仪,例如米兰的教会礼仪、高卢教会礼、东方教会礼等。因此可以说,个别教会是由集合在祭台周围的团体,在固定的地方所建立,而这些小团体形成一个个别教会。但以后礼仪的拉丁文化,使礼仪失去了意义和生气。到一九二二年Guardini写道∶极重要的变化已经开始,教会在精神上觉醒了。现在不但要建立起教会与人灵间的个人关系,而且要使基督徒在举行礼仪的教会团体中找到耶稣基督。 十多年后,G氏又说,以有组织的教育性的社团来看教会的时代已经过去,礼仪运动指出了教会的本来面目,不是新的面目,而是很久以来被遮盖了的面目∶祭台成了聚会的中心。 梵二礼仪宪章问世∶指示个别教会在礼仪上可有的创新,及在礼仪中普世教会的共融关系。礼仪宪章内的许多观点是教会宪章的前言和引子。 礼仪改革的主要思想是强调共同举行的特点∶“礼仪行为不是私人行为,而是教会的典礼,教会本是合一的圣事,即在主教的权威下所集合和组成的圣的子民。因此礼仪行为属于教会的整个奥体,它们表现教会、影响教会。”〈礼仪宪章26〉“教会在地方团体的感恩礼中表示出来。”〈教会宪章11〉 “主教自己或借着他人所奉献的感恩礼,教会就藉此而继续生存增长。这一个基督的教会团体,无论如何渺小贫穷,或在穷乡僻壤,都有基督亲临,因祂的德能而联合成惟一、至圣、至公从宗传下来的教会。”〈教会宪章26〉 甚至与公教分离的教会因有感恩礼与我们相连∶“我们特别与那些还有主教职,还举行感恩礼的教会或教团…相连在一起。”〈教会宪章15〉 但是每一地方团体有其本身的价值〈教宪13〉,主教是地方教会的主脑∶“主教应是所属羊群的大司祭…”〈礼宪41〉“连礼仪在内,教会也无意强加严格的一致化;反之,教会尊重并提拔各民族的精神优长与天赋……在修改礼书时,为不同的社会、地区或民族,尤其为传教区,应该留下正当变化与适应的余地…”〈礼宪37/38〉 既然主教职是整个地在每一个主教内,普世教会也整个的在每一个教会内。因此主教所举行的感恩礼,使个别教会与所有其它教会共融。因为我们所举行的是同一的感恩礼,但这并不表示用同一的语言,同一的表达方式。划一并不是合一,为此礼仪的改革并没有完全成功,是因为普世翻译了罗马的礼节,只是仿效而非创新,个别〈地方〉教会应有创造性。 三、地方教会在法律上与普世教会的关系 在教会法典中,没有地方教会的称谓,只有教区的名称,不但教区的划分、主教的任命均由教会中央-─教廷-─执行,就是教会的公法,主教也无法豁免,需要请求中央。而教区与教廷之关系,是靠五年一次的向教宗作报告,以及五年或十年一次的去罗马述职。教廷更派遣使节在各地,除了维持与当地政府的外交关系外,也负责向教廷报告地方教会的一切教务。 “最高教会权力之一是建立教省、教区…或划分、合并、取消之。”〈教会法典二一五条一款〉 “任何教区的区域要分成不同部分,每一部分要有特有教会,有固定的民众,指定特有的主管作为本有的牧人,照顾人灵。”〈法典二一六条一款〉 “主教们徒们的继承人,因神立制度,在罗马教宗权下,藉正常权力主管特有的教会。”〈法典三二九条一款〉“主教是所托管教区内正常而直接的牧人。”〈法典三三四条一款〉 “主教们有权利也有职务,治理教区内精神的和现世的事,有立法、司法、执法之权,根据教法而行使之。”〈法典三三五条一款〉 “主教们应该每五年一次向教宗报告自己所管教区的现状,根据宗座所定格式。”〈法典三四○条〉 “每位主教在要作报告那一年,应赴罗马朝拜圣伯多禄及圣保禄之墓,并觐见教宗。”〈法典三四一条〉 “罗马教宗…对整个教会有最高而完整的治理权,无论有关信仰及习俗,或对全球教会的纪律与行政。”〈法典二一八条一款〉 “主教会议”─-个别教会之间的关系组织,在梵二大公会议前,很少有常设的机构,教会法典〈二八一─-二九二条〉规定有数个教省的会议-─如一九二四年五月十四日至六月十二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一届中国全国会议-─以及以教省为单元的主教会议,由总主教为主席与同省的主教,至少五年一次举行会议共商教务〈法典二九二条〉 梵二对主教会议这样说∶“主教会议是由一国、或一地区的主教们所组成,为了促进教会为人类的更大利益而共同执行牧灵职务,尤其设法配合、适应现代的使徒工作的形式和理论。”〈主教法令38甲〉 “主教会议的决议案,至少应由主教会议中三分之二有表决权之主教依法通过,并由宗座批准,在法律上有约束力,但仅限于公法所定,或宗座以自动谕特令,或由主教会议所要求者为限。”〈主教法令38丁〉 德.吕巴克神父说∶“主教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实用,它工作的本身不一定是集体性的行使职权,在教会宪章中,不承认在个别教会和普世教会之间,还有任有在信理上所承认的中间“教会”。因此,每位主教不要为了做专业工作而放弃自己的创新,而远离自己教区内的司铎和信徒。” 马里丹先生也说∶“假如主教,不根据法律,而是应实际需要,成了某一委员会的执行人,那幺他使徒继承人的使命,以及福音本身的规定,岂不受到损害吗?” 结论 基督所立的教会是一个,是一个普世性的教会,因为它传遍普世,而且是人人能加入的教会。可是基督普世性的教会,是具体地在某一固定的地方实现。“天主上智安排,使宗徒们和其继承者,在各地建立了不同的教会…除信仰的统一,及普世教会的神律条文外,个别教会享有特有的纪律、礼仪习惯、特有的神学和灵修遗产。”〈教宪23〉 教会-─救恩的圣事-─要能在地方上生根植基,要使福音能使当地人民感到切身而有生气,教会必须成为“本地”而且“降生”在当地团体中。〈参阅一九七四年世界主教会议宣言〉。地方教会才是适应的适当机构,它们比普世教会中央机构,更了解地区的特殊需要。 排除中央集权有助于各地教会的新生气和活力,但这并不意味必需放松团结合一的连系。圣神使不同的组合在一起,各人所得神恩不同,各教会所有神恩也不同,但都是同一圣神所赐,在圣神内合为一个基督的奥体。 参考书: 梵二大公会议文献 圣教法典
Henri de Lubac: Eglises particulieres et Eglise universelle; Ed. “La Civilta Cattolica”, Roma, 1971 H. de Lubac: Les Eglises particulieres dans l’Eglise universelle, ed. Auhier, 1971, Paris G. Chantraine; A propos d’un livre, dans Nouvelle Revue Theologique Mai 1972, p. 520ss B. Neunheuser,: L’Eglise universelle et l’Eglise locale; dans Vatican II, Textes et commentaries, Tome II, ed. Cerf, Paris, 1966, p. 607ss Herve-Marie Legrand; The revaluation of Local Churches: Some Theological Implications; in CONCILIUM, Jan. 1972, Vol. 1. No. 8, p. 53ss Statement of the Asian Bishops’ Conferences, in Teaching All Nations Vol. XI(1974) No. 2 Discorso del Papa a conclusione del Sinodo 1974, (21 Ottobre) Adhortatio Apostolica “Evangelii Nuntiandi” Papae Pauli VI, 3 dec. 1975 Primum Concilium Sinense, Shanghai,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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