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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圣事

时间:2008-01-26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点击:

一、圣事名称

    婚姻圣事(sacrament of marriage)一词指婚姻及圣事,在一般概念中,婚姻至少有下列三方面的意义:1)婚姻是指一种社会制度,在此制度中一对男女在法律规范和社会、宗教仪式下,自愿结合为夫妻并过着共同的生活。2)婚姻是指一对男女结合为夫妻的状态,这是婚姻盟约在表态方面的结果。3)婚姻是一对男女自由许诺成为夫妻的愿望,经法律、社会、风俗习惯和宗教仪式的认可,而行到正式化。

二、圣经根据

正如主耶稣所引用的旧约圣经:“那创造者自起初就造了他们一男一女,且说:‘为此,人要离开父亲和母亲,依附自己的妻子,两人成为一体’的话吗?这样,他们不是两个,而是一体了。为此,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4-6)”

在旧约中多次提及婚姻大事;而且在先知书中,天主还用婚姻的中爱与忠诚来比拟自己与以色列人的关系:“人岂能遗弃他青年时的妻子?你的天主说(依54:6)”。

上主是你与你青年时所娶的妻子之间的证人。她虽是你的伴侣,是你结盟的发妻,你竟对她不守信义。上主不是造了他们成为一体,有一个肉身,一个性命吗?为什么要结为一体?是为求得天主的子女;所以应关心你们的性命,对你青年结发的妻子不要背信。上主以色列的天主说:“我憎恨休妻,休妻使人在自己的衣服上沾满了不义,万军的上主声明说。所以你们当关心你们的性命,不要不守信义。(拉2:14-16)。”

在《雅歌》中更是将男女的恋爱描绘得如诗如画。

主耶稣在加纳婚宴上变水为酒,一直被认为是主对婚姻的祝福。的确主经常用婚姻比喻天主的国。而且在山中圣训中,他讲道:“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玛5:32)(谷1O:11)”

总之,从福音中我们可以得知:在天主的眼中,婚姻是神圣的。是天主所立的秩序。

三、历史

1、旧约

    婚姻是神圣的,是基于创世纪的记叙:“上主天主说:人单独不好,我想给他造个与他相称的助手。”“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2:18,24)天主降福了他们的结合,并命令他们“生育繁殖”(1:28)。但在旧约中,婚姻的功能是为维系丈夫的家族。这就是为什么孩子,尤其是儿子,被认为是天主的一个祝福或礼物(创24:60,咏127:3),而没有孩子则被认为是失去恩宠和受到处罚(创30:1-6,撒上1:6-11)。

    在旧约中婚姻所给予的最高荣誉就是将婚姻视为天主与以色列结盟的标记(欧2;依54:4-5,耶2:2;3:20)。欧色亚先知将他与哥默尔的婚姻视为天主与以色列结合的一种陈述。哥默尔离开欧瑟亚而跟随了其他的情人,就与以色列离开天主而崇拜其它的神祗一样。欧瑟亚忠心地等着哥默尔回心转意,把她带回家,就像天主等待以色列并欢迎她回头一样。

    结婚的图像以及婚姻之间爱情的描写,在智慧书的传统下到处可见,例如在雅歌、多俾亚传、箴言、智慧篇等书中,都有描写爱情与婚姻的章节。

新约

    耶稣基于希伯来的婚姻观念,强调存在于婚姻中的一男一女之间的一体性。女人是不能被随心所欲的扔在一旁的。所以,耶稣非常强烈的反对离婚,以至于他说:“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奸污;并且,谁若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参玛5:31-32;19:3-9)

(注:当时仍有些犹太人按梅瑟权变的办法,准人休妻(申24:1)。有的经师主张因妻子与人私通,才可休妻;另有些经师主张妻子有任何不取悦于丈夫的事,即可被休。但耶稣在山中圣训中(玛5:31-32)已将梅瑟权变的办法废除。此处不但重申以前所言,而且申明天主创造了一男一女,即定了一夫一妻制(创1:27 ;2:24)且把婚姻定为圣事(天主的结合),永不可离散。所谓姘居,既是不合法的同居,耶稣根本不变可他们为夫妻,可自由离散,且必须离散。)

    耶稣坚持认为,婚姻只是这个世代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天国里是不娶也不嫁的(谷12:25)。在福音中所提到婚姻的内容都必须让位给宣称基督的再次来临(路14:20;17:27;玛24:38-39)。其实耶稣谈论婚姻也是为了帮助我们明的天主的国。

    保禄早期著作中婚姻观点的矛盾。保禄在格林多前书中说基督徒传教士最完美的典范是那些把天国的好消息带给他人的人,但这些人被要求为了耶稣和天国的缘故,而离开自己的配偶和家庭(路18:29;谷10:29)。他愿意信徒们能断绝思念婚姻的事,而过童贞生活,因为保禄认为主基督马上就要再来,他担心人们在此期间会受到婚姻生活分心之风险(格前7:32-35)。与基督第二次来临相比,他把婚姻的重要性降低到次要地位。尽管在他世纪的描述中警告说,人单独不好,但是保禄坚持说:“我认为男人不亲近女人倒好。”(格前7:1)。不过他也没有谴责结婚是坏事。事实上,在新约中有好几处都用婚宴来描述默西亚的时代(玛9:15;25:1-3;谷2:19;若3:29)。

在保禄的晚期书信和牧函中,包含了一种第三传统——家庭生活的“代号”。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这些书信规范了信徒信的家庭行为举止。这些书信,既不像保禄早期对童贞的赞赏也不像早期教会对禁欲的探讨,却肯定了婚姻和家庭的重要性。实际上,这些书信还坚持教会领导在被选为教会服务前,首先应该是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位成功者(参见弟前3:3-5)。

    在厄弗所书中,婚姻被描绘成基督与他教会合一的象征(5:21-23)。男人和女人在婚姻中的结合不仅可与基督和教会的结合相比,而且这结合就是基于基督和教会的结合上。当丈夫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血肉一样时,他们就与基督教会一样在爱。

    一些提倡男女平等者认为,强调丈夫/妻子与基督/教会平行,并不是为了加强在家庭和社会关系中的父权制,而是出于一种辩解的目的。由于当时的教会外人指挥基督徒扰乱了社会秩序,这些新约的后期作品便写了这些家庭规范,用以证明基督教徒并没有反对当时罗马帝国的社会秩序。

2、二到五世纪

    新约的这种对婚姻的矛盾心理在后宗徒时代仍继续着。婚姻越来越被认为是性关系的合法使用,而性欲则被认为是受了罪恶的感染(新士林神学的课本则称婚姻是“强烈邪欲的合法补救”)。这种趋向在奥斯定著作中发展到了最高峰。在这一主题上,奥斯定对教会的强烈影响远超过其他任何一个人。但他的观点受摩尼教二元论影响,对婚姻的看法总体来说是消极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他的观点。奥斯定高尔夫球人的性欲与动物性联系在一起。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生养子女。性的欲望就是原罪的不幸后果。每一个子女是生于其父母的罪,但是这是一种可以容忍的“罪”,因为天主命令我们生育繁殖,婚姻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方式来保持“在适度内的这种不正当的欲望”。然而,奥斯定的这个观点对现在教会来说不予认同。

    奥斯定在对待婚姻的态度中,还是有一些较积极的方面。在《婚姻的好处》一书中,他认为婚姻有三种价值:忠诚、子女和圣事。忠诚是在夫妻相互的爱这中与生俱来的信任,它属于性爱,但又不限于此。忠诚还包含爱的承诺和信任,子女应在爱中被接受,在感情中得到养育,在基督信仰中受到教育。最后,婚姻还是圣事,它表明了将来天主的子民在天国里的合一。这一点在主教的婚姻中特别明显的表达出来了,因为主教的婚姻是末世的合一与平安的标记(参见第前第三章)。

中世纪到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

    直到中世纪,这种有关婚姻的讨论继续处在矛盾的心情下进行。亚贝拉承认婚姻的圣事性,但又坚持婚姻“与救恩无益……因为娶妻不能使人得救,但为了救恩的原故而被允许如此做,因为人不能自制。”婚姻的好处是在反对纯洁派(Cathari),韦尔多学派,亚尔比学说,以及中古世纪的摩尼教(Manichaens)时才得以肯定。1184年,在教宗路爵三世(LuciusШ)主持下召开的维罗纳地方教务会议(The Council of Verona)上,谴责了纯洁派。在1208年,教宗依诺森三世(InnocentШ)所写的信仰宣誓中,婚姻也算在一件真正的圣事内。在1274年召开的里昂第二届大公会议上对这一点重新加以肯定。在1439年召开的佛罗伦斯大公会议以及特利腾大公会议上,婚姻圣事再一次得到了肯定。特利腾大公会议还要求天主教徒应在一位神父前举行婚配,尤其是那些途经某地秘密举行的婚姻。

    宗教改革者们赞同婚姻在创造秩序中的神圣性,但否定婚姻属于一件恩宠的圣事。他们也拒绝接受教会的权力超于婚姻之上;此外,他们批准离婚,条件是若离婚与不离婚相比所引起的罪恶较轻的话。特利腾大公会议对这两个主张都持反对态度。在特利腾大公会议的较具有“历史性条件”的法典第十条中宣布说:“任何人,如果说婚姻生活胜于守贞和独身生活,守贞和独身生活不比婚姻的结合更好和更幸福的话,这人当受绝罚。”

    直到梵二会议时,特利腾的观点一直是天主教神学、法典和牧灵实践的标准教导。在此期间,特利腾的教导还多次在教宗良十三世的《玄妙莫测》(Arcanum Divinae Sapienriae,1880)通谕和教宗庇护十一世的《圣洁婚姻》(Casti Connubii,1930)等教会文献中,不遗余力的被加以重申。这些文献阐明了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繁殖生命,“丈夫和妻子彼此忠信”的召叫是婚姻的“第二祝福”。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

    梵二大公会议具有深刻意义的修改了天主教会对婚姻圣事的观点。对梵二之前教会官方所宣称的和在传统神学、法典上对婚姻圣事的一贯见解不同,大公会议采取了不同寻常的位际化的观点。首先,大公会议不再用传统的契约(或合同comtract)来描绘婚姻之间的束缚,而采用“婚姻盟约”(marriage covenant)来描绘婚姻圣事,这盟约是以“当事人无可挽回的同意”所印证的(《牧职宪章》n.48)。

其次,大公会议也没有继续采用教会传统上对婚姻圣事的目的的区分法,把生育孩子作为婚姻的主要目的,而把夫妻之爱放在第二位。然而,梵二教导是:“所以,真正折夫妻之爱以及出自夫妻之爱的整个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标就是夫妻们,在不轻视婚姻其它宗旨的条件下,毅然地准备和造物主及救主的圣爱合作,因为他就是通过夫妻,来扩展并充实自己的家庭。”(n.50)

第三,婚姻圣事也没有增加什么新的内容。“真正的夫妻之爱归宗于天主圣爱,并为基督及教会的救世工程所驾御与充实,使夫妻有效的归于天主”(n.48)。这种婚姻神学的新理解与当代社会学的主张是一致的。社会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彼此相爱,引发了婚姻并能保持该婚姻生活的完美,这是近代社会对婚姻的一个新的强调。所以,我们强调男女彼此之间爱的交换是婚姻圣事的构成基础,夫妻之间的爱是婚姻制度的源泉。

第四,大公会议强调对婚姻圣事作信仰承诺的必要性。(参阅《礼仪宪章》n.59)。婚姻并不仅仅是一个庆典,也是一件圣事,是崇拜的一个行动,信德的一个表达,教会团结的一个标记,基督临在的一个模式。婚姻不单是领洗的基督徒之间的一个结合,它也是基督信徒之间的一个结合。

第五,婚姻的完满远超过一个生理上的行动。以前的神学和法典都强调说,两个已领洗的基督徒之间的婚姻,只要按照教会的礼仪举行了婚礼,并由身体的一个简单行动结合在一起后,就是一个完满的婚姻了,再也不能被解散,即使教宗也不能解散此婚姻。但是按照梵二的会议,婚姻圣事的中心是彼此爱的表达,而非生理上的结合。“这种爱情……包括着整个人格的价值,因而使肉体及心灵的表现能拥有特殊的尊严,并使之成为夫妻之爱的特殊因素及记号。……这样的夫妻之爱……渗透在两人的整个生活之中”(《牧职宪章》n.49;同时可参阅教宗保禄六世的《人类生命》通谕,Humanae Vitae,1968,nn.8-9)。婚姻的完成如果没有爱情将毫无意义。按照大公会议的教导,没有爱情的婚姻而仅仅是生理上的结合,如何能看出其圣事的特性?相反,大公会议在谈到夫妻时说,夫妻是“婚姻生活的恩爱伙伴。”

最后,梵二会议提到了婚姻圣事的一个更广阔的教会幅度:“公教夫妇以婚姻圣事的效力,象征参与基督和教会之间的结合与笃爱的奥迹。”(《教会宪章》n.11)

3、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之后

    大公会议之后不久,教宗保禄六世于1968年签发了著名的有关节育的《人类生命》(Humanae Vitae)通谕。在1981年,教宗若望保禄二世(Pope John RaulЏ)也签发了有关家庭的宗座劝谕《社会合作》(Consortium Socialis)这文件将家庭视为生命得到保护的人类基本团体,视为参与社会进步和教会生活与使命的人类团体。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并没有遵照特利腾的优先选择法,认为独身和守贞的生活高于婚姻生活。对他来说“这只是把天主与我们之间所立盟约的奥迹活出来的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如果婚姻不能得到人们尊重的话,那么被视为神圣的独身与守贞也不会存在了;如果不认为人类的性生活是造物主赋予人类的伟大价值,那么为了天国的缘故而放弃它也将毫无意义了。”(n.16)

附录:

婚礼的历史

初期的教会对婚礼并没有任何规定。保禄宗徒除了在厄弗所人书将基督对教会的爱比喻为夫妻之爱外,并没有清楚地论及婚姻生活的实质及礼仪。他对婚姻生活的教训,无非是为了提醒信友,领洗后应该度一个新的生活。

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犹太人本身已有固定的婚礼习俗,婚姻是一夫一妻制,而且更享有为大家所接纳的教义及社会地位。非犹太的基督徒的婚礼也有传统固定的风俗。故此,只要他们接受基督的教训,肯定婚姻的不可拆散及一夫一妻制,和婚礼中没有异教的崇拜或成份,则教会就不再需要做出任何规定。它所关心的,是信友们的生活 “在基督内”。

最初几个世纪里,教会仍采取同一态度,承认教友们依当地的风俗或法律所行的婚姻为合法的。当时罗马人有关婚礼的风俗及法律( 除了下述的例外情况外) 都没有与信仰产生冲突。在罗马建国时,婚礼是一个宗教礼仪,出嫁的女子离开她家族的神,转而隶属于丈夫家族的神,婚礼就是这个入门典礼。但到了基督的时代,罗马人的宗教已衰落及俗化,婚礼才变成普通的风俗习惯,虚有其表。

罗马人的法律规定,奴隶的婚姻只属同居,而不是婚姻。这明显地相反教会的立场。在这情形下,主教可准许他们结婚,而不理睬法律的规定。从这时起,教会使开始立例管理婚姻;若有需要,还将政府的法律搁置在一边。

以后的历史演变,不能在此一一详述。不过由四世纪开始,西方的教会已开始由主教在婚礼中为新人祝福。在此之前,这常是父亲所做的。在东方,司祭也替换女子的父亲,将男女的手放在一起。慢慢教会做出更多的规定,这全是社会环境所导致的。

在罗马帝国衰落时,因野蛮人的入侵,使社会制度受到破坏。各民族在治理其疆域时,常依赖教会已存有的有效行政制度和法律。教会因而需要负起立法的责任,尤其是定出有效婚姻的标准,以防止皇族和地主间的各种婚姻所产生的继承权流弊。在第九世纪,教宗尼各老一世根据罗马的法律,决定男女双方的同意,而不是行房,就构成了有效的婚姻。

 在十二世纪,有人根据日耳曼法律,认为行房后,婚姻才是有效的。所以教宗亚历山大三世,重覆教会的训导,指出男女双方的同意,就构成有效的婚姻。在行房后,成为“已遂的婚姻”(CONSUMMATED MARRIAGE ) 而不可拆散。但“未遂的婚姻”可因其中一人进入隐修院而解除。

为了证明双方的同意是自愿的,同时也为了查明双方都没有婚姻阻挡,十三世纪的拉脱朗第四届大公会议便明文禁止秘密婚姻。( 到了十六世纪,特伦多大公会议对婚礼做出最明确的指示,婚礼必须由本堂神父(或认可的司铎) 及在两位证人前举行,否则婚姻是无效的。

到了十九世纪开始,自由恋爱、同居的思想开始漫延。由于整个西方文化,都弥漫着这种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思想,神学家的思想自然受到影响,因此他们的作品中常常讲什么是大罪、小罪;劝人守诫命,避开罪恶,以便升天堂。因此,基督徒在追求自我的得救时,再见不到爱的基督 (玛.22:34-40 ;格前13:1-13)。在这情况下,对婚姻的研究,也就停留在法律的层面上。再加上神学家很少会有婚姻生活经验,而已婚的教友却不提他们所遇到的困难和体验,教会便难以产生一套为人所接受的婚姻圣事神学。

直到梵二之后,这一切才有了改变。从神学思想中重新恢复了婚姻当有的地位与神圣性。

四、婚姻的意义

    婚姻是依法有能力的男女,彼此间所缔结的契约,借此契约双方互相交付并接受有关适合生育子女的行为权利,此项权利是单独性的,永久性的。所以,凡是依法无能力结婚者,结婚无效。凡没有交付或接受有关适合生育子女的行为的权利者,结婚无效。凡所交付或接受的权利,不是单独性或永久性的,结婚无效。

五、圣事的仪式

婚姻圣事通常在教堂中,在弥撒中举行。

准备:新人在预定的时间赶到,在进堂咏时走向祭台前或是预先准备好的位置。致候词之后可以介绍此弥撒的意义。

圣道礼:福音之后讲道,说明教会的婚姻观与此圣事的神圣。之后正式开始结婚典礼

征询礼

(讲道后,主祭用以下或类似的话向新郎新娘致词:)

主祭:OOO先生,OOO小姐,今天你们到圣堂里来,在教会和双方家长、亲友、以及全体来宾面前,就要结为夫妇。婚姻是天主定的制度,也是基督建立的圣事,这说明夫妇的爱情是神圣的,婚姻的责任是重大的;婚姻也是天作之合,因此夫妇二人须白头偕老。现在我以教会的名义,请你们镇重表明自己的意愿:

主祭:OOO先生,你是自愿来此结婚的吗?

新郎:是的。

主祭:OOO小姐,你是自愿来此结婚的吗?

新娘:是的。

主祭:你们两位既然选择了婚姻生活,也愿意一生互爱互敬吗?

新郎.新娘:愿意。

(以下问句,可斟酌情形省略,例如新郎、新娘已经年老时等)

主祭:你们愿意接受天主将来赏赐的子女,并按照基督的圣训,和教会的规律教养他们吗?

新郎.新娘:愿意。

主祭:这是天作之合,愿慈爱的天主降福你们白头偕老。

新郎.新娘:阿们。

同意礼

第一式

(主祭请男女双方表明同意说:)

主祭:你们两位既然决定结为夫妇,就请你们握手,同时在天主及教会面前,表明你们的同意。(男女握手)

(主祭询问结婚人的同意,先问新郎说:)

主祭:OOO先生,你愿意接受OOO小姐做你的妻子,并许下在任何环境中,一生敬爱她、忠于她吗?

新郎:愿意。

(然后主祭问新娘说:)

主祭:OOO小姐,你愿意接受OOO先生做你的丈夫,并许下在任何环境中,一生敬爱他、忠于他吗?

新娘:愿意。

(主祭接受他们的同意说:)

主祭:这是天作之合,愿慈爱的天主降福你们白头偕老。

第二式

主祭:既然两位决定结为夫妇,就请两位握手,同时在天主台前和教会、亲友面前举行宣誓。

(男女握手,以下宣誓可由主礼神父分别领导新郎新娘朗诵,主礼神父领念一句,新郎(新娘)复诵;或由他们自己先后诵念。)

新郎.我OOO,愿遵照教会的规定,接受你OOO作为我合法的妻子,从今以后,环境无论是好是坏,是富贵是贫贱,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败,我要支持你,爱护你,与你同甘共苦,携手共建美满家庭,一直到我离世的那天。我现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证,我要始终对你忠实。

新娘:我OOO,愿遵照教会的规定,接受你OOO作为我合法的丈夫,从今以后,环境无论是好是坏,是富贵是贫贱,是健康是疾病,是成功是失败,我要支持你,爱护你,与你同甘共苦,携手共建美满家庭,一直到我离世的那天。我现在向天主宣誓,向你保证,我要始终对你忠实。

主祭:这是天作之合,愿慈爱的天主降福你们白头偕老。

交换信物(戒指)礼

主祭:愿天主降福这对戒指,请你们互相交换,作为亲爱忠贞的信物。

新郎.新娘:阿们。

(新郎给新娘戴上戒指,可同时说:)

新郎:我给你戴上这枚戒指,表示我对你的忠贞与爱情。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

(新娘给新郎戴上戒指,可同时说:)

新娘:我给你戴上这枚戒指,表示我对你的忠贞与爱情。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

(新郎给新娘揭开面纱,新郎新娘相对一鞠躬)

(然后念“信友祷词”) 

圣祭礼,可以由双方家长奉献祭品。新人可以领圣体与圣血。

结束礼:“愿主与你们同在”;答:“也与你的心灵同在”。

主礼(覆手在新人的头上祈祷说)

圣父,万有的创造者,你按着你的肖像创造了男女,并乐意降福他们的婚姻。我们为今天的新婚夫妇祈祷。

上主,求你多赐恩泽与他们,使他们善度夫妻生活,生儿育女,延续人类,扩展圣教会。

上主,愿他们在欢乐的时候赞美你,忧郁时投靠你,工作时蒙你助佑,困难时得到你的抚慰,在信友聚会时向你祈祷,在生活中为你作证,愿他们白首偕老,与各位参礼的兄弟姐妹共享永恒的幸福。

以上所求是靠我们的主基督。

信友:阿门。

之后是降福礼(与平日弥撒雷同)之后是拜谢礼:

司仪:新郎新娘拜天主:双膝跪下,一叩首,再叩首,三叩首。

新郎新娘谢证婚神父:一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双方家长就位:

新郎新娘谢双方家长:一鞠躬、再鞠躬、三鞠躬。

主祭:弥撒礼成。

信友:感谢天主。

大家祝贺之后,可以有秩序地离去。

六、《天主教法典》相关的规定

1056:婚姻的根本特点是单独性和永久性,在信徒的婚姻内,因其属于圣事,此二特点愈形巩固。

1057:1项-婚姻是由依法有能力的男女,合法地表示结婚意愿而成立,此种合意,任何人间的权力都不能取而代之。

2项-婚姻合意是意志的行为,使男女双方,藉不可撤销的契约,彼此将自己相互交付并接受以成立婚姻。

1134:因有效婚姻,在夫妻间产生的约束,其本质是单独和永久的;此外,在基督徒的婚姻上,更藉婚姻圣事,使夫妻身分的职务和地位得以坚强,犹如被祝圣一般。

1135:对于夫妻生活的结合,配偶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七、牧灵问题

1、  关于“保禄特权”问题?

“保禄特权”是教会在历史中根据保禄的格林多前书7:10-16而详细给予的说明。在此圣经内保禄阐明男女结婚后,一方接受信仰而另一言尚未接受的案件。如果教外一方情愿与教内一方同居,不相妨碍,应和以前一样,因为全家必因教内一方所得的恩宠和所立的善表受到圣化;但若教外一方不愿再与对方同居,自愿离去,那么教内一方为了“平安”就有了完全的自由,可以再行婚嫁。此即教会所称的“保禄特权”。这一原则在1199年就成为教会法典的一部分,并且从第十六世纪到十九世纪在传教区内己被经常的运用,直到今天还在采用(《法典》n.1143)。

2、  关于“伯多禄特权”的问题?

“伯多禄特权”又称为“信仰特权”。在法典上并未出现这种说法,但在1917年教会法典公布后,“伯多禄特权”作为牧灵的一个实践方法在美国逐步发展起来的。按照“伯多禄特权”,教宗有权解除一个非圣事性的婚约,就是一个基督徒和一个非基督徒之间的婚姻(只有双方都是基督徒婚姻才是圣事)。当然为教宗解除此婚姻必须要有一定的理由:前一婚姻中的一方(假设已经分开了),想与天主教徒结婚,或者非基督徒的一方想成为天主教徒并重新结婚。

3、  关于混合婚姻问题?

混合婚姻是指一个天主教徒和一个非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严格的说,混合婚姻是指天主教徒和另一已领洗的非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为了得到与非天主教人士结婚的许可。天主教一方必须要做出如下的声明:我再次确认对耶稣的信仰,并且,借着天主的帮助,愿意继续在天主教的信仰内生活。我许诺将尽全力将我们的信仰传给我们的孩子,并使他们受洗,成为一个天主教教徒。(参阅《天主教法典》n.1125)。这个承诺可以由天主教这方的信徒以口头或文字的形式来表达,并要把这一承诺告诉非天主教的一方,对方也必须接受和同意这个承诺。

4、  关于婚约解除的问题?

天主教会不赞成离婚,只同意解除婚约。即由教会官方宣布说,在这两个人之间从来就不存在一个法典上有效的婚姻。婚约的解除并不是说两人之间的关系,甚至是爱的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或者婚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者在这一法典上无效的婚姻中所生的子女是非法的。(参阅《法典》n.1137)

5、  如何准备天主教的婚礼?

至少在结婚前一个月,男女双方应先到本堂神父处办理申请,并注意下列事项:

1)  呈示领洗证。如果是鳏(guan)夫或寡妇,应呈示前妻或前夫的死亡证明文件。如果一方不是教友,应呈示户籍本一份。

2)  神父要查明,双方有无婚姻阻碍,使婚姻无效或违法。

3)  如果一方不是教友或是其它教信徒,应该办理申请豁免婚姻阻碍手续。男女双方须到本堂神父处;学习有关婚姻的教义,至于时间与次数,由本堂神父酌情而定。

4)  结婚前,教友当事人应办妥当告解。

6、  关于婚姻阻碍?

婚姻阻碍是对将结婚者任何一方,具有一种使婚姻无效或违法的环境因素。例如:

1)  年龄不足:男未满十六岁,女未满十四岁。

2)  男方或女方,于婚前有永远不能人道之情形。

3)  已结婚的人,其婚姻关系尚继续存在,包括民法离婚者在内,因为天主的道理禁止离婚。

4)  信仰不同;一方是教友,一方不是教友,或是其他宗教信徒。

5)  领受过圣秩者,不得结婚,违者婚姻无效。

6)  凡在修会己受公开而终身贞洁愿之约束者,不得结婚,违者婚姻无效。

7)  受诱骗、危胁者,不得与之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8)  通过谋杀对方或自己的配偶而达到与他人结婚者,不得与之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9)  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在四亲等以内者;血亲限制;怀疑当事人是否有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二亲时,绝对不许结婚。

10)直系婚姻,不论亲等,不得结婚。

11)假姻亲的限制,是由无效婚姻且在共同生活之后而产生,或是由明显或公开姘居而产生;由此种关系的男主同女方的血亲,或女主同男方的血亲,在直系一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12)法亲由收养而产生,直系法亲或旁系法亲二亲等以内者,不得结婚,违者结婚无效。

7、教友与教外人或其它宗教信徒可以结婚吗?

    为保障教友的信仰和全家的生活和谐,天主教强调教友与教友结婚,不赞成教友与教外人或其它宗教信徒结婚。因为信仰的不同,婚姻概念的不同,能构成婚姻紧张的根源,尤其在决定子女的教育上。宗教中立主义的诱惑能够呈显出来。如果因教友人数少,适当的配偶实不易找,最好劝教外对方先研究教义,领洗后再行婚礼。如果对方暂不愿或不能领洗,可先向教会申请结婚许可,豁免其阻挡,但须许诺下列事项:

1)  教友一方,誓许所生子女,均遵照天主教规受洗,并接受天主教教育。自己方面,将尽己所能,躲避丧失信德的种种危险。

2)  教外人一方,答应给对方实行天主教信仰的绝对自由,并遵照天主教教规举行婚礼。

许可申请书由教友当事人及本堂神父签署后,即呈交教区婚姻法庭审核,待获核准覆文后,即可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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