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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

时间:2008-11-15  来源:  作者: 点击:

11.  王阳明的心学乃是宋明理学中的佼佼者,其思想可从他的“四句教”中得到印证,试从“四句教”中作分析,以说明王阳明心学思想及其影响。

 

王阳明的心学强调理器合一。他与陆象山都认为心具万理。王阳明认为心即理也;知行合一;理与“先念之理”合一;求理于吾心,不必向外求,

王阳明提出“四句教”: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从形上而言,无善无恶者,理之静;从伦理道德而言,有善有恶者,气之动;不动于气,即无善无恶,是谓至善。依四句教的内容,介绍王阳明的心学思想如下:

 

1.无善无恶是心之体  (心外无理)

王阳明认为心即理也。他与弟子徐爱的对话中指出:“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事君不成去君上求个忠的理?交友治民不成去友上民上求个信与仁的理?都只在此心。此即理也。”王阳明以为理作为道德法则而言,只是人的意识通过实践所赋与行为与事物的。

在儒家传统中,“理”涉及道德法则,也联系着礼仪法则。心即理的思想能解释前者,而他也要把礼说成是心的产物。他认为礼仪法则:“只是就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讲求。……此心若无人欲,纯是天理,是个诚于孝亲的心,冬时自然思量父母的寒,便自要去求个温的道理。夏时自然思量父母的热,便要去求个清的道理。”由此,王阳明认为只要人能真正保有真实的道德意识和情感,他们就自然能选择对应具体情况的适宜的行为方式,因此,仪节应当是道德本心的作用和表现。在根源上,仪节构成的礼也是来自人心的。

“心即理”并不以仪节的周全作为至善的完成,心(动机)善才是真正的善。他认为:“理也者,心之条理也。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发之君则为忠,发之于朋友则为信,千变万化至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之一心。”心之条理即是理,指的是人的知觉活动的展开有其自然的条理,这些条理也是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如依人的知觉的自然条理,孝、信…自然会出现。所以,事物之“理”不在心外。王阳明说心外无理,主要强调心外无善。

王阳明在传习录中指出:“无善无恶者理之静……”所以在四句教中,王阳明说:无善无恶心之体。

 

2.有善有恶是意之动 (心外无物)

    王阳明依“大学”中“正心”“诚意”“致知”“格物”的排列,对心、意、知、物作了以下的定义,他说:

       “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于仁民爱物即仁民爱物便是一物,意在于视听言动即视听言动便是一物,所以某说无心外之理,无心外之物。”他认为“心”是一个纯粹自我的范畴,意是一个经验的范畴。

       “意之所在便是物”为物下了一个定义。他所指的“物”即是指“事”。“意”是指意识、意向、意令;“意之所在”指意向对象、意识对象。作为意之所在的物包括:意所指向的实在之物或意识已投入其中的现实活动;或是仅作为意识中的对象。由此可知,他所指的物可以是客观的、外在的、现成的,也可以是实物、意念。王阳明强调“意”一定要有对象,有内容;对象是否实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意向行为的本身。由于意念是决定事物道德性的根源,事物的理必须由善的“意”赋与它,因而善是决定事物的要素,物不过是意的结果。他要把“格物”的物归结为意念,只有把格物的物归结为意念,才能把“格物”解释为“格心”,所以要人在心上做格物的功夫。

       王阳明认为:“……有善有恶者气之动……”故他认为善恶不在物而在心。他在传习录中说:“循理便是善,动气便是恶。”所以他在四句教中说:“有善有恶意之动。”

 

3.知善知恶是良知(致良知,知行合一)

他认为:“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自然”表示良知不是得自外界,而是主体本有的内在特征。

在传习录中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孟子之‘是非之心,知也’‘是非之心人皆有’即所谓良知也。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变。”王阳明认为良知是人的内在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体系。它具有对意念活动的指导、监督、评价、判断的作用。它不仅表现为“知是知非”或“知善知恶”,还表现为“好善恶恶”。那即是说,良知既是道德理性,又是道德主体。王阳明认为良知作为人的内在准则,是人人固有、各各相同的。 

他在晚年提出“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他又说:“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之者,非若后儒所谓充广其知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

王阳明认为致知的观念有三个要点:“扩充、至极、实行”。他认为应扩充良知而至其极,他强调说:“知如何为温清之节,知如何为奉养之宜,所谓知也,而未可谓之致知,必致其知如何温清之节者之知,而定以之温清,致其知如何奉养之宜者之知,而实以之奉养,然后谓之致知。”他指出“致知”包含着将所知诉诸实践的意义。这表明“行”是致良知的一个内在的要求和规定。

王阳明认为“致良知”一方面是指人应扩充自己的良知到最大限度,另一方面是指把良知所知实在地付诸行为中。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为善去恶的道德实践。

 

4.为善去恶是格物 (格物与格心)

既然王阳明认为格物不应向外求理,心即是理。所以他说:“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但意念所在,即要去其不正以全其正,即无时无处不是存天理。存天理即是穷其理,天理即是明德,穷理即是明明德。”王阳明以为“格者,正也”。物之定义为“意之所在”,因此,“格物”就是纠正“意之所在。”他说:“但意念所在,就要去其不正以归于正。”心之本体无所不正,但常人之心已不是心之本体,已成为不正,格物就是纠正人心之不正,以恢复本体的正。所以“格物”就是“格心”。

 

知行合一:

是王阳明思想的特色。他说:“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他认为知与行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是互相联系,互相包含的。所以“晓得当孝弟而不能孝弟的人就不是知而不行,而是未知。”

他认为:“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由此可知,王阳明肯定知中含有行的因素,行中有知的因素,两个范畴的规定是互相包含的。

王阳明认为:“知是行之主意,行是知之功夫。”他说:“我今说个知行合一,正要人晓得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发动处有不善,就将这不善的念头克倒,须要彻底彻根,不使那一念不善潜伏胸中---”由此可知他把意念、.动机看作整个行为过程的开始。

 

 

王阳明格物致知以求复心之本体(良知)之说,集象山慈湖以来心学之大成,其对学术上之贡献有:

以良知为心之本体,即无私欲障蔽之天理,即是明德、诚、至善,直指本心,明了莹澈,提挈人之精神,使趋于一最高理想。以致良知之说,指出心理合一,知行并进,使理论与实践,会通为一,在生活上实践,则直捷明诚,并无坐而言而不能行之弊。

       王阳明以“致良知”之学说发扬陆子静之学统,是为“姚江学派”、他的学说一鸣惊人,普遍传播于大江南北,致朱学为之相形失色。后来王阳明的弟子分为“浙中学派”,“江右学派”,“泰州学派分承“有”、“无”两系思想,使“良知论”达于极境。

 


简记:

王阳明晚年的四句教可谓整合了他一生的学说,真是他的心血结晶。整合大学问在其四句教中,从致知开始,而达到知行合一是一个动态的转化过程:

 

大学篇

四句教(心学思想)

知行合一,心即理,求理于吾心,不必向外求。

正心

无善无恶是  心之体

心外无理、心外无善

诚意

有善有恶是  意之动

心外无物

致知

知善知恶是  良知

=

格物

为善去恶是  格物

格物=格心

 

一、无善无恶是心之体

-         与弟子徐爱的对话:“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

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 

          去君     

交友治民  去友去民  信与仁的理?

   都只在此心。此即理也。”

-         ==道德法则

-         =人的意识通过实践所赋与行为与事物的。

-         在儒家传统中,“理”涉及道德法则,也联系着礼仪法则。

                     å心即理的思想    å心的产物。

-         他认为礼仪法则:“只是就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讲求。… 

诚于孝亲的心父母的寒温的道理。夏父母的热清的道理。”

只要人能真正保有真实的道德意识和情感选择对应具体情况的适宜的行为方式

仪节应当是道德本心的作用和表现。在根源上,仪节构成的礼也是来自人心的。

-         “心即理”并不以仪节的周全作为至善的完成,心(动机)善才是真正的善。

他认为:“理也者,心之条理也。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君忠,朋友信,千变万化至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之一心。”心之条理即是理,指的是人的知觉活动的展开有其自然的条理,这些条理也是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如依人的知觉的自然条理,孝、信…自然会出现。所以,事物之“理”不在心外。王阳明说心外无理,主要强调心外无善。

- 这个心也是“明德”之心,也是“喜奴哀乐之未发”之心,也就是心的本来面目。

 

二、有善有恶是意之动 (心外无物)

-         大学次序:王阳明依“大学”中“正心”“诚意”“致知”“格物”的排列,对心、意、知、物作了以下的定义,他说:

-         =物:“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 事君、仁民爱物、、视听言动,所以某说无心外之理,无心外之物。”他认为“心”是一个纯粹自我的范畴,意是一个经验的范畴。

-         ==定义:“物”、“事”=意识、意向、意令;“意之所在”指意向对象、意识对象。

   可以是客观的、外在的、现成的,也可以是实物、意念。

-         王阳明强调“意”一定要有对象,有内容;对象是否实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意向行为的本身。由于意念是决定事物道德性的根源,事物的理必须由善的“意”赋与它,因而善是决定事物的要素,物不过是意的结果。他要把“格物”的物归结为意念,只有把格物的物归结为意念,才能把“格物”解释为“格心”,所以要人在心上做格物的功夫。

-         有善有恶是意之动,他认为善恶不在物而在心。

 

三、知善知恶是良知(致良知)

-         他认为:“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自然”表示良知不是得自外界,而是主体本有的内在特征。

-         在传习录中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孟子之‘是非之心,知也’‘是非之心人皆有’即所谓良知也。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变。”王阳明认为良知是人的内在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体系。它具有对意念活动的指导、监督、评价、判断的作用。它不仅表现为“知是知非”或“知善知恶”,还表现为“好善恶恶”。那即是说,良知既是道德理性,又是道德主体。王阳明认为良知作为人的内在准则,是人人固有、各各相同的。

-         他在晚年提出“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他又说:“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之者,非若后儒所谓充广其知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

-         王阳明认为致知的观念有三个要点:“扩充、至极、实行”。他认为应扩充良知而至其极,他强调说:“知如何为温清之节,知如何为奉养之宜,所谓知也,而未可谓之致知,必致其知如何温清之节者之知,而定以之温清,致其知如何奉养之宜者之知,而实以之奉养,然后谓之致知。”他指出“致知”包含着将所知诉诸实践的意义。这表明“行”是致良知的一个内在的要求和规定。

-         王阳明认为“致良知”一方面是指人应扩充自己的良知到最大限度,另一方面是指把良知所知实在地付诸行为中。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为善去恶的道德实践。

 

四、为善去恶是格物 (格物与格心)

既然王阳明认为格物不应向外求理,心即是理。所以他说:“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但意念所在,即要去其不正以全其正,即无时无处不是存天理。存天理即是穷其理,天理即是明德,穷理即是明明德。”王阳明以为“格者,正也”。物之定义为“意之所在”,因此,“格物”就是纠正“意之所在。”他说:“但意念所在,就要去其不正以归于正。”心之本体无所不正,但常人之心已不是心之本体,已成为不正,格物就是纠正人心之不正,以恢复本体的正。所以“格物”就是“格心”。

 

总结四句教:

知行合一是王阳明思想的特色。他说:“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他认为知与行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是互相联系,互相包含的。所以“晓得当孝弟而不能孝弟的人就不是知而不行,而是未知。”

他认为:“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由此可知,王阳明肯定知中含有行的因素,行中有知的因素,两个范畴的规定是互相包含的。

王阳明认为:“知是行之主意,行是知之功夫。”他说:“我今说个知行合一,正要人晓得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发动处有不善,就将这不善的念头克倒,须要彻底彻根,不使那一念不善潜伏胸中---”由此可知他把意念、.动机看作整个行为过程的开始。

 

王阳明格物致知以求复心之本体(良知)之说,集象山慈湖以来心学之大成,其对学术上之贡献有:

以良知为心之本体,即无私欲障蔽之天理,即是明德、诚、至善,直指本心,明了莹澈,提挈人之精神,使趋于一最高理想。以致良知之说,指出心理合一,知行并进,使理论与实践,会通为一,在生活上实践,则直捷明诚,并无坐而言而不能行之弊。

       王阳明以“致良知”之学说发扬陆子静之学统,是为“姚江学派”、他的学说一鸣惊人,普遍传播于大江南北,致朱学为之相形失色。后来王阳明的弟子分为“浙中学派”,“江右学派”,“泰州学派分承“有”、“无”两系思想,使“良知论”达于极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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