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王阳明的心学乃是宋明理学中的佼佼者,其思想可从他的“四句教”中得到印证,试从“四句教”中作分析,以说明王阳明心学思想及其影响。
王阳明的心学强调理器合一。他与陆象山都认为心具万理。王阳明认为心即理也;知行合一;理与“先念之理”合一;求理于吾心,不必向外求, 王阳明提出“四句教”: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从形上而言,无善无恶者,理之静;从伦理道德而言,有善有恶者,气之动;不动于气,即无善无恶,是谓至善。依四句教的内容,介绍王阳明的心学思想如下:
1.无善无恶是心之体 (心外无理): 王阳明认为心即理也。他与弟子徐爱的对话中指出:“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事君不成去君上求个忠的理?交友治民不成去友上民上求个信与仁的理?都只在此心。此即理也。”王阳明以为理作为道德法则而言,只是人的意识通过实践所赋与行为与事物的。 在儒家传统中,“理”涉及道德法则,也联系着礼仪法则。心即理的思想能解释前者,而他也要把礼说成是心的产物。他认为礼仪法则:“只是就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讲求。……此心若无人欲,纯是天理,是个诚于孝亲的心,冬时自然思量父母的寒,便自要去求个温的道理。夏时自然思量父母的热,便要去求个清的道理。”由此,王阳明认为只要人能真正保有真实的道德意识和情感,他们就自然能选择对应具体情况的适宜的行为方式,因此,仪节应当是道德本心的作用和表现。在根源上,仪节构成的礼也是来自人心的。 “心即理”并不以仪节的周全作为至善的完成,心(动机)善才是真正的善。他认为:“理也者,心之条理也。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发之于君则为忠,发之于朋友则为信,千变万化至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之一心。”心之条理即是理,指的是人的知觉活动的展开有其自然的条理,这些条理也是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如依人的知觉的自然条理,孝、信…自然会出现。所以,事物之“理”不在心外。王阳明说心外无理,主要强调心外无善。 王阳明在传习录中指出:“无善无恶者理之静……”所以在四句教中,王阳明说:无善无恶心之体。
2.有善有恶是意之动 (心外无物): 王阳明依“大学”中“正心”“诚意”“致知”“格物”的排列,对心、意、知、物作了以下的定义,他说: “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于仁民爱物即仁民爱物便是一物,意在于视听言动即视听言动便是一物,所以某说无心外之理,无心外之物。”他认为“心”是一个纯粹自我的范畴,意是一个经验的范畴。 “意之所在便是物”为物下了一个定义。他所指的“物”即是指“事”。“意”是指意识、意向、意令;“意之所在”指意向对象、意识对象。作为意之所在的物包括:意所指向的实在之物或意识已投入其中的现实活动;或是仅作为意识中的对象。由此可知,他所指的物可以是客观的、外在的、现成的,也可以是实物、意念。王阳明强调“意”一定要有对象,有内容;对象是否实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意向行为的本身。由于意念是决定事物道德性的根源,事物的理必须由善的“意”赋与它,因而善是决定事物的要素,物不过是意的结果。他要把“格物”的物归结为意念,只有把格物的物归结为意念,才能把“格物”解释为“格心”,所以要人在心上做格物的功夫。 王阳明认为:“……有善有恶者气之动……”故他认为善恶不在物而在心。他在传习录中说:“循理便是善,动气便是恶。”所以他在四句教中说:“有善有恶意之动。”
3.知善知恶是良知(致良知,知行合一) 他认为:“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自然”表示良知不是得自外界,而是主体本有的内在特征。 在传习录中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孟子之‘是非之心,知也’‘是非之心人皆有’即所谓良知也。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变。”王阳明认为良知是人的内在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体系。它具有对意念活动的指导、监督、评价、判断的作用。它不仅表现为“知是知非”或“知善知恶”,还表现为“好善恶恶”。那即是说,良知既是道德理性,又是道德主体。王阳明认为良知作为人的内在准则,是人人固有、各各相同的。 他在晚年提出“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他又说:“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之者,非若后儒所谓充广其知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 王阳明认为致知的观念有三个要点:“扩充、至极、实行”。他认为应扩充良知而至其极,他强调说:“知如何为温清之节,知如何为奉养之宜,所谓知也,而未可谓之致知,必致其知如何温清之节者之知,而定以之温清,致其知如何奉养之宜者之知,而实以之奉养,然后谓之致知。”他指出“致知”包含着将所知诉诸实践的意义。这表明“行”是致良知的一个内在的要求和规定。 王阳明认为“致良知”一方面是指人应扩充自己的良知到最大限度,另一方面是指把良知所知实在地付诸行为中。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为善去恶的道德实践。 4.为善去恶是格物 (格物与格心) 既然王阳明认为格物不应向外求理,心即是理。所以他说:“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但意念所在,即要去其不正以全其正,即无时无处不是存天理。存天理即是穷其理,天理即是明德,穷理即是明明德。”王阳明以为“格者,正也”。物之定义为“意之所在”,因此,“格物”就是纠正“意之所在。”他说:“但意念所在,就要去其不正以归于正。”心之本体无所不正,但常人之心已不是心之本体,已成为不正,格物就是纠正人心之不正,以恢复本体的正。所以“格物”就是“格心”。
知行合一: 是王阳明思想的特色。他说:“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他认为知与行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是互相联系,互相包含的。所以“晓得当孝弟而不能孝弟的人就不是知而不行,而是未知。” 他认为:“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由此可知,王阳明肯定知中含有行的因素,行中有知的因素,两个范畴的规定是互相包含的。 王阳明认为:“知是行之主意,行是知之功夫。”他说:“我今说个知行合一,正要人晓得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发动处有不善,就将这不善的念头克倒,须要彻底彻根,不使那一念不善潜伏胸中---”由此可知他把意念、.动机看作整个行为过程的开始。
王阳明格物致知以求复心之本体(良知)之说,集象山慈湖以来心学之大成,其对学术上之贡献有: 以良知为心之本体,即无私欲障蔽之天理,即是明德、诚、至善,直指本心,明了莹澈,提挈人之精神,使趋于一最高理想。以致良知之说,指出心理合一,知行并进,使理论与实践,会通为一,在生活上实践,则直捷明诚,并无坐而言而不能行之弊。 王阳明以“致良知”之学说发扬陆子静之学统,是为“姚江学派”、他的学说一鸣惊人,普遍传播于大江南北,致朱学为之相形失色。后来王阳明的弟子分为“浙中学派”,“江右学派”,“泰州学派分承“有”、“无”两系思想,使“良知论”达于极境。
简记: 王阳明晚年的四句教可谓整合了他一生的学说,真是他的心血结晶。整合大学问在其四句教中,从致知开始,而达到知行合一是一个动态的转化过程:
大学篇 | 四句教(心学思想) | 知行合一,心即理,求理于吾心,不必向外求。 | 正心 | 无善无恶是 心之体 | 心外无理、心外无善 | 诚意 | 有善有恶是 意之动 | 心外无物 | 致知 | 知善知恶是 良知 | 知=行 | 格物 | 为善去恶是 格物 | 格物=格心 |
一、无善无恶是心之体 - 与弟子徐爱的对话:“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 且如事父不成去父上求个孝的理 君 去君 忠 交友治民 去友去民 信与仁的理? 都只在此心。此即理也。” | - 心=理=道德法则 - =人的意识通过实践所赋与行为与事物的。 |
- 在儒家传统中,“理”涉及道德法则,也联系着礼仪法则。 å心即理的思想 å心的产物。 - 他认为礼仪法则:“只是就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讲求。… 诚于孝亲的心→冬→父母的寒→温的道理。夏→父母的热→清的道理。” 只要人能真正保有真实的道德意识和情感→选择对应具体情况的适宜的行为方式 仪节应当是道德本心的作用和表现。在根源上,仪节构成的礼也是来自人心的。 - “心即理”并不以仪节的周全作为至善的完成,心(动机)善才是真正的善。 他认为:“理也者,心之条理也。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君→忠,朋友→信,千变万化至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之一心。”心之条理即是理,指的是人的知觉活动的展开有其自然的条理,这些条理也是人的行为的道德准则。如依人的知觉的自然条理,孝、信…自然会出现。所以,事物之“理”不在心外。王阳明说心外无理,主要强调心外无善。 - 这个心也是“明德”之心,也是“喜奴哀乐之未发”之心,也就是心的本来面目。
二、有善有恶是意之动 (心外无物): - 大学次序:王阳明依“大学”中“正心”“诚意”“致知”“格物”的排列,对心、意、知、物作了以下的定义,他说: - 意=物:“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 事君、仁民爱物、、视听言动,所以某说无心外之理,无心外之物。”他认为“心”是一个纯粹自我的范畴,意是一个经验的范畴。 - 意=物=定义:“物”、“事”=意识、意向、意令;“意之所在”指意向对象、意识对象。 可以是客观的、外在的、现成的,也可以是实物、意念。 - 王阳明强调“意”一定要有对象,有内容;对象是否实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意向行为的本身。由于意念是决定事物道德性的根源,事物的理必须由善的“意”赋与它,因而善是决定事物的要素,物不过是意的结果。他要把“格物”的物归结为意念,只有把格物的物归结为意念,才能把“格物”解释为“格心”,所以要人在心上做格物的功夫。 - 有善有恶是意之动,他认为善恶不在物而在心。
三、知善知恶是良知(致良知) - 他认为:“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自然”表示良知不是得自外界,而是主体本有的内在特征。 - 在传习录中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孟子之‘是非之心,知也’‘是非之心人皆有’即所谓良知也。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变。”王阳明认为良知是人的内在的道德判断与道德评价体系。它具有对意念活动的指导、监督、评价、判断的作用。它不仅表现为“知是知非”或“知善知恶”,还表现为“好善恶恶”。那即是说,良知既是道德理性,又是道德主体。王阳明认为良知作为人的内在准则,是人人固有、各各相同的。 - 他在晚年提出“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他又说:“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之者,非若后儒所谓充广其知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 - 王阳明认为致知的观念有三个要点:“扩充、至极、实行”。他认为应扩充良知而至其极,他强调说:“知如何为温清之节,知如何为奉养之宜,所谓知也,而未可谓之致知,必致其知如何温清之节者之知,而定以之温清,致其知如何奉养之宜者之知,而实以之奉养,然后谓之致知。”他指出“致知”包含着将所知诉诸实践的意义。这表明“行”是致良知的一个内在的要求和规定。 - 王阳明认为“致良知”一方面是指人应扩充自己的良知到最大限度,另一方面是指把良知所知实在地付诸行为中。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为善去恶的道德实践。
四、为善去恶是格物 (格物与格心) 既然王阳明认为格物不应向外求理,心即是理。所以他说:“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体之正。但意念所在,即要去其不正以全其正,即无时无处不是存天理。存天理即是穷其理,天理即是明德,穷理即是明明德。”王阳明以为“格者,正也”。物之定义为“意之所在”,因此,“格物”就是纠正“意之所在。”他说:“但意念所在,就要去其不正以归于正。”心之本体无所不正,但常人之心已不是心之本体,已成为不正,格物就是纠正人心之不正,以恢复本体的正。所以“格物”就是“格心”。
总结四句教: 知行合一是王阳明思想的特色。他说:“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他认为知与行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是互相联系,互相包含的。所以“晓得当孝弟而不能孝弟的人就不是知而不行,而是未知。” 他认为:“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由此可知,王阳明肯定知中含有行的因素,行中有知的因素,两个范畴的规定是互相包含的。 王阳明认为:“知是行之主意,行是知之功夫。”他说:“我今说个知行合一,正要人晓得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发动处有不善,就将这不善的念头克倒,须要彻底彻根,不使那一念不善潜伏胸中---”由此可知他把意念、.动机看作整个行为过程的开始。
王阳明格物致知以求复心之本体(良知)之说,集象山慈湖以来心学之大成,其对学术上之贡献有: 以良知为心之本体,即无私欲障蔽之天理,即是明德、诚、至善,直指本心,明了莹澈,提挈人之精神,使趋于一最高理想。以致良知之说,指出心理合一,知行并进,使理论与实践,会通为一,在生活上实践,则直捷明诚,并无坐而言而不能行之弊。 王阳明以“致良知”之学说发扬陆子静之学统,是为“姚江学派”、他的学说一鸣惊人,普遍传播于大江南北,致朱学为之相形失色。后来王阳明的弟子分为“浙中学派”,“江右学派”,“泰州学派分承“有”、“无”两系思想,使“良知论”达于极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