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基本伦理学补充讲义】
伦理学与其它同是研究人行为的科学其不相同之处在于所研究的角度不同,换言之,即质料对象相同,形式对象不同。
一、 伦理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伦理学与心理学都是以研究人的行为为对象;而且也都研究人行为的动机。但是心理学研究人的一切行为,包括有意识与无意识的行为在内。伦理学所研究的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行为,换言之,就是人的自主自决的行为,因为惟有这种行为,才是负责的行为;所以伦理学所研究的只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
二、 伦理学与人类学的关系:
人类学是研究人类的生活、习惯、风尚、文物、宗教、文化的科学;人类学只在发现和叙述事实,不作任何道德上的批判。伦理学的责任是要说明伦理的原则、指出行为的标准。
三、 伦理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社会学与伦理学均研究人类行为的动向、人际关系、人类与其生存环境的关联、社会组织、社会制度、以及群体生活所产生的价值观及共识。但在研究过程中,社会学对于所发现的缺点和弊端只做建设性和劝导性的纠正和谴责;伦理学则给予强制和必须性的纠正和谴责。
四、 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因为伦理生活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整体生活,而人的生活是离不开政治,所以政治是人伦理生活的一部分。人类古代的文化,不论东方或西方,都溶政治与伦理于一炉,把政治学和伦理学视为一体讨论,而且以伦理为政治的基础。
五、 伦理学与法律学的关系:
伦理学与法律学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二者都是以人的行为为研究的对象,而且也都为人的行为;而与法律不相合的行为的行为便是坏的行为。伦理学不但看人的外表,还要看人的内心。
六、 伦理学与人生哲学的关系:
人生哲学与伦理学具有相同的讨论议题:由于人生总是需要在许多与攸关道德的议题上作出抉择,故伦理学的理论可以帮助一个人在抉择时作出正确的选择,并达到至善的目的。然而人生哲学的议题还包含生从何来与死往何去的探讨,此讨论范围并非伦理学所能及之部分;人生哲学亦有许多议题与伦理学无直接关联,诸如:宗教问题即为一例。
*本讲义整理自王臣瑞,《伦理学》。
黄 金 律(The Golden Rule)
壹、 黄金律思想的源起与发展
一、最早的大师
黄金律思想,在三大古文化的大师著作中都出现过:
1. 波斯的琐罗亚斯德(Zoroaster,630-550B.C.)∶
唯本性为善,凡不善于己者,皆不施于他人(Dadisten-I-Dinik, 94.5)。
2. 印度的释迦牟尼(563-483B.C.)∶
以己喻彼命,是故不害人。(法集要颂经,爱乐品第五)
3. 中国的孔子(551-479 B.C.)∶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第十二)
二、宗教家
1. 犹太教的希勒尔(Rabbi Hillel, 70 BC-10 AD)
你不欲他人对你做的事,亦勿施于他人。这是整部圣经的要旨,其余皆注解。(塔木德经, 安息篇31a)
2. 基督教的耶稣(6BC-29AD)
你要他人怎样待你,就要这样对待他人。(路加福音6:31)
你愿意别人给你做的,你要照样给别人作:法律和先知,即在于此。
3. 回教的穆罕默德(570-632AD)
伤哉!称量不公的人们。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得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古兰经83:1)
所有的诫律总结于此:凡你愿真主施于你者,亦一一施于祂的生民。(圣职指引)
三、哲学家
1. 亚理士多德(384-322BC)
当问及如何对待朋友时,亚理士多德回答说∶“正如我们愿意朋友如何对待我们。”(Diogenes Laertius ,著名哲学家的生平与主张,XI , v ,88)
2. 圣奥斯汀(354-430)
诚然,“你愿意别人给你做的,你要照样给别人做。”但为了让意思更清楚,我想在这句子里,再加一个字∶“善”。(山上训谕 II , 22)
3. 圣多玛斯(1225-1274)
“你愿意别人给你做的,你要照样给别人做。”此一训谕,
明示一个方法去逐行“爱你的邻人”;它亦隐含在十诫里的“爱邻如己”。所以,就一意义而言,它是这诫律的一个注释。(神学大纲, 1a 2ae)
4. 霍布士(1588-1679)
所有的法律,都可以浓缩成一句老妪能解的话:你不愿别人对你做的事,不要对别人做。(巨灵, 第一部, 第十五章, 121)
5. 弥尔(1806-1873)
在耶稣基督的黄金律里,我们读到公益主义的伦理学的全部精神。(公益主义,第二章)
贰、 反对黄金律
一、 在日常生活里
一九二五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爱尔兰籍的戏剧家萧伯纳:“己所欲勿施于人”,如:自己喜欢喝酒,不要频频劝
人干杯。
二、 在哲学研究里
康德批评黄金律不能成为普遍法则之三大理由:
1. 黄金律只关心如何对待他人,而不关心如何对待自己:
因为人人皆有发展自己的天生潜能的责任,但黄金律丝毫不理会这个责任。
2. 黄金律欠缺善待他人的责任:
一个有钱势的人可堂而皇之扬言:“我既不希冀他人帮助我,我自无需帮助人”。
3.黄金律欠缺严肃的责任:
一个法官负有维持社会秩序,减少犯罪的严肃责任。但黄金
律可能让他这样想:“我既不欲他人处罚我,我便不应该处
罚他人”。罪犯亦可以黄金律向法官抗议:“你既不欲他人处
罚你,你便不应该处罚我”。
参、 理解黄金律
一、 两种形式
1.肯定形式:“己所欲,施于人”。
2.否定形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二、 替人着想
将黄金道德律植基于“设身处地地替人着想”,可消解如萧伯纳所担心的现象,即一个喜欢喝酒的人,向他人频频劝酒时,应该先考虑:对方现在是否如同我一样适宜喝酒而且也想喝酒。
三、包括自己
因为无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己所欲,施于人”,此
“人”适用于任何人,包括自己。故可消解康德“黄金律只关
心如何对待他人,而不关心如何对待自己”之批评。
四、可普遍化
当代伦理学家赫尔(Richard M. Hare)主张:“可普遍化是道
德判断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黄金律是一个具有道德性的原
则,所以,它的内涵必定隐含“可普遍化原则”。因此,若那
一位有钱势的人同意“我欲善待自己”,因而亦同意“我应善
待自己”这个道德判断,经过普遍化之后,他就必须不只同意
“任何人皆应善待自己”,而且同意“任何人皆应善待任何
人”,由此可得出“我应善待他人”。故可消解康德“黄金律欠
缺善待他人的责任”之批评。
五、人人平等
因为黄金律实际上隐含了一个重要的精神:同样的情况,同样
的对待。换言之,在道德上,人人平等。所以,法官可向罪犯
说:“你误解了黄金律,忽略了黄金律的深入内涵。我并非全
然不欲他人处罚我。我现在若如同你一样犯了罪,我也愿意受
处罚”。故可消解“黄金律欠缺严肃的责任”之批评。
注∶本讲义整理自田宜芳,“道德的黄金律”。
伦 理 学 理 论
壹、专业伦理与伦理学理论:
由于专业的个人和团体对于伦理道德立场和价值的决定,通常都不自觉的假定了某种伦理学理论取向,故专业伦理教育有必要对这些立场和价值观。
贰、与专业伦理有关之三种基本伦理学理论:
一.效益论(Utilitarianism):
1.内容:认为行为善恶之依据在于它是否能达到最大的效益,如果能够达到最大的效益就是善的,如果不能达到最大的效益就是恶的,而“最大的效益”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2.论点可归纳为三点:
⑴.就心理论证言,认为所有人在心理倾向上都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⑵.就善恶准判准言,以是否合乎人类在心理上求乐免苦的倾向来作为善恶的判准。
⑶.就道德规范言,主张道德规范是为了增益人群之乐,减免其苦,可见道德规范本身并无纯粹的义务性,而是以达至增乐免苦为其规范性的依据。
3.在现代社会里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伦理思想,即使只是隐藏性,未明言的接受。
4.缺点:
⑴.往往最大的效益很可能是违反正义的,因此追求最大效益的后果是有可能违反道德或伦理的。
⑵.由于为了追求最大的效益就要不断地算计,加之所追求到的效益只不过是些表面的东西,如存款上的数字,没办法提供人们心灵上值的奉献的理由,如此只会助长虚无主义的风气。
5.规则效益论:
⑴.为了面对效益与正义可能相违背的情形,当代的伦理思想里出现了所谓的“规则效益论”(Rule Utilitarianism) 。
⑵.主张在追求最大的效益时必须遵守规则,如果某些可获得最大效益的行为与某些道德规则(如正义)相抵触时,就不可以做。
⑶.缺点:很多的世俗效益基本上就是会与规则相反的,例如保护个理论加以讨论,如此专业人员才能更有自觉地了解,实践或改善其人隐私的规则会与追求真实,公平,公开的原则相冲突,因此“规则效益论”对原有效益所能做的改正有限,它在面对规则与规则,或规则与效益两相冲突时,不是变成原来的效益论,就是强调规则而放弃效益,成为义务论。
二.义务论:
1.康德义务论之两项原则:
⑴.康德为追求利益的行为就不是道德的,为道德义务本身而做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因此道德义务不是条件性的,而是绝对的,称之为“无上命令”。这种植基于无上命令的义务论有两个道德原则:
.一个人应如此做,使得其行为的格准能成为普遍法则,换言之,所作的行为应具有普遍性,而能使一般人都能够照着做。
.你应如此做,使你的人格和别人的人格皆不会成为只是工具,而是目的。
2.优点与重要性:
⑴.比较能兼顾道德的尊严,因为要求不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守义务,却应该为义务而义务,而且人应自律地遵守义务,而不是经由外力强迫才遵守义务。
⑵.义务论对于专业伦理所应遵守的规范,皆予以明确的规定,比较容易学习,例如各种守则,公约,皆可在学会或专业团体中经由讨论,建立共识,订定完整规范,并经由活泼的教学法,让学生认知并习得这些规范。
3.问题与困难:
若只是一味强调规范与义务,对于追求自我实现与自由创造之现代社会恐无法接受,而且易将人人推向无德的一边,例如日常生活里如果犯规,没有被发觉,便充满了小快乐,久而久之,便不觉得遵守规范与我人性的实现,能力的卓越化及关系的良窳有任何关系。
三.德行论:
1.重视人本来具有的良好能力的发挥,而且在发挥自我的过程中也注意良好关系的实现。
2.在教育上,它重视伦理的判断,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判断是非,而不只是遵守义务,重点是能判断是非善恶,培养实践智慧,并且养成长久的好习惯,也就是美德。
3.亚理斯多德认为伦理的最后目的是在追求幸福,所谓“幸福”就是本有能力得到全面开展,幸福不只是快乐,因为快乐是短暂的,而幸福是一种持久的状态,因着能力的全面开展而达到一种心灵的持久状态,但这种开展必须在人群里开展。
4.儒家虽然讲究道德义务,但它的目的是为让:
⑴.人本有的善性展开。
⑵.使良好的关系能得到实现与满全。
5.综言之,德行可以归结为两点:
⑴.每个人本有好能力的卓越化。
⑵.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化。
6.就专业伦理而言,专业人员也可以透过专业工作中专业理想的实现达至个人能力的卓越,与良好关系的满全。
四.由“效益论”,“义务论”及“德行论”三种基本伦理学理论检视台湾当前之社会现象及前瞻因应之道:
1.台湾当前之社会现象:
政治与经济已有相当成就,却遭遇了虚无主义和规范解构的困境,在每个人的生活里,越来越缺乏值得奉献的理由与理想,这是心灵上一个很严重的困境,称为“虚无主义”。
2.所谓“虚无主义”就是生命里没有值得奉献的理由,只追求眼前看得见的快乐和利益,而失去长远的理想目标。
3.前瞻因应之道:
⑴.效益论只能对追求快乐与利益的现代潮流予以推波助澜,却无益于专业人员走出虚无主义的幽谷。
⑵.在社会规范的解构情况之下,义务论只讲义务和自律并不能激发人的动机去向善,行善,因为在规范解构之时,人们极力想从规范和束缚中解脱,其所追求的更是自由,爱与创造。
⑶.对此社会现象,德行论可让专业人员透过在专业工作之中,养成良好习惯与道德判断力,实现专业理想,并藉此达至个人能力的卓越,与良好关系的满全。
本讲义内容系摘录整理自沈清松之著作,文章名称日后再补上。
社会正义与职业道德
一.何谓“人格尊严”及“人权”?
1.人格尊严:意指人所具有的“位格(person)”尊严,具精神性及独立自主及不可取代的个体性。
2.人权:意指人基于其与生俱来的位格所被赋予的权利,即所谓“天赋人权”,包括:“保存、维护生命权”、“发展人格权”(塑造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及“财产权”(处置无理性之物作为己用的权利)。
二.何谓“公益(common good)”及“团结原则(solidarity) ”?
1.公益:意指“整个社会生活的条件,容许团体和个人更充分地和更方便地达到完美”。
包括三个基本要素:(1).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促进(2).社会福址及团体自身利益的发展(3).团体及个人的和平与安全。
2.团结原则:亦称“友谊”或“社会仁爱”的原则。
(1).此原则的表达首先在于财富的分配与工作的酬劳,其次在于致力于一个更正义的社会秩序,在此张力更能化解,争执更易达致协议。
(2).社会和经济的问题只有藉助各种形式的团结原则,才能获得解决。
三.人权与公益的关系如何?是否相互冲突?
1.请举例:
①(1).为了人权伤害公益:
②(2).为了公益伤害人权:
2.为确保人格尊严,必须于人权与公益间取得平衡。
四.人性尊严与社会进化的关系如何?
儒家在社会秩序的建立与和谐上,主张由“仁”而“义”,由“义”
而“礼”的建构过程,就是由最根本的对人性尊严的尊重而逐步达
到社会的进化。
1.仁:真诚出自内心的感通与感动。
2.义:从内心出发,对他人、他物的一种尊重与分寸。
3.礼:在秩序中的美感,或是有美感的秩序(外显)。
五.人对社会是否具有一份责任?这份责任是什么?
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就是伸张社会正义,而所欲伸张的社会正义就是
肯定进而维护人性尊严及价值;具体而言,社会正义包括:“分配正
义”及“交换正义”。
六.何谓分配正义及交换正义?
1. 分配正义:团体成员应依照其地位、能干和力量去分配负担与义务以及
荣誉与利益。
2.交换正义:团体成员彼此间应该把每人权利所应得的付给对方;这种
正义首先用于给付与对等给付之间,以保持同等价值,亦
即在经济往来时保持等值。
七.劳动的涵义是什么?
劳动可由“工作”、“生涯”及“使命”三种不同层面来探讨:
1.劳动是份工作:作为一份工作,劳动系由其外在利益所定义,而
劳资(金钱上的酬劳)是劳动作为一份工作最主要的一环。
2.劳动是种生涯:
作为一种职业生涯,劳动的定义为:“在某一工作领域中的成就与成
长,职业生涯可带来内在的利益(自我尊严及自我实现)及外在的利
益(社会地位与名誉)。
3.劳动是种使命:
作为一项“使命”,劳动已经超乎“工作”的唯物主义以及“职业生
涯”可能连带的自私想法,“使命”使劳动的目标更为崇高,使人们
为公益而劳动。
八.最根本的专业道德是什么?
1.最根本的专业道德就是“诚信”,而“诚信”是伦理上由内充于外。
乃“诚内信外”之表显,孔子以“仁”表达了这个道理,孟子以“义
”表达了这个道理,《中庸》则将这个道理表达在一个“诚”字上。
2.诚信原则乃是专业道德上,由个人而至整体的一贯之道,个人在整体
内的展现,除了充实专业知识与经验外,就是要有一颗赤诚的心与信
实的作为,如此才能提供令被服务对象信赖的服务。
3.台湾“潘冀建筑师事务所”正是坚持“诚信”的专业道德原则,而开
创出自己一片天空的实例 。
九.专业人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是否有义务为其保密?如此是否
有违诚信原则?
1.隐私权的定义:
指划定一个私人范围,使之不受群体约束的权利,包括对于私生活的
保护,使个人居住及通讯自由获得保障、不受干扰;姓名与肖像不受
窃用,尤其是商业用途;与公众无关之私生活不得公开,亦不受不实
形象之资料公开而利益遭受侵害。
2.隐私权与专业伦理学:
(1).“隐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在专业伦理的基本原则中是非常重要的
一项原则,在各专业领域中均受到相当的重视与保护。
(2).法律对隐私权的保障,只能在当事人受到侵害时,有途径寻求救
济,这是消极的保障,若要积极地对隐私权的尊重与维护,则在
日常社会生活之中就应具备“尊重隐私权”的概念,因此,最能
将隐私权的概念注入专业伦理之中,才是真正具体落实尊重隐私
权的最佳途径。
3.隐私权与保密原则的应用:
(1).最能具体实践隐私权概念的专业伦理原则的,莫过于“保密”。
(2).所谓保密是指对有关数据和对已获得的信息取得途径的控制。
(3).保密原则的应用与重要性,除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与团体的利益与
机密之外;更重要的是保密维系了个人与团体之间彼此信任的关系,
如果违反保密原则和隐私权一样,亦可透过法律找寻救济途径。
(4).对于隐私与机密的保障与维护必须在不违反公益的原则之下才能被
遵守。
十.在专业的领域里专业人员是否有“告知”的义务?被服务的对象是否
有“知情”的权利?每个生命个体是否均具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1.知情(informed):指“某人被告知而知道事实真相”。
2.同意(consent):“自愿同意遵从或应允”。
3.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指“某人被告知而知道事实真相,自愿同意,遵从或应允”。
十一. 雇主(或上司)专业人员(员工)之间的责任
(一)雇主(或上司)对专业人员(员工)应有的责任:
1. 遵守承诺、保持诚信、并避免要求员工做出不道德的事情。
2. 雇主所交待的工作,不得超出员工的专业能力。
3. 雇主对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公平、(一切依照正常法律程序)、机密性,有时也应支持员工参加专业训练。
(二)专业人员(员工)对雇主(或上司)应有的责任:
4. 能力与勤奋:员工应提供其专业领域中,合乎正常要求的服务水平。
5. 诚信与坦白:员工应拥有坦白的态度,将所有与雇主利益相关的信息告知雇主;纵然是坏消息也应如此。
6. 斟酌判断的能力:员工应将雇主的相关能力视为机密;若对外公开雇主的一切活动,可能影响雇主的财物或其它利益。
7. 忠诚
8. 义务服从:(1)遵照雇主的指示做事(2)雇主指示才做事(3)只有义务服从合乎法理与道德的指示。
十二.当专业人员与雇主间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
1. 为什么有道德的管理者做不好的伦理选择?
⑴ 管理者往往有四个自以为是的借口:
① (1).他们相信自己的行为不是真正不合法的。
(2).他们告诉自己,自己做的都是为公司得到最高利益的行为。
(3).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不会被发现。
(4).因为这些行为有助于公司,所以公司会包容他。
2.与上司意见相左时:
①(1).上司违背道德的决定时,你没有遵守的义务。
(2).如果上司缺乏技术知识,以致作出伤害顾客的决定,你应反对。
(3).如果上司具有技术知识,则你可以让步,除非你能保证在执行上一定对顾客不利。
Ⅲ(4).如果上司作出不道德的决定,你不必让步。
Ⅳ(5).如果上司所作出的决定对于是否道德有其争论性,但上司的决定
有其理由则你可以让步。
十三.参考书目
1.辅仁大学专业伦理课程委员会编,《专业伦理论文集(一)》,台北:辅仁大学出版社,1996。
2.辅仁大学专业伦理课程委员会编,《专业伦理与教学论文集(二)》,台北:辅仁大学出版社,1997。
3.辅仁大学专业伦理课程委员会编,《专业伦理与教学论文集(三)》,台北:长荣国际出版,2000。
4.许倬云策画主讲,《现代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台北:洪建全基金会,1996。
5.林火旺,《伦理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6.蔡淑丽,<专业伦理的存在意义>,辅仁大学进修部“社会、人文与全人教育学术研讨会”,2003年3月28日。
7.许清标,“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教育资料与研究第五期,1995年7月。
8.张汉裕,“职业观念与技术变迁”,经济论文丛刊,第十二辑,1984年5月。
9.卢秀美,“知情同意”,《护理伦理学》第六章,汇华出版社。
10.黄惟饶,“我国社会的后工业化趋势及应有的伦理取向”,艺术学报,第五十四期,1994年6月。
专业伦理情境之分析技巧
一、 道德成熟人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
1.对伦理问题具有高度的意识:
(1).由于伦理问题的范围很广,许多人往往只意识到其中
的一小部分而已,因此容易触犯伦理的要求。
(2).若是一个人没有意识到伦理问题的存在,就不会想要改善自己的道德生活。
(3).因此,为达到成熟的道德生活,首先必须扩大伦理意识范围。
(4).专业伦理课程开设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把伦理意识扩展到自己的职业范围内。
2.正面肯定伦理的价值:
(1).肯定伦理的价值就是建立价值观。
(2).透过教育和自我反省,人才可以建立清楚而正面的价值观,以作为伦理决定的指南。
(3).建立价值观的过程先厘清自己的伦理原则(或言价值目标的优先次序),再加以适度修正,最后建立属于自己的价值体系。
3.具有伦理判断的能力:
要拥有成熟的道德生活,只知道原则是不够的,还必须学习如何做伦理判断。
4.感觉得到伦理情绪
(1).情绪(emotion)又称感情,意指精神和感觉两种感受的适度和谐。它会影响我人对个人、社会、伦理、宗教的整体价值体验。
(2).在伦理生活中,情绪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伦理情绪对伦理要求的实践是不可或缺,假使一个人没有伦理情绪,纵然他知道这项伦理要求,在面对伦理情境时,很难作出正确决断。例如一个没有正义感的人,就很难作出正义的决定,更难将正义付诸实行。
5. 愿意过伦理的生活:
(1).意指伦理生活中的“自由意志”。
(2).所谓“自由意志”意指理智的认识与意志的同意。
(3).一个人是否愿意负起道德责任,这是道德生活的核心问题,也是人之犯罪与否的判断基础。
(4).经常选择行善的态度,亦即所谓的“德行”,它能使人较容易也较愉快地行善。不过,当一个人未行善时,不一定是因为他没有做负责的伦理决定;他的困难可能来自于自由意志以外的因素—即其它六个条件。
6. 具备执行伦理决定时所需要的技巧:
(1).个人在自己行业的专精和不断学习的态度,将会影响他的职业道德生活,和作伦理的决定。
(2).当一个人能力不足时,往往会作出错误的决定,或推卸责任而逃避作任何决定。所以就业后,继续学习的态度,积极吸取新知和新技巧的热诚,是专业伦理不可或缺的条件。
7. 能够开始并完成伦理行为:
(1).前1-6项条件系指缺乏技巧以致无法采取伦理行动,第7项条件则是指当事人已不缺乏技巧,但他的困难更深—由于他的人格太弱,缺乏“自我力量”(ego-strength),使他无法作出正确的伦理决定,或执行已作出的伦理判断。
(2).在这种情形之下,它需要长期的努力和渐进的心理辅导来建立更健全的人格,以配合他所肯定的价值观。
二、 道德判断的基本程序
罗诺根(B. Lonergan)对认识和决定过程做如下之分析:
1. 第一步骤:经验(Experience)
透过经验获取思想所需之数据,如知觉、记忆、想象。从知觉记忆和想象得来的数据,导引个体产生问题,进而思考问题。
2. 第二步骤:了解(Understanding)
思考之后,会有所了解、领悟;可能是理会到一些事实,如:“人生是很痛苦的”;或者是想到我应该做的事。
3.第三步骤:反省、批判及判断(critical reflection and judgment)
第二步骤所了解与领悟可能是错误的,为此在作肯定及下判断以前还需要反省。
4.最后一个步骤:决定(decision)
即我愿意按照我的判断去做。在此步骤中,我们担负比较大的责任。
三、 情绪对判断的影响
1.传统认为做伦理决定时要很理智,不要受喜怒哀乐等情绪的影响。
2.近年来,伦理学家逐渐发现情绪对伦理判断的正面影响。亦即一个平衡、成熟的感情生活,可以帮助人做比较适当的伦理决定。
3.事实上情绪本身就是一种判断,而且它已经包含某种程度的理智判断。这种理性因素是直觉的,是发生在理性反省之前。
4.在实际的伦理生活之中,理智和情感是会彼此督导的。理智会评估一些不成熟、过于强烈或过于平淡的情绪反应。情绪也会督导理智,例如:对于弱势团体或个人的真情,会使人充分利用理性设法协助他们,以克服传统的轻视和漠视的态度。
5.如何培养情感,以加强其对伦理生活的积极贡献?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去接近有德性的人,并与他们建立建立积极的情感。在做伦理决定时,可以把自己的情感反应与他们的反应做一比较。
四、 德行的培养
1.德行的实质意义是“意志根据理智的指导使人的自然倾向依照正确标准行动的习惯。”简言之,德行就是使人易于行善的习惯。
2.德行的两个因素,就是“意志的向善性”及“行为的习惯”。
3.不同的德行有不同的培养过程和方法,而同理心的培养,有助于培养“正义”和“关怀”这两种最重要的德行。
五、伦理判断的七个步骤
这是阿瑟安德森(Arthur Anderson)的案例情境分析的七个步骤。
1.事实如何?
先要收集有关的主要资料,也就是会影响情况的重要因素。
2.道德问题何在?
(1).在这种情况里,有哪些问题会牵涉到伦理道德,而不只是纯粹的技术问题或其它非道德问题。
(2).还可以把道德问题分为“个人的”、“公司组织的”及“社会制度的”等诸方面。
3.有哪些解决的方案?
以脑力激荡的方式,想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有哪些主要关系人?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有哪些人将受到相当的影响,而其利益应由决定者列入考虑的?
5.评估各方案的道德性:
(1).针对每一方案和所牵涉到的人,必须评估其在道德上的品质。
(2).要考虑到的是所有关系人(和团体)的基本权利,以及其优先次序。
(3).另外还要考虑每个方案的正义面,也就是其公平性和公正性,以及对社会正义的影响。换言之,就是对大多数人必须是最有益的。
6.有哪些实际的限制?
(1).针对最合乎道德的方案,必须找出在实践此方案时,在实际能力上所会遇到的限度、困难和风险。
(2).有哪些因素(如个人、公司、社会)可能会限制落实此
最佳方案?而这些阻碍是否可以克服呢?
7.该做哪些最后的决定?
决定之后还必须设计具体执行的前后步骤和临时处理意外的办法。
注:本单元系摘录自詹德隆,<伦理决定、情绪影响及德行培育的互动关系>,专业伦理与教学论文集(二),台北:辅仁大学出版社,1997。
壹、事实如何:
小王是某家公司研发设计部门的职员,小王的公司是国内某大公司的转投资公司,因为地理位置偏远,总公司很久才会派人去查一次,因此陈经理是这里的最高阶主管。某天陈经理召集小王和助理张小姐开会,并表示公司有很重要的事跟大家商讨,小王狐疑地问张小姐,这么重要的会为什么只有我们小猫两三只在开?张小姐揶揄地说道“还不是被我们的陈经理派出去‘出公差’”!这时陈经理的手机突然响了,他接完手机,随即对同仁说:“我有重要的事,要出去办一下,请你们先开一下会,如果总公司有人问起就说…”,张小姐很识相地接道:“就说‘经理出去洽公’,这个我知道”,说完陈经理便拿着公文包开门出去。小王气愤地说道“说这个会有多重要,会没开多久,自己就先跑,真是莫名其妙!”这时陈经理突然又折回来,张小姐敢忙示意小王不要再说,陈经理走向小王,并要他把手边的设计图交给他,小王犹豫地表示:“这是咱们公司下个月要发表的新作品…”,陈经理答道:“我知道,我只不过借给我朋有看一下”,张小姐在一旁识趣地帮腔道:“小王,经理自有分寸的”,于是小王便很不情愿地将设计图交给陈经理。等陈经理出门后,张小姐语带玄机地说:“这下子看来,我们老板是养老鼠咬布袋!”小王不解地问:“你这是什么意思”?张小姐笑而不答。有一天,陈经理突然找小王到他办公室,先赞美小王是本部门中能力最强的,并告诉小王自己在外面和几位朋有合开了一家性质和本部门相似的公司,且福利措施与待遇都比公司好,希望小王可以跳槽到他的公司,他愿意给小王更高的薪水。小王认为这样做很不好,便婉拒了。但陈经理仍不死心,更搬出许多的理由,企图为自己的行为合理与合法化,并希望小王能利用下班的时间去他的公司帮忙,小王觉得太辛苦,便告诉陈经理,自己体力可能无法负荷,并加以推辞。
陈经理只好又换另一种方式要小王替他服务,他要小王在上班的时候去跑CASE,可是这CASE是陈经理公司的CASE,小王觉得很为难,便答说回去考虑再答复。
数天后,陈经理当着张小姐的面,问小王考虑得的结果怎样?小王答说:“经理,我觉得这是很不道德的行为”,话一出口,在一旁的张小姐便揶揄的问道:“你们在说什么不道德的事?”陈经理脸色变得很难看,并厉声斥责道:“你竟然敢教训起我来,好,请你把手边的案子都交给张小姐”,小王觉得很莫名其妙,很不悦地说道:“张小姐只不过是个助理耶!”,陈经理答道:“我不管那么多,我只知道用听话的人,而不要用像你这么不听话的人”,说完便转身进自己的办公室。小王气愤地在他身后大声嚷道:“这是那门子的事,简直是公报私仇嘛!”张小姐在一旁得意的说道“这叫作两蚌相争,渔翁得利”,接着更喃喃自语道:“天啊!我张美丽总算从媳妇熬成婆了!”小王该如何面对这个处境呢?
贰、伦理道德问题何在
一、个人道德方面:
1. 陈经理∶在公司已任职高阶主管,却又私自在外面和几位朋友合开一家性质和本部门相似的公司,且将公司下个月要发表的新作品设计图外带给朋友观看,已违反营业秘密法,如果将其设计图擅自使用发表,就违反了著作权法,侵犯了著作财产权。而且在公司上班时间就外出,违反了公司和员工之间的责任之义务服从。且在外开设类似公司,违反员工对雇主应有责任的忠诚。后来要求小王跳槽,违反了上司对员工应有的责任∶遵守承诺,保持诚信,并避免要求员工作出不道德的事情。另外要求小王在上班时去跑陈经理公司的case,也是违反要求员工不道德的事。最后强迫想王把案子交给张美丽,一来已违反雇主所交代的工作,不得超出员工的专业能力,且也是对个人道德操守认知已到荡然无存的地步。
2. 小王∶在开会时将设计图给陈经理带出去,而未尽到对经理的道德劝说,或劝说不成向公司反应,已触犯营业秘密法和著作权法,违反员工对雇主之诚信和坦白,斟酌判断的能力,而后知道陈经理在外私自开公司,也未尽劝说责任,或向总公司反应,也同样违反忠诚、诚信等责任。
3. 小王∶小王若答应陈经理去帮他接case,未能作出正确解决之道,反同流合污,共谋利益。不仅未执守专业人员诚信正义原则,且未尽到拒绝服从主管不合理要求之责任。另、小王应尽到告知陈经理勿拿取公司机密之责任。
4. 陈经理的朋友∶如果接受了陈经理的设计图并采用之或与其利益输送,盗用他人的设计,不但没有专业人员该有的人格操守,也违反营业秘密法和著作权法并且违反了专业人员的诚信问题。
5. 张美丽∶在小王和陈经理之间的两种手法待人,且知经理将设计图外带,上班时间外出违反了员工对雇主诚信、坦白、斟酌判断的能力,且接受已超出自身能力的案子,已无法提供其合乎正常要求服务水平的能力。
二、公司组织方面:
公司应秉持着形象及正义之原则,其高阶主管有示范作用,应有好的表现,达到业界的伦理精神和职业道德,并在同行之间形成良性竞争,而非以不法手段获取更高的报酬和利益,并造成总公司受害。
总公司对子公司应善尽督导之责。
三、社会制度方面:
企业监理单位应作好数据之监督,才能维护企业间的诚信公平原则,减少无谓之社会损失,增进社会和谐,并应倡导营业秘密及尊重智慧财产权之间的重要性与触犯法律后应负刑责。
叁、有哪一些主要关系人
1.陈经理 2.小王 3.张美丽
4.总公司 5.陈经理的公司 6.陈经理的朋友
肆、有哪些解决方案
方案一(消极的态度)
接受陈经理邀请跳槽。
方案二(积极的态度)
积极对陈经理进行道德劝说,请他归还设计图。并拒绝到新公司上班。
方案三(积极的态度)
积极向陈经理进行道德劝说,拿回设计图并不要取用本公司机密。若陈经理不接受,则向总公司举发。
方案四(积极的态度)
未对陈经理进行道德劝说,直接向总公司举发。
方案五(消极的态度)
未对主管陈经理进行道德劝说,亦不举发,毅然辞职另谋出路。
伍、评估各方案的伦理道德性
陆、评估各方案的实际限制
方案 | 评估各方案的伦理道德性 | 评估各方案的实际限制 |
方 案 一 | 1. 报答陈经理的知遇之恩。 2. 未尽到对陈经理劝说违反道德告知责任。 3. 未执守专业人员诚信正义原则。 4. 未尽到拒绝主管不合道德要求之责任。 5.未尽到维护公司利益之责任。 | 良心备受煎熬,每天害怕因外泄公司机密而东窗事发。 |
方 案 二 | 1. 尽到对主管道德劝说的告知责任。 2. 执守专业人员诚信正义原则。 3. 尽到拒绝服从主管不合理要求之责任及规劝违法之事。 4. 发挥社会正义。 | 陈经理可能不愿意拿回设计图,不与他沟通或劝说无效。 |
方 案 三 | 1. 尽到对主管道德劝说的告知责任 2. 尽到执守专业人员诚信正义原则 3. 尽到拒绝服从主管不合理要求及规劝违法之责任。 4. 尽到维护社会正义原则。 5.尽到维护公司智慧财产及营业秘密之责。 | 陈经理可能仍坚持己见,且有防范之心,因此举发不一定找的到证据。若举发成功,则遭违反营业秘密法及智慧财产权惩治,而小王将遭陈经理不谅解。 |
方 案 四 | 1. 未尽到对陈经理道德劝说的告知责任。 2. 尽到执首专业人员诚信正义原则 3. 尽到拒绝服从陈经理不合理要求及规劝违法之责任。 4. 尽到维护公司智慧财产及营业秘密之责任。 5. 尽到发挥社会正义。 | 举发不一定找的到证据。若举发成功,则遭违反智慧财产方面法规惩治,陈经理可能会怀疑是小王举发而对其不谅解。 |
方 案 五 | 1. 尽到执守专业人员诚信原则。 2. 尽到拒绝服从陈经理不合理要求之责任。 3. 未尽到职场伦理。 4. 未发挥社会正义原则,来维护公司智慧财产及营业秘密。 | 因经济不景气,小王短期内可能找不到工作,使家计难以维持,且未发挥社会正义,得面对道德良心的谴责。 |
各解决方案分布图
柒、该做哪些最后决定
选择方案二
Step1∶拒绝陈经理。
Step2∶积极对陈经理进行道德劝说,并告知其可能触犯到法律后的制裁。
Step3∶若陈经理接受,则事件结束。
若陈经理不接受,则进行Step4。
Step4∶转而向总公司举发陈经理拿取公司营业秘密。
优点∶小王不只尽到对陈经理劝说告知责任,也维护专业人员诚信正义原则,
也维护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法律。
缺点∶若劝说失败,惹火陈经理,小王将有丢掉工作的危险。
着 作 权 法 与 营 业 秘 密 法
壹、著作权法
一.本讲义所采取之版本:
1.著作权法于民国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全文四十条。
2.本讲义所采取之版本系民国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
二.立法目的:为保障著作人著作权益,调合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
(第一条)
三.主管机关:经济部。(第二条)
四.著作权: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第三条)
五.著作人格权:著作人格权专属于著作人本身,不得让与或继承。(第二十一条) 著作人死亡或消灭者,关于其著作人格权之保护,视同生存或存续,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为之性质及程度、社会之变动或其它情事可认为不违反该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构成侵害。。(第十八条)
六.著作财产权之让与、行使及消灭。
1.著作财产权得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或与他人共有。
著作财产权之受让人,在其受让范围内,取得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让与之范围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让与。
(第三十六条)
2.著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
法或其它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前项授
权不因著作财产权人嗣后将其著作财产权让与或再为授权而受影响。非专属授
权之被授权人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
利用。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得以著作财产权人之地位行使权
利,并得以自己名义为诉讼上之行为。著作财产权人在专属授权范围内,不得
行使权利。第二项至前项规定,于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
前所为之授权,不适用之。音乐著作经授权重制于计算机伴唱机者,利用人利用
该计算机伴唱机公开演出该著作,不适用第七章规定。但属于著作权中介团体管
理之音乐著作,不在此限。(第三十七条)
七.著作权法所指之著作包括:语文、音乐、戏剧、舞蹈、美术、摄影、图形、视听、录音、建筑、计算机程序等十种著作。(第五条)
八.雇用人及其受雇人之著作权归属: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第十一条)
九.出资人及受聘人之著作权归属: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
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
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约定著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著作财产
权归受聘人享有。(第十二条)
十.著作财产权之存续期间∶
1.法人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财产权存续至其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但著作在创作完成时起算五十年内未公开发表者,其著作财产权存续至创作完成时起五十年。(第三十三条)
2.摄影、视听、录音及计算机程序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第三十四条)
3.著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于著作人生存期间及死后五十年。著作于著作人死亡后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著作财产权之期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第三十条)
4.共同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最后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后五十年。(第三十一条)
5.别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财产权,存续至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但可证明
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财产权消灭。前项规定,于著作人之别名为
众所周知者,不适用之。(第三十二条)
十一. 著作财产权之限制∶
1. 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之所有人或经其同意之人,得公开展示该著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前项公开展示之人,为向参观人解说著作,得于说明书内重制该著作。(第五十七条)
2. 于街道、公园、建筑物之外壁或其它向公众开放之户外场所长期展示之美术著作或建筑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筑方式重制建筑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制雕塑物。
三、为于本条规定之场所长期展示目的所为之重制。
四、专门以贩卖美术著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之重制。(第五十八条)
3. 合法计算机程序著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序,或因备用存盘之需要重制其程序。但限于该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序销毁之。(第五十九条)
十二.重制: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摄影、笔录或其它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于剧本、音乐著作或其它类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时予以录音或录像;或依建筑设计图或建筑模型建造建筑物者,亦属之。
(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
十三.重制权之排除规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之权利。
表演人专有以录音、录像或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前二项规定,于专为网络中继性传输,或使用合法著作,属技术操作过程中必要之过渡性、附带性而不具独立经济意义之暂时性重制,不适用之。但计算机程序不在此限。
前项网络中继性传输之暂时性重制情形,包括网络浏览、快速存取或其它为达成传输功能之计算机或机械本身技术上所不可避免之现象。(第二十二条)
十四.制版权∶无著作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消灭之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经制版人就
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术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
首次发行,并依法登记者,制版人就其版面,专有以影印、印刷或类
似方式重制之权利。制版人之权利,自制版完成时起算存续十年。前
项保护期间,以该期间届满当年之末日,为期间之终止。制版权之让
与或信托,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制版权登记、让与登记、信
托登记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第七十九条)
十五.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视为侵害著作权或制版权:
一、(删除)
二、明知为侵害制版权之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三、输入未经著作财产权人或制版权人授权重制之重制物或制版物者。
四、未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
五、明知系侵害计算机程序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作为营业之使用者。
六、明知为侵害著作财产权之物而以移转所有权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为侵害著作财产权之物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
(第八十七条)
2.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第八十八条)
十六. 罚则∶
1. 意图营利而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非意图营利而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重制份数超过五份,或其
侵害总额按查获时获得合法著作重制物市价计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者,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于光盘之方法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
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第九十一条)
2. 意图营利而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非意图营利而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或意图散布而公
开陈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散布份数超过五份,或其侵害总额
按查获时获得合法著作重制物市价计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者,处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第一项之罪,其重制物为光盘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
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经供出其物品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第九十一条之一)
贰、营 业 秘 密 法
一. 公布时间及条文总数:
营业秘密法于民国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由总统令公布全文十六条。
二.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保障营业秘密,维护产业伦理与竞争秩序,调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营业秘密之定义:(第二条)
营业秘密法所称之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设计或其它可用于
生产、销售或经营之信息,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1.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
3.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四.受雇人对营业秘密之权益:第三条。
五.出资人对营业秘密之权益:第四条。
六.数人共同研究或开发时对营业秘密之权益:第五条。
七.营业秘密之让与:第六条。
八.营业秘密之授权与被授权:第七条。
九.营业秘密不得为质权及强制执行之标的。(第八条)
十.公务员因承办公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营业秘密者,不得使用或无故泄露之。
(第八条)
十一.侵害营业秘密之情形:(第十条)
十二.营业秘密受侵害之处置:(第十一及十三条)
十三.侵害营业秘密应负之赔偿:(第十二条)
十四.法院处理营业秘密之诉讼:侵害营业秘密之情形:(第十条)
十五.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无相互保护营业秘密之条约或协议,或依其本国法
令对中华民国国民之营业秘密不予保护者,其营业秘密得不予保护。(第十五条)
十六.营业秘密法全文如下
第 1 条 为保障营业秘密,维护产业伦理与竞争秩序,调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律之规定。
第 2 条 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序、设计或其它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信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 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三 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 3 条 受雇人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雇用人所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受雇人于非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受雇人所有。但其营业秘密系利用雇用人之资源或经验者,雇用人得于支付合理报酬后,于该事业使用其营业秘密。
第 4 条 出资聘请他人从事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其营业秘密之归属依契约之约定;契约未约定者,归受聘人所有。但出资人得于业务上使用其营业秘密。
第 5 条 数人共同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其应有部分依契约之约定;无约定者,推定为均等。
第 6 条 营业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或与他人共有。营业秘密为共有时,对营业秘密之使用或处分,如契约未有约定者,应得共有人之全体同意。但各共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各共有人非经其它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应有部分让与他人。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 7 条 营业秘密所有人得授权他人使用其营业秘密。其授权使用之地域、时间、内容、使用方法或其它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前项被授权人非经营业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权使用之营业秘密再授权第三人使用。营业秘密共有人非经共有人全体同意,不得授权他人使用该营业秘密。但各共有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 8 条 营业秘密不得为质权及强制执行之标的。
第 9 条 公务员因承办公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营业秘密者,不得使用或无故泄漏之。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证人及其它相关之人,因司法机关侦查或审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营业秘密者,不得使用或无故泄漏之。仲裁人及其它相关之人处理仲裁事件,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 10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侵害营业秘密。一 以不正当方法取得营业秘密者。二 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前款之营业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泄漏 者。三 取得营业秘密后,知悉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其为第一款之营业秘密, 而使用或泄漏者。四 因法律行为取得营业秘密,而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或泄漏者。五 依法令有守营业秘密之义务,而使用或无故泄漏者。前项所称之不正当方法,系指窃盗、诈欺、胁迫、贿赂、擅自重制、违反保密义务、引诱他人违反其保密义务或其它类似方法。
第 11 条 营业秘密受侵害时,被害人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被害人为前项请求时,对于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请求销毁或为其它必要之处置。
第 12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营业秘密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前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行为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3 条 依前条请求损害赔偿时,被害人得依左列各款规定择一请求: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 其使用时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使用同一营业秘 密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二 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 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依前项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第 14 条 法院为审理营业秘密诉讼案件,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当事人提出之攻击或防御方法涉及营业秘密,经当事人声请,法院认为适当者,得不公开审判或限制阅览诉讼数据。
第 15 条 外国人所属之国家与中华民国如无相互保护营业秘密之条约或协议,或依其本国法令对中华民国国民之营业秘密不予保护者,其营业秘密得不予保护。
第 16 条 本法自公布尔日施行。
营业秘密法资料来源:http://www.opens.com.tw/bo02-3/a28.htm
著作权法全文请参考:http://www.phnvs.cy.edu.tw/net/author.htm
注:本讲义系参考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及营业秘密法。
利 润 与 伦 理 的 关 系
壹、商业〝普立兹奖″的成立:
一.创建人:美国传媒名人诺文尼亚(Norman Lear)。
二.创建目的:推动社会对商业伦理的关注,并表扬既能盈利又能顾及社会责 任的企业。
三.名称来源:因其可媲美新闻界的普立兹奖,故称之为“商业普立兹奖”。
四.得奖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四项条件:
1.企业对伦理与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是长期及积极持续的。这种承担对公司的重要性不下于一件优秀的产品。
2.企业的社区计划必须有深度及有诚意的,而不是为了满足法律要求或避开税务。
3.企业的伦理与社会关怀必须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而非心血来潮般的临时辅加品。
4.企业必须证明有影响世界的潜质,并且对商业界有积极的影响力。
五.存在意义:
消极方面:它可改变大众对〝凡商必奸″的偏见。
积极方面:不但可以证明商业伦理并非乌托邦,而是可实现的理想;同时
又表达了伦理与利润是可以共存,承担着社会责任的经营仍然
是可以牟利的。
贰、利润与伦理的关系:
利润是企业所必须追求的目标,只是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是否可兼顾伦理?若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因枉顾伦理,致所追求之利润似昙花一现,如此不仅无法获得利润,而且又换来公司形象的受损及个人良心的不安。因此,从商业〝普立兹奖″的得奖企业可证明,利润与伦理两者是可以相辅相成。
一.兼顾利润与伦理两者:
认为利润与伦理两者是可以相辅相成,在追求利润时,以商业伦理为核心
之价值取向,长期而言,必会为企业赢取利润。例如第五届“商业普立兹
奖”得主:美国旧金山的“利维牛仔裤公司”(Levi Strauss Co.)、明尼
苏达市的艾扶达”(Aveda)及新泽西州的“蒙架制药厂”(Merck Co.)。
二.以利润为价值取向而枉顾伦理者:
认为利润与伦理两者是互不兼容,因此为追求利润,可以不顾伦理,但长
期而言不仅无法赢取利润,反而声誉受损。不过在遭遇声誉不佳的情况后
,重新再出发时,往往特别重视企业伦理。例如∶美国纽约州的“Nynex”
电话公司。
注:本讲义内容系摘自叶保强博士着,《金钱以外--商业伦理透视》。
参、参考数据:
叶保强博士着,《金钱以外--商业伦理透视》,一九九五年十月台湾初版第
一次印刷,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