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最困扰美国政府的,莫过于克林顿的性丑闻了。自从他在大陪审团及独立调查员面前坦承了自已与莱温斯基有不恰当的关系之后,他已将自已的政治生涯及家庭悬于一线。人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克林顿政府在道德上一向放纵和放任:包庇同性恋、堕胎合法化,美国人可以不停制作色情电影和电脑纲页。克林顿一直不正面处理自己的性欲,今次名声受创,明显是自讨苦吃。
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再加上大众传媒无孔不入,商业、金融的国际化和企业化,计算机互联及国际网络已成为今日各行各业的必需品,不法之徒亦趁机用高科技宣传色情、赌博和各种卑污勾当。妓女及色情场所透过国际网络大卖其广告,有人甚至将制造原子弹的方程式放在国际网络中。透过新闻及资讯自由的口号,一向在道德方面比较保守的回教国家或共产国家已全线崩溃,向色情文化、婚前性行为、婚外情、非法移植人体器官、试管婴儿及基因工程等俯首称臣。踏入廿一世纪,信徒所面对的道德抉择及生活上的试探冲激,是前所未有过的。
夫妇结婚多年,无法生育,他们可否用人工授孕方法生养下一代?一对中国内地夫妇的四岁儿子证实患了血癌,有位香港医生劝他们尽快怀孕,以便从脐带抽取血浆来替小孩换血好医治他。这对夫妇知道国家反对超生,但那医生说他们所要的只是胎儿的血浆,婴孩可以不要,可以吗?有弟兄想与一位相恋的姊妹注册结婚以便申请公共房屋,但事实上他们却未有真正结婚的打算,这可以吗?有姊妹与弟兄结婚,但却暂时不打算注册,免得影响她移民加拿大的身份,可行吗?有姊妹怀孕期间染上德国麻疹,有人劝她及早堕胎,这是对吗?还有复制人的问题,及改良基因工程以生育健康的下一代,可以吗?至于离婚又如何呢?嫁了一位嗜赌的丈夫,每天受着高利贷的恐吓和精神威胁,可以离婚吗?
笔者在逾二十年的牧会生涯中,与无数弟兄姊妹面对过各式各样的道德抉择,深感有需要将一些圣经原则写出来,使更多弟兄姊妹随时可拿来参考,免得行差踏错,违背神的心意。笔者但愿信徒都能如诗人一样说,“我将祢的话藏在心里,免得我得罪祢!”“祢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一一九11、105)
二、离婚、再婚
个案讨论
个案一
珍尼花与添二人都是基督徒,他们在珍尼花父母反对之下结婚,婚后她的父母始终不接纳添,原因是:(一) 添的父母都是菜贩,出身低下层,但女方父母都是知识分子。(二) 添只是个小文员,收入比不上大学毕业任教师的妻子;(三) 添谈吐举止不够大方,攀不上他们的女儿。结婚二年后,珍尼花因添不肯与她沟通而十分不满,但她愈多不满和意见,添便愈逃避。紧张的关系维持了半年,添离家出走,回自己父母家去,珍尼花不敢告诉家人。但过了三个月,她忍不住了,向母亲哭诉。父母旧事重提,说他们一早已看出这样的结合是错误的,劝她离婚。
作为他们的弟兄姊妹,你会怎样劝他们?他们可否或应否离婚?为什么?他们该怎样行?
个案二
唐先生和妻子已结婚十六年,两子女皆读中学了。岂知三年前唐先生回中国内地做生意后,在当地讨了小老婆,且生下一子。唐太哀痛欲绝之余信了主,但每次她要求丈夫离开小老婆时,均遭丈夫毒打。若她拒绝行房便遭性虐待,丈夫只求满足自己的兽欲。
作为她的弟兄姊妹,你觉得她应怎样做?她可否离婚,为什么?
前言
现今教会面对最大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离婚及再婚的问题,这也是令牧师及教会领袖最感头痛的问题。个中原因主要有几点:第一,全世界离婚率普遍上升。在美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家庭受到离婚的影响,离婚率还在不断上升。不仅教会以外是如此,就是教会内亦不例外,甚至有愈来愈多的执事、长老及牧师都步上离婚的路。有人估计到了公元二千年时,美国最少有百分之八十的儿童会有离婚的父母。①
香港的离婚率亦每年攀升,从一九七五年的412宗,到一九八五年的4200宗;发展到一九九五年,已超过10000宗。中国大陆在近几年每年都有超过一百万对夫妻离婚,是一九八四年的十倍以上。第二个原因,牧师及基督教神学家对离婚及再婚的意见非常分歧。第三个原因,圣经中对婚姻似乎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教导,耶稣及保罗的一些言论都是针对某个特定的问题,是与某些环境与场合有密切关系的。②
第四个原因,讨论离婚的经文似乎彼此亦大有出入,只有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及十九章3至13节才有提及“例外”许可的情况(为了淫乱的缘故);而马可福音十章2至13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均没有提及。此外,马太福音中耶稣的教导与保罗的教导似乎亦难协调。第五个原因,教会必须要坚守真理与恩典平衡的立场,倘若教会只强调救赎的角色而对所有离婚及再婚都采取姑息放任态度,不但自乱阵脚,更失去了教会的独特性及吸引力,人们不能看出基督徒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反之,若教会只注重她的纯洁,完全不容许任何信徒离婚或再婚,则在婚姻上触礁的人将徘徊于教会大门之外,不敢进来;而仍留在教会中的人,则受罪咎及不被接纳的感觉驱使,被迫离开教会。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在相关经文中详细求解,另一方面则是要将这些经文的原则应用在教会当中,以确保在坚守圣经教导的大前提下兼顾恩典及真理。
对离婚的四种立场
在前言中我们已提及基督徒神学家及牧师对离婚及再婚的意见非常分歧,一般而言有四种立场:③
1.保守派
此派否定离婚及再婚的可能性,支持者如:Bill Gothard, Larry Christenson, William Fitch, C.W.Scudder等。Bill Gothard及他的“青年问题讲座中心”(The Institute of Basic Youth Conflicts)认为基督徒在离婚后不应考虑再婚,他强调要强化婚姻及家庭生活,并提出他认为是当前教会急需的两条婚姻政策:第一,基于神要我们孝敬并顺服父母,就是他们年老也不可离弃他们的教训及命令,所以,除非男女双方的家长都完全同意婚事,否则教会不应为他们主持婚礼。(出廿12;箴言三十17,六20,廿三22)④。第二,基于教会应致力于保存婚姻属灵的义意及立场,若离婚者的原配尚在,则教会不应为他或她再主持婚礼。(林前七11,十六39;罗七1-3;弗五21-33;路十六17-18)⑤。
Larry Christenson亦认为离婚是与神所订的律例相违背,他说离婚“是自投神审判的罗网”,而“任何将基督所提出的庄严的事视为儿戏者,都是冒着被神管教的危险”,⑥故此他认为就算要付出多少艰难痛苦的代价,都应该保全婚姻,人在不幸的婚姻中受苦是草率结婚所受的报应;而在一椿不幸的婚姻中无辜受苦的一方,则可能是“为培养德性而受的管教”。⑦
William Fitch则认为离婚只会带来痛苦、忧伤、抑郁、愤怒及绝望⑧,他又教导说,任何非一夫一妻的婚姻生活都是“次等基督徒”的生活。⑨
2.温和派
此派容许在极其特殊情况下可以离婚及再婚──通常只限于淫乱及遗弃的原因。一些福音派学者如Jay E. Adam,Guy Duty及John Murray等持此立场。
John Murray在他的著作《行为准则》(Principles of Conduct)中表示,若是因淫乱的缘故,他会准许离婚及再婚。但他认为离婚违反神对婚姻的旨意,故是错误的。他说:“实际上,这种作法基本上是错误的,违反了神创造时所立、并自始就向人启示的秩序。因此,如此行是不合神从起初就建立的圣洁生活标准,是违背神的旨意而行,必受他的审判”⑩。
但另一方面,Murray又说,耶稣废除了犹太人对奸淫罪犯处死的律法,建立了“若为淫乱的缘故可以解除婚姻”的新规定⑾。他在《离婚》(Divorce)一书中说:“我们所持的立场是,男人若因为配偶犯奸淫的缘故离婚,可以另娶而不算有罪。马太福音十九章19节的“例外容许”对离婚及再婚同样有效。若果如此,则女人应该同样有这个权利,若丈夫犯淫乱罪,可以与丈夫离婚”⑿。
Guy Duty亦持相同的立场,他在《离婚及再婚》(Divorce and Remarriage)一文中说,合乎圣经的离婚既然是解除了婚约,则因配偶淫乱而离婚者有权再婚;⒀但若为了淫乱以外的其他原因离婚,则婚约并非真正有效地解除,故没有再婚的权利。⒁
3.放任派
此派容许因多种原因而可以离婚及再婚,学者如Bernard Haring, Dwight Harvey Small, William Barclay均采取此立场。
Bernard Haring身为天主教神父,在离婚及再婚上却比大部分的天主教人士开放。他认为第一次婚姻有效者无权再婚,在天主教会以外行的婚礼亦无效力⒂,但他却看到离婚及再婚可能有好的收场。⒃
Dwight Harvey Small在《离婚及再婚》(Divorce and Remarriage)一书中如此结论:“当一个曾离婚的基督徒问:‘我有再婚的权利吗?’”我的回答是:“再婚的权利不是一个人的,也不是一个基督徒的,它根本不是一个权利,它完全是神的恩典,与任何离婚理由无关。”⒄
象这样放任的立场不仅由新派神学家所持,就是一些保守派的神学家如Bernard Ramm亦认为除了淫乱的缘故以外,若是酗酒、心理问题,或同性恋等其它原因,亦可构成离婚及再婚的合理因由。
另一个持此放任立场者为William Barclay,他在《在一个放任社会中的伦理观》(Ethics in a Permissive Society)一书中有以下立场:
1)乱外,有许多其他的原因可以谋杀一椿婚姻及其爱的基础。
2)不可将耶稣的话僵化为律法。
3)婚姻触礁者应尽可能去寻求帮助。
4)当夫妇不可能和解时,即使基督徒亦有离婚及再婚的自由。
4.帮助派
此派主张不论离婚的原因为何,都应该专心帮助离婚者过一个新生活。
持守此立场的基督徒作者包括《探讨基督徒离婚》(An Open Book to the Christian Divorce)的作者Roger H. Crook、《桃开二度》(Getting Married Again)的作者Bob W. Brown、《如何应付第二度单身》(Coping with Being Single Again)的作者J. Clark Hensley,及《在离婚中长进》(Growing Through Divorce)的Jim Smoke。
Crook建议基督徒应在完全无路可走时才考虑离婚。他警告说,离婚可能是最容易的选择,但却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其次,他认为曾离婚的人不能在教会参与事奉。第三,他试图帮助离婚者过新生活,他相信其中包括再婚的可能。Bob W. Brown亦试图指引正在考虑离婚的基督徒,他认为“重头来过”是圣经中一个很清晰的观念。⒅Hensley的书主要是为了帮助因离婚或丧偶而再度成为单身的人去面对他们的处境,他亦提及离婚后再婚是可考虑的选择。
基督徒对离婚应持何立场?看上述不同的立场,似乎只有更加混乱。因此,信徒最好是回到圣经,明白神的心意。
圣经对离婚及再婚的立场
如前所述,就算我们试图认真去研究有关离婚及再婚的经文,都找不到一个有系统的教导,也找不到一个正确并简单的答案来回答“基督徒能否离婚?”或“离了婚的信徒可否再婚?”等问题。其次有关离婚的不同经文本身亦有很大出入,唯有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或十九章3至12节才有提及容许离婚的特殊例子;马可福音十章2至1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则无提及;马可福音十章12节提到妻子若离弃丈夫也是犯罪。耶稣在马太福音中的教导与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七章的教导很难彼此协调。但不论如何,从旧约的教导,从主耶稣及保罗在新约的教导,仍可找出一些原则,帮助我们看出圣经对此事的立场。
1.旧约的教导
从旧约多处经文记载,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到神不喜悦离婚。玛拉基书二章15至16节明明宣告:“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谁也不可以诡诈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神不独恨恶离婚,且恨恶人以诡诈或强暴待其配偶。这是旧约谈论离婚的主要经文,它反对的立场是极清楚的。
第二段经文记载于利未记廿一章7节:“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利未记廿一章13至14节也记载:“他(大祭司)要娶处女为妻。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这段经文清楚说出神对贞洁的重视。神暗示他不喜悦人离婚,若是离婚,也不可再婚。
第三段经文记载于申命记廿二章13至19节,神严禁以色列人伪控妻子不贞,然后又以这不能成立的理由把妻子休弃⒆。
申命记廿二章28至29节更指出,凡玷污处女的人有责任娶她为妻,且终身不可休她。这经文清楚宣告了性是有责任的,神是重视贞洁的,只有夫妻才可以有性关系。另一方面,婚姻是终身的,人不可离婚。
第四段经文是出自申命记廿四章1至4节,这段经文骤眼看似为离婚亮了绿灯。但其实这论点却缺乏有力的支持。中文圣经和合本同段经文的第1节显示:“就可以”三字并没有出现在原文(希伯来文)圣经中,反而在圣经修订标准版本(RSV)、福音版本(The Good News Bible)、John Murray及思高圣经的版本及大部分解经家都将那么(then)放在第四节之中,可翻译如下:
1.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因而不喜悦她,便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
2.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又去嫁给另一人为妻。
3.如果后夫又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
4.那么,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
从上文看来,重点并非在于可否离婚或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离婚,乃是在于休妻者可否再娶曾改嫁过给别人的前妻。换句话说,这段经文关注的是再婚的问题,而非离婚。圣经否定休妻者可以与曾改嫁别人之前妻再复合,乃表明神不欲人将婚姻视作儿戏,随意离合。主耶稣在马太福音十九章3至9节十分清楚指出,摩西在旧约因以色列人心硬,才容许他们休妻,其实休妻并非神的原意。
申命记廿四章4节的玷污(希伯来文为 tame, 英译 defiled)一字,与其他经文所用玷污一字的字义相同。因此,旧约虽然容许离婚,但亦立法减轻它不良的影响。若整体看申命记廿四章1至4节,这段经文是绝对反对淫乱的。摩西容让给妻子休书的命令只是暂时的,是有假设前提的,是包括警告的⒇。旧约虽然容许离婚,但是绝非赞同姑息,基本上旧约的教导是“神憎恶离婚及休妻的事”(参玛二15-16)。
2.耶稣的教导
耶稣对离婚的教导记在四处经文中,包括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十九章3至12节;马可福音十章2至1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第二、三两处经文所记载的是同一件事。
环绕马太福音五章31至32节的上下文都是对律法的解释,在此是把法利赛人及文士对律法的解释与耶稣对律法的解释相对照,耶稣用超越旧约法利赛人及文士的标准来讨论杀人及仇恨、淫念及奸淫、恨与爱等问题(太五21-48)。耶稣知道律法上“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他休书。’”(太五31)但是他有新的看法,“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五32)奸淫(原文为 moicheia)在这里是指一个已婚的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出于自愿地交合。希腊文pas,以及单数的冠词,加上分词,是指“凡……者”,或“不论是谁”,因此 "pas ho apluon"的意思是“凡是离婚者”,与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所用的字是一样的,不同的是──路加所说的是休妻的丈夫是“犯奸淫”。耶稣则说休妻的丈夫“是叫她作淫妇了”,不是说她是淫妇,或她作了什么错事,而是她所经历的,所受的苦;是丈夫作了错事,她承受了痛苦。(21)
但是马太福音五章32节却加了一个例外,使这妇人不至于成为淫妇,就是──“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淫乱的希腊文是 porneia,有人认为这只是指婚前不贞,与婚后的淫乱 moicheia不同,但是从上下文看来,应是指奸淫的意思。Shaner解释说:“若一个妇人在婚前已经与另一个未婚男子发生不合法的交合,怎会直至婚后因为她离婚才算为淫乱呢?”
在圣经中还有其他相关的经文,如马太福音十九章1至19节、马可福音十章1至2节及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也记载了耶稣对离婚及再婚的教导,这几处经文最大的出入是唯独马太福音十九章1至9节才有例外容许离婚的情况(为了淫乱的缘故)。
有学者说这例外的子句是后人加上的,因此不正确。耶稣原本并没有说 "me epi porneia"(22),后人加上是为了使马可严峻的教导变得与一般拉比较轻松的教导相谐调,因为耶稣的命令太难遵守,所以加入这些例外情况以减轻困难,因而这句附加子句应被视为人为加上的解释而无效力。
另外有的学者说,这句容许例外的子句是加在原文上,使耶稣所说的更加清楚,(23)马太加上 "me epi porneiai"来显明耶稣的意思,并避免误解。
除了论及例外情况的子句外,这些平行经文亦有其它出入的地方。首先,是表达方式不同,马太福音十九章7节记载:“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eueteilato) ”;马可福音十章4节记载“摩西许 (epetrepsen)……”;马太福音十九章8节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有些人将“epetrepsen”译为忍受)你们休妻。”但是马可福音十章5节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写(egrapsen)这条例给你们。”
第二,对罪的解说也有出入,马太福第十九章9节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但马可福音十章11节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
第三,对事情的陈述亦有出入。路加福音十六章18节说:“凡休妻另娶的就是奸淫。”马太福音十九章及马可福音十章却没有这句话。(24)马可福音十章12节有“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马太福音十九章及路加福音十六章却没有这句话,马太福音十九章3节有记载法利赛人提出的问题,“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这也是其他经文没有的,马可福音十章2节只说法利赛人的动机是“试探他”。
若我们详细研究这些相关的经文,虽然有不少出入,但仍可得到下列原则:第一,就耶稣而言,婚姻是根据神的旨意及男女受造的本性而设(25)。第二,神眼中理想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的,二人一生结为体。(26)第三,摩西准许人离婚完全是因为人无法达到神至高及完美的旨意。第四,除非因为妻子淫乱,行为不检,否则以任何原因与她离婚另娶,都是违背了婚约。第五,任何与已离婚的妇人结合都是侵犯了她与原夫的婚约。
3.保罗的教导
保罗对离婚的教导记载在罗马书七章1至3节、哥林多前书六章12至20节及第七章,后者更是这方面最主要的经文。一般而言,保罗的教导暗示了离婚的可行性,但亦有严格的限制。与耶稣相同的是,保罗也明显指出离婚不合神的旨意及期望(27)。
保罗讨论有关离婚的主要经文在哥林多前书七章10至16节,若根据Kysar and Kysar在“分离”(The Asundered)一书中的方式写出来可能更容易明白:(28)
8.我对着没有嫁娶的(agamois)和寡妇(cherais)说……
10.至于那已经嫁娶的(gegamekosin),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choristhenai)丈夫。
11.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aphienai)妻子。
12.我对其余的人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
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丈夫。
我们不可将“离开”(choristhenai)及“离弃”(aphienai)二字视为意义不同的字,保罗只是将此二字互换使用。基督徒妻子不应该离开丈夫,丈夫亦不应离弃妻子,就算他们是不信的配偶,只要他们愿意留下,就不应该离开他们。但若基督徒真的决定离婚,保罗则提供两个选择:维持单身保留机会与原配复合;但是,若一个不信的人决定离开他或她的基督徒配偶,则那名信徒不必再受约束(dedoulotai)。至于这是否意味着可以再婚,则仍然是众说纷纭。根据罗马书七章2至3节的说法,若丈夫死了,即使妻子与另一个人结婚都不算为淫妇,暗示她有再婚的自由;但若丈夫活着,她便受约束。保罗劝阻信徒与不信的配偶离婚是为了使未信的配偶及儿女有“成为圣洁”的可能,亦即是说,让他们有机会因着信徒的生命见证及神在家庭中大能的同在而受到良好的影响(29)。“救”这个字可能引起误解,在此是指“免受世界污染”的意思,而不是“由罪中被救得永生”(30);因为一个人得救只能因着他个人对主基督的信心,而不是因为任何其他人的信心。
简言之,根据保罗的意见,离婚违背神对婚姻的旨意,就算面对极大的困难,例如在罪恶之城哥林多与一个不信的配偶结合,婚姻仍需维持,基督徒应竭力保全婚姻。第二个选择是保持单身。除此之外,他没有提供其他的选择。但信徒若被不信的配偶离弃,则可以离婚,在这情况下信徒不受拘束,这句话可能是指可以再婚。(31)
结论
圣经清楚教导,离婚是违背神对婚姻的理想。圣经明示,不论任何理由离婚,都违反神对婚姻最终的旨意,亦违反他对夫妻二人成为一体的最终旨意。所以,基督徒应用尽一切可能的办法来避免离婚,其中包括饶恕、安于与不信的配偶同住等。根据保罗的教导,每一宗离婚都是违反神的理想,是有罪的,绝少会有一方是“无罪”的。对有独身恩赐的人而言,他们最好的选择便是保持独身了。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若夫妻二人其中一人继续行淫或讨小老婆,且不肯悔改,为免下一代受到坏影响,另一人可考虑离婚。其次,若其中一人受到严重肉体或精神虐待,我会鼓励他们暂时分居,让双方有冷静及反省的机会,之后若情况仍不改善,笔者认为受虐的一方亦可考虑离婚。
注释
1.Charles Swindol's Christian Enrichment Seminar in Chicago, July 1992.
2.Ebbie Smith, Christian Ethics, Class Notes, South-we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162.
3.Peter Chiu, Seminar on Christian Home , Houston, July 1983.
4.Bill Gothard, Supplementary Alumni Book, Vol. V, 1979, 20.
5.Bill Gothard, 20.
6.Larry Christenson, The Christian Family (Minneapolis, MN: Bethany Fellowship, 1970), 27.
7.Larry Christenson, 27.
8.William Fitch, Christian Perspective on Sex and Marriage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71), 192.
9.William Fitch, 188.
10.John Murray, Principles of Conduct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57), 16.
11.John Murray, 54.
12.John Murray, "Divorce", Philadelphia: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1953 -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75), 98.
13.Guy Duty, Divorce and Remarriagem (Minneapolis, MN: Bethany Fellowship, 1967), 17-18.
14.Guy Duty, 29.
15.Bernard Haring, Marriage in the Modern World(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78), 301.
16.R. Lofton Hudson, Till Divorce Do Us Part (New York, NY: Thomas Nelson, 1974), 79.
17.D. H. Small, Divorce and Remarriage: A Fresh Biblical Perspective (New Jersey, USA: Fleming H. Revell, 1975), 95.
18.Bob W. Brown, Getting Married Again (Michigan, USA: Zondervan, 1978), 15.
19.这段经文亦同时指出,若被控之妻子不能提出贞洁凭据,则她须被带到父家门口,被人用石头打死。同时亦暗示了婚约已告终。
20. William Fendriksen, "Gospel of Mathew", New Bible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79), P305.
21.William Hendriksen, 306.
22.Ebbie Smith, 170.
23.Ebbie Smith, 170.
24.但是太五32却包括了这句话。
25.Ebbie Smith, 173.
26.Ebbie Smith, 173.
27.Ebbie Smith, 173.
28.Kysar, Myrna and Robert, The Asundered: Biblical Teachings on Divorce and Remarriage (Atlanta, GA: John Knox Press, 1978), 65.
29.John Murray, Divorce, 240.
30. Ebbie Smith, 174.
31.Ebbie Smith, 175.
参考书目
1.William Barclay, Ethics in a Permissive Society (London: Collins, 1971.)
2.Bob W. Brown, Getting Married Again (Michigan, USA: Zondervan, 1978.)
3.Larry Christenson, The Christian Family (Minneapolis, MN: Bethany Fellowship, 1970.)
4.Guy Duty, Divorce and Remarriage (Minneapolis, MN: Bethany Fellowship, 1967.)
5.William Fitch, Christian Perspective on Sex and Marriage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1971.)
6.Bernard Haring, Marriage in the Modern World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78.)
7.William Hendridsen, “Gospel of Mathew” New Bible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79.)
8.J. Clark Hensley, Coping with Being Single Again (Nashville, USA: Broadman, 1978.)
9.R. Lofton Hudson, Till Divorce Do Us Part (New York, N.Y.: Thomas Nelson Incorporated, 1974.)
10. C.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76.)
10.Kysar, Myrna and Robert, The Asundered: Biblical Teachings on Divorce and Remarriage (Atlanta, USA: John Knox Press, 1978.)
11.John Murray, Divorce (Philadelphia, USA: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1953.)
12.D.H. Small, The Right to Remarriage (New Jersey, USA: Fleming H. Revell, 1975.)
13.Ebbie Smith, The Biblical Ethics (Nashville, USA: Broadmans Press, 1979.)
三、从圣经看同性恋
个案讨论
个案一
珍妮一次约见她的牧者时,很冲动地问:“我是不是一定要离开小茵而搬出来住呢?”原来两位姊妹在二年前开始同住,她们都年过三十,曾受感情创伤,不打算再谈恋爱,且都比较喜欢与同性朋友相处。最近,有些弟兄姊妹见她们常形影不离,便说她们是同性恋,还用各种方法来分开她们,令她们十分困惑,忍无可忍,找牧师去了。
牧师问珍妮,她们二人的关系怎样。珍妮说:“我们是好朋友,我很喜欢她,她也很喜欢我,我们都很享受彼此一同生活。”牧师又问:“你们有互相爱抚,做只有夫妻才做的事吗?”珍妮冲口而出大声地说:“那么恶心的事,我们当然没有做!”牧师对她说:“那么你不必理会别人怎样说,你们所做的,圣经不会反对,别人亦无权论断。”
请思想:何谓同性恋?若你是牧者,你会如何纠正会众的错误观念?
个案二
李君是同性恋俱乐部主要成员之一。有一次他引经据典向教会的牧者说,教会应改变立场,接纳同性恋者,不应岐视他们。他的理由包括:
1.所多玛所犯的罪不是同性恋,因原文有“认识”的意思;以结西书十六章49节说明了他们的罪是无爱心,不接纳客人。
2.利未记十八章22节所说的已不合时宜,旧约时代以无子为咒诅,同性恋者不能生养,所以神不喜欢;但到新约时代,这种观念已经改变了。此外,当时的同性恋者与拜偶像的歪风有关。
3.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只属保罗个人的看法,不代表神也是如此。他在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说同性恋只是“不正常”的事而已,却并非是罪。
4.大卫与约拿单也是同性恋,他们彼此相爱、脱衣(撒上十八3-4)、亲嘴(撒上二十41),但神也没有责备他们。
5.圣经要我们爱人如己,这人应包括同性恋者。
请思想:你会如何响应李君的言论?
前言
随着社会愈来愈开放,大众传媒渲染和宣传,人的道德正如圣经所说──日益败坏。在美国,同性恋行为已合法化,甚至到处有同性恋者的教会,有牧师公开发表他们支持同性恋的言论。香港几年前亦步美国后尘,首先在立法局通过了同性恋非刑事化,认同成年人私下进行同性恋的活动及性行为是合法的。最近更有同性恋者俱乐部成立,招揽成员,声势愈来愈大。一些“基督徒”更在香港的《时代论坛》周刊公开发表他们支持同性恋者的言论。为此教会无疑受到一定程度的冲激,不少牧者也搞不清楚自己应如何回应这些挑战。
鉴于基督徒中,有不少人支持同性恋,亦有不少人反对同性恋,所以我们已不可以用“基督徒立场”去讨论这件事。我们应回到圣经,看看圣经对这事的看法。
同性恋是什么?
目前大部分已发表有关同性恋的文章,很少清楚界定同性恋的定义,以致不少人误以为“喜欢与同性在一起”就是同性恋。本文开始时的个案便是其中常见的例子。与同性朋友住在一起,手牵手,甚至常在一起,互相喜欢,皆不等于同性恋。在圣经时代,甚至男与男亲嘴问安(林后十三12)也不算是同性恋。按照圣经,所谓同性恋,就是与同性“同房”(YT'T)(即发生性关系),或是男与男、女与女苟合(就是性交的意思)。可见同性恋是指着同性间的性行为来说的,①是“两个同性者象夫妻般生活,互相爱抚,甚至发生性关系”的行径。
有关同性恋之经文
最早记载有关同性恋的经文是创世记十九章1至8节。这段经文记载了两位天使到了所多玛拜访罗得,罗得接待他们,但城中的人知道这事后,“围住那房子,呼叫罗得说,‘今日晚上到你这里来的人在那里呢?把他们带出来,任我们所为(原文意思是与他们同房)。’罗得出来,把门关上,到众人那里,说:‘众弟兄,请你们不要作这恶事。我有两个女儿,还是处女(原文意思是还未试过与男人同房),容我领出来,任凭你们的心愿而行,只是这两个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们作什么。’众人说:‘退去吧!’又说,‘这个人来寄居,还想要作官哪!现在我们要害你比害他们更甚。’众人就向前拥挤罗得,要攻破房门。”
除了创世记第十九章外,其它有关同性恋的经文还包括:
1.利未记十八章22节:“(男人)不可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2.利未记二十章13节:“(男)人若与男人苟合,象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
3.士师记十九章22至25节:“他们心里正欢畅的时候,城中的匪徒围住房子,连连叩门,对房主老人说,‘你把那进你家的(男客)人带出来,我们要与他交合(性交)。’那房主出来对他们说:‘弟兄们哪,不要这样作恶,这人既然进了我的家,你们就不要行这丑事。我有个女儿,还是处女,并有这人的妾,我将她们领出来任凭你们玷辱他们,只是向这人不可行这样的丑事。’那些人却不听从他的话,那人就把他的妾拉出去交给他们,他们便与她交合,终夜凌辱她,直到天色快亮才放她去。”
4.先知在列王记上十四章24节及列王记下廿三章7节也宣告说,神憎恶以色列,是因国中有娈童这种变态的性行为,专门狎玩异性或同性的儿童。
5.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说:“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大部分解经家都认为爱滋病乃其中一种报应)
6.哥林多前书六章9至10节说:“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同性恋)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
7.提摩太前书一章10节把亲男色的(同性恋者)与弑父母、杀人、行淫、抢人口(拐带)等罪相提并论。
8.犹大书七节记载所多玛、蛾摩拉城被惩罚乃是因为“一味地行淫,随从逆性的情欲”(参罗一26-27)。
可见圣经有多处提及同性恋的罪,而它的立场自旧约到新约都没有改变,一致认定同性恋乃是神所憎恶的罪!
赞成同性恋的根据
最近,愈来愈多的人站起来替同性恋者说话,其中不少更是基督徒②。他们引经据典去将同性恋的行径“合理化”。
总结他们的论点及根据,可以归纳如下:
1.所多玛人所犯何罪?创世记十九章5至8节所载,特别是他们要求罗得将那二(男)人交出,任他们所为,原文“YT'T”(yadha)一字,不一定是指“性交”,这个字的另一普遍用法是“面对面、深入的认识”。所以用这段经文作根据去反对同性恋并不充分。
其次,纵使“YT'T”一字是指“性交”,所多玛城之人的罪,乃是用暴力去达到其欲望,与现时同性恋者所主张“在两相情愿”下的方式大有出入,所以不应引以为据。③
2.利未记十八章22节及二十章13节的“苟合”,原文这字也不一定是指性交,另可解作“躺卧”。此外,纵使这字是指性交,那也是在旧约时代。神在旧约时以“不生育”为罪,同性恋者不能生育,所以受到咒诅。到新约时,这个观念已经过时了。其次,在旧约时代同性恋者与拜偶像有关,神憎恶拜偶像行径,所以也不喜欢同性恋者。以上的背景因素,现今已完全不适用,所以我们不应仍带着歧视眼光看同性恋者。④
3.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说:“……作娈童的、(男人)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这番言论可能只代表他个人的意见。他也说过男人留长发便是羞辱他的头,难道这观点现在还适用吗?他在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只是说同性恋属于"unnatural",意思是不平常、不常见、不自然或是不正常,但却并不是罪。
4.以赛亚书五十六章3节预言到将来的国也可能有同性恋者。这经文提及的“太监”也可解作“不能如正常人般结婚生育者”。既然连神的国也有这些人,我们无资格论断他们。
5.约拿单与大卫(撒上十八3-4,二十41)其实也是同性恋者,他们相爱,约拿单在大卫面前脱衣服(十八3-4),他们甚至彼此亲嘴,直到大卫"exceeded",有可能是指大卫“射精”。但圣经从来没有批评他们的关系,所以我们也不应岐视同性恋者。⑤
圣经立场
虽然希伯来文或希腊文的字不少有双重甚至多重意思,但上文下理会很清楚告诉我们哪个解释是正确合理的。只要我们依照一直以来解经家所持守的原则,我们不难明白经文真相。这些原则包括参照:
(a) 历史背景
(b) 文法结构
(c) 上文下理
(d) 圣经神学,即圣经整体对该字、词或观念的看法。
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清楚辨别赞成同性恋者所列出之经文根据是否可靠。
1.创世记十九章5至8节
a. 虽然“YT'T”一字有不同意思,但是上文下理告诉我们,所多玛人想要的,不是“深入面对面认识”那二天使(他们看到的是男人),否则圣经怎会说那是恶事,甚至引致神要毁灭这城?
b. 在创世记中,“YT'T”一字出现了 12 次,其中有 10 次皆是指“同房”(即性交)。(参创四1、25,十六2、4,廿九21、23、30,卅八2、8-9)
c. 将“YT'T”解作“认识”,放在创世记十九章1至8节是毫无意义、不合逻辑、不合理的。
d. 不错,所多玛人是想用强暴的方法进行同性恋行为,但是否在两厢情愿之下神就容许同性恋?其它经文明显否定了这种讲法。
2.利未记十八章22节及二十章13节
在这两节经文中,翻译为“苟合”(即性交)是最合符上文下理、最合逻辑的。⑥神憎恶同性恋,不是因为这些人不能生育,因独身者也不能生育,难道神会憎恶他们,包括主耶稣和保罗吗?神憎恶同性恋,甚至不是因为它与拜偶像有关,因在圣经中,神从不因外邦人拜偶像而审判他们(不知者不罪,他们不认识耶和华),但神会因他们犯同性恋之罪、道德败坏而审判他们。神子民的“拜偶像”(信仰上淫乱)与“同性苟合”(道德上淫乱)是两件不同的事,但同样是神所憎恶的。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将两者并列,指出了二者皆为神所憎恶。
3.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
哥林多前书六章9节若只是保罗个人的意见,他绝不会用如此坚定的语气下判语,说这些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国”。彼得在彼得后书三章15至16节认定保罗的书信为“经”、为“正典”,强解者必自取沉沦。
4.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
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不独认定同性恋是“逆性”(unnatural),即不正常,且指出同性恋行为是“可羞耻”的。罗马书一章26节之“羞耻”(atimias)一字原有丢脸、不荣誉的意思,而一章27节的“可羞耻”(asthemosunen)一字则有“畸形”、“变态”的意思。二者合起来,表示这行径不独羞辱神、羞辱父母、羞辱自己,是“丢脸”的事,且是神觉得“呕吐般讨厌”的事。⑦
5.以赛亚书五十六章3节
此段经文所说的“太监”,明明是指被阉的人。这预言乃应验于马太福音十九章11至12节,说明天国里有人为福音的缘故,甘愿不结婚、不生儿女,事实上这段经文与同性恋毫无关系。
6.撒母耳记上十八章3至4节,二十章41节
这两段经文并没有说约拿单与大卫是同性恋者。强解经文为同性恋行为去支持同性恋,实在是很难成立的。因为:
a. 他们二人之间的爱乃友情的爱(philic),并非情欲(erotic)的爱。
b. 撒母耳记上十八章4节记载约拿单只是将外袍脱下送给大卫,并非为情欲脱光衣服。其实不只是外袍,约拿单还送了战衣、刀、弓及腰带给大卫。从上文下理来看,这根本不可能视作同性恋行为。
c. 撒母耳记下第十一章明显指出大卫是个异性恋者。撒母耳记上廿五章42至44节更清楚指出他的婚姻生活绝对没有半点同性恋成分。因他不忠于神所订的婚姻原则,贪恋及娶别人的妻,造成日后家庭祸患。
d. 男与男亲嘴乃当时犹太人及中东人的习俗(参林后十三12),是绝对清洁的,与同性恋无关。
e. 撒母耳记上二十章41节更不可能理解为同性恋行为,这经文纯粹记载二人的深挚友情,离别时彼此痛哭。“大卫的更多”(exceeded)是指什么更多?从上文可以合理推断,是哭得更多、更厉害。⑧所以中文圣经和合本译为“大卫哭得更恸”。
除以上这几段经文外,提摩太前书一章10节及犹大书七节亦清楚指出同性恋乃是神所憎恶的罪。犹大书第七节所说“逆性的情欲”与罗马书一章26至27节所载“逆性之用处”应指同样的事,二者明显是与同性恋有关。
教会应如何对待同性恋者?
旧约摩西律法不独是犹太人的信仰守则,也是当时犹太人的社会法律。利未记清楚指出,同性恋不独是违背神旨意的行径,而且是当时的刑事罪行,犯者会被判死刑。到了新约时代,这虽非死罪(按照罗马律法),但圣经仍明确指出它是神憎恶的罪。神不独不容许他的子民犯这种罪,就算是外邦人,若犯此罪,亦可能受到神的审判,使他们“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罗一27)。这些报应是什么?按一九八四年的一分调查显示,在纽约接受调查的五百位爱滋病患者中,逾八成涉及同性恋。医学界亦承认,爱滋病与同性恋是息息相关的。可见,神用那么严厉的字眼警告我们不可犯这种罪,完全是出于他的爱。目前,爱滋病透过性接触和输血已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成为“世纪绝症”。
今天,不少人认为同性恋者只是患了病,他们应接受的,是治疗而不是惩罚。另一些人则认为同性恋只是个人的生活方式,所以同性恋者应有自由去做他们想做的事,毋须立例制止。笔者认为,同性恋的确是一种病态,患者应接受心理辅导及治疗。他们必须承认自己有病,否则他们不会去找医生和辅导,寻求医治。笔者不同意社会对同性恋者重罚,但却认为同性恋行为该视为刑事罪。然而,今天社会立场愈来愈宽松,道德标准愈来愈低落,同性恋者可以公开活动,宣传他们的观点,教会应何去何从?
1.坚持这是神所憎恶的罪
基督徒是自由的,但若自由没有规范,则这“自由”是很可怕的。举例说,某些工厂强调自己的自由要制造毒气,但毒气容易泄出,影响别人,可以吗?出版商强调自由,任意出版及发售淫乱和暴力杂志;或仿效去年日本和台湾出版教人自杀的书刊,社会会变成怎样?青少年说自己有自由,随意性滥交,产下私生子便将婴孩弃置在公厕或街头,那么社会又会变成怎样?在约束之下尚且有那么多问题,若没有约束,后果更难想象!
2.针对罪,不是针对罪人
我们要爱罪人,帮助他们脱离罪,靠主的能力去改变自己。然而,若同性恋者不愿顺服圣经,不肯认罪悔改,教会在屡劝无效的情形下,应尊重他们的决定,但亦要谨守圣经原则,加以纪律,开除他们的会籍,不过却要切切祷告,求神使他悔改归回。
3.对悔改者应多加辅导
最好成立治疗小组,请一些“过来人”分享见证,并帮助他们对异性有正确认识,建立健康、清洁的两性关系。
注释
1.罗秉祥,《黑白分白--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71页。
2.参周华山及《同志神学杂志》,当中列出的支持同性恋者,便知其中不少是基督徒。
3.李炽昌,《旧约圣经与现代同性恋问题》,刊于《同志神学杂志》,第十三期,第5页。
4.周华山,《同志神学杂志》,第十三期,第5页。
5.周华山,《同志神学杂志》,第十三期,第25-26页。
6.C. 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 I.(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76), 419.
7.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 10(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76), 25.
8.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lssues(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 112.
参考书目
1.David Atkins, Homosexuals in the Christian Fellowship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9.)
2.Greg L. Bahnsen, Homosexuality: A Biblical View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78.)
3.Edward Jr. Bathelor, ed., Homosexuality and Ethics (New York, NY: Pilgrim, 1980.)
4.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m 1989.)
5.Philip Michael Ukleja, “A Theological Critique of the Temporary Homosexual Movement”, Th. D. thesis,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82.
6.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四、神所不容的性行为
圣经除了不赞成同性恋之外,对其他不正常的性行为亦不赞同。这些不正常、不正当、不合圣经原则的性行为包括淫乱(Porneia)、奸淫(Moikeia)、乱伦、性骚扰、非礼、又甚至与兽苟合等,以上种种性行为全部都是神所禁止的。
奸淫、淫乱
有些时候,我们会把“淫乱”与“奸淫”二辞通用。但在一般情形下,“淫乱”是指一个未婚的人与异性发生关系,而“奸淫”则是指一个已婚的人,与非配偶发生性关系。二者都是神所憎恶的罪,现在让我们看看圣经的立场吧!
1.利未记廿一章7节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这段圣经清楚说出,不可以娶妓女,并不是因为她的职业地位,而是因为她曾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她是一个淫乱的人。圣经说,如果人与妓女联合,就是与她成为一体了。换句话说,圣经看二人成为一体,并不单指在婚姻注册处、法院或教堂里宣誓结婚,所谓二人成为一体,就是当婚姻的行为实际开始之后,就已经实现了。圣经说,她既然已经与他人“成为一体”,就不能够再与你“二人成为一体”了,因为已经不再是“二人”了(参林前六16)。
2.利未记廿一章14节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这都是针对祭司来说的,并不是对所有的人,或是普通黎民来说的。为什么会如此呢?主要的原因,就是神希望作祭司的,能在自己的事奉中,继续不断地有一个清白及圣洁的样式,以致在会众中能树立榜样。这是在旧约时代,神特别吩咐这群祭司的一件事。
另一方面,对那些曾犯过淫乱罪的人,旧约时代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旧约圣经所载的,往往是当时社会上的律法。申命记廿二章13至21节,如果有人娶了妻,在与她同房之后,就恨恶她,然后又强说她是不贞洁的,这个女子的父母就要提出女儿贞洁的凭据来。要是真的能提出来,要罚的就是她的丈夫,因为不能容许这人随便诬告他人,他还要赔偿一百舍客勒银子给这女子的父母,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一个处女的身上。然而,同段经文继续说:“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他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他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做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廿二20-21)按照当时的律法,如果一个妇人在结婚前,向夫家隐瞒曾经与第三者发生过性关系,后来又给丈夫发现了,而她自己又拿不出贞洁的凭据来,就要被人处死。可见在旧约时代,神对“淫乱”或“奸淫”的看法,是多么的严谨。
3.希伯来书十三章4节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苟合行淫的包括淫乱的人、奸淫的人,亦包括了同性恋者,甚至与兽苟合的人。这些都是圣经认为不正常和犯罪的性行为,神一定会审判。神对这些事情是十分认真的,创世记二章24至25节告诉我们,性交只可以在夫妻关系中进行,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不是三个人,是两个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原来性关系在婚姻里是正常的,是神所喜悦的,亦是神所设立的,但在婚姻以外的任何性关系,带来的只有伤害。
我们从每日的报纸上可以看见无数这方面的问题:一个六十多岁的老翁,却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妻子,一天老翁用刀斩了她最少十多刀,直至斩死为止,原因是他怀疑,又认为自己已经找到证据──妻子与第三者发生了性关系。有一个女人,将自己的丈夫斩死,然后自己跳楼死了。另外,有一位做小老婆的,因怀疑同居男人欲离开自己返回妻子身边,竟然用镪水将男友七岁大的女儿毁容。这些悲剧因何而起?全部都是因为人不按着圣经的本子来办事,结果导致彼此伤害及伤害自己。最近,有一位弟兄信了主,他提及一些有关妻子的不开心的事情。有一次,他的妻子遇见从前的男朋友,这位前度男友竟然想调戏她,摸她的脸。她骂他“无耻”,要打他。他竟然当众侮辱说:“你的身体有那里是我没有见过的?有什么特别……”做丈夫的知道后,差一点就要拿刀去追斩那男人,连晚上造梦也想着要将他斩成十多块,然后弃尸荒野。我跟那位弟兄倾谈,每谈到这件事,他就说自己没有办法能放过那个男人。我告诉他,若他不放过那人,等于不放过自己。
这件事给我们看到,淫乱和婚前性行为可以带来多么可怕的后果!今天有很多人是无耻的,他们根本不知道羞耻为何物,什么事都敢做,什么事都敢讲。可惜的是,今天社会上很多人都受杂志、电视、电影和其它大众传媒污染。浸淫日久,令不少人所想所见全都与情欲有关,连已婚的人都一样受影响。所谓设立电影三级制,根本是多余的,难道只有十八岁以下或十二岁以下的青少年和孩子才会受影响吗?其实成人也一样受到不良影响。社会上的高官名流巨贾,很多都干出不能见人的事,如同性恋、讨小老婆或淫乱等,私生活一蹋糊涂,乌烟瘴气。这些实在是悲剧,不单影响社会风气,还影响其中受害的家庭。最重要的是,这影响会祸延后代。这真是不折不扣的悲剧,圣经清楚提醒我们,性罪行是神所憎恶的,如果我们不紧守他圣洁的原则,必身受其害。
4.哥林多前书六章16节
“岂不知与娼妓联合的,便是与他成为一体吗?因为主说:‘二人要成为一体。’”这里说,若有人与娼妓发生性关系,便是与她成为一体了。①哥林多前书七章2节说:“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结婚其中一个目的是避免淫乱。若有人可以紧守贞洁,在时势艰难的日子不结婚,为主而活,是更加好;但如果没有独身恩赐,则倒不如结婚。哥林多前书七章9节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同章39节又说:“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性交与夫妻关系是分不开的,性交只能在婚姻内进行。除此以外,都是神所咒诅的,为他所不悦的。如果信徒没有独身恩赐,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罢了,但双方要同在主里才可。
从申命记廿二章25至26节可知,被奸的女子,不一定要嫁给那侵犯她的人,她仍然有权选择。要是选择不嫁给那人,他就要赔偿一切损失。这是旧约时代的律法,任何诱奸人者,都要受到神及社会的惩治,因为性不光是发泄,更是一种责任。申命记廿二章22至24节亦说,如果有人在田野里遇到一个已经许配他人的妇人,而又强行与她行淫的话,人们就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以惩罚那女子,因为她本无该死的罪。这是如同人起来攻击他邻舍,又将他杀了一样。有夫之妇及有妇之夫通奸,皆要被处死。另一方面,如果那女子还未许配他人,这男子有责任要娶她为妻,如果女方不愿意嫁给他,那男的就要按照她父母的要求赔偿给她,这女子仍然可以再嫁的。根据申命记的说法,无辜受害的人,或被陷害的人,是仍然有婚姻的选择权,因为她们已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那女子的父母是可以索偿的,而且索偿额可以很高。
以上所说的都是旧约时代的处理方法。新约亦指出,任何婚前或婚外的性行为,都是神所禁止的,都是罪。有一位姊妹的男朋友时常跟她说:“要是你真的爱我,没有理由不跟我发生性关系。”她担心若自己坚持不肯,第三者会乘虚而入而自动献身,令她失去男朋友。我问那位姊妹,她是否认为值得这样去爱,又或者是否值得为男朋友这样委身?既然他现在不能控制自己,又怎能保证他在婚后能控制自己呢?所以我要她跟男友说,要是他真的爱她,以后就不要再提出那么愚蠢的要求,因为那并不是真正的爱。爱是要保护对方身心灵的健康,细心敏锐地照顾对方的需要。他应考虑这样做会否对对方的心灵造成伤害,又会否令对方产生罪咎感,经常不开心,甚至为此不敢见人。若只顾自己一时之快,不顾对方感受,任由她终日担心怀孕,或一生活在阴影中,这就不是爱。真正的爱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也不忍心做伤害对方的事。我鼓励她,如果男朋友因此要离开,不如对他说一声:“请便!”
同居
有人会问:“不发生性关系,只是同居又如何?”亚当与夏娃犯罪之后,亚当的藉口是什么呢?他说:“你赐给我与我同居的那女人……”神所赐的,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创世记二章24至25节记载,神抽取亚当的肋骨创造夏娃,故亚当所说“同居的女人”就是他的妻子。在今时今日所谓同居,就是指一男一女的异性朋友同住一室,这是十分危险的试探。因为纵使大家都没有越轨的行为,但同居本身已经将自己陷于试探之中。虽然教会不一定对同居者施行惩戒处罚,但一定会劝他们分开居住,因为同居是十分失见证的行为。有一位曾与我们一同查经的女孩,有一次对我说她觉得十分尴尬,因为每次上街,邻居们见到她就称呼她“某太太”。她自己还未嫁,但与男朋友同居,二人时常出双入对,同住一室,别人难免误会,谁会想到还未结婚就如夫妻般一起生活呢?这是不合理的。在她信主之后,我问她想不想知道圣经对这事的看法,她说很想知道。我劝她最好还是与男友分开居住,直到婚后再赋同居。为什么呢?因为同居不但失见证,而且实际上无人能够保证自己不陷入情欲的试探中,做出一些神不容许的性行为。
非礼
圣经要求我们远避淫行,不可放纵邪情私欲。帖撒罗尼迦前书四章35节:“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象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这段圣经清楚警诫我们远避邪情私欲,过纯洁的生活。在不信的人眼中,非礼乃犯法的事,我们理应比他们有更高的道德要求。
性骚扰
圣经亦严禁淫词性骚扰。有一个姊妹说,她时常接到一些来电,听到有一把男性的声音,讲出一些十分肉麻及不堪入耳的话。我建议她更换电话号码或报警,让警察来抓那性骚扰别人的人,这样污秽的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
以弗所书五章3至4节说:“至于淫乱并一切污秽,或是贪婪,在你们中间连提都不可,方合圣徒的体统。淫词,妄语和戏笑的话都不相宜;总要说感谢的话。”说粗言秽语或以他人身体某部分来作笑柄都是圣经不容许的。在法律上,这些都足以构成犯罪根据。
乱伦
圣经严禁乱伦。利未记十八章6至19节说:“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或生在外的,都不可以露她们的下体。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跟着还提及姑母、姨母和叔伯的妻,然后还有儿妇和弟兄的妻等。神甚至说到当妻子还在时,丈夫不能娶她的姐妹为妻。圣经绝对不容许上述种种乱伦行为。
与兽苟合
圣经严禁与兽苟合②,凡干这种事的人,要用石头打死他。利未记十八章23节:“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眼目的情欲
看三级电影或电视节目又可以吗?圣经清楚说明,眼目的情欲是导致人产生淫念的主因。③有淫念就等于犯奸淫。若有人说自己看后能完全不受影响,那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此外,这也是有失见证的事。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光明正大看三级刊物呢?有一次在地下铁车厢里,有位男士正专注看报纸,中途有一位女士上车坐在他身边,他立刻把报纸摺起来,再转过身来看。由于我坐在他的另一边,所以把一切都看在眼里,明白他为什么要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他所读的,是见不得人的东西,所以有女士在旁坐下,他就不敢光明正大拿出来看。说到底,人犯罪是由眼与心开始,大卫就是一个好例子。为什么他会犯奸淫呢?原因就是他没有控制自己的眼和心,以至得罪了神和人,又得罪了自己,最后导致家散人亡。
箴言四章23节:“你要保守你的心,胜过保守一切,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圣经颁布各种律例诫命给我们,是为了我们的好处,叫我们可以享受人生,不是要我们受苦,免得我们睡不安,连做梦也想着情欲的事,更不是要我们时常担心会被人斩成一块块,或造恶梦要将他人斩成一块块,然后绞尽脑汁去藏尸。我们只要跟着圣经的话去做,按本子办事,就不须担心被罪咎感缠扰。如果偶然有些弟兄姊妹真的离开了神的正轨而行,盼望我们能用爱心和真理挽回他们,鼓励他们认罪悔改,彻底与罪恶一刀两断。惟有在神里面,我们才能够得到宽恕。
注释
1.Frank E. Gaebele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 10 (Grand Rapids, MI:Zondervan, 1976), 225.
2.C. 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 1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76), 412.
3.据Prison Crusader(1992.6) 调查一千名强奸犯所得结果,发觉所有强奸犯在犯罪前都喜欢看三级影带、色情电视节目或刊物。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4.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五、死刑该废?
个案讨论
个案一
一位曾强奸十一位妇女,又杀害了其中五人的罪犯,被捕后接触到福音,信了主,深感自己罪孽深重,在法庭上诚实认罪,且向受害者家人流泪道歉。其中两家人是信主的,很受感动,恳求法官免他死刑,但其他受害的家人却十分激动,仍强烈要求判他死刑。
你觉得这人应被处死吗?
个案二
《六十分钟时事杂志》曾报导美国三宗错判死刑的案件,其中二人是被警察屈打成招和伪造假证入罪的,另一人则是替人顶罪,想不到结局是死刑,到法官判决时,大声呼冤,可惜上诉已无补于事。几年后,真正的凶手再度犯案,全盘招认,举国哗然,可惜有人已枉死了。为此,有人提出废除死刑。
你认为应废除死刑吗?为什么?
前言
随着社会开放,民主制度普及,人对人权、自由的要求亦愈来愈高。表面看来,人对生命的尊严及生存权愈来愈重视,很多国家已废除了死刑,囚犯的权利受到尊重,劳工的权益亦远胜往昔。对各种绝症,医学界不惜花钱去研究,尽量医治,甚至不惜巨大代价去延长人的生命……但矛盾的是,愈来愈多国家对堕胎却持放任态度,许多胎儿因而死于非命,这是珍惜别人生命的做法吗?美国有些反堕胎的人士,竟杀害一些为人堕胎的医生,并破坏其诊所,这又是否珍惜别人生命的做法?另一方面,先进国家不惜花费大量金钱做医学研究,为了要延长绝症病人的生命,却同时成全末期病人安乐死,使他们早些离世,这是否矛盾?我们见到愈来愈多谋杀案发生,特别是在民主国家如美国、澳洲、加拿大等,多次出现集体屠杀事件,而死囚还高呼废除死刑,这又是否合理?
从人的表现来看,民主自由带来的,不一定是尊重别人的生命,反而是更高举自己的自由与权利。现在一般人所要求的人权,根本就是“我喜欢做什么就做什么!”信徒应如何看人的生命?应如何看死刑、战争、堕胎、安乐死?若随从世人的看法,必给自己带来矛盾、困惑和无所适从的感觉,我们必须要回到圣经,明白神的看法。
从圣经看死刑
到底应否废除死刑?这问题在基督教圈子中一直争论不休,随着人权日益被重视,不独执行死刑的方法不断改良,务求让死者死得“舒服”,而且还愈来愈多国家废除死刑。到底应否废除死刑?圣经如何回应这问题?实在值得我们探讨。
赞成死刑之根据
1.没有死刑,神的救恩不能成就。①
耶稣基督必须受死,他的血才能洗净我们的罪,要是他不上十字架,我们的罪也无法洗清,所以若废除死刑,我们也不能得救了。但问题是:今天废除死刑,与二千年前主钉十字架有何关系?
2.死刑有阻吓作用②
如果没有死刑,罪恶就会更加严重,因死刑有阻吓犯罪的作用。事实是否如此?在中国,每月都有公审大会,每次的审判都会有十多至数十人被枪毙,而且不单是枪毙,在行刑之前,罪犯还要公开游街示众。为什么已处决了那么多人,还不断有人犯罪?这是令我们困惑的地方,亦叫我们好好反省“死刑能阻吓犯罪”的论调。
3.若不以死刑对付重犯,对大众不公平。③
这是特别针对那些死不悔改、誓不回头的罪犯来说的。例如在深圳有一个杀人犯,已经杀了不知多少人,但在临行死刑之前竟然还在笑!他当时的样子简直是目中无人,因他认为自己不枉此生,杀了那么多人是件了不起的事,更认为自己是“享尽今生”,包括玩女人。要杀的、偷的、抢的、享受的、虐待的,全都做尽,故死而无憾。对着这样的人,我们应否处死他呢?明知他是死不悔改的,若给他自由,他肯定又会再去杀人。
在澳洲,曾有一个杀人和强奸犯,接受《六十分钟时事杂志》节目访问。当他被问及如万一获释放,他会怎样呢?他答说:将会继续杀人和强奸!其实他已经强奸了十三个人,每次都将受害人杀掉并毁尸灭迹。最后由于有一个受害者幸运逃离魔掌才揭发此事。警方后来发现他所有犯罪的线索都吻合,便起诉他。在办案期间,向他查证时,他还傲慢地嘲笑警方的办事能力。他的狂莽嚣张使律师不愿意为他辩护。对着这样的人,我不知道应怎办。其实一直以来,我都不赞成死刑,但对着这样的人,我内心就会觉得矛盾,因为若给他自由,对整个社会都不公平;若把他长期拘留在监仓,他同样会杀害其它囚犯,甚至狱卒。他在狱中或狱外都没有分别,因他已嗜杀成性,觉得这是一种刺激及正常的行为。对这种人,若不执行死刑,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且对其他人不公平。
4.圣经容许死刑
在旧约时代,最少有十九项罪行可判死刑,这包括:杀人、违抗祭司和法官的判决、在法庭上作假证供陷害他人、牛主疏忽让牛触死他人、敬拜其它神明、咒诅亵渎神、行邪术或巫术、召鬼问卜解梦、冒充神的先知或作别神的先知、在安息日工作、男子与男子(或女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人与动物发生性关系、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强奸、乱伦、忤逆及殴打咒骂父母、绑架他人为奴隶、祭司喝酒后进会幕、迁移会幕时搬运工人触到圣物等。
此外,旧约里还提到很多“从民中剪除”的刑罚。如利未记二十章18节:“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中剪除。”什么是剪除?根据上文,绝大部分的解经家都相信并不是开除会籍(Excommunication)这么简单。原因是:开除了某人的会籍后,他又能到哪里去?这样的事情在当时是不存在的。从旧约圣经看,“从民中剪除”往往与“必被治死”相题并论,亦即表示“从民中剪除”是与死刑有关。若从这角度看,旧约经文里有很多地方也提及死刑。
反对死刑的根据
1.唯独神有权取去人的生命
大部分人都会同意,生命是神创造的,因此,唯独神才有权取去人的生命。不过,我们仍会问:若神默示的圣经容许执法者、统治者对某些罪犯执行死刑,那有何不可?难道神的启示是错的吗?
2.人的生命高贵无比
在神所造的万物中,人的生命比一切都尊贵,所以人为万物之灵。因这缘故,我们不能随便糟蹋神这独特的创造,更断不能夺去他人的生命。
3.该隐谋杀兄弟却不用受死
根据创世记四章1至16节,该隐谋杀了他的兄弟却没有被处死,可见在以色列人的早期并没有死刑存在。不过,这个论点并非有力,因为发展到摩西时代,律法已说明有些罪是要判死刑的,那么“以前没有”就不可成为藉口了。
4.大卫犯了奸淫及杀人却没有被处死
根据撒母耳记下十一章1至12、15节,大卫曾犯了奸淫及杀人罪却没有被处死,既是这样,今天也不应该有死刑。但我们要小心,执法者、在位者知法犯法,逃避处罚并不可成为废除死刑的根据。
5.杀人者的罪,不是由人来追讨
这种说法的根据是源于创世记九章1至7节:“神赐福给挪亚和他的儿子,对他们说:‘你们要生养众多,遍满了地。凡地上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都必惊恐,惧怕你们,连地上一切的昆虫并海里一切的鱼都交付你们的手。凡活着的动物都可以作你们的食物。这一切我都赐给你们,如同菜蔬一样。唯独肉带着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们不可吃。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你们要生养众多,在地上昌盛繁茂。’”这段经文清楚指出,“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这段经文说明了追讨杀人者的罪,是神而不是人。不过,整段经文并没有“不可以行死刑”的意思。
两派人士对死刑的立场如此分岐,主要原因是在引用圣经时,观点都是十分片面。通常都只是抽取适合自己观点的经文来用,要是不适合自己的经文,就略过不提。耶和华见证人教派明显就是片面解经的例子,又如传道人梁日华的例子,他抽取圣经中合自己用的经文来用,而那些不合用的也照样歪曲事实来用,他主张信徒饮双氧水,但在圣经里找不到这样的教导,他便硬将“活水”说成是双氧水。如果我们是真正以经解经的话,必须要承认一件无法逃避的事实,就是在旧约及新约时代,都有死刑存在。在新约圣经中,由始至终,看不到神永久废除死刑的意思,连耶稣基督也须上十字架。所以我们必须承认,一方面基督徒绝对不该取去或伤害他人的生命,但在面对一些不属于神的政府或政权时,实不能将这最高的天国标准(Higher Rule或Higher Law)强加于他们身上,要他们遵从。因这缘故,教会应该有自己的原则,但不能强要世俗社会与自己的原则认同。另一方面,当我们发觉到社会有明显违背神心意的地方就要说出来,无论是同性恋、同居,又或是娶小老婆等种种道德问题,要是我们保持缄默,便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自己也会身受其害。总括来说,笔者不赞成滥用死刑,但若杀人及严重威胁别人生命者屡错不改,为制止他们继续作恶害人,就应施行死刑。
值得考虑的因素
1.死刑能阻吓罪犯吗?
答案是相对性的,不是绝对的。有死刑不一定可以阻吓罪犯,但没有死刑亦不一定不能阻吓人犯罪。实际上这是很难下定论的,因有些人宁愿死也不愿被判终身监禁。问题的关键不是应否用死刑来阻吓罪恶发生,而是到底我们的使命感有多强。因为唯一能真正改变人心的,就只有福音,没有任何其它的方法。
我个人就不相信死刑可减少罪恶发生的。只要我们看看今天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情况就知道了,内地有死刑而香港则废除死刑多年,但两地比较,哪里的罪案更多呢?
2.为何新约闭口不言?
在新约圣经里,完全没有提及要有死刑,但亦从来没有说过要废除死刑。我们要问“为什么呢?”我相信在今世,有没有死刑都不能解决社会上的罪恶,要解决始终要等候弥赛亚国度的来临。讨论这问题,目的是要让我们看到一些更高的原则。从约翰福音八章1至11节以及主的被钉,我们能清楚知道当时律法是有死刑的,只是新约没有这方面的教导而已。
3.主耶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诠释
“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只是我告诉你们…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太五21-22)耶稣基督对律法有更高层次的诠释,如“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7-28)他的话给我们很多启示,我们千万不要以为一定要把人杀掉才算真的杀人,其实只要对人有恨意就已经是在杀人了。然而,这种高超的层次是要到弥赛亚国度来临时才会彻底实现。
4.主赦免淫妇,是否暗示他废除了淫乱犯的死刑?
耶稣基督对一些在旧约里不能赦免的罪人,有自己不同的处理方法。有人把一个在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推到他面前。耶稣为她解窘,然后对她说:“没有人定你的罪吗?”妇人说:“没有。”原来那些逼迫她的人,从老到少,已经一个一个离开了。耶稣便说:“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从此不要再犯罪了。”(参约八1-11)这是否暗示,最低限度,耶稣已废除了这方面的死刑呢?我们不太清楚,但至少我们知道,对着一个犯了奸淫或淫乱的妇人,耶稣基督还是有恩惠给她。我们也必须注意,今天在教会里,要是有这样的人,我们是要将她置诸死地,叫她永不超生?到底我们是要对付罪,还是要对付罪人呢?这是我们必须分清楚的。耶稣基督的重点是对付罪,而不是对付罪人,他是要将罪恶消灭净尽,而不是要把罪人置诸死地。
5.对非危害他人生命的罪之处理
对付如奸淫、同性恋、虐待父母等这类罪人,笔者认为应判监或施予处罚、惩戒,使他们知道那是罪,须痛改前非。
6.对付死不悔改的犯人
每个社会都会有人利用律法漏洞,满足一己私欲,就如上述那个在《六十分钟时事杂志》节目里的强奸杀人犯,当被问及若有一日重获自由,他会做什么?他居然说会继续做过去做的事(即杀人和强奸)。对这样的人,政府应否用大量公帑来养活他,然后再给他机会在日后继续行恶?有些人说怎样也不应杀人,要是他获释放,就用四个警察轮更看管他。果真如此,我们不知要缴多少税才能照顾这类人了。要是每个犯人都要劳动四个警察来轮更看管,有可能吗?最大的问题是,他可能会把警察也杀掉,到时又怎样呢?这类罪犯,笔者赞成用死刑对付。
7.罗马官佩剑是否暗示可以有死刑?
这只是反映了当日有死刑的存在。虽然圣经里从来没有明说一定要废除死刑,但笔者基本上不赞成有死刑,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才被迫要这样做。例如:那些死不悔改的人,他们清楚知道自己的罪,却不断强调自己就是这样,坚持以杀人为乐。对这种人,我们倒不如成全他们,让他们死。因为他们所抱的态度是你不杀我,我就会杀你。他们充满仇恨,他们的存在带有杀伤性及危险性。对这种人,我觉得法律应考虑执行死刑。但对任何一个承认自己的罪又真心悔改的人,社会应给他一个机会。要是不给他机会,我们似乎亏欠了神所创造的人,亦亏负了神创造人的心意。
注释
1.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158页。
2.罗秉祥,第140页。
3.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112.
4.罗秉祥,第154页。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Lloyd R. Bailey, Capital Punishment: What the Bible says? (Nashville, USA: Abington, 1987.)
3.T.B. Maston, Christianity and World Issues (New York, NY: The Mcmilliam Co., 1957.)
4.John Howard Yoder, The Christia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Newton, Kansas: Faith and Life Press, 1961.)
5.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六、堕胎是杀害生命吗?
个案讨论
个案一
假如你有一对亲戚夫妇在中国内地,他们也是信主的。当妻子腹中的第二胎长到六个月时,竟接到单位领导通知要堕胎,否则要罚款六千元,并可能失去工作。她十分懊恼,问你该怎么办?你会如何劝她?
个案二
李姊妹怀孕期间,接触到德国痳疹病人,医生说她可能受感染,孩子亦可能不正常,力劝她堕胎,免生出不正常孩子。李姊妹征询你的意见,你会怎样劝她?你个人赞成她堕胎吗?
前言
在讨论圣经对堕胎的立场之前,我们先探讨究竟堕胎是否合法。其实每个社会的法律都不同,美国自克林顿上台之后,公开表示把堕胎合法化。各地的堕胎生意,亦因此如雨后春笋般冒升。如今,愈来愈多医生绞尽脑汁去想出一些最便宜、最简易、最快捷,并自称是最安全的方法来进行堕胎手术,希望能尽快赚一笔钱。美国有些专门替人堕胎的诊所,实行“减价战”,大力推广堕胎手术。为招揽生意,有些收一百美元,有些收九十五美元,有些更降价至八十美元。每当有医生发现一种更快或更便宜的方法,便会有多人来光顾。赞成堕胎的人士,到处示威游行,说堕胎纯属是母亲的抉择(Mother's Choice) ,而反对堕胎的人士,却说婴儿亦该有生存的权利(The Right to Live)。这两派意见相反的人士经常在争辩抗衡,最近接二连三的炸弹爆炸事件,都是发生在堕胎中心,造成很大的震撼,到底谁对谁错呢?是那些专门提供堕胎服务的对?还是那些炸毁诊所来阻止服务的对?其实,两方面都有问题。一方的问题是把一些无声的生命取走,但另一方的问题是为了制止堕胎夺命,竟不惜用炸弹及手枪取去人的生命。显然这两方面都有问题,现在让我们分别看看赞成及反对堕胎者各自的论据吧。
赞成堕胎合法化的理据
1.受精卵、胚胎及胎儿都不是人,堕胎不算杀人。
今天的社会,特别是在美国,有许多人(甚至有很多传道人)都是引用这一个理由来支持堕胎合法化的。
2.“人”有道德意识,胎儿没有,所以堕胎不算杀人。
有人认为,既然是人才有道德意识,而胎儿却完全没有,所以杀了他就象是杀死一头动物或打破一只鸡蛋罢了。这种论据确令人震惊,震惊的原因是堕胎手术虽未合法化,但却已经十分“普及化”了。有一次,我去一间医院探访病人,有位当护士的姊妹走来跟我打招呼。我见她神色不对,便问她原因。她说刚看见一些十分难过的事,在病房内有一位十六岁的少女,刚做过堕胎手术,就与男友旁若无人地在病床上拥抱亲热(那里是大房)。另外有位当医生的姊妹,因良心不安不愿执行堕胎手术,被逼离开政府医院的工作,转到一间基督教的医院工作。无论合法化与否,堕胎手术每天都在不断进行。在街上,亦可看到很多广告招牌替深圳的医生招揽堕胎生意。
3.女人有权终止怀孕状态
有人说医生可以医治病人,怀孕亦算是一种病,所以他们可将此病医好,方法就是把腹中胎儿取走。他们更主张女人是有权终止此病的。
以上三种理论是对是错?表面看来,这些说法似乎也有道理,但问题是在乎生命到底从何时开始。
生命何时开始?①
1.在卵细胞受精后
有人说卵细胞受精后,生命就开始。但亦有人说即使卵细胞受精了,生命还未开始。
2.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壁后(约2周)
有人说在女人怀孕两周后,结合体成功植上子宫壁,生命便正式开始。但亦有人说,在这时候神尚未将灵魂放进胚胎里,所以生命还未开始。
3.有胎儿略具人形又有固定心跳的时候(8周)
有人说当女人怀孕约八周之后,胚胎已略具人形,有脸、手指、脚趾、内脏、骨骼,又有固定心跳,这时候生命便正式开始。但亦有人说,即使在这时候,生命还未开始,因胎儿尚未有人的生命特质。
4.胎动的时候(3~4个月后)
有人说当怀孕三至四个月后,胎儿懂得舞动时,生命就正式开始。但仍然有人说还未开始。
5.胎儿移出母体仍能养活的时候(6~7个月后)
有人说把胎儿从母体取出来,若他能生存,这才是生命的真正开始。如出来之后,经喂养却不能独立生存,则生命尚未开始。
6.婴孩出生的时候
最开放的看法,是在婴孩出生之后,生命才真正开始。一日未出生,他的生命还未开始。
绝大部分保守派圣经学者都认为当卵细胞受精后,生命已经开始了。有人甚至认为即使试管婴儿也是有生命的,卵子虽然是在试管中受精,但仍具有人的生命,所以也不能随便毁灭。圣经对这些尚未出生的胎儿有何看法?我们要回到圣经里去找答案,否则很容易犯了罪也不自知,及至发觉自己违背神的心意时,已经太迟了,可能来不及补救了。
有一位姊妹,在她受水礼之前,我问她还有什么罪尚未对付,或还有什么坏习惯未改?她听了之后,立即流下眼泪。原来这位姊妹已婚,有一个女儿,她打算不再生孩子了。当她发现自己怀了第二胎,便与丈夫商量后便把胎儿打掉了。这事约年半之后,她信了主,对圣经真理愈来愈认识。两年后,更打算受洗。正当她预备受洗的时候,发觉这件事仍然令她耿耿于怀,使她极不舒服和不开心。当年,她不想多要一个孩子,是因觉得太辛苦和恐怕未能负担。当她打掉胎儿之后,她已十分后悔。到她信了主之后,更有一种罪咎感。她问我到底她是否适宜受洗?当她接受堕胎手术时,还未信主,对神在这方面的教导没有认识,我就告诉她,任何一个未信主的人,都不是活在神的律法之下,神不会按律法来审判她,这是圣经的应许。而且,当她发现自己做了错事,也有向神认罪。
圣经应许:“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一9)诗篇五十一篇17节清楚说出:“神所要的祭就是忧伤的灵;神阿,忧伤痛悔的心,你必不轻看。”神早已将我们所承认的、所忏悔的罪带到无人之地,永远不再归到我们身上。但在我们认识主后,就必须要凡事小心,远离恶事。
圣经对未出生胎儿的看法
1.耶利米未出生已蒙拣选
耶利米书一章5节:“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你未出母胎”这句话十分重要,因前面刚提及神无所不知的属性,接着立刻说:“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换句话说,神对耶利米的呼召和拣选(做列国的先知),并不是在他出生之后,而是在未出生之前。由此可见,一个真正的生命(甚至包括神的选召),是在婴孩还未出生时已经开始。
2.参孙未出生已归神作拿细耳人
士师记十三章3至5节:“耶和华的使者向那妇人显现,对她说:‘向来你不怀孕,不生育,如今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所以你当谨慎,清酒浓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洁之物也不可吃。你必怀孕生一个儿子,不可用剃头刀剃他的头,因为这孩子一出胎就归神作拿细耳人。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脱离非利士人的手。’”神非常清楚告诉参孙的母亲,叫她谨慎,在怀孕期间,一切清酒浓酒及不洁之物都不可以喝,原因是她怀着的胎儿,早已被分别出来要归给神,故做母亲的,绝对不能沾染任何的酒。事实上,孕妇所吃的东西会直接影响胎儿,妈妈中毒的话,胎儿也一样会中毒,所以参孙母亲怀着他的时候,神已经吩咐她为孩子作最好的预备。
3.胎儿未出生已受覆庇
现在让我们看一些更清楚、明显的讲法。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3至16节:“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从这段圣经,我们可从更加清楚看见生命的起始,绝对不是在出生以后,甚至可推算到早于成形之前。2
4.未成形的胎儿,主已看见,且写在他的册上。
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6节说:“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这“未成形”的时候亦即表示怀孕未及八周,因胎儿是要在怀孕八周后才成形的。但圣经却说胎儿在母腹中未成形之前,他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即是说,当卵子受精后,还未足一天,神已经知道并且记念。我们断不能将这解释为在胎儿出生之后,因前文所说的,全都指在暗中、未成形的、还在建立中等。因此,我们只能解释,犹如医生计算胎儿的日子,卵子受精后还不足一天,神已经写在他的册上,这实在是一件万分奇妙的事。也有人问,那些“试管婴儿”又如何?他们是否也被神计算在内?圣经都是说“在母腹,在母腹…”全部都是说到胎儿在母腹里的情况。不错,圣经中没有提及“试管婴儿”,但一旦把受精卵放进母亲腹内,那就肯定是生命了。
当然,这不过是笔者个人的看法,读者不妨思考,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试管婴儿”呢?我们千方百计运用先进科技去制造,但稍不满意,就把他们弃掉,这一定会产生很多问题。另外,又有医生说,即使那些在试管里的婴儿出了问题,或因人为错误而死亡,我们也不能够指控谁犯了杀人罪。其实,上述的原则和圣经真理,只是对我们信徒颁布的。对于那些不信的人,他们要做什么,就由他们自己去负责任吧,与我们无关。我们是活在天国的律法下,因此,我们是持守一套更高的律法(Higher Law)。非信徒不属于神的国,他们按世俗的法规来行事为人,我们无权干涉。但我们有责任告诉他们,如果他们继续不断夺取生命,又在道德上违背神的心意,我们的社会将会自食其果。
5.伤害胎儿亦算伤害人③
出埃及记廿一章22至25节:“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里“堕胎”一词,在原文中其实并不是解作堕胎,而是解作“导致那婴儿早产或流产”的意思,亦即是说婴儿出来了。而跟着所说的“随后却无别害”,是指那婴儿提早意外地出来之后,却仍能健康地生存。在这种情形下,“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为什么呢?因为那婴孩虽然是出世了,但却是早产,故他的健康仍然是会比较差。既然是健康较差,那要喂养他、照顾他的,都要比平常情况多付出一些代价,而这代价是应由那闯祸的人付出和赔偿的。
“若有别害”又怎样呢?“若有别害”的意思是指婴儿早产之后有麻烦,比如是跛了手或脚,或是瞎了眼睛,又甚至连生命都不保。这段圣经,按照绝大部分解经家的意见,都认为不是单指那怀孕妇人来说的,而且也针对那早产了的婴儿。无论是母亲或婴孩,若因此“有别害”,伤人者就得“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即是说无论伤了孕妇或她腹中婴儿,两者的处理手法是完全一样的,这点连旧约时代的犹太学者也是如此解释。因此,我相信在当时犹太人的心目中,一个未出生的婴儿也当作一个活生生的人来看待。要是伤害到一个未出生的胎儿,把他从母腹中弄了出来,这就等于犯了杀人罪。这罪带来的惩罚,与杀了一个活生生的成年人、小孩或刚出生的婴儿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一个还未出生的胎儿,在神的眼中已是一个人了。
但是,今天的医院每天都杀害无数的小生命。我有一个朋友,在内地的工厂当女工,半年前,她正怀着第二胎,已经七个多月了,却被单位领导叫到医院去,警告她若保留孩子,不单她会失去工作,连丈夫的工作也会失去。面对这种种威逼,她惟有屈服了。医生直接给胎儿注射药物,先将胎儿杀死,然后自然流产。本来她一直把怀孕的事隐藏,并且宁愿罚款也想保存那胎儿,可惜罚款额相当重,要六千多人民币,除此之外,孩子还丧失一切教育、医疗等国家福利。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国家为求达到计划生育的目的,不择手段,这实在是一个可悲的现象。我希望国家领导人能醒悟,并及早回头,更有效地宣传及教导节育,而不是用各种残忍的手法来控制人口。另外,信徒亦应奉公守法,既然国家规定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那么生下一个后,就应有效地节育,预防胜于事后补救。
特别事件
在此探讨一些特别事例,看看我们是否绝对不可以堕胎。到底圣经所说的,是泛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堕胎,还是绝对性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堕胎呢?
1.若医生证明继续怀孕会威胁母亲生命
举例来说,如孕妇患上了红斑狼疮症,这病在怀孕期间最容易显露出来,当病征显露出来后,它的病毒也很容易会发作,患者的肾功能会渐渐衰退,加速其死亡。④我在美国牧会时、并回港事奉之后,分别认识两位姊妹,她们都是在怀孕期间发现自己患上了红斑狼疮症。医生建议她们尽快把胎儿取走,因为如继续怀孕,不单胎儿不能生存,甚至会影响孕妇的性命。在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就要采取“两恶取其轻”(Lesser of Two Evils)的原则。
其实,圣经在这方面也有给我们类似的提示。埃及的法老王下命令要将以色列人两岁以下的男婴全部杀死,当时有一些负责接生的女人,每当她们为以色列人接生的时候,都替那些以色列人说谎,说在她们还未赶到之前,那些婴孩已经健康地生了下来,因此不能活生生的杀死他们。此外,她们还暗地里保留那些以色列男婴,使这些小生命能生存下去。虽然这班接生婆说谎,但神却喜悦她们,称赞她们,说她们是遵行神的心意。反之,若她们说实话,按照法老的指示去做,就会白白杀害了很多生命。如今她们说谎,大不了是自己受罚,但却能保存无数生命。就是在这种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况下,神容许她们说谎。我们当然不能因她们说谎也得到神的祝福,就以为自己也可以随时说谎。因为她们所处的环境特殊,如果不说谎就会导致别人死亡,所以神容许她们撒谎。同样道理,若怀孕会威胁到母亲的生命,甚至连婴儿的生命也不保,那么堕胎便不是为了要取去一个生命,而是要保留甚至是抢救母亲的生命。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在医生的大力建议和鼓励下,值得孕妇考虑接受堕胎手术。
2.胎儿不健全,出生亦不能生存者⑤
有些胎儿是不健全的,例如没有心脏,又或是没有脑袋。有一位姊妹怀孕六个月,经医生检视后十分担心,因发现胎儿心跳停顿,原来胎儿脑部早已停止发育。据医生说,表面看来,胎儿好象还在正常生长,但实际上,即使他有机会出生,亦只会是一个植物人。最糟的是胎死腹中,因婴儿没有脑袋,只是在不正常地生长。医生鼓励她及早将胎儿取出,否则胎死腹中,会产生很多毒素,对孕妇有不良的影响。笔者认为,既然婴儿在腹中已经不能生存,且会威胁母亲的生命,那么让医生趁早把他挪去,也是一项值得考虑的建议,因为如此才能尽早解除胎儿对母亲生命的威胁。
3.染色体出了问题
有人问若胎儿的染色体出了问题,生出来后可能是严重弱智的,或残缺的,如没有手或脚、没有耳或鼻,又可能是功能性残缺,如心漏、或肺部、肾部不健全等,那又如何呢?在我们教会里也曾有这样的个案。我们曾经陪同一对父母一起挣扎、流泪,目睹婴孩接受多次大大小小的手术。我衷心感谢主,因他们夫妇能凭着信心,让那小生命出生。他们深信胎儿染色体出了问题绝对不能成为堕胎的藉口,虽然明知小孩出生后要付出更多时间去照顾和喂养,但他们还是决定让婴儿如常出生。如他们所料,婴孩出生后问题真的接二连三而来,但我们仍然坚持,即使面对困境,婴儿还是该有他生存的权利。正如面对一个严重弱智的孩子,我们无权夺去他的生命,所以当时我亦鼓励这对夫妇要支持下去。记得我嫂嫂二度怀孕的时候,亦曾被劝将胎儿打掉,因她怀孕期间,曾接触过德国麻疹病人,并受到感染。孕妇染上德国麻疹可能对胎儿有严重影响,引致各种不同的病症,如唐氏综合症或种种残缺等,所以医生们都劝她不要冒险。在人看来,那胎儿可能会出现问题,但神有他的方法去解决。如果当时我嫂嫂选择堕胎,今天我就不会有一个活泼可爱的侄女了,但我嫂嫂不但将胎儿诞下来,而小孩到今天还是非常健康,完全没有受妊娠期德国麻疹的影响,所以我们都为她感谢主。
4.因强奸或乱伦而成孕⑥
曾有弟兄来问我,某某姊妹被强奸而成孕,但她并不想要那胎儿,应该怎么办?她当时的情绪十分波动,要是强逼她保留胎儿,她有勇气面对吗?若受害人根本未信主,我们不可能将自己的一套观点强加在她身上,人到了什么地步就按什么地步行事。若她是信徒,我们可以辅导她,但最后抉择权仍在她,我们不能强逼她作任何抉择。在辅导的过程中,我们还可告知有一些机构由弟兄姊妹所办,是专门照顾未婚妈妈的,让她们在理想的环境下,安心把婴儿产下来,然后机构会尽早安排一些良好的家庭来领养孩子。因此,除非真是逼不得已,否则笔者也不赞成走上堕胎这一步。但若因为那件不幸的事情已令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甚至自寻短见,笔者就觉得不宜把我们的想法强加诸她们,特别是对那些尚未信主的人,笔者会告诉她们这是其中一条出路,说出来是让她们多一个选择而已,但若她们不想保留孩子,我们亦绝不会怪责。我们应保持自己的立场,却不表示要勉强他人与自己认同。
注释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161-162.
2.参本课“生命何时开始?”
3.C. P. Keil and F. Delitzsch,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Vol.1.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1976), 134.
4.Dr. H. Ralmesh, "The Symptoms of Lupus" in Medical Journal (New York, USA, 1984), 8.
5.Dr. Eric Cannon, "When Should A Mother Be Given A Choice" in Medical Journal (New York, USA, 1998), 8.
6.同上,第10页,Dr. Cannon主张因奸成孕者可以有权堕胎。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Robert N. Wennberg, Life in the Balance: Exploring the Abortion Controversy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85.)
七、战争正、反调
个案讨论
个案一
当伊拉克以百万大军攻打科威特之际,科威特求救于美国,美国立刻差遣精锐部队六十万协助科威特,结果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打败伊拉克。
你认为美国出兵打伊拉克是否正确?为什么?
个案二
七十年代美军介入越战是否正确?为什么?
个案三
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向日本、德国宣战,帮助盟军大规模反击,且一直打到敌方心脏地带,直到对方无条件投降。美国此举又是否正确?为什么?
根据Canadian Army Journal的统计,自主前3600年以来,人类大小战争至少发生过14,531次,期间只有292年在历史上是无大规范战争的。这些战争一共导致3,640,000,000人死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盟军共有62,000,000人参战,死去百分之七点五。轴心国动员30,000,000人参战,死去百分之十七。连同平民,这场战争共夺去54,800,000人的生命,财物损失更是不计其数。内战又如何?下列统计亦使人吃惊。
毫无疑问,战争是残酷的,但人们对战争的态度,简单而言,持正反两大对垒的意见。一派是“反战派”,逢战必反,极力拥护和平;另一派是“鹰派”,主张合宜时出战。在此,首先让我们看看反战者的理由。
反战的理由
1.十诫写明不可杀人,战争乃杀人的举动。
出埃及记二十章13节非常清楚说明“不可杀人”。战争是杀人的举动,不可杀人即等于不可战争。他们认为这条诫命是指出,无论以什么形式杀人都不可,包括死刑、堕胎、战争,全都是草菅人命,全是错的,全都不可。
2.神的心意是各国解除武装,和平共处。
以赛亚书二章4节:“他必在列国中施行审判,为许多国民断定是非。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弥迦书四章3节:“他必在多国的民中施行审判,为远方强盛的国断定是非。他们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这国不举刀攻击那国,他们也不再学习战事。”两段经文都是说同样的信息。耶稣基督必在列国中施行审判,为多国的民断定是非。他们解释这段经文时,把它看成是现在式,①即是说,“现在”他在多国施行审判,“现在”他为多国的国民断定是非。因此,“现在”人们就要将刀打成犁头,把枪打成镰刀,不能够再学习战事和不可以攻击其它国家。按照他们的诠释,既然这段经文说耶稣要停止战争,人类要和平共处,那么你和我也必须如此行。但我们需要思考,这二处经文是指着现在来说呢?还是指着将来弥赛亚的国度而言?这是问题的关键。
3.神的国度是和谐的国度
以赛亚书十一章6至9节说到神的国度是和谐的。“豺狼必与绵羊羔同居,豹子与山羊羔同卧;少壮狮子与牛犊并肥畜同群;小孩子要牵引他们。牛必与熊同食;牛犊必与小熊同卧;狮子必吃草,与牛一样。契奶的孩子必玩耍在虺蛇的洞口;断奶的婴儿必按手在毒蛇的穴上。在我圣山的遍处,这一切都不伤人,不害物;因为认识耶和华的知识要充满遍地,好象水充满洋海一般。”他们解释神的国度,又是用“现在式”的。所谓“现在式”,就是说:“现在”神的国度已经在地上了;“现在”耶稣基督已经作王,教会已经建立,而教会就是神的国。既是如此,那些刀、剑、战争全部要废除;不但战争要废掉,连一切的走兽也要与人和睦共处,和谐地生活在一起,这就是神国的特色。然而,以上经文是否形容目前的世界,还是指着将来弥亚的国度来说?这亦是问题关键所在!
4.神叫以色列攻打耶利哥,并非靠战争。
约书亚记六章1至21节记述以色列人攻陷耶利哥城,并非靠战争,乃是靠神的大能。反战者还说,如果今天你我也用此方法:第一天走一个圈,第二天又走一个圈,如是者直到第七天,要绕城走七个圈,然后就喧哗大叫,吹号角。如果我们真的这样行就是神在打仗。若非如此就不可以。然而,圣经所载神所命令及容许的战争岂只耶利哥一役?神是否要求以色列人每次打仗都必须这样行?明显可见,这些人是以偏概全。
5.主要我们受欺压时也甘心忍让
马太福音五章38至44节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受欺压时应该忍让。怎样忍让呢?“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不错,上述经文非常清楚地指出门徒要凭爱心行二里路,要忍让,绝不能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这段经文主要是针对我们个人的忍让、饶恕来说的,可是对那些嗜杀无度者,我们是否能视若无睹呢?这样,杀人、侵略之帝国主义者岂不是有恃无恐,继续滥杀无辜?这世界将变成怎样的世界?
6.主宁死于十字架也不用暴力
我们不应该战争,倒该以和平的方式来与人共处,因为耶稣基督被人逼害的时候,宁愿死在十字架上也不用任何暴力反抗,所以我们亦须学习耶稣基督的样式,不可以“以牙还牙”,或用战争来解决问题。然而,主有否要求世人不能打仗?发动防卫性的战争又如何?我们对这问题必须有全面的了解。
7.主警告动刀者必死刀下
马太福音廿六章51至53节记载,耶稣基督曾经警告过──凡动刀的人,必死在刀下。当彼得看见犹大带着一班兵丁来捉拿耶稣,便立即拿起刀来砍人,将大祭司仆人的一个耳朵砍掉,结果还是要耶稣替那人治好耳朵。然后耶稣就警告彼得,“凡动刀的必死在刀下”,既然耶稣基督如此警告,明显他是反战的。
纵观上述七点反战理由,我们不禁问几个问题:(一)“十诫”里所写的“不可杀人”,是否等于不可有战争和死刑呢?(二)神要各国解除武装是指现在呢?还是将来?若是将来,这将来又是指什么时候?(三)以赛亚书十一章6至9节是否说在教会时期弥赛亚国度已经来临?还是说弥赛亚国度根本尚未临到,要等耶稣基督再来,建立千禧年国度的时候,我们才可以见到真正和谐与和平?(四)以色列人攻打耶利哥城,不错是用一种非暴力的方式,由神帮助他们打胜仗,但我们必须问:是否所有以色列人的战役都是这样呢?攻打艾城是否如此?攻打迦南地各个不同的要塞又是否都用这种方式呢?并不!事实告诉我们,以色列人打仗,只有耶利哥一役是如此,并没有第二次。不但如此,进城以后,神还吩咐以色列人用刀杀死全城的人,一个不留(参书六21)。的确,耶稣基督是要我们在受欺压时忍让,但他并没有保证从此世上就不再有战争。很明显,从解经角度来看,反战者的圣经根据是无法成立的。
主战的理由
1.神是“万军之耶和华”,表明战争并非邪恶。
神的名又叫“万军之耶和华”。什么是“军”?就是军队。军队用来做什么呢?是用来打仗的!“万军之耶和华”的名在旧约圣经中出现了约200次,既然军队是用来打仗,而神的名又称为“万军之耶和华”,证明他并不觉得战争是邪恶。②
2.以色列人以战争征服迦南,主要是靠神争战。
出埃及记十五章3节说以色列人发动争战来征服迦南地,主要是倚靠神。既然是靠着神来争战,那么就证明神并非绝对反战。他既发动战争,又或是鼓励某些战争,那就证明战争未必一定是邪恶。出埃及记十五章3节说:“耶和华是战士;他的名是耶和华。”申命记一章30节:“在你们前面行的耶和华──你们的神,必为你们争战,正如他在埃及和旷野,在你们眼前所行的一样。”这段圣经清楚说明,神在迦南地为以色列人争战,好象在埃及地为他们争战,又象在旷野为他们争战一样。这证明神,并不是绝对反战。
3.主洁净圣殿时也用暴力
约翰福音二章13至15节说:“犹太人的逾越节近了,耶稣就上耶路撒冷去。看见殿里有卖牛、羊、鸽子的,并有兑换银钱的人坐在那里,耶稣就拿绳子做成鞭子,把牛羊都赶出殿去,倒出兑换银钱之人的银钱,推翻他们的桌子。”耶稣洁净圣殿的手法,有暴力成分,比方说用绳子作鞭子来赶走牛羊,并推翻商人的摊档等,这些都证明他有“义”怒,需要时会严厉管教,甚至是惩罚性。③
4.主吩咐人纳税给该撒,显示他赞成军队的存在。
主耶稣吩咐人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可十二17)既然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可见他赞成公民该纳税。罗马书十三章7节也命令我们一定要纳税。主称纳税为“归还给该撒”,什么是“归还”呢?即是说这些钱本来是属于他的,我们需要归还,这就象神的物当归还给神,因这本来是他的。当时罗马政府大约把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税收用在军事用途上,耶稣知道却仍说该纳税给该撒,这就证明最低限度他是接纳政府在军费方面的开支。④
5.主门徒中有革命党人,但主从未说过他们是错。
在耶稣基督的门徒中,有一些是革命分子,这包括西门和犹大。犹大是“奋锐党”的成员,这党是当时一个地下组织,属激进革命派。不少人会问:“为什么犹大要出卖及害死耶稣呢?其后他又为何要自杀呢?”二者好象互相矛盾,一方面出卖耶稣,另一方面却又自杀。有解经家认为,可能犹大最初的原意并不是要置耶稣于死地,而是想逼耶稣发挥他的本领行神迹。若他被罗马人逼得走投无路,最后就只有行神迹大能,好叫犹太人趁机独立。可惜耶稣十分顺服,完全没有反抗就让人钉死。耶稣被钉死后,犹大就极后悔了,因为他原不是要置耶稣于死地,只希望他能令以色列复国而已,所以后来他十分懊悔,自杀了。如此解经是否正确,未有定论,但值得注意的是,耶稣明知他的门徒中有“奋锐党”、“革命党”或是地下组织的人,却从来没有说过他们是错的。换言之,耶稣从来没有说参加革命是错的。⑤
6.保罗也认可罗马官员佩剑杀人之权柄是神赐的
罗马书十三章4节:“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保罗似乎认可那些罗马官佩剑杀人的权柄是神赐的,因当时“佩剑”的意思,就是那佩剑的人可操生杀权。既有佩剑,就有权处死他人,这乃是佩剑者的权威。既然罗马官员佩剑可操生杀权,而保罗仍说这是神所认可的,那就是说,就算那些官员用佩剑杀人,这都是神所认可的。⑥
7.新约多处以战争形容门徒生活
以弗所书六章10至20节说,门徒须穿上全套军装,这些军装全部都是和打仗有关的。虽然这是一种喻意式的表达,但同时亦可以看到,圣经从来都没有避开有关战争的话题,甚至门徒在日常生活的属灵争战,有时也需要象真实的血肉战争一样来看待。如战争真的是邪恶,神绝对不会在圣经里用一种那么邪恶的东西来形容门徒的生活,因他曾说过,污秽的、邪恶的及不合神心意的,连一句也不可出口。既然神容许他们把这些记载在圣经内,就证明了战争本身并非绝对邪恶。
8.羔羊最后亦与敌基督者争战
羔羊来到世上建立千禧年国度的时候,他将不会用谈判的方式来结束这世界。那他是用什么方法呢?启示录十九章11至16节说:“我观看,见天开了。有一匹白马,骑在马上的称为诚信真实,他审判、争战,都按着公义。他的眼睛如火焰,他头上戴着许多冠冕,又有写着的名字,除了他自己没有人知道。他穿着溅了血的衣服,他的名称为神之道。在天上的众军骑着白马,穿着细麻衣,又白又洁,跟随他。有利剑从他口中出来,可以击杀列国。他必用铁杖辖管他们,并要踹全能神烈怒的酒醡。在他衣服和大腿上有名写着说:‘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原来是利用“他口中的剑”。“他口中的剑”根本不是什么剑,而是神的说话、神的道。神口中的道,就如圣灵的宝剑,话语一出,说“倒下”,敌基督者和假先知就全都倒下,就如他对着那棵无花果树说“枯萎”,树就立即连根都枯萎了。他一开口就成了。他“说有就有,命立就立。”只要他的话语一出,一切都要成就。主再来时要发动一场战争,击杀地上的霸主、敌基督者及他的众军队。⑦
辨别的智慧
既然我们看到两方面都有不同的意见,那到底圣经是主张可以战争还是绝对不可以战争?从圣经的启示看来,我们发现有些战争是可以的,有些是绝对不可以的。有些战争是神发动的,有些情况是他命令要杀的。但我们必须十分小心来处理,否则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各种藉口来发动战争。记得波斯湾战争吗?伊拉克进攻科威特的时候,说那是一场“圣战”,而科威特亦说他们是发动圣战来驱逐伊拉克军入侵。二十年前两伊战争时,伊朗和伊拉克都说自己在发动圣战,两国作战十年,最后连美国都说要发动一次圣战来停止这场圣战,所以我们必须小心分辨,到底那种战争才是圣经容许的正义之战呢?
正义之战的条件
1.防卫而非侵略
神容许的战争,乃是一些防卫性而非侵略性的战争。有人说,以色列人分明是进侵迦南地,又怎能说是防卫战呢?但我们可以从圣经里看到,神原是吩咐以色列人到了迦南之后,先与当地居民说和睦的话,他们若听,便不必杀他们;若是拒绝,以色列人才可攻城杀其男丁(参申二十10-15)。此外,还有什么情况神会吩咐他的子民把敌人杀绝呢?就是当他知道有些敌人存心要将整个以色列族灭绝,如在申命记廿五章17至19节记载,当时那些亚玛力人要将跟在后面的以色列妇嬬孩子全部赶尽杀绝,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不要放过他们,甚至要将亚玛力人的名号从地上除灭。还有,对那些道德败坏不堪,随时会污染以色列人及其它人者,或是对那些暴虐不仁的民族,神会根据“二害取其轻”(Lesser of two evils)的原则,命令把这些人全然毁灭,一个不留,免得他们如人体内之癌细胞一样,影响全身(参书廿三6-13)。
不过,有一点值得紧记,无论我们的理据为何,一个正义的战争,必须是防御性而不是侵略性的,但所谓防御性的战争,未必是说只可以守在自己的地方拒敌。比方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德国、日本及意大利这三个轴心国,野心勃勃要攻占整个世界,若与他们打防御战,是否等于法国只须将德军赶出自己的国土以外,又或其它国家只须将入侵的日军或意军赶出自己国土就足够呢?如果真是这样,这场仗肯定不会结束。所谓防御战,就是要把对手的战斗或侵略能力摧毁,直至他再没有能力侵略他人为止。防御性的战争是专用来对付侵略者的,举例来说,如你看见一个匪徒拿着来复枪在街道上胡乱扫射,你是一个警察,又有配枪在身,你会怎样做呢?你若向他开枪,阻止他杀人,那你岂不是“杀人”吗?不错!是,但这种“杀人”的抉择,我们称之为“两恶取其轻”,⑧意思是在两个恶的选择当中,选出一个伤害性较少的。这是在今天的道德伦理上,我们必须留意及学习的一门功课。
2.由国家最高权威来宣战⑨
对以色列人来说,最保险的作战方法,是由神来发施号令。但其它人又从何得知这场战事是由神发动呢?那我们不妨看看这场战争是否得到国际的支持。如波斯湾战争期间,美国出兵攻打伊拉克,普遍获得国际舆论支持,我们可称它为正义的战争,因它是在帮助一个国家防御外侵,免致生灵涂炭或被毁灭。另一方面,那战事是由联合国来发动的。
3.没有和谈余地
我们须尽一切努力寻求和平,只有当一切和谈及对话都无效后,才选择开战,否则尽量不要选择这种途径。⑩
4.只摧毁军事力量,不滥杀平民。
这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的战争伤及平民,绝对为神所不容,但若我们的战争是要摧毁对方的大炮、军火库或其它杀人武器,这乃是神所容许的。即使从世人的观点看,如某国在战争中刻意对付敌方的平民百姓或投降战俘,这是要接受国际法庭审讯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什么德国要接受国际法庭审讯呢?是因为她违背了所有国际公约:希特拉单方面发动侵略,事前没有对话,也没有任何警告。另外,他们所屠杀的大部分是平民,轰炸的也是平民区,滥杀那些已投降的平民或士兵,最残忍的是毒杀那六百万手无寸铁的犹太人,所作所为实在过分。日本人更甚,从“南京大屠杀”的资料可以看到日本军兵的残酷不仁。要是我们看见这些暴行却无动于衷,那就象眼见一个狂魔不断杀人而自己竟袖手旁观一样,可说是“无人性”,所以我们必须尽自己的本分来摧毁侵略者的军事力量,防止暴力继续曼延。
5.若无胜仗把握,不值一战。
有人说,若要发动正义之战,必须考虑战胜的把握。若无胜利把握,甚至如以卵击石,倒不如不战,⑾否则只会带来更大伤亡。但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是没有选择余地的。就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例,中国非抗战不可。若要计算胜利的把握,当年中国就绝不会与日本开战了。中国的军队大部分是民兵,怎能与日本军抗衡呢?但很多时候,被侵略的国家明知强弱悬殊,没有胜仗的把握,但在无法忍受屈辱的情况下,就会宁死也起来反抗。战死总比屈辱而死来得好。有时,这种情形反而激发起人民的斗志,结果奇迹地打胜仗。
6.若战胜亦得不偿失,不如不战。
说到底,开战与否,始终是由当事人去决定。如果他计算代价,发现即使战胜还是要损失,那就不如不战。⑿然而,笔者觉得在第二次大战期间,若各国以此来衡量是否参战,那很多国家都不会参战了。又例如美国若重视这一点,她会否出兵波斯湾呢?表面看来,美国出兵肯定是亏本的生意,但问题在他们打仗,固然是亏本,若不打仗,亦是亏本,哪一样亏本较多呢?谁晓得!要是美国不出兵,伊拉克就会攻占整个科威特,控制中东的石油价格,那差不多是等于控制超过半个世界的经济命脉。美国出兵,最低限度打击了伊拉克的野心,暂时维持着中东的均势。但是,美国当然是要承担即时的损失了(包括所有的军费、武器等)。所以,做决定不容易,我个人相信衡量正义之战的标准主要是上述1至4点。
还看当代战争
现在让我们看看下列的战争,究竟是正义之战还是非正义之战:
1.伊拉克攻科威特
答:绝对不是。
一、伊拉克是侵略邻国,是霸权主义的行为。
第二、她抹杀对话的机会,先发制人。
第三、她心怀不轨,想霸占别国的油田、口岸和土地。
2.美军及盟军出兵攻打伊拉克
答:表面看来,美国出兵是为了帮助科威特,是扶弱锄强,抵抗侵略者的正义之战。但美国出兵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什么波斯尼亚那么多人死亡,美国按兵不动,而科威特被侵略她就那么紧张,遗派六十万大军去参战呢?是为了石油。要是没有石油利益,美国的反应一定不会那么迅速。其它的利益就是兴旺了军火生意。经过那一场仗,全球的军火交易,美国占了四分之三。这场仗对美国来说,就如军火市场中的一项推销性表演、一个武器展览(Weapon Show),藉以展示她的高科技武器。展览过后,大有收获,军用武器的订单如雪片般飞来,美国的就业人数亦因此上升。难怪邓小平说,波斯湾之战其实是大霸(美国)欺负小霸(伊拉克)。不过,话得说回来,这场仗始终是联合国认可的,美国也总算将侵略者赶出科威特,解救了这国家。所以虽有私心,笔者仍觉得它勉强仍属于正义之战。
3.二次大战时,美向德、意、日国宣战。
答:绝对是!
第一、因为珍珠港被袭,美国的利益受损,所以算是防御性战争。
第二、她得到国际的支持。
第三、她是在制止轴心国继续侵略,滥杀无辜。
第四、和谈已是不可行,因德国、日本已向美国及世界宣战。
其实第二次大战期间,美军伤亡惨重,特别是在诺曼第战役,他们的伤亡率十分高。要是他们当年只反击日本的侵略,肯定较轻松,但他们却要兼顾欧洲战场,代价便很大了。美国愿意那样做,在某程度上予人一个好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间对美国的态度是正面积极的,因为在大战期间,要是美国不参与或出兵,盟军就算不惨败,也会更艰苦。在美国出兵之后,德国、日本及意大利这三个轴心国才开始节节败退。因此,一般人都认为美国所打的是一场正义之战。
4.联合国部队出兵波斯尼亚及韩国
答:联合国部队在波斯湾根本不是出战,只不过是维持和平罢了。韩战又如何呢?很多人都认为这场仗不太正义,因为对南韩来说,当年遭北韩节节进逼,要是美国袖手旁观,如今可能整个朝鲜半岛已落在北韩手中。说到越南,当年情况也是差不多。我们发觉每当有国家插手干预别国的内战,肯定会吃力不讨好。过去的例子已证明,发生内战的国家无论是中国、越南、韩国或是阿富汗,任何外国势力插手都一定不讨好。其实美国过去在这方面已经吃尽不少苦头,即使在小小的国家如卢旺达,她也碰得一鼻子灰。这也容易理解,因为看见外国军队进驻,本地居民的感觉就是外国人在自己的领土上打自己的同胞,难免会憎恨那些外来者。所以,干涉别国内政,肯定是吃力不讨好的事。若某国有问题也最好任由他们自己内部去协调解决。要是他们不能达到共识,也只得任由他们,外人能做的,是利用各种不同的外围影响,例如经济制裁,或停止军火和武器供应等有效方法。
但问题是,现今太多国家为着自己的利益而乐意供应军火武器,所以每当有游击队与政府军作战时,有些国家就会帮助游击队,另一些国家则支持政府军,不断提供先进的武器。当事人甚至不须即时付钱,因那些军火供应商通常都愿意先免费供应武器,待日后(当然是希望战胜后)才慢慢收钱。这亦导致那些小国,在族与族、派与派之间继续不断打仗,而且愈打愈激烈。本来只动用简单的轻型武器,后来就动用到坦克、大炮等重型武器了。这些武器是从哪里来的呢?都是由那些先进国家供应的。所以回想起来,导致今天世界上有那么多战争和问题,美国和前苏联(即现今的俄罗斯)实在难辞其咎,要负上部分责任。
注释
1.参St. Augustine, City of God (London: St. Augustine Press, 1948). 该书理解这些预言性经文是指现在的事。
2.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243.
3.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130页。
4.Geisler, 243.
5.Geisler, 244.
6.罗秉祥,第131页。
7.苏颖智、邓英善、梁作荣,《最后的胜利》,香港:圣经信息协会,1995,第237页。
8.苏颖智,《新生命、新生活》(增修版),香港: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1997,第165页。
9.罗秉祥,第116页。
10.同上。
11.同上。
12.同上。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St. Augustine, City of God (London: St. Augustine Press, 1948.)
3.John Howard Yoder, When War is Unjust: Being Honest in Just-War Thinking (Minneapolis, MN: Augsburg, 1984.)
4.Roland H. Bainton, Christian Attitudes Toward War and Peace: A Historical Survey and Critical Re-evaluation (Nashville, USA: Abington, 1968.)
5.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八、人工授孕探究
个案讨论
个案一
张弟兄夫妇结婚八年,仍未有孩子,眼见同龄夫妇已生儿育女,而自己年纪也愈来愈大,所以很担心错失生育机会,或张太要做高龄产妇,于是想到用人工授孕。医生发现张弟兄的精子不够活跃,数量也不多,所以建议用试管方式授孕,稍后才放回母腹。张弟兄知道太太很想要小孩,但自己对这方法却有些抗拒,若他们与你分享这事,你会提供什么意见?
个案二
会友何先生夫妇结婚时已四十多岁,他们很想要孩子,但又怕怀孕带来的痛苦,所以想到大陆找一位代母,将他们二人受精后的胚胎植入代母腹中,将来孩子出生后便给代母一万元作为报酬。你知道这事会有何反应?
前言
有关制造生命及人工授孕等问题,已经愈来愈受关注。《南华早报》较早前曾记载一名犹太女子,在二十多岁时就要离世了。她的父母为了想替她留下后代,于是在她尚活时,从她的卵巢中取了一些卵子,用冷藏库保存了下来。然后,他们公开征求一些精英男士的精子,找到之后,就让女儿的卵子与这些精英的精子结合成为受孕的胚胎。成了胚胎后,他们又再找来一位愿意怀这个胚胎的代母,直至分娩为止。生产后,婴儿归给那犹太女子的父母,当作是他们死去女儿的骨肉。由于这件事涉及很多道德上的问题,所以引起很大的哄动。
在这日新月异的社会里,科技愈是发达,人们所想的也愈来愈稀奇古怪。因有太多奇特及超乎想象的事物不断出现,导致我们面对道德抉择时,常常感到无所适从。例如有信徒因自己不能生育而想采用人工方法,我们究竟应鼓励他们,还是阻止他们呢?可能是中国人的道德思想比较保守,目前在香港这种情况尚不太普遍,而中国亦尚未有精子库,但在美国及澳洲,则早已有精子库了。精子库其实是一些“公司”,专门搜集和储藏一些智商在140以上男士的精子。智商愈高的男士,他们的精子价值也愈高。现今确有人将自己的精子出售,每次成交都可收到一笔可观的现金。不难想象若有象爱恩斯坦般杰出者的精子出售,一定很受欢迎,价钱也一定很贵。只是,很多问题亦由此而起。比方说,一对夫妇,丈夫智商不太高,而妻子却是一位美人。那位妻子认为即然丈夫的智商不高,若要生一个漂亮又聪明的后代,就应该买些精英男士的精子回来配种。在与丈夫商量及得其同意下,妻子便将自己的卵子与那些精英的精子配成胚胎,然后放回自己体内怀孕及分娩,把那婴儿看作是她们夫妇的亲骨肉。
以前,这种做法是不可思议的,但现今却愈来愈普遍。有些富有人家,夫妇的智商都不太高,但有的是钱。妻子坚持不怀孕(可能怕辛苦或担心影响身段),却顾意把自己的卵子拿出来,寻找精英的精子来配种,再觅适合的代母,借腹生子,将来把婴儿当成自己的亲骨肉。这些具争论性的做法已经渐为人所接受。
风气何来?
1.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中国人一直以来都受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影响,特别是数代单传的男丁,不停受到各方亲友的压力,觉得自己有责任要生子传宗接代。若不能生育又如何?他就要考虑各种不同的方法,务求能有下一代为止。
2.没有孩子,生活不够圆满。
我总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会有这种感觉。谈恋爱的时候,他们觉得圆满吗?新婚的时候,觉得圆满吗?为什么成为老夫老妻之后,才觉得生活愈来愈苦闷呢?可能是一般人的心理,觉得生活不太圆满,因此要有一个孩子,生活才能真正圆满。
3.人有我有的压力
看见与自己同期或比自己迟结婚的朋辈都有了儿女,而自己却膝下犹虚,因而感觉压力,这样的夫妇会拼命努力,甚至想出各种办法,惟恐自己没有面子。
4.以为这是咒诅
有人认为没有孩子是一种咒诅,感到不服气。“为什么我这样不幸?既然上天要咒我,自己偏要令祝福降临我身上。”因此他们要反咒,要令自己有下一代!
人工授孕种类
1.夫精人工授孕(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①
因行房或成孕困难,又或因丈夫是残废的,根本不能有一个完全的性交,因此他们就采取这种方法,就是先将丈夫的精子取出来,然后直接注射到妻子的子宫内,让卵子与精子结合成胚胎。基本上,这完全是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结合,只不过做丈夫的不能有效地行房或完成性交,所以才用这个方法令妻子怀孕。这个方法普遍被人接纳,因当中完全没有牵涉任何复杂的道德问题,丈夫与妻子仍是那一对,只不过是借助外力帮助其中一方完成他做不到的事而已。
2.他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②
因丈夫不育,故从精子库买精来成孕。这不单是说丈夫不能行房,更有可能他的精子是死的甚至没有精子,为此需要到精子库买精子来使妻子成孕。可能中国人较为保守,这方法尚未普遍被人接纳。
3.体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
试管婴儿的意思,是从精子库或某男士身上取出精子,与某女子的卵子在试管内配合,成为胚胎后,又植回该女士体内。实际上试管婴儿也分多类,绝大部分人能接受的,是将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在试管内配合成胚胎后,再植回妻子体内继续受孕。这种做法在道德上没有问题,只不过是利用先进的医学科技帮他们夫妇一把罢了。
4.卵子捐赠(Egg Donation)④
卵子来自别人,与丈夫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后,才放进不育妻子的子宫内。这方法其实与上述第三种差不多,因着各种不同原故令妻子不能排卵,又或那些卵子不能成孕,以致需要借助另外一个女人的卵子来与丈夫的精子在试管内结合,然后再植回妻子的体内。不少中国人对这方法有抗拒感,认为有问题。
5.胚胎捐赠(Embryo Donation)⑤
卵子及精子都是来自他人,形成的胚胎则放置在不育妻子的子宫内。受惠者通常对捐赠人全不认识,所以有可能是一个黑人男子的精子,与一个白人女子的卵子结合,然后这胚胎却移植到一个黄种女子的体内。这会令一个不育的妻子(可能丈夫也是不育)有机会怀孕而诞下婴儿来。然而,更多人觉得这方法有问题而不接纳。
6.代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⑥
因妻子不宜怀孕,所以用钱委托合适的人代怀孕,产后将婴儿交还,并放弃一切作为母亲的权利。“妻子不宜怀孕”的情况包括了身体上的残障、胎盘扭曲或前置、下垂,又或其他各种不同原因等,令人不可能怀孕,需要付钱找人代劳。大家清楚说明在婴儿出生后,代母一定要将婴儿交还,并放弃一切作为母亲的权利,不得对任何人透露真相。实际上,这等于是用钱买人来代替自己分娩。
复杂的生育组合
这种用钱雇人代劳分娩的方法,可能形成下列各种不同的胚胎组合:
委托人 | 代母 | 精子提供人 | 卵子提供人 | 第三者提供 |
刘先生
刘 太 | 陈女士 | 1 | | | 无 |
2 | | | 卵子 |
3 | 李先生 | | 精子 |
4 | 李先生 | 陈女士 | 精子、卵子 |
5 | 陆先生 | | 精子、卵子 |
陆女士 | 6 | 陆先生 | 陆女士 | 精子、卵子 |
1.第一种组合,是由刘先生夫妇本人提供精子和卵子。可能因刘太身体不适宜怀孕,所以才委托陈女士作代母(已婚或未婚)助他们将婴儿诞下来。换句话说,陈女士的参与只是怀孕及分娩。
2.第二种组合是让刘先生的精子与陈女士的卵子配合成胚胎,然后放置入陈女士的体内继续怀孕,待分娩后,陈女士功成身退,不能说自己是婴儿的母亲,父母的名分和权利则全归刘先生夫妇。刘先生和陈女士并不是犯奸淫,因为精子和卵子是用体外授精的方法(即试管婴儿的方法),然后把胚胎直接植在陈女士体内。很多人觉得这方法在伦理上有问题,因刘先生与陈女士基本上结合了。
3.第三种情况是刘先生的精子有问题,所以要借用李先生的精子和刘太的卵子配合,成胚胎后再植入陈女士体内怀孕。待分娩后,婴儿则归刘先生夫妇,陈女士的参与亦只限于怀孕和分娩。但我们可看到其中牵涉的关系愈来愈复杂。
4.第四种组合更加复杂,就是用李先生的精子(从精子库取得)与陈女士的卵子结合成胚胎,然后植入陈女士的体内继续怀孕。婴儿诞下来后,要交给刘先生夫妇,作为他们的孩子。严格来说,刘先生夫妇只是收养孩子,但却说成是己出的。
5.第五种组合最复杂,因为参与生育的人原本全无关系,就象乱点鸳鸯谱似的。刘先生和刘太委托陈女士怀孕,而陈女士本身不愿捐出卵子,因而要借用陆先生的精子和古女士的卵子,在体外结合成胚胎后,才植入陈女士体内继续怀孕。婴儿出生后,要交给刘先生夫妇,成为他们合法的孩子。
6.第六种组合是用陆先生的精子与陆女士的卵子配合,他们二人可能是夫妇。他们愿意替不育的刘先生夫妇怀孕生子,收取一笔费用,然后父母的权利全交给刘先生夫妇,他们则功成身退。这种做法惹来不少人反对,因为有贩卖人口之嫌。这种做法其实是领养,但由于一般父母多不准备给孩子知情权,永远不让他们知道其身世及亲生父母,所以当中就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并非只是领养这么简单。
代孕母引起的道德问题
先进科技可能导致社会的秩序大乱,接二连三出现问题,我们应怎样面对这种种问题?现在先探讨雇用代孕母所引起的道德问题。在讨论圣经立场之前,先从常理(Common Sense)的角度来看。
1.是否符合子女的权益?
当这些孩子长大后,突然发觉自己的样子与父母完全不相似,再加上遗传因子的检验(DNA)亦不对称,他日若需要至亲捐赠身体某些器官就更不用说了,简直是爱莫能助。那时候,孩子才怀疑这到底是否自己的亲生父母,他会有什么感受?我自己则觉得这对孩子十分不公平,因为他们连知道自己来历的权利也没有。
2.是否贬低人类的生殖尊严?⑦
代孕母的存在,是否把生儿育女也变成一门生意,用来赚钱呢?神让我们拥有生育能力原是为什么呢?是否应该这样运用呢?这个问题,我想除了信徒以外,就连非信徒也会质疑。
3.是否贬低女性地位?⑧
这种做法就等于将女性变成生育机器。若是这样,女性在男士心目中有何地位?夫妻关系或是爱情关系又会变成怎样?如此生下来的孩子,他们内心有何感受,对爱和家庭有何看法?这都值得我们深思。
4.是否贬低医学尊严?⑨
医术本是用来救人的,但现今的医术却是用来操生杀及选择之权。在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那些“黄绿医生”的广告──包生男、人工终止怀孕等。现今我们利用各种先进医学科技来随心所欲,如透过温度来控制胎儿性别(若一定要生女则尚未有把握)。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是否贬低了医学的尊严?人类的权力是否应有限度呢?谁才是真正的生命创造者和掌管者?
5.是否会冲激传统家庭模式?
传统家庭模式是只有一个爸爸、一个妈妈,再加上孩子。代孕母出现后,家庭模式就起了不同变化,包括:
a.多母家庭
例如:陈女士的卵子与刘先生的精子结合成胚胎,刘太变成了孩子名分上的母亲,而陈女士则是有实而无名的母亲。若那卵子不是陈女士而是陆女士,问题就更复杂了。因为法律上刘太是孩子的母亲,陈女士则是孕育分娩孩子的母亲,但实际上,孩子真正的母亲却是陆女士。这些问题出现之后,一定会动摇原来传统家庭的模式。
b.亲属关系复杂的家庭
家庭内的亲属关系将会纠缠不清。例如刘先生和刘太的子女应怎样称呼刘先生兄弟的儿女呢?是否真的要称他们为堂兄弟呢?实际上,他们可能是陈先生夫妇的子女,与刘先生全无血缘关系,所以就会产生这种混淆不清的问题。
c.同性双亲家庭
在同性双亲的家庭里,亦可能出现这方面的问题。现今很多国家及地区已容许同性别者结婚,如一些欧洲国家及美国某些洲已通过同性恋合法化、甚至台湾也是如此。我相信早晚香港亦会通过同性恋合法化的法例,因通常那些离奇古怪的事物都会发展得特别迅速。目前同性恋者同居已非罕见,比方张先生与恋人李先生同居之后,渴望有孩子,于是张先生用自己的精子与一位李女士的卵子结合;又或是李先生另外找来一位陈女士的卵子与自己的精子配合,让她继续怀孕;又或是张先生及李先生的精子都有问题,于是找来一位毛先生的精子与一位蒋女士的卵子配合,然后再请一位代孕母邓女士来负责怀孕及分娩。待孩子生出来后,却成为张先生及李先生的孩子。这些关系真是乱七八糟。
d.单亲家庭
这种情况多是因为单身人士想养育自己的孩子,即尚未结婚,却又想做妈妈,于是找医生想办法。办法有几种:第一、制造试管婴儿。这个婴儿可以与自己完全无关,是找那些智商最高的人的精子和卵子,给合成胚胎后,再植入自己体内继续受孕,将来成为自己的孩子。但实际上,那孩子与自己全无血缘关系。另一种做法是把智商极高者的精子,直接植进自己体内与卵子结合,然后继续怀孕和分娩。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女士担心怀孕会影响身裁或留下疤痕,于是找来一位代孕母替她把婴儿生下来。事后那位代孕母当然要放弃一切权利,功成身退。
以上种种做法会产生许多问题,但在现今社会里,估计会愈来愈为人所接受。未婚生子,比比皆是。究竟这样做是否正确?
他精人工授孕所引起之问题
1.精子商品化
从来没有人想到,精子也会成为商品,可以出售呢?这样的社会实在可怕!
2.价值观灾难
所谓“精英化”就是说当某人发觉自己的智商只是八十的时候,他就会想到要找一位智商二百二十的男士之精子,与一位智商一百六十的女性卵子来配合,人工授孕后成为自己的儿女。他可选择聪明的、也可选择漂亮的、健壮的。但这种做法潜伏问题,令整个社会畸形地发展,尤其在价值观方面,令人难以接纳自己。因为人们将会愈来愈以外貌、成就、地位来衡量自己的价值,导致的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最后,连这些所谓精英儿女,也难逃面对失败命运,因为他们没有可能凡事都表现卓越,始终都会有软弱的一环,有比不上他人的地方。如果他们持这样的价值观就很难面对失败和羞辱,导致的影响也是灾难性的。近期流行的情绪智商及危机处理智商提醒我们,今天大部分人不是因智商低导致自己不快乐、难与人相处,而是由于情绪智商及危机处理智商不足。这二种智商,均非人工授孕可以改善的!
3.乱伦
透过捐精而成孕,会有乱伦的危险,因为那些精子属谁是保密的,有可能是自己父亲的也不知道。特别在美国,若某人本身是大学教授,又有出色的子女,那他的精子就受欢迎了。听说在美国曾经有一份报告,一位男士的精子曾先后成为一百八十多位试管婴儿的父亲。他的精子如此畅销,因为他出身哈佛,任职大学教授,智商是210。他初次捐精的时候,才不过二十岁出头,刚取得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因此他的精子在精子库里是非常名贵的。当这件事被传开后,那些父母们可担心了。他们要到处将自己的儿女与他人的比较,看看可有相象的,因为他的精子共制造了一百八十多位男和女,由此可以想象这些灾难会愈来愈严重。
4.父子不同的尴尬
由于出人头地的心态作崇,将来会有更多人采用这种他精人工授孕的方法令自己的子女变成精英。其实,若儿子的样子和各方面都不象自己,甚至种族不同,不知父母可有想过,这带来的尴尬会比父母的虚荣心更大?
圣经对生育的提示
究竟圣经对生育的看法如何?现代科技所作的,是否圣经容许呢?
1.生儿育女要在夫妻关系中进行
圣经清楚指出,生儿育女一定要在夫妻关系中进行。神最初造人,是从亚当身上取出肋骨,造成了夏娃。圣经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在旧约里,我们可多次看到“夫妻同房”。“YT' T”这个字曾经在圣经中多次出现,是同房或深入地认识的意思。我们每次在圣经中看到有婴儿出生,也会同时看到夫妻同房或男女结为一体的记载。因此,任何不是在夫妻关系中生儿育女,都不是神的心意。
2.圣经没有代孕母及他精授孕先例
a.马利亚不是代孕母
曾有人说马利亚生育耶稣就是代孕母或他精授孕的先例。这种说法正确吗?绝对不正确!因为约瑟夫妇从没有委托任何人参与,而是圣灵令她怀孕。耶稣基督出生后,仍然是属于他们夫妻的,父亲是约瑟,母亲仍是马利亚,完全没有牵涉第三者,只是圣灵用大能令她怀孕。再者,他们从来没有付出任何代价或金钱买精子、卵子回来,亦从来没有需要第三者来代替马利亚怀孕或授精。整个怀孕及分娩过程只有他们夫妇二人参与,因此,这与代孕母和他精授孕的例子是完全不同的。强要说马利亚是代孕母的先例是不通的,我们不能说神请马利亚来做代孕母,因为事实上约瑟与马利亚的关系从来没有改变,在圣经里,耶稣基督一直被称为约瑟及马利亚夫妇的儿子,从人的角度来看亦是一样。
b.亡夫兄弟婚不算他精授孕
亡夫兄弟婚(Levirate Marriage)的意思,就是做哥哥的婚后死了,还没有儿子,做弟弟的就要娶哥哥的妻子。这本是嫂子的妻子再婚诞下的第一个儿子,要归她亡夫(即哥哥)名下,为他立后。这是犹太人的旧习俗,但这是否他精授孕呢?
申命记二十五章5至10节:“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当尽弟兄的本分,娶她为妻,与她同房。妇人生的长子必归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被涂抹。那人若不愿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门长老那里,说:‘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兴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给我尽弟兄的本分。’本城的长老就要召那人来问他,他若执意说:‘我不愿意娶她。’他哥哥的妻就要当着长老到那人的跟前,脱了他的鞋,吐唾沬在他脸上,说:‘凡不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这样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称为脱鞋之家。”
从这段圣经可见,这并非他精人工授孕或代孕母,因为生育是在婚姻里进行的。当哥哥死后,作兄弟首要做的是要娶嫂嫂为妻,然后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生儿育女。在这名分之下诞生的长子,要归在亡兄名下,但这并不表示弟弟不再是那小孩的父亲,这只表示他要为死去的兄长立一个有后的名分罢了。在族谱上,孩子仍归生父的名下。在路得记里可以清楚看到路得和波阿斯的例子。大卫的曾曾祖父,本应是玛伦或是基连,但我们却看不见玛伦或基连的名字,只有波阿斯才是。因此在族谱里,生父的名字是波阿斯,完全不能与现今的代孕母或捐精父混为一谈。代孕母或捐精父的名字是保密的,不能公开或提及,所以二者不能相题并论。
马太福音廿二章24 至28节,记载一群撒都该人戏弄及考问耶稣基督:“夫子,摩西说:‘人若死了,没有孩子,他兄弟当娶他的妻,为哥哥生子立后。’从前,在我们这里有弟兄七人。第一个娶了妻,死了,没有孩子,撇下妻子给兄弟。第二、第三,直到第七个,都是如此。末后,妇人也死了。这样,当复活的时候,她是七个人中哪一个的妻子呢?因为他们都娶过她。”这位大嫂,连嫁了七兄弟,但全都死了,她应该属于谁的呢?耶稣基督巧妙地回答,在天国里,也不嫁,也不娶,是没有婚姻存在的。要是这位大嫂为二哥生了一个孩子(可能是女的),为三哥又生了一个孩子,如是者为每位弟兄都生孩子。虽然她与六位男士生儿育女,但她仍然不能算是代孕母,因每次都是先结婚后生育,一切都是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进行,因此完全没有上述一类的道德问题。
c.婢女生子也是在婚姻中进行
圣经里的婢女生子又是否等于扮演代孕母的角色?亚伯拉罕的妻子撒莱不能生养,她叫婢女夏甲代她生子,结果后来亦产生了很多问题。这夏甲是否代孕母呢?不是。创世记十六章3节清楚记载:“于是亚伯兰的妻子撒莱将使女埃及人夏甲给了丈夫为妾:那时亚伯兰在迦南已经住了十年。”首先,撒莱把亚伯拉罕与夏甲的关系名正言顺化,就是要亚伯兰娶夏甲为妾。神从来没有赞许撒莱或亚伯拉罕这样做,实际上,由始至终神都不赞同这种做法,只是亚伯兰夫妇要这样做罢了。所以圣经里记载的事,并不表示神一定认同,有时可能是错事。神曾清楚说,撒莱所生的才是亚伯兰的后代,非撒莱所生的则不是,但他们夫妇就是要走捷径,要走在神的前面,硬要走自己的路,后果就是家散人亡。另外一个例子就是拉结和利亚。由于拉结不能生养,就让使女辟拉给丈夫雅各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而姊姊利亚见自己停了生育,亦把使女悉帕给丈夫雅各为妾。以上一切全部都是在婚姻里作的,就是先将使女许配给丈夫为妾,在有了名分之后才生育,这与我们所说的代孕母完全不同。问题是,圣经明显说生育只能在婚姻关系内进行,这对那些不能生育者岂非不公平?对。但我们也要问:“为何一定要生育呢?”难道能生育才有幸福吗?主耶稣与保罗都没有结婚,他们是否枉过此生?明显,这是错误价值观的产品。
如何解决不孕问题?
很多人以为不能生育是神对他们不公平,但实际上,我们却看到有无数不能生养的人反而觉得受神祝福,令他们可以全无挂虑地生养众多属灵儿女。肉身的儿女,不论有或无,皆可以是咒诅,亦可以是祝福,这全基于自己的看法。我们若只看到自己没有的,而看不到自己拥有的;只看到自己所失的,却看不到自己所得的,就是最苦的人。如我们能多看看自己所得的及所有的,就是最快乐的人。
至于不育的问题,可以有以下解决方法:
1.不断祈祷和等候
亚伯兰的妻子撒莱、撒母耳的母亲哈莱及施洗约翰的母亲伊利沙伯都是不断祷告等候神的赐给,最后神果然赐给他们儿女,因为耶和华是儿女的赐与者。“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人所怀的胎是神给我们的赏赐,并不是用人工造出来的。(参创廿一1-7;撒上一9-11;路一13)
2.透过医术纠正
无论是丈夫或妻子的生育能力出现问题,都可以先尝试用医术矫正,然后再正常地怀孕产子,不一定要用人工授孕的方法去解决。
3.认定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非人工制品。
我们要尊重神的心意,要是他不给我们儿女,定有他的安排和美意;要是神赐予儿女,也一定会对我们有益,所以我们必须凭着感恩的心,领受神的安排。
4.领养
但我们必须注意,不要瞒着那些领养回来的儿女,并要让他们知道,我们是付出了全部精神来爱护和关心他们。但在现实中,很多养父母都隐瞒儿女的真实身世,一直到他们成年,或是结婚时才说出来,这样做会产生很多问题,甚至造成家庭关系破裂,亦根本无此必要。反过来说,自小就让他们知道亲生父母的身份,并且及早向他们解释,关系或会更好。
5.生养更多属灵子女
这方法其实是最值得我们考虑。若神暂时不要我们生养儿女,那我们倒不如多花些时间和精神来培养更多属灵子女,这岂不更为神所悦纳、更值得我们考虑吗?
注释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L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05.
2.Geisler, 205.
3.Kevin T. Kelly, Life and Love:Towars a Christian Dialogue on Bioethical Questions (Grand Rapids, MI: Wm. B. Eerdamns, 1985), 148.
4.Gareth D. Jones, Manufacturing Humans : The Challenge of the 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Downer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87),128.
5.Jones, 142.
6.Geisler, 207.
7.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第96页。
8.罗秉祥,第97页。
9.Geisler, 207.
参考书目
1.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Kevin T. Kelly, Life and Love: Towards a Christian Dialogue on Bioethical Questions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85.)
3.Gareth D. Jones, Manufacturing Humans: The Challenge of the New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Downer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87.)
4.罗秉祥《黑白分明──基督教伦理纵横谈》,香港:宣道出版社,1992。
九、信与不信可以结婚吗?
个案讨论
个案一
李姊妹未信主前已有一位十分要好的男朋友。她信主后,男朋友对她仍是一如过往,但对她的信仰却是毫无兴趣。当男朋友向她提出结婚要求,弟兄姊妹劝她不要答允,且以“信与不信原不相配”为理由叫她与男友分手。这些弟兄姊妹做得对吗?为什么?
个案二
郭姊妹信主多年,一直找不到要好的男朋友,直到有一天,公司里有位男同事向她追求,她为之心动,且打算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后才慢慢带他返教会。但当她第一次带他返团契后,就遇到不少审判的眼光。结果她不再返团契,也不返教会。半年后他们便结婚了。郭姊妹做得对吗?那些团友又是否做得对?为什么?
前言
这是我们在教会里经常面对、又令我们感到非常烦恼的问题。很多传道人和平信徒领袖经常要面对的,就是信徒与不信的人结合的问题。相信不少人都曾经帮助一些正准备与非信徒结婚的弟兄或姊妹。这问题之所以困扰我们,是由于一般人(甚至包括信徒在内)都是同情和支持那些准备与非信徒结婚的弟兄姊妹。任何人提出反对的声音,他就要有心理准备会吃力不讨好,因他是在扮演丑角。当我们做劝导的工作,若不懂得用正确的表达方式,就只会流露负面的态度。这样不可以,那样又不可以;这是违背圣经,那又不合神心意;这是不爱主的,那又是不属灵的!……为了这些劝导,大家连朋友也做不成了。那我们应如何中肯地面对信与不信者相爱,甚至结合的问题呢?
赞成信与不信可以结合的理由
1.划分得太清楚会引人反感
若不停强调信与不信不可以结合,那很容易会给人一种感觉,就是排斥和轻看那些不信的人,并且是干涉他们的信仰和人身自由。有一次我在讲坛上分享这个题目,就被很多人指责,说我干涉他们个人的私生活、恋爱及婚姻自由,并说我不应该如此做事。其中一张回应纸更写着:“牧师,你是在多管闲事。”其实我那次的讲道是相当正面的,可惜有一位听众竟然在中途愤然离座。当时我正在讲解圣经里所说的“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而这“不能同负一轭”是包括婚姻而言的。当我说到这里时,一位台湾籍的听众就立即用普通话说:“放屁!”之后就愤然离座而去。当我看到他这样怒气冲冲的样子,内心十分感慨。可幸的是我总算能完成那次讲道。
2.主耶稣对信与不信者均一视同仁
耶稣基督从来没有岐视那些不信的人。若主耶稣歧视他们,那你和我直到今天都不会得救。就是因主耶稣从来没有岐视不信的人,我们今天才有机会得到他的救恩。既然连主耶稣基督也不歧视他们,那为何今天我们倒要岐视他们呢?对一般人来说,每当他们听到“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的时候,就会觉得这句话含有岐视成分。
3.不少信与不信的结合后很幸福
他们说有很多信徒与不信者结合后婚姻很幸福,反而有时信徒的结合却不见得一定美满。他们更举了例子,某某执事不是离婚吗?某某长老的婚姻不是乱七八糟吗?反而某弟兄与那位不信的女士在婚后却和谐幸福。他们就持着这个理由,说我们不应干涉他人婚姻的抉择。无论他人选择信徒或非信徒作配偶,我们都应该尊重,不该干涉他人的决定。
4.只要互相尊重便无妨
他们说只要男女之间互相尊重,彼此又有感情,那即使信与不信也可以结合,还有什么能防碍他们结合呢?照理来说,是应该完全没有障碍了。所以,与其强要一对没有感情的信徒结合在一起,倒不如让一对有感情的“信仰不同者”结合,不是更好吗?
5.哥林多后书并没有说信与不信不能结婚
让我们先看看这段圣经,哥林多后书第六章14节:“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根据他们的理解,圣经从来没有说过“你们和不信的不能相配”,而是“原不相配”,这“不相配”的意思并不是指婚姻,只不过是说互不配衬而已。其实在原文中,不能同负一轭的“轭”,是指耕田的牛只负在颈项拖着犁头向前走的器具,不能同负一轭的意思就是指两只牛走不同的方向,一只向东走,另一只却向西走,以致不能用同一个“轭”来牵着它们走。如果两只牛能同心及朝着同一方向,它们就能共负一轭,向前走成直线了,这才是原文的解释。赞成信与不信能结合的人,认为经文只是说二人走不同的方向罢了,却从来没有说过他们不能结婚。这同负一轭与结婚根本是两回事。
6.圣经也有记载信与不信结合的夫妇
彼得前书三章1节:“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这样,若有不信从道理的丈夫,他们虽然不听道,也可以因妻子的品行被感化过来。”在这段圣经里,明显指出在当时教会中,有信与不信的人通婚。于是他们就说,既然圣经也有记载这种情形,亦即得到教会容许。既然连早期教会也容许,那我们今日就不要多管闲事,干涉他人结婚的自由。
7.这是传福音的最佳机会
他们认为若教会有智慧,就应该鼓励信徒与非信徒交朋友、约会、结婚,这样就会不断开拓机会带领他人信主。依他们的见解,这是最佳的传福音机会。
8.教会阴盛阳衰,太执着是没生路的。
这是他们所持最主要的理由。有姊妹曾对我说,她原不想选择一个不信的伴侣,并恳求我介绍一位弟兄给她,因教会内阴盛阳衰,她找不到合适的对象,亦没有选择的机会。有些团契姊妹与弟兄的人数比例是四比一,还有些更是十五比一。有些教会男性与女性的比例是一比五甚至一比六。我相信百分之九十九的教会和团契是女多于男,而且二者差距还很大。我牧会多年,亦只曾见过伉俪团契是男女比例相等的,然而以聚会出席率而言,仍是阴盛阳衰,因男的时常都以藉口缺席,而姊妹通常较为热心。因此,要是真的太过执着,肯定没有出路,许多姊妹只能守独身。以上是人们支持信与不信可以结合的理由,现在探讨一下圣经对这方面的看法。
圣经观点
1.“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肯定包括婚姻而言
哥林多后书六章14节虽然并非特别针对婚姻,但可以肯定所言绝对包括婚姻在内。①按这段圣经的原则来说,信与不信的人不但不能结婚,甚至如合伙做生意,或一齐合作做一件事也需要考虑清楚。因“不能同负一轭”的意思是大家的原则不一样、路向不同、目标不一致,以致大家不能同心并肩而走。就如在犁田的时候,两头牛必须是同负一轭,向着同一方向,以相同步伐前进,所犁的田才能成一直线。其实这里所说的,不单是信与不信的问题,还包括了义与不义的问题,即是我们在道德上、原则上和对神的观念上不同。光明与黑暗是绝对牵涉是非黑白的,信徒与非信徒看黑与白、是与非、对或错等立场是完全不同的。这段经文是否岐视或轻看那些不信的人?绝对没有这回事!当我们劝导他人的时候,必须要小心,不要抱着一种以为自己是信徒就比他人高一等的心态,而应用一种客观和持平的心态来跟他们分析问题。
2.神禁止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结合主要是为了信仰
圣经对信与不信者结合的看法,玛拉基书二章11节这样说:“犹大人行事诡诈,并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为犹大人亵渎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为妻。”这段圣经非常清楚指出犹大人是亵渎了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或作圣地)。在原文里,犹大人所亵渎的是The Holy,所指的可能是那块土地(The Land),亦可能指圣洁的神(The Holy One),也可能指亵渎了那圣洁的约,就是神与人所立有关敬虔的后代不断延续下去的约。这段圣经清楚告诉我们,犹大人与外邦人结合是亵渎了神的圣洁,而外邦人是指那些事奉外邦神的人。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异族通婚,而是在信仰的不同。
3.神没有责备不同种族的婚姻
为什么我们能肯定问题不在异族通婚,而在针对信仰不同呢?原因是在路得记里记载,路得是一个外邦女子,嫁与拿俄米的儿子基连。神从来没有批评路得的外邦女子身分,又没有批评她和拿俄米儿子的婚姻,甚至她再嫁给波阿斯的时候,神都没有批评过她,反而在圣经里,她的名字清楚记载在以色列人的族谱上。换句话说,路得是在神选民的族谱上占有一席位,不论是她的信心或是她的品行,都占一席位。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神既责怪犹大人与外邦人通婚,但又赞成甚至推崇以色列人与外族人通婚呢?关键并不在种族的分别,而在信仰的不同。路得曾清楚对拿俄米说:“你的国就是我的国,你的神就是我的神。你在那里死,我也在那里死,也葬在那里。”(得一16-17) 显然,路得与拿俄米是有同一信仰的,因此,纵使她们是异族通婚也全无问题,在神眼中是一视同仁的。
4.所罗门亦因娶外邦女子为妻而拜偶像
尼希米记十三章26至27节:“以色列王所罗门不是在这样的事上犯罪吗?……连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诱犯罪。如此,我岂听你们行这大恶,娶外邦女子干犯我们的神呢?”这段圣经给了我们另外一个理由和例子,叫我们不存奢望。即使精明的国王如所罗门,深蒙神所爱,被立作以色列全国的君,但他与异教徒通婚,仍不能因此带人信主。我们对真理的认识比所罗门还多吗?我们的智慧比所罗门还高吗?我们经历神比所罗门还丰富吗?按照圣经记载,神对所罗门的推崇不及你吗?你对神的认识比所罗门更深吗?当我们比较后就会明白,连所罗门这位圣经里的名人,一个曾写过箴言和那么多书,那么懂得去说和做,智慧那么高的人,当他娶了敬拜外邦神的女子之后,最终还是一败涂地远离神,何况我们呢?尼希米训勉同胞:你们这班人,堂而皇之用这等理由来与异教人通婚,你们想想看,连所罗门也应付不来,我们又凭什么认为自己可以应付呢?
在我过往的经历,我亦看见不少例子,当信与不信者在一起或结婚,不信的一方受到配偶的影响并不多,而绝大部分是信徒受到不信配偶的影响。不少姊妹在未结婚前非常热心,但和不信的人结婚后,受丈夫影响,以致渐渐无影无踪。曾有一位神学毕业的传道人,与一位非信徒女子结婚,后来从教会完全失去踪迹。每当看到这情形,我就感到很难过。对于那些对自己的信仰理解不深的信徒,若他们与不信者结婚,我不会怪责他们,因为他们对这方面的真理毫无认识,归根究底这问题关乎教会对信徒的培育。有些所谓信徒,可能只是十多年前在布道会中曾举手决志,但之后却鲜有返教会,更遑论参加任何主日学、查经班聚会。他们基本上对信仰完全不清楚,这些信得不清不楚的人,反而对那些不信的配偶影响较多或较容易,正是由于他们对信仰无知,配偶反而对他们没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但那些神学毕业生,又或在教会任长老执事的,信主多年,他们不信的配偶对他们的期望就特别高,每事都盯得紧紧的,随时预备找错,压力很大,要影响对方跟随自己的信仰很难,反而被对方影响自己的信仰则较容易。
这段圣经告诉我们,不要以为跟对方结婚就能改变对方,婚姻不是用来改变人的,如想藉着婚姻来改变对方,不如尝试在婚前引导对方改变。婚前也不能改变对方,婚后就更不能改变了。若改变对方成为我们结婚的目的,只会使双方都感到绝望。那强要改变他人的或被人强逼改变的,都会不高兴,最终弄致两败俱伤,所以我们不应抱着这样的目的去结婚。
5.保罗强调信徒嫁娶必须是主内的人
哥林多前书七章39节:“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这里所说的,是当我们不再受婚约规限的时候,我们是绝对有权再嫁或再娶的。重点是“只是要嫁(或娶)在主里面的人”,意即若不是在主里面的人,我们就绝不能与他谈婚论嫁。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圣经原则,我们只能与在主里面的人结婚。
6.不同信仰者生活难协调②
每当我要替一些信与不信的伴侣作辅导时,往往会用一种方法来鼓励他们考虑清楚。我通常会劝那不信的一方再思,因将来他是会吃亏的,原因很简单:每个星期经过五天半的工作后,稍有空闲时间是在星期天,但每到星期天,他们的配偶(信徒)就要到教会聚会,而自己就孤独留在家中,要是稍为热心的还可能跟教友们吃饭后才回家,有孩子分别也不会太大,因为做妈妈的通常会带孩子们一同返教会聚会,自己独留在家,结婚与否也无大分别。除非约定到教会去接她们,否则难有享受家庭乐的机会。我还劝他们考虑,信主的配偶与他们的价值观肯定不同,那信的一方每月坚持奉献金钱给神,而他们并非信徒,肯定不甘心将自己辛苦赚来的钱无条件奉献给教会。由于彼此的信念和观感不同,纵然彼此肯互相尊重,坐下来讨论也不会有结果,最后肯定会发生冲突。
将来在管教孩子方面遇到的问题就更大了,信的一方肯定会带孩子返教会,饭前祷告,而不信的一方对此难免反感,结果令孩子们无所适从,造成更大的冲突。当我跟他们分析这些问题后,便与他们分享自己的所见所闻,通常那不信的一方,无论男或女,都会觉得有问题,因他们的另一半会以神为家庭的主,每事都以神为本,对不信的人来说,这是完全没有意思的,更会有被遗弃的感觉。我跟着便劝他们,为了大家的幸福,即使已经约会数年也不要急于结婚,直至相方都有共同的婚姻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婚姻生活才会美满幸福。他们听后,有些人会觉得很有道理,于是便开始返教会参加查经班和聚会。因为信与不信的人看事物难有完全相同的立场,只有当大家都是信徒,依从同一本圣经,看事物才能一致。有不少人因此成为我们的一分子,因我们正面关心他们的切身问题,他们必会明白和接受。
7.夫妇信仰不同不能同心教导子女
箴言廿二章6节:“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离。”这里的道,有两个可能的解释。第一个解作神的道,就是依着神的原则、神的命令、神的心意来走神的道;第二个解作蛇归蛇路,鼠有鼠路,每人各按自己的恩赐、本分或特长来走人生的道。换言之,就是当我们教养小孩子的时候,除了要他们跟着神的原则来行事为人之外,还要他们按着自己的恩赐、喜好或特长来走人生的路,千万不要强逼他们走不喜欢的道,就如一个孩子本性怕血,但由于父母认为当医生是赚钱的行业而被逼要学医,这孩子肯定会吃尽苦头,将来亦不会与父母开心相处。
一位姊妹,当她的儿女还小的时候,已经开始强逼他们读书,更控制和主宰他们所选读的科目,又对儿女们说,若他们孝顺妈妈,就要好好读医科直至成为医生,否则就不孝顺及不爱惜妈妈了。她的儿女们为了孝顺她,纵使内心万般不愿意,最后都当上了医生。但她的一个儿子在行医四年多之后,突然对她说要转行做生意,因孝顺她而当了四年多医生可算是仁至义尽了。她老人家十分气愤,跑来向我投诉,因儿子数年来在生意上不停亏本,她又不懂如何劝导他。我问她为什么儿子行医数年却要转行,她说儿子觉得做医生很沉闷。那时我才知道原来是她强逼儿子读医科,那就怪不得他了,因为那根本不是他的兴趣所在,而他们母子的感情也因此破裂,产生不少问题。在这情况下,纵使生意继续失败下去,儿子也不会为母亲的原故而再当医生,因为他根本讨厌那行业,宁愿做生意亏本也不愿意听从母亲的话,这情况其实是十分可悲的。
所以这段经文告诉我们必须弄清楚我们的价值观:不在乎我们收入多少,也不在乎我们将来的前途或名利,乃在乎神给我们的恩赐是什么,他给我们的喜好或特长是在哪一方面,而我们须按着自己的恩赐和特长,尽力发挥至淋离尽致。若对非信徒提出这样的价值观是无效的,因为他们的看法跟我们不一样。若儿女告诉他们要读文科,他们会说读文学、历史等科目将来不能赚钱,为何不读法律、医学、会计?必要时,将来做政府的官员也不错。有些人即使当教师,父母也会不满意。在管教儿女上的许多分岐,都是由于夫妇信仰和价值观不同引致的。
8.神设立婚姻之目的,与非信徒结合不可能达到。
信徒婚姻之目的,可以用7个“C”字来表达,③其中4个分述如下:
a.成全(Completion)
创世记二章18节:“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这里所说的“不好”,有可能是说神“创造”的计划尚未完成,所以尚未够好。另一可能是神早已看到如让亚当单身独处,他将没法看到自己的盲点,因而永远无法改善自己,所以就“不好”了。神因此造了一个配偶来帮助他,利用她来反影他的本相。相信绝大部分人都同意,最认识自己的盲点和缺点的,往往是自己家里的人,因为大家每日共处,事无大小,在他们眼中都无所遁形。圣经所说成全的意思,就是透过一个最亲密的关系,每天如一面镜子般反影出自己的缺点来,以致自己能从中得以改善,这就是神造配偶其中的一个目的。这目的要我们向更象天父,更成熟的方向迈进。信与不信者的结合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
b.基督化(Christianization )
神要我们透过婚姻来荣耀他、见证他,若信与不信的结合,就很难达到这个目的。在一个家庭里,基督成为一家之主,必须夫妻双方都是信徒,要是任何一方不信主,就不可能使家庭成为基督之家。
c.二人成为一体的伴侣关系(Companion)
神要二人成为一体来建立伴侣的关系。创世记二章23至24节:“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若两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婚姻观都不同,怎可能成为一体呢?特别是对婚姻的看法,因为彼此要建立一个永远的关系。如一方是不信的,他就会认为无需守这规条,婚姻如衣服,随时可换掉,只要觉得爱情已褪色,就可以换新的。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d.联想基督与教会的关系(Correlation)
以弗所书五章22至23节说:“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这段经文非常清楚说出耶稣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就如丈夫和妻子的关系一样。神故意透过这种关联,让我们更明白信徒与教会的关系。若丈夫不信主,我们又怎能要求他爱护妻子如同基督爱护教会呢?如妻子不信主,我们又怎能要求她顺服丈夫如同教会顺服基督?这根本是不可能的。若两人要勉强在一起,可说是自讨苦吃,亦肯定会产生问题。
9.尊重和接纳非信徒不一定要与他们结婚
圣经要我们尊重不信者和接纳他们,但并不表示要与他们通婚才算是尊重,这是说不通及不合逻辑的。我们必须小心,尊重是要尊重,我们不能失去自己的原则。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听到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论,就如一些不信的人常问,“既然你爱我,为什么我们不能有性关系呢?”“既然你尊重我,接纳我,为什么我们不能结婚呢?”这些话其实是不合逻辑的。实际上,我们并非说不可以,而是要彼此都作好预备才可以。怎样才算作好预备呢?我再举一个我十分欣赏的姊妹为例,她发现有位男同事想追求自己,也察觉到这人在很多方面的质素也不错,于是在一开始时就清楚告诉那男子自己是信主的,若他们的信仰、人生观、价值观、婚姻观和道德观不一致,彼此存着距离,结婚是没有可能的。这男子听到这话后,觉得很有道理,于是开始四处去听布道会,但始终未接受主。直到后来,他来到我的查经班,这位姊妹不想我知道他是自己的追求者,所以只对我说介绍一位同事来参加我的查经班。
三个多月后,他决志信主。后来在一次分享时,他说与女朋友分了手,女方最后还是离开了他。细问下,才知道原来他的女朋友就是带他来查经班的那位姊妹,在男的信主后他们却反而分开了!我初时有点担心会影响他的信心,于是为他们祷告并问及分手原因,他告诉我是因为她始终觉得彼此的差距很远,恐怕不能一致。后来,我为他们祷告,并告诉他要感谢神,因为若是神要给他的,始终跑不掉!经过一年的时间,他俩和好了。两年之后,他们结婚了,现在两人在教会里非常热心事奉。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必须忍耐,莫焦急,尤其在人生大事上更是如此,最好在开始时就清楚告诉对方自己的信仰和立场,不要让感情发展得太快。也就是说,在彼此还未深入了解时,不要将全副感情放进去,若到了一个如胶似漆的亲密地步,整个人已经着了迷,便不能理性清晰地思考,更不懂得节制而只会向前直冲了,后果严重是可以想象的。神设立婚姻的原则不独是为信徒的好处,也是为非信徒的幸福设想。
10.信仰不同者可以做朋友,却不应急于发展感情。
信与不信,不可以结婚,但却不是连话也不能说,普通朋友也不能交。可惜的是,很多信徒的生活圈子却是非常狭窄,完全没有正常的社交生活,更没有那种有使命感的社交。我很欣赏有一些弟兄姊妹,他们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自愿走到不信者当中与他们做朋友,向他们作见证。他们都愿意突破自己,所以能应付与非信徒的交往,但谈到约会,他们就会很小心,不会随便。在一些普通社交场合,最少有三数人在一起的,就绝对没有问题;若是单独约会,他们就会很小心。如有人想约会或追求他们,他们就必会事先说明自己的信仰立场,这是明智的,是为自已的终身幸福着想。
在我们教会里,我正在处理几件非常麻烦的婚姻问题。其中一个例子是一方为了结婚,假称自己信了主,更受了洗。但结婚之后就原形毕露,原来他根本不信主,后来更经常为了子女教育、奉献等问题整天吵个不停,双方都非常痛苦。另一个非常特别的例子,我劝导一位姊妹无数次,要她再三慎重考虑才结婚,因为对方不单不信,且对基督教非常反感,并曾离婚。在这情况下,要改变对方是十分困难的,且对方十分自我,性格固执独断,纵使不为信仰,纵然他是个信徒也好,我都鼓励那位姊妹不要跟这个人结婚。即若他们两人都不是信徒,我仍会鼓励她不要嫁这个人,因为愈是固执和自我的人,就愈难相处,这是简单的常理。结果她不听我的意见!他们没有正式注册结婚,在同居后才知道,原来之前他已有三位这样的“太太”,自己只不过是第四位而已。但那位姊妹却胡涂地以为自己已正式结了婚。我问她有没有到大会堂或其它婚姻注册处登记及签名,她说没有;我又问她有没有到任何教堂行婚礼和签结婚证书,她又说没有。那我就问她怎知道自己是结了婚,她说他们曾经摆酒宴请亲客。真是莫名其妙!结果在几个月后,她才发觉自己不过是第四位姨太,却又不能控告他重婚,因他从来没有跟任何人结婚。她唯有责备自己不听劝告,以致吃亏。
希望各位弟兄姊妹在主里面尽忠,用爱心说诚实话,看到弟兄姊妹落在这种情况中,无论怎样,都要花尽唇舌,自己尽一切本分来劝导他们。要是他们不听,责任在他们自己身上,要是我们没有劝导,责任便归在我们身上。以西结书清楚指出,守望者的责任,就是要作这工。如有危险,敌人或侵略者来到,你要吹号警告。要是你吹号警告后他们不听,那无论生死,他们自己要负责,责任就不在你,若你不响警号,那责任就归在你身上了。
注释
1. 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htics: Optiions and lssues (Grand Rapids, MI:Baker Book House, 1989), 207.
2. 苏颖智,《是时候结婚吗?》,香港: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1997,笫六页。
3. Norman Wright, Cassette tape, Communication, 1981.
参考书目
1.Hollis, Harry, Jr., Thank God for Sex: A Christian Model for Sexual Understanding and Behavior (Nashville, USA: Broadman Press, 1975.)
2.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十、谈性感与暴露
前言
今时今日,电影、国际纲络、报纸及杂志中的色情内容和图片可说到了一个泛滥成灾的地步。在香港,色情泛滥到一个地步,差不多要把整个社会淹没了。最近有机构做了一项研究,是关乎香港报纸的。报告指出,有很多报纸现在已经成为一些色情刊物、色情埸所、三陪女郎和妓女的宣传工具,俨如一个色情服务栏,公开向大众推介。报纸之所以能公开及名正言顺如此做,一方面因为有关之政府部门不是宽松随便,便是各自推卸责任。另一方面亦由于有大量好此道的读者,令报馆有市埸而赚钱。要真正杜绝色情问题,最好的方法除了向政府施加压力及监察有关部门尽力扫黄之外,我们要尽本分,齐心杯葛这些报纸和杂志,这才是最佳和最实际的办法。
最近反色情运动委员会特别提名的报纸,都是高销量的报纸。无论在任何公共交通工具上,总看到有人手拿着一分来看,最大的问题是出自副刊,不单刊登那些不堪入目的暴露照片,还有不少内容根本是在推介那些色情场所。我们怎能杜绝这种情况?不错,读者有权自由选择,我们很难禁止他们,但我相信如果全港的信徒能同心杯葛这些报纸,最低限度必能打击他们的销量。问题在于我们的立场是否坚定及大家是否齐心罢了。
当我去到演艺人员中与他们查经和讲道分享,发现她们的最大问题是惟恐丧失出镜及曝光的机会,于是就宁愿暴露。她们以为若要争取曝光,暴露就是走捷径的第一步。她们当中除了那些信心坚强的人外,其它人都觉得暴露不是大问题,既不是犯法,又不是犯罪。只是在电影、电视或相片中暴露而已,又不是真人公开让人看。况且,那只不过是因应工作需要,为了艺术,所以是可接受的。现在,让我们就此问题探讨圣经的原则,及看看赞成和反对暴露者的论点。
色情是毒素
色情与艺术,似乎只是一线之隔,但LewisB.Smedes这样说:“色情品有害无益,因为它们将性变为缺德、乏味和枯燥。”①Richard Foster加以解释,“任何艺术或文学作品,愈是将性从人的整体活动和情感割离,便愈是接近色情……纯属肉欲的活动,一种辖制他人,使人丧失尊严的手段。色情贬低人的价值,使人丧失尊严。”②色情刊物不但令人想入非非,且充满暴力和病态。它带给人的是纵欲,晚上也常在梦境中想入非非,结果是自责和内疚。
何谓色情?
1.在无必要之情况下展露肉体,刺激人的性欲,催使人继续去看,如喝海水般,愈喝越口渴。
2.色情没有道德界限,推介婚外、婚前、同性恋等圣经禁止的性行为。
3.色情看重肉欲之发泄,不计较爱情的内涵。
4.色情纯以肉欲为卖点,赚取金钱为目的,带给人自责和内疚,又会引起社会及家庭很多问题。
赞成可以暴露的理据
1.艺术不等于色情
为艺术牺牲是一种高尚的情操,虽然色情与艺术只是一线之隔,但当事人为的是艺术。
2.美的东西为何不让人欣赏?
神既造了一些美丽的东西,是应该供诸大众欣赏的。神既给了某些女性一副美好胴体,为什么要收藏起来不让大家欣赏呢?
3.人被造时亦是赤身露体的
创世记二章25节:“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人被造时,原是赤身露体的。强调这观点的人只注意“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两句话,而忽视了前面指出他们是“夫妻二人”。
4.所罗门也欣赏书拉密女之身体,并不淫亵。
雅歌四章1至5节:“我的佳偶,你甚美丽!你甚美丽!你的眼在帕子内好象鸽子眼。你的头发如同山羊群卧在基列山旁。你的牙齿如新剪毛的一群母羊,洗净上来,个个都有双生,没有一只丧掉子的。你的唇好象一条朱红线;你的嘴也秀美。你的两太阳在帕子内,如同一块石榴。你的颈项好象大卫建造收藏军器的高台,其上悬挂一千盾牌,都是勇士的藤牌。你的两乳好象百合花中吃草的一对小鹿,就是母鹿双生的。”他们认为所罗门这样欣赏书拉密女的身体,应算是色情的记载了,神既容许写出来,那为什么我们不能写呢?既然神容许所罗门如此做,为什么我们却不能照样做呢?以上都是赞成暴露者的根据。
圣经是否赞成暴露?
1.在人类犯罪前,赤身露体并不觉羞耻。
创世记二章25节:“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里所记的,是在亚当、夏娃犯罪之前的光景,他们在那时还未有任何罪念,对一切罪仍是无知。但在他们犯罪后,神即用皮子作衣服遮盖他们的身体。
2.在夫妻关系中才可赤身露体。
同上经文清楚记载,当时是“夫妻二人”赤身露体,才不觉得羞耻。当人类犯罪后,要出来面对外界,神就要遮盖他们羞愧之心,于是用了一块兽皮来做衣服,遮盖他们夫妇二人,亦即遮盖全人类的羞耻之心,因亚当这名字在希伯来原文可译作“人类”,而“夏娃”这名字则可译作“众生之母”,意思即一切从她生出来。换句话说,亚当、夏娃象征了全人类。人在犯罪之后,神以兽皮作衣服遮盖他们的身体,使他们不用公开露出性器官。人犯罪离开神后,他们的性器官很容易成为引致自己和别人犯罪的重要根源。
曾有人做过一项实验,先替十位男士装上了心跳、脉膊和血压等探测仪器,然后在他们面前播放一些视像和电影,当慢慢播放至一些女性裸体影像时,差不多所有男性的记录都突然急升。他们也替女性做同一调查,结果发觉女性在这方面的反应没有那么强烈,大约有四成显示记录,而辐度也较小。男性则全部热血沸腾,怪不得会有男性在嫖妓或看三级电影时死于心脏病了。这实验让人们察觉到,男性对于性的引诱,在视觉方面比较敏感,容易受到刺激,而女性则是对抚摸肉体较为敏感,当她们肉体受抚摸就会容易产生刺激及冲动。由此可见色情诱惑,不单对青少年或儿童产生不良影响,而实际上,连成年人也会受到极坏的影响。不少成年人会犯与性有关的罪,或有这方面的犯罪倾向,这与他们在日常接触到的色情事物有密切关系。
3.所罗门与书拉密是情侣,后来是夫妻。
曾有人视圣经中所罗门和书拉密的关系为色情的描写,但我们必须知道,当时所罗门和书拉密的关系已经是情侣,甚至是已经订了婚的未婚夫妇。犹太人的婚姻是分开两阶段举行的:第一阶段是订婚。订婚之后,彼此已经有夫妻名分,但还要等一年才可迎娶过门,这是犹太人的旧习俗。为何要等这么久?可能为了要在各方面作好准备。我们可从圣经中看到另一个例子耶稣基督的肉身父母约瑟及马利亚。当时,他们已经订了婚,只是约瑟还未迎娶马利亚过门。就在那时候,她却怀了孕。圣经说,约瑟知道后很担心,正想暗暗的将她休了。“休”字正显示出他们已经是名正言顺的夫妻,而约瑟想要休她是因为不想“背负她的罪”,这样就可以息事宁人,让她离去,避免了当众羞辱和惩罚她。但后来神告诉他,马利亚是从圣灵怀孕的,并要约瑟娶她过门。我们可看见在古时犹太人的观念里,男女订婚之后,其实已经是一对合法的夫妇了。雅歌这段经文告诉我们,夫妻之间的情感和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就是在今天,一对已经注册结婚但尚未举行婚礼的情侣,他们做出一些亲昵的行为也不会受到批评,因为在法律上他们已经是夫妇了。即使从圣经的观点看,这亦是绝对合法的。只要是经过注册,纵然未有宴请亲朋,都算是名正言顺的夫妇。因此缘故,我们不能利用这理由指称圣经容许暴露。
4.女性暴露会引起男人的犯罪意欲
刚才我提及心理学家的调查,其实所得的结论在圣经里亦有根据。大卫犯罪便是一例。撒母耳记下十一章2至5节:“一日,太阳平西,大卫从床上起来,在王宫的平顶上游行,看见一个妇人沐浴,容貌甚美。大卫就差人打听那妇人是谁。有人说:‘她是以连的女儿,赫人乌利亚的妻拔示巴。’大卫差人去,将妇人接来;那时她的月经才得洁净。她来了,大卫与她同房,她就回家去了。于是她怀了孕,打发人去告诉大卫说:‘我怀了孕。’”大卫犯罪,从多看一眼开始。目赌拔示巴沐浴,他可以转过身去,但他不单多看一眼,还进一步查探她的身世,并请了她来。所以,大卫不单犯了思想上的罪,还有行动上的罪──与她行房。这就得罪了人、得罪了自己,还得罪了神,到最后更泥足深陷。因拔示巴怀了孕,而乌利亚却一直在外,大卫惟恐东窗事发,就用借刀杀人的方法将他杀了,因而犯上杀人罪。这一切的罪都是由“色”而起,亦可以说,基本上是从眼睛犯罪开始的。
5.女性暴露等于将自己置于危险境界
女性过分暴露很容易引起男人犯罪的倾向,若他们真的冲动犯罪,那首当其冲受害的,就是她们自己。报纸报导一位女演员突然啕哭大叫,破口大骂一间报馆手段卑鄙,刊登了她的暴露相片。其实她也应负上部分责任,因她在衣着上没有小心保护自己。因此,我鼓励各位姊妹,在穿衣方面必须十分小心,保守密实会比较安全。
6.神吩咐人在衣着上小心,免得走光。
衣着方面,信徒应该比非信徒小心和得体,特别夏天的时候,穿着暴露的衣服是不合宜的。当我站在讲台上,看到那些“迷你裙女孩”,尤其是她们将脚叠高时,令我觉得十分不自然和尴尬。所以在教会里,我会尽量鼓励姊妹们穿着大方得体,那样对她们自己及别人都比较好,避免引诱弟兄们犯罪离开神。圣经里也有相关的教导,出埃及记二十章26节:“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这是非常清楚的教导,不单是对女性说的,也是向男性说,神已经主动遮蔽了我们,我们就不应暴露身体的敏感部位了。
7.神禁止乱伦,亦禁止露妻子以外的女子下体。
这里所说“妻子以外的女子下体”,包括了利未记十八章6至18节所列举的远亲近亲。不但不可和她们乱伦,甚至露她们的下体也不可,亦即是说不能暴露她们身体的敏感部位,或令到她们要暴露身体也是不可以的。
8.圣经鼓励我们将胴体留到婚后给配偶看
创世记二章25节说:“当时夫妇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暴露胴体只限于在婚姻的关系中。
为艺术而“牺牲”可以吗?
我们对那些推祟为艺术而牺牲的人,可以理性地向他们提出下列问题:
1.这样做能荣耀神吗?
2.这样做对别人有好处吗?
3.这样做会引人犯罪吗?若是,暴露者就成了罪魁祸首。
4.此举会否令当事人的丈夫、家人感觉不舒服及不安?举例来说,要是自己的妻子经常要拍暴露的照片或电影,那自己的感觉又如何呢?我们会否喜欢自己的妻子、丈夫或家人如此做呢?答案差不多一致是否定的。既然这样,我们又为什么喜欢他人的妻子、丈夫或家人如此做呢?这是说不通的。
5.此举除了赚取金钱之外,还有什么好处?世上美丽的事物甚多,为什么一定要透过这种有问题的方法去表彰美丽呢?
6.此举对青少年、儿童甚至成人有何影晌?大多数人只关注暴露对青少年及儿童的影响,忽略了它对成年人也不适宜,恶果同样严重。试想,男人受到性的诱惑,在他们周围的妇女,处境是多么的危险!我们每天在报章上看到的,不单是青少年或儿童问题,事实上大部分犯上性骚扰、非礼和强奸罪的,都是成年人,他们向邻居、家人或同事等作案。最近一件案例,法官竟判了疑犯非礼同居女童无罪,令人觉得现今的律法是十分有问题的。那受害的女孩只有六岁,在她的供词里出现一些矛盾,法官就将整件案推翻而判那男子无罪。试问我们怎能期望一个六岁女童能象律师般有系统地陈述案情呢?可见香港的法律存着很多漏洞。
7.此举可满足人的欲望吗?绝不!此举只会令人如喝海水,愈喝愈口渴!曾有一位当妈妈的,竟赞成子女看那些色情东西,她认为子女若多看就自然会厌倦,不再感兴趣。事实上,人若看多了之后,可能真的会生厌,但是不会因而停止不看,而是不想再看假的,想要看真的。看厌了真的后,就想自己也投入去做。这就是许多青少年性犯罪的开始,他们就象不断地喝咸水,愈喝得多,愈是口渴。
总结
因此,基督徒在这方面必须要有原则,对外清楚表明自己的立场。但另一方面,原则也必须有行动来支持,希望大家从今天起开始行动,不看色情电影、光碟,也不要购买含色情成分的杂志或报章,保守自已的眼目和心思都清洁,免得撒但乘虚而入。
注释
1. Lewis B. S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in. B. Eerdmans, 1976), 246.
2. 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第30页。
参考书目
1.Lewis B. Semedes, Sex for Christians: The Limits and Liberties of Sexual Living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76.)
2.Dody H. Donnelly, Radical Love: An Approach to Sexual Spirituality (Minnesota, USA: Winston Press, 1984.)
3.傅士德《基督徒看性》,香港:基道出版社,1987。
十一、商业道德与钱财观
前言
在现今的社会,由商业道德和钱财方面所产生的问题愈来愈严重,贪污的现象愈来愈普遍。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之后,贪污的风气极为严重。最近,“放心肉”、“放心油”、“放心猪”①、假酒和假食物等事件公开后,无数人感到震惊,因为他们明白到这全是与钱财有关连。在越南,贪污也是非常严重。在南韩,前后两位总统都因而成了阶下囚,第三位总统也卷进了贪污丑闻的旋涡,儿子亦榔铛入狱。印尼的暴乱,也是由于政府腐败和贪污,导致贪富悬殊而起的。这些现象,由始至终都没有停止过,一切都是为了钱。在人眼中钱是万能的,有钱万事足。他们可没有想到,钱也是害人的。钱财若是人的奴隶,它就是最好的奴隶;但如钱财成为人的主人,它就是最坏的主人。现在,让我们先来探讨圣经提摩太前书所说“不可贪财”的意义。
怎样才算贪财?
贪财包括:
1.不应获取的却获取
2.应付出的却不付出②
1.不应获取的钱财
a.借而不还
诗篇卅七篇21节:“恶人借贷而不偿还;义人却恩待人,并且施舍。”借而不还亦是贪。很多人都会犯这毛病,就如我书架上的书籍总是愈来愈少,因为有一些被兄弟姊妹借去后而没有归还。曾有人向我借了一本释经书,最后虽亦交还给我,但那已是三年零八个月后的事了!在一次崇拜中,我讲完道后,就发现那本书已归还放在书架上了,但有些书籍到现在仍然失踪。借而不还,严格来说,亦是偷。
b.偷窃
以弗所书四章28节:“从前偷窃的,不要再偷;总要劳力,亲手作正经事,就可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圣经在这里说的,是从前偷窃的,不单不可再偷,还要亲手作正经事,将有余的分给有需要的人,才算是戒绝了这坏习惯。就如圣经里所说的,不单要停止憎恶你的敌人,还要学习去爱他,这才算是真正、完全的改变,这是圣经更高层次的要求。“偷”还包括些什么?带公司的笔回家用;用公司的邮票寄私人信;在公司里打私人长途电话;用公司的文具纸张作私人用途。有弟兄姊妹替我抄讲章都是用他们公司的纸,当然,如他们已得公司同意,或那些纸早已作废,就没有问题,但如果老板未有批准而私自挪用,就需要检讨了,因为“偷”包括在未经他人准许下,动用他人之财或物。
c.诡诈的天秤
阿摩司书八章5节:“你们说:月朔几时过去,我们好卖粮;安息日几时过去,我们好摆开麦子;卖出用小升斗,收银用大戥子,用诡诈的天平欺哄人。”这“诡诈的天平”是不够秤的秤,差几两的秤,说是一斤,实得十二两。他们除了用秤来欺骗顾客,还用很多办法,如藉着灌水来增加重量。湖南有不少猪只在运送广州途中,被人用猪糠混沙灌到猪肚里,使猪只增加重量十多公斤。另外,假酒、假油和假冒名牌的货品到处可见,这就是圣经所说的“诡诈的天平”。
d.赌博、博彩、炒卖
以赛亚书六十五章11节:“但你们这些离弃耶和华,忘记我的圣山,给时运摆筵席,给天命盛满调和酒的。”“时运”和“天命”是什么意思呢?“时运”的意思就是“博彩”。一切赌博,博彩及炒卖都是神所憎恶的。神咒诅那些人,说他们等于离弃耶和华,忘记了他的圣山。任何人如将自己的财物用于博彩,赌博或炒卖,就得不到神的悦纳。纵是政府推动赌博,亦是百害而无一利,会直接产生很多社会问题。
e.瞒税
这也是贪财,罗马书清楚告诉我们,为神的缘故,我们必须遵从一切人间的律法,并必须要纳粮。罗马书十三章6至7节:“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因此,瞒税不单是犯法的事,也是违背神心意的事。
f.走私、贪污、不合法回佣、官倒、亏空公款
这些都是神所不容许的。曾有人问回佣是否合法和合神的心意,笔者认为如果这回佣是名正言顺的,是国家法律说明可以接受的,如楼宇买卖、地产经纪从中取佣是政府所认可的,这当然不是犯法。但要是那回佣是不能公开的,是政府说明不可以收受的,而你仍去收受,那就肯定是犯法了。可惜,今天在中国内地的社会里,那些官员都在半公开式地收受一些非法回佣,更严重的还有官倒。所谓官倒,就是把从政府而来,原是国家给地方的配给,私下卖掉,中饱私囊。如煤、榖物等,原是国家配给地方百姓的物资,却被那些地方官员免费领取了,然后卖掉。除了官倒外,还有贪污和亏空公款等问题,在今天中国大陆、日本、印尼、台湾及韩国,都是十分严重的。
2.应付出的钱财
a.纳税
罗马书十三章6至7节说,我们必须要纳税。“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
b.奉献
玛拉基书三章8至10节说,我们必须要奉献。可有人偷过神的钱?应奉献的没有奉献就等于偷神的钱,这是神说的:“人岂可夺取神之物呢?你们竟夺取我的供物。你们却说:‘我们在何事上夺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们在当纳的十分之一和当献的供物上。因你们通国的人都夺取我的供物,咒诅就临到你们身上。万军之耶和华说:你们要将当纳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仓库,使我家有粮,以此试试我,是否为你们敞开天上的窗户,倾福与你们,甚至无处可容。”这是神的命令,我们如没有照做,就等于贪或是偷取神的物了。
c.工人的工价
雅各书五章4节:“工人给你们收割庄稼,你们亏欠他们的工钱,这工钱有声音呼叫,并且那收割之人的冤声已经入了万军之主的耳了。”神不准我们克扣工人的工价,因那亦是贪,亦是没有跟随神的话去做。
d.看顾家人亲属③
若我们不看顾自己的家人和亲属,也就是没有付出应付的钱财。提摩太前书五章8节:“人若不看顾亲属,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还不好,不看顾自己家里的人,更是如此。”如果我们家里的人需要我们供养及照顾,而我们却没有满足他们的需要,就是亏欠了他们,没有付出我们应付出的。另外,若信徒没有尽上本分,要不信主的家人信主就更难了。相反,若我们主动照顾他们,要领他们信主就较容易了。我妻子的两位老姑母,她们都是八十多九十岁时才信主的,而她们决志信主也是因为这缘故。当我们夫妇还在美国读神学的时候,我们只靠一个奖学金维持生计,但我们仍不间断地每月寄五十美元给她们作零用。虽然后来回到香港,才知道她们把我们的支票全贴在床前,没有兑现。我们十分惊奇,问她们为什么不拿去兑现。她们表示自己已有足够金钱使用,不须使用我们所寄回来的。但是我们的心意和关怀却正正是老人家所真正需要的,后来我们还是将那些钱给了她们,而她们也十分欢欣和感动地接受。由于感觉到我们对她们的心意,在我们向她们传福音的时候,不消十多分钟她们就决志信主了。
e.照顾穷人
雅各书二章14至17节清楚说我们要照顾贫穷的人。箴言十九章17节亦说:“怜悯贫穷的,就是借给耶和华;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
f.宣教奉献
罗马书十五章说,当耶路撒冷的教会有需要的时候,外邦的教会便主动奉献给他们。我们今天也应该这样做。
g.付出劳力,不倚赖别人。
要付出劳力,自已照顾自已,不要过分依赖别人,更不要作社会的寄生虫。
有关版权问题
这问题十分复杂,有关版权的法例,持版权者和盗用版权者双方都有误用的时候。我在这方面十分谨慎,很多我自己的著作,都是鉴于版权法才写成书出版的。既然影印和派发他人作品都会触犯法例,倒不如自己写更好。我个人的著作,在中国内地是欢迎其他人随意影印的。至于在香港,由于影印的价钱往往比售价还要贵,所以没有这方面的需要。整体而言,我觉得这些问题是需要有一个平衡的处理方法。以下三点可作为依据:
1.十诫明言“不可偷盗”(参出二十15)
2.圣经要求我们守法(参彼前二13-15),社会既有版权法,我们就应谨守遵行。
3.学、教会敬拜用途,可考虑申请使用权。有些人认为,影印诗歌、用投射器或“高影纸”放映出来让人一块儿唱都是侵犯了版权法。笔者认为这是法例本身有问题。在美国也有这法例,但教会、学校和神学院皆可得到豁免。香港有-基督教出版社,已开始向教会发信征收版税。而我个人对这方面的意见是──若为教学或是敬拜用途,由于是非牟利性质,应该让人自由使用。为了唱一两首诗歌而要买整套歌集,未免太浪费了。若教会已买了诗集,为了在聚会中唱歌,因为影印的缘故还要另外付版权税,就更不合理了,已购买了诗本,就应有歌唱的权利。
4.印他人作品售卖绝对是犯法行为。
注释
1. 由于猪只从湖南、湖北运抵广州售卖之前,不法商人先用水把猪只灌至肿胀,以谋取厚利。此外,市面上亦有假油、假药等出售。虽然有关当局严禁这些不法行为,推出所谓“放心肉”、“放心菜”、“放心药”等口号,但却无法完全杜绝奸商的不良勾当。
2. 苏颖智,《新生命.新生活》(增修版),香港:学生福音团契出版社,第190-192页。
3. 苏颖智,笫198页
参考书目
1.Richard Foster, Money, Sex & Power (New York, NY: 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1995.)
2.K.F.W. Prior, God and Mammon (London: Hodder & Stoughton Ltd., 1965.)
十二、基督徒的社会责任
个案讨论
个案一
黄弟兄已经移民美国超过十五年了,一次团契聚会时,有人问他总统选举打算投谁一票,他笑着说:“这是老美的事,与我无关!”
请思想:黄弟兄的态度对吗?为什么?若非,你将如何劝导黄弟兄?
个案二
李弟兄自六四事件以后,一度十分热心参与政治,在香港参加了民主党。但是前年选举立法局议员时,他抱着一腔热血请牧师给他时间在教会为选举作宣传,但牧师不允,说政教分离,在教会绝不谈政治。李弟兄十分不满,游说牧师说:“香港无民主,香港人便无前途。若基督徒不支持民主党,将来便由“凡是派”议员执政,教会亦会受影响。”岂知牧师说:“我是无党无派的,所以不会给你去宣传民主党!”二人闹得不欢而散,李弟兄从此离开了教会。
请思想:李弟兄和牧师各自的观点对吗?为什么?
个案三
当洪弟兄到中国探亲的时候,带了兄嫂信主。两年后,他们来信说,信主后很平安、喜乐,但却不知道应否带小孩到教会(在国内是不准向十八岁以下的青少年灌输宗教信仰的,又应否认真向他们讲福音,带他们信主。另外,还有几个子侄都在中学阶段,也是不知道应否向他们传福音。洪弟兄的哥哥是共产党员,党员是不准信耶稣的,若单位问起来,他可否不承认,但心里却信主?
请思想:若你是洪弟兄,你会如何回覆这些问题?
前言
普遍福音派教会,特别是华人教会,对社会及政治的参与并不注重,讲坛信息亦很少提及这方面的原则,引致不少信徒十分困惑。翻开中国教会历史,我们发现甚少有教会领袖鼓励信徒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以致中国社会鲜有机会听到教会的声音。而较积极者,都是那些新派信徒,甚至不信主耶稣是神的社会福音者,如吴耀宗等人。一直以来,教会主张政教分离,这立场基本上是符合圣经原则的,但这并不表示信徒不应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反之,我们应尽量以合法途径把握机会影响社会。若个别信徒有从政恩赐,他应把握机会进入政坛,以便更有效地服事人民及影响社会,使社会的措施不致偏离神的旨意。若信徒对社会采漠不关心的态度,这社会就被不信的人主宰,而基督徒亦无从发挥其作盐、作光的作用。另外,基督徒对社会漠不关心,也会影响福音的传播。
基督徒的公民职责
有人说,基督徒是两个国籍的公民:一方面是天国的公民,应履行对天国的责任。另一方面也是所居住之国家的公民,对国家、社会应尽公民的本分。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十分重要,我们不要忽略了对国家、社会之公民职责。圣经对信徒之公民责任的教训,包括:
1.主耶稣的教训及榜样
主不但教导门徒尽公民责任,本身也以身作则支持地上政权,但明显地他对地上的政权不是盲从。
他教导门徒:“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太廿二21)“归”乃有归还的意思。主似乎说,我们要纳的税本是属于国家的,我们应当还给国家。主承认这地上政府之政权是合法的,门徒应努力做好公民,尽公民各种本分和义务。虽然他本身是万王之王,一切是属于他的,但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之问题,又为了立下榜样给门徒跟随,他本身也向政府纳税(参太十七24-27)。在另一方面,他亦强调一切政权均从神而来(参可十41-43;约十九11),所以当地上执政者违背神的时候,他也会批评和指摘。他称希律为狐狸(参路十三32),劝门徒提防希律的酵(参可八15),以及赞赏施浸约翰勇敢斥责希律等。有关社会律法方面,他告诫门徒不可用人间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参太五25),应遵守更高的律──天国的律例,以天国律例为依归。从主的教训中,他没有提到门徒应否参加革命。
2.保罗的教训及榜样
从罗马书十三章1至7节、提多书三章1节及提摩太前书二章1至3节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保罗与主耶稣的教训十分相似,且更清楚解释了门徒为何要作好公民。
a.所有权柄都是从神而来,为的是要赏善罚恶。正因神乃是在一切政权之上,所以任何政府措施若与神的旨意有冲突,信徒应选择服从神,不服从政府。此外,信徒亦有责任鼓励掌权者向善,不偏离神的旨意。
b.政府也是神的用人
c.基督徒应纳税。保罗与主耶稣一样以“归”(apodote)一字来说明那些应纳的税乃属政府的,纳税是我们的责任。①
d.基督徒应顺服政府,不是出于惧怕,乃是为了对神有无亏的良心。然而,当在上者的措施偏离神的旨意时,信徒应选择服从神而不服从人,且劝告在上者回转。
e.信徒应为在上掌权者祷告
保罗的实际行动与他的教训互相配合,按保罗的时代,乃是教会受逼迫的时代,而他本身也因为福音的缘故曾多次入狱,多次被打,甚至最后死于狱中。在种种逼迫下,他仍劝门徒顺服掌权者(但却不是盲从)。他最关注的是天上的国,以致在各种不同的政权下,他仍能为主发光。
3.使徒行传的教训
使徒行传四章18至20节清楚宣告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就是当政府的措施与神的旨意有冲突时,“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五29)。从保罗要求罗马军队保护一事,我们可以看到基督徒能用国家的服务去保障自己的公民权益(参徒廿三16-24)。
从圣经记载有关基督、保罗以至使徒的教训和榜样,我们可看到神的旨意乃是叫信徒作好公民,尽公民本分。信徒均应爱国,但爱国不等于盲从掌权者的措施。爱国最具体的表现乃是迫切关怀同胞的灵魂,劝导掌权者归向神和按神的旨意而行,又恳切为他们祷告,使他们能按神所赐的智慧和标准执政。
信徒对社会关怀的看法
一般信徒对社会关怀甚为忽略。信仰保守的福音派教会,大部分不注重社会关怀的工作,或许他们认为这与教会的目标无关,教会的目的就是传福音和使人作门徒。反而,那些在信仰上走自由路线,不是以圣经作为至高、绝对权威的教会,却十分热心关怀社会。然而,他们往往将社会关怀视作传福音,把他们觉得社会需要的东西──“恩典”,而不是更重要的“他”带给民众,以致民众虽然与教会接触,也不能带来生命的改变,亦无法享受主所赐丰盛的生命--有人生目的与意义、有满足、喜乐、爱、安全感与盼望的生命。
作为信徒,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社会关怀:
1.需要有社会关怀②
a.基于主耶稣的教训与榜样
主在路加福音四章18至19节重申他来世间的使命:“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叫那受压制的自由;报告神悦纳人的禧年。”他又将使命付诸行动。他关心每一个人的需要,他行神迹是为了人的需要:病的得医治、瞎眼的重见光明、饥饿的得饱足。然而,主的工作不止于满足人肉体上的需要,他更强调人心灵的满足──是那些能存到永远的食物;是罪得赦免、因信主耶稣而得享永生。
b.基于主的命令
在马太福音廿五章31至46节的比喻中,主耶稣教导我们,若有弟兄饿了,便给他吃;渴了,便给他喝;作客的,便留他住;赤身露体的,便给他穿;在监里或病了,便看望他,就等于将这一切善事行在主的身上。
c.基于神的爱
神的爱是没有条件、没有选择性的,是有行动的。基督徒若满口仁义道德,却没有向周围社会的需要付出行动,很容易就成为伪善者。
d.基于我们与社会密切的关系
活在社会中,我们与社会的关系是唇齿相依的,社会发生的一切事情均对我们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我们绝对不能袖手旁观。
e.基于个人的见证与传福音的果效
大部分人信主不是因为信徒的口才,不是因为人的说服力,主要是因为看到信徒的爱心。若信徒关闭自己,不关心社会,不信的人岂会觉得我们所传的福音是真正的“福”音?
2.社会关怀与传福音的关系
信徒对社会关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a.以社会关怀为传福音的桥梁
传福音使人得救乃是目的,关怀社会只是手段,是踏脚石而已。然而,若被关怀者至终不信主,而关怀社会的工作也不能带来教会增长的果效,或又被关怀者是异教徒,那么关怀工作是否仍会继续下去?通常是不会的。这种关怀是否出于真正无条件的爱?实在值得我们反省。
b.社会关怀等于传福音
持此理论者通常看“福音”的定义与圣经所提到的,特别是信徒所传讲的信息是不同的。他们认为只要对人有帮助、有好处,能满足人肉体、社交方面的需要就是福音了。然而,这是否也是主耶稣的看法?这是否大使命的意义?(参太廿八18-20;可十六16-18;徒一8;约二十19-23;路廿四44-49)主耶稣曾否说过参与社会关怀可以代替向人传福音、领人认罪悔改并归信他?
c.以社会关怀为传福音之配搭伙伴
两者都是目的。信徒参与社会关怀乃是出于主爱的激励和人的需要。无论关怀的对象是信徒还是非信徒,基督徒必须以爱心关怀对方。然而,在生活上,除了关怀人民福利以外,有一个更重要的使命和关怀,是信徒不能忽略的,就是关怀人的灵魂、人与神的关系、人的生命因悔改相信主而得救。
若我们留意主的教训和榜样,以及早期教会所留下的榜样,我们会发现,唯有第三种态度最符合圣经的教训。教会必须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关怀的工作和努力传福音。
基督徒的政治观
到底中国的基督徒政治立场应该怎样?是倾左?还是倾右?美国的信徒应支持共和党还是民主党,或是全不参与?台湾的信徒应参加国民党、新党、民进党,还是全不参与?香港的信徒应支持民主党、民主建港联盟,还是支持民主民生协进会呢?圣经似乎没有给我们明显的指引,它没有直接的教训叫我们遵从,也没有清楚记下圣徒的榜样,使我们可作借镜。圣经固然颂扬那些热爱祖国的先知和领袖,如摩西、约书亚、大卫等,但是它也表扬那些我们视为“卖国求荣”的信徒,如但以理、以斯帖和尼希米。在耶稣基督的时代,主更把在政治立场上完全不同、彼此对立的人呼召出来作他的门徒。十二门徒当中,有激进的犹太民族主义者、爱国革命分子如西门、犹大,也有卖国求荣、为罗马帝国效力而压迫自己同胞的“走狗”,如税吏马太。到底今天门徒应何去何从?圣经似乎没有给我们答案。
其实,圣经的字里行间,已清楚说明了神的立场与原则,叫我们在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下,仍知道何去何从。圣经多次宣告,我们的神乃是全地、全人类的主。他爱受压迫的犹太人,也爱那些逼迫人的帝国主义者。神对以色列人及埃及人的作为,清楚显示了他的心意。他降十灾给埃及,并非为了政治或为了打倒帝国主义。他的目的乃是“要叫他们认识到耶和华是神,惟有他是全地的主。”(参出七17,八10、22,九14、29,十1-2)在约拿时代,神爱那些被侵略的以色列人,也爱那侵略者--亚述人,他甚至差先知约拿到他们当中传福音,使他们悔改得救。
当主耶稣道成肉身来到世间,他说:“日期满了,神的国近了。你们当悔改,信福音!”(可一14-15)主耶稣的立场,不是左倾,也不是右倾,而是上倾。③圣经告诉我们,自从人离开神以后,全地都败坏了,人的罪使人与神隔绝,也使人与人、人与大自然,甚至人与自己的关系都破坏了。这破裂的关系叫人活在痛苦中,任何政治体系都不能使人从苦恼中得解脱,因为在这地上要建立一个完美的国度是不可能的。试看看人类的历史中,帝王的国度曾出现,君主立宪曾出现,民主制度曾出现,共产制度也曾出现,但可曾成功地建立“乌托邦”?其实,主要问题不是制度本身不好,而是因为人不完全,以致无法成功地建立完全的社会和国家。圣经一针见血指出,人的各种罪性:自我、自私、自利、忌恨、斗争等,非制度改变便可得以改善。圣经指出唯一的解决方法,不是改变制度,乃是先改变人。除非人认罪悔改,罪得赦免,与神和好,以神的律法为依归,以神的爱彼此相爱,否则人无从享受到充满爱、安全感、喜乐与平安的生活。凡属主的门徒,必须尽力把神的国与神的义实现在人间,劝人与神和好,叫人能享受到神国的境界。
然而,这是否表示基督徒可以对政治不闻不问、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置诸不理?绝对不是!
信徒参与政治
圣经虽然对信徒的参政没有作出任何明显的教导,但是不少例子却甚具参考和提醒作用:
1.约瑟因为出任埃及宰相一职,以致能运用他的权力,保存了整个以色列族的命运。(参出 一1-7)
2.以色列亡国后,但以理连续在巴比伦及玛代波斯二朝任高官要职,藉其职位的影响力,引领这两个异邦国家均敬畏真神,大利乌王且下令全国要敬畏神。
3.以斯帖藉着王后的身分地位,扭转了整个犹太社群的命运。
4.尼希米在外邦人统治下任酒政,令耶路撒冷城墙得以重建。
除了圣经的例子外,历史亦告诉我们,愈多爱主和有使命感的信徒参与政事且任要职,教会便会愈兴旺。相反,政治落在异教或反对基督教者手中,福音的传播便受到阻拦。为何今天韩国、新加坡的教会那么兴旺?因为在这两国的政坛中,有不少主的门徒担任要职,影响整个国家的方向甚至道德的决策。听说在韩国的议会中,超过三分之一的议员都是基督徒。他们每天举行晨祷会,为他们的总统和国家祷告。在韩国,纵使不信的人,对牧师、传道人亦十分尊重,这实在有利于福音的传播。在不少南美及东南亚的部族中,有酋长信主而将福音带给整个部族。可见,当政者对基督教的态度与教会增长是息息相关的。
除了福音传播和教会增长的因素外,政府一切的决策与我们这一代、上一代以及下一代的生活和幸福也有直接的影响。若所有信徒对政治漠不关心,整个国家的律例、方针、教育、道德等决策,将以异教及无神论者的观点为依归,社会将完全失去基督徒的声音,而国民也不能认识神的心意。当我们看到甚至以基督教立国的美国,大、中、小学的科学教科书,均以进化论为真理之时,我们可以想象,下一代对圣经、对神、对教会将持何种态度,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又将会如何呢?前景实在很不乐观!若这些未来主人翁长大后成为国家的领袖,社会将会如何?笔者不敢想象!因此,教会当前急务是努力培养有分量、有质素和有使命感的门徒,鼓励有恩赐者好好寻求神的心意,把握机会以更有效的方法影响社会。另一方面,信徒要尽量影响在位者,向他们作见证,使他们有机会认识和接受主。
若政府违背神的心意,怎办?
在一般情形下,门徒应顺服执政者,“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十三1-2)
然而,并非所有政府都尊重圣经及顺从神的心意而行。当政府倒行逆施,残暴迫害人民,或是在某些道德上与神背道而驰时,我们应怎样回应?
彼得在使徒行传五章29节肯定地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历世历代都有人不愿服从那些逆神而行的掌权者,他们各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从圣经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下列几种方法:
1.阳奉阴违
出埃及记一章15至21节记载,接生婆因为敬畏神,不听法老王的命令,不杀害以色列人的男婴,还撒谎说希伯来妇人很强壮,在自己到达以先,男婴已经出生了。圣经记载神因她们敬畏的心和冒死保存以色列男孩之行动而祝福她们。明显地,她们的做法是神认可的。
约书亚记二章1至7节记载妓女喇合收留以色列两个探子,对耶利哥王阳奉阴违,甚至为保留两个探子的生命而撒谎,最后她得到神的祝福。
或许有人会质疑为何撒谎也会得到神的祝福?从整本圣经的原则看来,神确是不许我们撒谎,但在不能两全其美的情形下,为了人命,若当事人在当时的环境唯一能做的是撒谎,神也会容许的。
上述例子说明若当权者的方针、命令有违神的旨意时,信徒是可以抗拒或阳奉阴违的。
2.公开违抗
圣经也有记载门徒因公开违抗政府的命令而受到神的表扬,这些门徒包括:
a.俄巴底收藏了一百位先知在洞中,使耶洗别不能杀他们,还供应饼和水给他们,保存他们的生命。(参王上十八4)
b.但以理公开违抗王命,绝不向偶像祈祷,乃向他所信靠的神一日三次祷告,结果神保守他在狮子坑中不受狮子伤害。(参但六10、22)
c.但以理的三位朋友公开违抗王命,不拜尼布甲尼撒之金像,不奉他为神,只敬拜耶和华,以致被捆及扔在火窑中,但神保守他们私毫不受损伤。(参但三8-27)
d.使徒们不理政府禁令,公开传讲主的福音(参徒四18-21),甚至被捕、坐牢以致殉道都在所不惜。
e.到了最后七年大灾难时期,全球将兴起一股对“敌基督”(西方霸主)的个人崇拜,但属神的人(若教会已被提,则这些人应该是在灾难时信主的人)仍坚拒敬拜敌基督,只敬拜主基督。
3.暴力革命
倘若当权者残暴不仁、贪污腐败、独裁尊制,甚至不容许信徒有信仰自由,还用暴力迫害异己,信徒可否参与革命?
a.一般情形下,圣经反对我们推翻政府。
i.保罗在暴君尼禄王的统治下,仍劝信徒要顺服掌权者(参罗十三4)。
ii.箴言廿四章21节劝我们“要敬畏耶和华与君王,不要与革命党人(中译“反复无常的人”,其实原文应指“反抗政府者”)结交。”
b.圣经也提到神认可的“革命”,这些“革命”包括:
i.耶罗波安叛变,在北方十个支派中提倡独立,背叛罗波安。罗波安正要出兵,神却说:“你们不可上去,与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争战,各归各家去吧,因为这事出于我。”(王上十二24)
ii.以色列人革命,脱离埃及,且得到神的祝福,这也是十分明显的例子。有人认为以色列人只是逃走,不是革命,所以不可相提并论,但当权者会怎样看?当然是认为他们在进行革命。
iii.列王记上十九章15至16节记载,神命令以利亚去膏哈薛作亚兰王,又膏耶户作以色列王,这不是明显指出哈薛的篡位及耶户的造反,也是神认可,甚至鼓励吗?(参王下八15,九6)
iv.历代志下廿三章记载耶何耶大兴兵造反,杀亚他利雅王后,让约阿施登基作王。从政治及历史观点看来,耶何耶大所作的乃是暴力的革命。耶何耶大乃祭司,而所有利未人亦有参与这次革命,他们的行动明显是神所认可甚至鼓励的。
v.耶稣的门徒中也有革命党人,奋锐党的西门和犹大就是其中的代表。主从来没有因他们的政治取向责备他们。从历史观点看来,美国的独立战争、罗马尼亚人推翻寿西斯古等皆属革命,他们的行动是对还是错?明显地圣经没有给我们肯定的答案,然而,信徒应清楚,最优先的是神永恒的国,我们的同胞若不相信神,那么无论什么形式的政府,都是不完全的。人的质素若不改变,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政治体系,也会被弄得污烟瘴气的。至于怎样改变人的质素,提高人的道德和爱心?主的答案是:悔改、接受福音。因此,门徒最重要的革命行动就是传福音、领人归主!信主的人多了,整个国家自然会改变过来。
注释
1.Frank E. Gaebelin,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Vol.10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76), 139.
2.John Howard Yoder, The Politics of Jesus(Grand Rapids, MI: Wm.B.Eerdman, 1972),102.
3.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273.
参考书目
1.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Vol. 1, Reprint (Grand Rapids, MI: Wm.B. Eerdmans, 1957.)
2.Oscar Cullman, The State in the New Testament (New York, NY: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56.)
3.L. Harold Dewolf, Responsible Freedom (New York, NY: Harper and Row Publishers, 1971.)
4.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
5.Thomas Jefferso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Plato. Phaedo. Translated by Hugh Tredennick. In 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 edited by Edith Hamilton and Huntington Carins (New York, NY:Pantheon, 1964.)
6.W. Stringfellow, An Ethics for Christians and Other Aliens in a Strange Land (Waco: Word, 1973.)
十三、基因工程的道德问题
个案讨论
个案一
传闻说一位亿万富豪为了能永世留芳,于是付一百万美元请科学家复制自己,他打算在五十岁生日时先制成第一个,若不成功,再制另一个。
你认为这样可行吗?人真的可复制一个百分之百象自己一样的人吗?政府又应否准许我们这样做?
个案二
李弟兄夫妇结婚八年未有小孩,因李先生是不能生育的。夫妇后来看到广告,说若以二十万元的代价便可以帮助他们生育,所需要的是李太的卵子和李先生的细胞。专家们会让李太的卵子先与另一个男人的精子结合,然后再殖入李先生的细胞里,待成孕的胚胎稳定后,才放入李太的子宫中成长。若试验失败便不收费,但可再试一次。李先生夫妇听后,十分渴望尝试,但因他们是基督徒,所以特别请教牧者。
假如你是牧者,你会如何回应?
前言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基督徒要面对的道德问题也与日俱增。首只复制羊经过277次实验成功后,于1997年在纽西兰出现,继而同年复制牛亦在英国面世,于是期待复制人的呼声便不绝于耳。早于1993年,佐冶华盛顿大学的Dr. Robert Stillman 和 Dr. Jerry Hall对复制人之研究报告,曾掀起炽热的争论。其实,两位教授并非成功地复制了人,只是成功地把一个人的胚胎用人工分裂法,使之成为二个完全一样的胚胎而己。这项人工胚胎分裂技术早于廿年前已在老鼠身上试验成功,而在十年前则在牛的身上得到实现。按二位教授的理论,若人的胚胎用同样方法来分裂,一个胚胎可变成二至八个完全一样的胚胎。他们预测在不久的将来,复制人亦会成为事实。想不到他们的理论发表之后,短短三年多时间,人类已成功地复制了牛、羊等动物。
人类的基因工程应否有底线?底线应在那里?复制人的器官用作移殖用途可以吗?藉基因工程改良胚胎,以彻底消除某些遗传性疾病,可以吗?试管婴孩又如何?用胚胎分裂法及借胎生子可以吗?我们应否接纳复制人呢?以上问题我们必须回到圣经才可以找到清楚的答案。
基因工程的类别及意义
目前人类进行之基因工程种类繁多,作用也不一样,过去绝大部分人只是站在科学立场看那些实验及工程,但随着这些实验涉及人的生命及伦理问题,基督徒便应站起来,提出道德方面之考虑,否则未来的世界将变得更紊乱、更可怕和更多问题。
基因工程是什么?它有什么类别?Kerby Anderson 在Genetic Engineering 一文中指出,基因工程就是以人工将人体的基因重组或培植去制造新品种。包括:
第一、把动物甚至人类的器官、组织等完全改变,重新设计。
第二、复制任何现存之器官或器官里某部分的基因组织。
第三、复制整只动物甚至整个人。①
基因工程意义何在?从目前存在之基因工程来看,有些工程甚具意义,且是亳无异议被接受和推崇的。包括:
1.透过器官或骨髓移植去医治心脏病、肾病或血癌病人。
2.透过收集初生婴儿脐带之血去医治柏金逊症、血癌病人。
3.透过抽取DNA样本,确定在母腹中之婴儿是否有某些遗传性疾病,如地中海贫血症、色盲、唐氏综合症等。②这些研究结果肯定会有效地帮助及辅导一些怀孕中的母亲。以前的选择只有顺其自然生产或是人工流产,现在却多了一个选择,就是透过基因工程改良细胞组织,及早除去某些遗传性疾病。
4.如改良植物的品种,基因工程也可以改良人及动物的品种,使不正常的改变为正常,正常的变得更优良。
5.用细胞培植法,利用动物之身体培植人体的器官,储备作人体移植之用,如培植及移植肺的组织、皮肤、乳房的组织,现时皆已被人应用。
6.透过试管婴儿帮助那些无法靠自已成孕之夫妇,利用他们本身的精子及卵子成孕,继而放回一位女性腹中(不一定是母亲),将来孩子归这对夫妇,好让他们能尝尝为人父母的喜乐。
牵涉的道德问题
然而,基因工程的发展却并非完全是好的,有些工程极具争议性,威胁社会安定,且涉及道德问题。包括:
1.她卵他精的人工授孕法将会引起很多争论,特别是借腹生子,将来子女归谁?小孩是否有权知道自己的生父母是谁?知道后又会产生什么结果?这类问题肯定会成为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2.当胚胎被人用作细胞分裂,由一个胚胎分裂至多个胚胎的时候,我们是否视那些胚胎为“人”、为有生命的胎儿?若是,我们可以将人的生命这样“实验”吗?我们是否有权将这些有生命的人之胚胎冷藏,任由科学家要他们成长便成长,要他们毁灭便毁灭?若说这些胚胎不是人,那又是否基督徒的立场?
3.复制人的问题。其实复制人之原理十分简单,就是把一个人的细胞抽出来,将细胞中之细胞核取出来替代成年女性卵子中的中卵核,然后令它受孕,成为胚胎后,再放入母腹中成长。生出来的婴儿样貌、DNA等应与细胞捐赠者完全一样。到目前为止,复制人是最具争议性及最被人反对的。共产中国、回教国家或西方先进国家都一致反对复制人的研究和实验。试想,某人为使自已流芳百世,影响遍及全球,复制了一百个与自已的外表、智能完全一模一样的人,假若这人是希特拉,后果会怎样?将来匪徒犯法,用另一个他制造一些不在场证据,结果会怎样?
到底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基因工程?
1.若有人透过胚胎分裂法为孩子留个后备,若孩子某些器官有问题,待后备的他或她长成,从他们身上取出所需的器官来(例如肾、肝、眼角膜等),为孩子作移植之用。我们能接受这样的做法吗?
2.人体冷冻的提倡者持人死能复苏的信念,在一个人死亡时急冻他的身体,等待医学有突破之日,再帮助他进行换心、换脑等重要器官移植,使他能复生。这种做法基督徒可以接受吗?
从圣经看基因工程
信徒与非信徒因道德标准不同,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看法不同,因而对基因工程之接纳程度亦肯定有差异。Dr. Norman Geisler在Christian Ethics一书中,十分清楚列出了二者不同世界观③:
基督徒观点 | 世俗人文主义 |
世问有造物主 | 没有造物主 |
人是神特殊的创造 | 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 |
生命主权属于神 | 生命主权属于人 |
生命是神圣的 | 肉体生命只重品质 |
不可不择手段达到目的 | 可以不择手段达到目的 |
Paul Kurtz在Humanist Manifestors I 及II中清楚表明他的立场是支持堕胎、安乐死和自杀,对基因工程也持完全不设底线的态度。④他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自己喜欢做什么就做什么,只要他不是杀人放火,伤害别人便可以了!”显然,这种说法绝对不是圣经的观点,甚至在教外人中也大有反对者存在。⑤
世俗的人文主义认为生命的主权不在于神,而是在于人。虽然大部分人文主义者鼓励人努力活下去,但他们也坚持人有权利结束自己生命,因此自杀和安乐死被视为合乎道德的权利。讽刺的是,堕胎也被视为合乎道德的权利之一,孕妇应有绝对自由去选择是否要终止怀孕。明显地,这些人不视腹中胎儿为有生命的人。
另一方面,世俗的人文主义相信生物进化。今天很多人相信人类科技水平已有相当尖端的发展,所以有责任引导未来人类的“进化”──就是透过基因工程控制生命的品质或制造生命。有些人更盼望科学家能从仿生人类(Bionic man)进步到利用遗传工程制造人类。
世俗的人文主义可以为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Joseph Fletcher 在Situation Ethics一书中断然说:“只有为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再没有其它了!”⑥例如,当医学上发现堕胎婴儿的脑部组织有助于治疗柏金逊病时,有些人便出高价在第三世界的国家找人用子宫切除术堕胎,从活婴身上取出组织为他们治病!⑦
圣经怎样看世俗人文主义者的观点及今天的基因工程?这是每一位信徒都应该认识的,我们还该引起社会大众关注这个问题。
1.人对生命没有主权
圣经很清楚说出,我们所有的一切都是从神而来,包括我们的生命。“赏赐的是耶和华,收取的也是耶和华。”(伯一21)神亦曾对摩西说:“我使人死,我使人活”(申卅二39)只有他可以创造生命(参创二7,一21、27),也只有他能维持生命(参徒十七28)。故此,我们无权取去无辜的生命,包括我们自己的生命(参创九6;出二十13),也无权操纵新生命。
2.人类没有创造优等人种的义务
进化论者经常大言不惭地说人类有推行进化、制造优质人的责任。其实,没有充分证据显示现时人类是由自然进化演变出来的。圣经宣告,神才是人类的始由,亦是改良人的源头。复制人可行吗?人可以制造一个与自己完全一样的人吗?绝不可能!极其量只可以制造一个样貌、基因及身体特质与自己相同的“翻版”,智商或许接近,然而一个人的性格主要是后天培养出来的,父母、学校环境、周围的人、所经历的际遇等因素皆构成一个人的独特品格,这一切都不可能在实验室里复制出来。
事实告诉我们,人类纵有高超科技也不能确保藉着科学改良一只果蝇。即使人有能力如此作,我们亦不应如世俗人文主义者般看优质人种,否则将带来如希特拉时代集体屠杀“劣等民族”之大灾害。
3.基本态度的分野
基督徒的人生是为事奉神,但人文主义者却是在扮演神。两者对基因工程的基本态度可比较如下:
基督徒:事奉神 | 人文主义者:扮演神 |
自愿性治疗 | 强迫性治疗 |
改善生命 | 创造生命 |
矫正生命 | 再造生命 |
维持生命 | 设计生命 |
保养遗传因子 | 制造遗传因子 |
顺应自然 | 控制自然 |
4.人是有尊严的
圣经强调神乃唯一拥有生命主权的主宰,人是有无比尊严的,因为人是照着神的形象和样式造的(参创一26-27),是神至高的创造。人是神的代表,有神的样式,所以杀人是罪大恶极。神为杀人的罪设立死刑(参创九6),因为人有尊严,所以连咒诅别人也是错误(参雅三9)。人的肉体生命亦有尊严(参弗五29),所以当我们埋葬死人时当心存敬意,因为将来死人还要复活(林前十五20-22)。
5.生命是神圣的
人不是神,却有神的形象,将来天使也要服侍人。神要人反映出他的荣耀、圣洁和德性,所以不论肉体生命如何损坏,我们仍然应该视它为神圣的。
6.肉体生命是必死的
人类堕落的结果是必然死亡,因为神一早已对亚当说不可吃分辨善恶树上的果子,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此外,希伯来书九章27节亦说:“按着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后且有审判。”所以,今世的生命是有限的,任何尝试用基因工程维持生命者终会徒劳无效。
7.神要求人类热爱生命
主耶稣教导我们,最大的诫命是“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 神……其次……就是要爱人如己。”(太廿二37-39)。基督徒的爱应是无私、舍己的爱。我们绝不能做出一些伤害别人--特别是那些无助、甚至是无力呼救的小生命。
从以上七个原则,我们便可以理性而正确地分辨哪些基因工程是我们可以接受,而那些却要反对。
衡量基因工程的指标
当我们要分析哪些基因工程或医学科技该支持,哪些要反对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些基本原则及圣经根据。
1.自愿与强迫的分别
从基本自由和尊严而言,我们只接受和认同那些自愿的工程,绝不认同那些强迫性的工程,因为后者并不尊重人的自由和尊严。除非是必须的、为保存生命的手术,否则医生不能在没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切除病人任何器官或进行任何手术。因此,堕胎、为优生而强迫绝育,在道德上都是错误的。为取其新鲜器官(用作移植用途)而加速病人死亡更是谋杀之举。
2.安乐死与慈悲地容许死亡的分别
安乐死是主动以仁慈的方法杀死病人或不想活的人,这是圣经不容许的,因为没有人有权取去别人的生命。然而,放弃用机器维持生命却不算杀人,乃是在病人家属的要求下,任由神作主,不勉强用人工方法去延长病人的呼吸和心跳,而用最自然的方法使生命终结,这是圣经容许的。实际上,圣经从来没有宣称人有延长他人死亡痛苦的义务。
3.人工方法与自然方法之分别
无论是如何瘦小、老弱、衰残的人,我们都不应停止供应食物、水及空气等必需品给他,拿去这些维持生命的必需因素,便与故意造成他人死亡无异,故意造成他人死亡便是谋杀。然而,我们没有责任用勉强和非自然的方法来延迟他人的死亡。换句话说,除非当事人及其家人要求,否则我们没有道德责任藉牵强的人工方法去延长他人生命。
4.节育与堕胎的分别
节育是限制出生婴儿数目的方法,最普遍的做法是防止怀孕,这绝不是谋杀,但堕胎却是取去真实的小生命,绝对是谋杀的行为。⑨
5.医治生命与创造生命的分别
圣经强调神会医治人,也命令我们去医治病人(参雅五14-15),主耶稣更给门徒权柄去医治人(参太十8) 。然而,医治不健全的人和制造完美的人却有很大的分别。减除人因疾病带来的痛苦是道德上的责任,但制造人类却不然。
不应逾越的界线
1.器官移植
时至今日,器官移植已经十分普遍,眼角膜、心、肺、肾脏的移植帮助了千千万万的人,他们因这项医学的突破能活得更好,生命亦得以延长。圣经怎样看移植手术?约翰福音十五章13节说:“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没有比这个大的。”甘心自愿地将眼、肝、肾给予患病的人,是爱的具体表现。若我们本身正面对死亡,再不需要这些器官,那就更说不上牺性。记得我妻子的姑母安息之时,香港正值八仙岭大火惨剧发生,她的皮肤竟能用在烧伤学童的植皮手术上,我们一家人都感到荣幸和高兴。
但是,在移殖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原则:
a. 捐赠者必须知情和自愿。
b. 未经当事人许可,或当事人无能力作决定,医生无权取去他任何器官。
c. 除非取出器官后不影响捐赠者的生存或健康(如一个肾,一部分肝,一些骨髓),否则任何器官必须在病人脑死亡后方可取出。故意加速捐赠者死亡是谋杀行为。
2.基因手术
为矫正和回复神创造生命的原貌,例如利用外科手术为烧伤者植皮、为裂唇者整形、为崩牙者补牙、为杜绝某些遗传病的基因工程皆可考虑和接受。若是为了成全个人特别的心愿,如变性手术、复制人、胚胎分裂、他精她卵人工授孕、改变婴孩性别等,从圣经观点看来都是错误的。主宰人生命的是神,不是人,是神按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参创一27)
3.人工授精(AIH)
因身体或某些缘故,夫妻无法完成房事,若基因工程所作的只是让丈夫的精子进入妻子子宫中成孕,从道德上来看,我们毋须反对。若精子不是来自丈夫,或卵子不是来自妻子,那么孩子实际的生父、生母是谁?作者对此不能接受,不能生育者倒不如考虑领养。
4.体外授精(IVF)
基本原则,与人工授精相同。
5.器官或组织采集
随着医学科技日新月异和病人对治疗的要求不断提高,今天在医学上使用人体器官和组织也日趋普遍。堕胎婴孩的器官可用作移植用途,脑部组织可用来医治柏金逊病,身体其它部分在医学上也有价值。我们真的要问:到底什么可行?什么不可行?
不合圣经原则的堕胎是我们反对的(参本书第六课),使用这类婴儿的器官也是不合神心意的。所有器官捐赠必须在当事人知情、同意且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人死后捐赠器官,是最正常和健康的方法。若以收集器官为目的去培养胚胎,或用人工方法保持植物人的身体不死,乃是侮辱了人的尊严。
6.人体冷冻学(Cryonics)
热衷人体冷冻学的人,以为人类的科学发展到藉着某些器官(包括脑)移植,又或找到某些不治之症的治疗法,日后可以叫死人复生。我们相信只有神才能使死人复活(参约五;林前十五)。人必有一死,不能逃避,我们要接受这事实,而响往更美的天家。(参来十一14-16)
7.基因接驳
凡不是为治疗的缘故,只为满足人的虚荣心或渴慕得到优良的品种,我们都应该反对,这些行动亦有违神“按自己的形象和样式造人”的原意。Dr. Kerby Anderson指出,这些基因接驳会带来更多新的疾病和微生物世界的生态失调。⑩
8.复制人及胚胎分裂
如巴别塔时代的人一样(创十一1-2),这是人妄想扮演神的角色,是傲慢至极的表现。复制人及胚胎分裂也违背了神命定人类繁殖的方法──在母腹中受孕,它也违背了我们只是生命的保管者而非创造者的原则。所以,我们应予以反对!
注释
1.J. Kerby Anderson, Genetic Engineering:The Ethical Issues(Grand Rapids, MI : Zondervan,1982),1.
2. 藉着从父母身上抽出的血及组织来检验其染色体,应可以相当准确地验出胎儿是否有遗传性疾病。胎儿成形时,用超声波则可看出胎儿是否有问题。从六十年代开始,抽取母腹内的羊胎水来化验,亦是检查胎儿是否正常的方法。而MSAFP(Maternal Serum Alfa-feto Protei)则是怀孕后十五至二十周的验血工作,可验出胎儿是否患唐氏综合症。
3.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 Issues (Grand Rapids, MI: Baker Book House, 1989),190.
4.Paul Kurtz, Human Manifesto I and II (Buffalo, USA: Prometheus, 1973) 14-18.
5.中国领导人已经在1998年2月清楚表明不容许复制人的实验进行。
6.Joseph Fletcher, Situation Ethics: The New Morality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1966), 122.
7.U. S. A. Today, Dec,1994.
8.目前流行的智商测验包括: Intelligence Quotient(IQ)智商, Emotional Quotient (EQ)情绪智商, Adversity Quotienty(AQ)逆境智商。
9.参考本书第六课。
10.Anderson, P87-91.
参考书目
1.J. Kerby Anderson, Genetic Engineering, The Ethical Issues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1982.)
2.Norman Anderson, Issues of Life and Death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97.)
3.B.M. Ashley & K.D. O’Rourke, Health Care Ethics (St. Louis, USA: Catholic Health Associ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982.)
4.Lane P. Lester and Jame C. Hefley, Cloning: Miracle of Menace? (Wheaton, IL: Tyndale House, 1980.)
5.Mick Gill & Tessa Richards, “Meeting the Challenge of Genetic Advance”, Medical Journal, New York, April, 1998.
6.E. Pence Gregory, “Who is Afraid of Human Cloning”, Medical Journal, New York, February 1998.
附录:神容许安乐死吗? 所谓安乐死,就是在病人的要求下,医生用不同的方法,注射毒药或毒气终止病人的生命,或是无痛而终。 谁有权掌管人的生命? 在病人生不如死的情况下,医生是否有权终止病人的生命?病人是否又有权终止自己的生命(即自杀)?按照基督徒的立场,自杀及终止病人的生命也属于杀人的行为。因为真正有权力掌管、赐予及取去人生命的,只有神。除了神,绝对没有任何人有这种权力。 良好动机与不择手段 一个良好的动机或目的,是否可以合理化任何手段或方法呢?为求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这是否合乎神的心意呢?圣经告诉我们,“The end never justifies the means.”纵是多良好的动机,也不能用错误的手段来达成。动机不单要正确,所采取的手段或方法也要正确,这才真正合乎神的心意。 痛苦是否无意义? 很多人都认为痛苦或苦难是没有意义的,但圣经却说苦难对人绝对有意义。它的意义是: 1.受苦让人觉得更需要神,使人更亲近神,以致叫人能在苦痛中经历神。试想一个人什么时候比较容易信主?一帆风顺的时候,还是经历苦难的时侯?一个人何时有成长?一帆风顺的时侯,还是经历苦难的时候?很明显,都是在受苦的时候! 2.受苦对别人有益,因自己有受苦的经验,会更加感受到别人的痛苦,并能以自己的经验帮助那些受同样苦难的人。 3.受苦甚至对整个教会都有益,当弟兄姊妹为一位肢体祷告时,就是发挥团结及表达爱心的机会。 主受苦的榜样 从主耶稣的榜样与教导,我们清楚看见断不应为了逃避苦难而选择死亡。主耶稣基督留给我们一个榜样,在面对十字架的死刑时,他没有逃避,而是默默忍受十字架刑罚的苦难。雅各书说“忍受试探的人是有福的”(雅一12),又说要忍耐到底,直至“成全、完备,毫无缺欠。”(雅一 4)由此可知苦难是重要的。彼得前书四章12节和14节又说:“有火炼的试验临到你们,不要以为奇怪。”、“为基督的名受辱骂,便是有福的。”可见受苦是有意义的。 药物可减轻肉体的痛楚 肉体所受的痛楚,可以用药物,甚至麻醉药来减轻,不一定要以死解决。 停止用机器维持生命不算安乐死 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生命,并不算安乐死。当病人己无复原或生存机会,在他及其家人的要求下,医生是可以停止用机器来维持病人生命的。但不可以给病人服用或注射药物来终止他的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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