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短期影响所增加致死的危险性 前 言 在台湾依优生保健法所允许的六种得以施行人工流产(俗称堕胎)的第六款条文“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其所允许的情况极为模糊。这个法条似乎建立在一个假设因堕胎拿掉孩子,能够减少妇女因怀孕所带来的心理困扰与家庭负担的逻辑之上,换言之,拿掉孩子似乎就能解除妇女因怀孕所可能引起的心理上与家庭生活上的不良影响。本文暂时不讨论这个取舍的道德问题,来批判目前堕胎泛滥的问题,仅就堕胎与继续怀孕之间的对照与比较,阐明堕胎对妇女生命与心理健康的危险。我们以欧美最近的两份研究报告,提出堕胎对妇女在身体上所造成死亡危险增加与长期健康受损的影响。其一是来自芬兰政府对堕胎妇女所作的研究报告。另一是来自美国加州政府所作的相关研究报告。 首先,芬兰政府国家财政与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简称为STAKES)于一九九七年所出版的研究报告。追踪研究自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四年间正值生育期(十五岁至四十九岁)但在怀孕后一年内过世的9192位妇女,并从中区隔出过世妇女与生产之间的相关性。借着研究与生产、堕胎死亡有医疗给付证明纪录的数据,使我们对于生产或堕胎与死亡之间的关系,获得一个较准确的面貌。其次,在美国一些研究堕胎的学者以类似的方式就美国加州政府借着研究申请生产与堕胎医疗福利给付纪录(California Medicaid records)的173279个低收入户,所作的一份追踪研究报告,也获得类似的发现。以下是芬兰政府重要的研究数据: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过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四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自杀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七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遭遇致死性意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四倍,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遭遇他杀过世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十四倍。 在美国加州的研究更指出堕胎妇女即使于堕胎两年内过世的比例,也倾向是怀孕生产妇女的二倍。并且在堕胎后八年内,较之于怀孕生产妇女自杀的比率,堕胎妇女高达154%的自杀比例,82%的意外致死的比率。 自杀的悲歌 根据芬兰政府的研究报告堕胎妇女于堕胎一年内自杀的比例是怀孕生产妇女的七倍,并且这个于生产后自杀过世的数字所潜藏的危险,预估占芬兰全国其它一般自杀过世妇女的二分之一。此外,报告中也指出堕胎妇女中30%至55%曾有自杀的念头,7%至30%尝试自杀。值得注意的是堕胎妇女自杀身亡的时间常与其堕胎周年巧合。 遭遇他杀的危险 芬兰政府的研究报告也指出堕胎妇女发生意外的比例是正常怀孕生产妇女的四倍,是未生产怀孕妇女因意外过世的两倍。研究的报告指出堕胎妇女常因过度饮酒并酒后驾车而发生车祸,或堕胎妇女对其自身的生命漠不关心,倾向选择致死性的意外方式毁灭自己的生命。 意外的危险 根据研究显示将近60%的妇女容易陷入愤怒、并在愤怒中采取激烈的行为、具暴力倾向等。以下是一位曾经堕胎妇女的陈述。后来她成立了一个协助堕胎妇女重建的福利机构(Women Exploited by Abortion WEBA)。她的陈述也许能帮助我们更深地了解堕胎妇女在其堕胎后所面对混合着自杀、发生意外与遭遇他杀危险的痛苦经验:“我在人群中游荡,模仿他们的行为,吸引我的是那些具有自我毁灭的行为。很快地,我开始带枪与刀子。带着武器、跟着帮派、骑着重型机车到处飞啸,以及作其它更糟的事。我跟着这群具毁灭性、偷窃、自残的人在一起。这些都是我想对他人与自己所作的伤害。...这种自我毁灭的倾向是堕胎后很共同的行为反应。研究显示,较之于怀孕生产妇女,堕胎后的妇女24%常遭遇意外或具有暴力倾向。” 以上种种堕胎后妇女致死性的危险,较之于怀孕生产的妇女因照顾婴儿与适应生产后身体的营养与家庭生活,在生活上倾向谨慎与细心的生活态度,以致于发生自杀、意外或他杀的危险,相对地减少许多。 堕胎少女的死亡威胁 以上堕胎对妇女生命的威胁在青少年中的影响则更为明显。一项美国明尼苏达州的研究显示,青少年堕胎的少女在半年内自杀的比例是未堕胎少女的十倍。其它相关的研究也指出,较之于有多次堕胎纪录并产生精神上失序的妇女,堕胎少女自杀的危险性更为提高。这个在堕胎半年内,而非一年内发生在堕胎少女身上的高危险致死性,值得父母与老师注意与深思。 结语 国人常以为堕胎是解决不预期怀孕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只需花费一点时间,手术就完成了,堕胎药更是如此。优生保健法第六款条文“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所允许的情况,不论是使用手术堕胎或堕胎药进行堕胎,事实上将造成堕胎后妇女在死亡的危险性上、身体的健康上、心灵上等造成严重的威胁。我们已经于系列一中报导了堕胎经验常导致堕胎妇女经验到一个重大的创伤经验并常演变为堕胎后遗症。我们将后续报导隐藏在堕胎背后,对妇女长期健康的影响也极为重大的堕胎长期健康的伤害。(本文部分刊载于二○○二年十月三日联合报民意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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