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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憎我宝宝!”梵蒂冈与试管婴儿

时间:2007-12-22  来源:神思  作者:白礼达 点击:

白礼达
神思 第五期 一九九零年

摘要
本文为读者解释教会对试管婴儿问题所采取的立场。
**********
 
“有孩子难道有罪吗?”“试管婴儿不受梵蒂冈的青睐。”“‘梵蒂冈毫不留情,’一个试管婴儿的母亲说:‘教宗憎我宝宝。’”梵蒂冈曾发表一份有关近代生殖技术的《指示》(1),上面那些言论就是有些外地报章对这《指示》所作出的反应。这份《指示》是经过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批准之后,在1987年3月10日公布的。倒并不是所有的反应都是那么否定的。近几年来,不少人士关心人工生育这门新科技的发展。譬如说,传播界用了很大的篇幅报导发生在美国的“M婴孩〔Baby M〕”事件:那位代理母亲拒绝把她所生的婴孩交给委托人。这件事后来成了一出电视影片的主题。另一个受到大家密切注意的发展,便是精子库的建立。这样,父母可以选择他们所希望的子女。因此我们一点也不奇怪,为什么连许多非天主教徒也欢迎那份《指示》,虽然他们并不完全同意它的结论。那些要通过试管受孕才能有孩子的夫妇是值得人们同情的。甚至有些天主教神学家,在那份《指示》公布之前,认为这个方法是可以允许的;因而在《指示》宣布不可允许之后,他们感到失望。我们认为值得把有关的问题提出来检讨:有些问题,在《指示》公布之前已经存在了;另有一些,则多在较近才引起争议的。
(一)背景
天主教的伦理学家很早就注意生殖与科技的关系。自从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在1978年7月出生以后,他们对所谓的“人工生殖”问题更下了一番功夫。他们设问,这种方法是否符合人的尊严和天主的法律。有些非天主教的思想家认为科学的实验不应受到限制,只要不给人造成伤害;天主教的伦理学家却更加谨慎。他们都一致同意,科技可以帮助夫妇生育孩子;至于探用试管受孕的方法,有的赞同,有的却不同意。
在赞同的人中,美国神学家麦哥铭神父(Fr. R. McCormick, S.J.)是有名的。根据他的说法,原则上,性行为和生育孩子有着自然的关系;但是,为了正当的理由,这关系有时是可以中断的。因为父母不但有生育的责任,也有教养的责任。如有必要,夫妇也可以采用试管受孕的方法来生育孩子,但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
(1)精子和卵子必须取自夫妇自身。
(2)胚胎流失和胎儿畸形的机会不高于自然受孕中的机会。
(3)如果胚胎发育不正常,父母不得引发堕胎。
有不少天主教神学家采取了和麦哥铭神父相似的立场。
不赞同试管受孕的意见,可追湖到1970年代。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的基督徒伦理学教授保罗拉姆齐(Paul Ramsey)认为没有足够的理由可以支持试管受孕的实验。另一个著名的思想家,莱昂科斯博士(Dr. Leon Kass)也强烈反对这种方法。他认为用这种方法使一个人诞生,无异以实验室取代家庭,以繁殖取代生育。一些天主教学者认同上面的说法,并加以发挥。他们更提出教宗庇护十二世1951年一次谈话中所强调的一点,就是房事必须是夫妻两人共同参与的个人行为。早在1949年,同一教宗已经谴责了人工授精,即使是在夫妻之间进行的,也不例外。此外,教宗保禄六世曾教导,在房事中,结合与生育这两层意义,是不可分离的。
(二)教会的立场
虽然有些受欢迎的报纸以严峻的措词批评梵蒂冈的《指示》,也尽管有个别的神学家和另一些人士提出一些质疑,但是它并没有引起广泛的争论。实际上,《指示》所涉及的问题和普罗大众的生活并没有多大关系:因为在全世界,只有极少数的天主教徒有机会使用这种科技;或者,即使有机会,也付不出一笔庞大的资金。此外,不但伦理学家,连科学家、法学家以及其它学者,都对这科技感到忧虑,因为如果科学家能够操纵生命的开始,个人和社会的安全就会有受到威胁的危险。另一些人则着眼于这科技所要求的庞大经费:他们考虑到,与其花费大量纳税人的金钱,以发展只有极少数的人才能享用的科技,倒不如运用这笔经费,来满足贫苦大众的需要。
古老的原则、应时的运用
为答复生育科技所产生的伦理问题,《指示》提出两个原则:
(1)无辜的人,自受孕开始一直到死亡,享有生存的权利。
(2)生育孩子的管道只有一个,就是夫妻的行为。这行为有两层意义:第一是结合,它是两人相爱的表示;第二是生育,它的自然结果是产生新的生命。这两层意义是不可分离的,就是说,当事人不可把其中任一个意义故意撇除。因此,如果夫妇两人愿意有孩子,他们就以结合来表达夫妻的相爱,孩子就是这相爱的结晶。即使他们不要有孩子,他们也不可以杜绝生殖的能力,或在夫妇行为中加以人为的阻扰。
堕胎和故意摧毁胚胎是相反第一个原则,任何形式的试管受孕和人工授精是相反第二个原则。
(三)质难和解疑
人们对《指示》的教导、对导出结论的两个原则,提出了不少的质难。在有关堕胎的讨论中,第一原则是争执的焦点。对此,已经出版了许多书籍,有的加以攻击,有的为之辩护。这对“试管婴儿”的问题不无关系,因为不论在进行实验时,或在人工生育中,都是用到胚胎的。
胚胎是人吗?
许多人质问:有什么理由,胚胎那小小的一点,一定要受到尊重,如同一个成长了的人;有什么证据可以确定人的存在始于受孕的一刻?不错,《指示》虽然把胚胎当人看待,却承认教会从未确定人的生命是在什么时候开始的。这是一个哲学的问题。不过,从生物学的观点来说,科举家一般都同意,人的生命开始在受孕的一刻。几时我们不能确定一件东西是不是一个人,或一个人是不是仍旧活着,伦理的原则是必须采取更安全的措施。因此,医生在未能肯定病人确已死亡之前,就不能够移去他的心脏;同样,如果他有理由怀疑病人仍有生命,就不能签发死亡证明,给予下葬的许可。为了这个缘故,教会始终坚持,人从受孕开始,他的生命是神圣的。
胚胎的流失率
在试管受孕的过程中,有大量的胚胎毁掉,这是大家都承认的事实。但是有的神学家宣称,在自然的妊娠期间,胚胎的流失率高达70%;因此,他们认为,试管受孕中胚胎的浪费,只要不超过自然的流失率,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近年来的调查显示,胚胎的流失率,包括怀孕初期的失胎和怀孕后期的流产在内,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高:英国一个调查小组计算出的总流失率是20%,就是说,每一个自然出生的婴孩,约有0.2个胚胎流失;但在试管受孕中,每一个出生的婴孩,则有20至30个胚胎毁掉;为了确保受孕的成功,一般必须培养额外的胚胎,以便准有一两个良好的胚胎,可以选殖在母胎中。在伦理上说,即使有许多胚胎自然地流失,我们也没有权利培育大量的胚胎,而后加以毁灭或任由他们死去;正如即使人人都有一死,我们也不可以杀害无辜或见死不救一样。
愉快的经验
有关两性结合和生育孩子不能分离的原则,也有许多异议。例如,在天主教信徒中,一些有了“试管婴儿”的父母宣称,他们探用试管受孕,感到很大的满足,并不觉得做错了什么。有一个女人说:“表姊有了一个试管婴儿,我们的快乐真是难以形容。”另一个女人质问说:“教会既然爱惜生命,怎么能够反对帮助不育的夫妇生育孩子呢?”但是事实的另一面是,采取试管生育的夫妇,五对之中有四对得不到孩子。采用试管受孕,要付出很大的代价:非常的紧张,庞大的费用,很高的失败率,再加上由失败而产生的痛苦和绝望。因此,有些妇女事后抱怨说,那无异是一种虐待。有一个女人说:“简直把女人的躯体变成一个活生生的实验室。”
教会在判断一个行为的“是”或“非”的时候,不但要考虑人们的感受,还要考虑这行为是否符合天主的计划和人性的尊严。很明显地,每一个人对自身的经验,都有不同的感受。而教会下判断的依据是她的信仰,就是人类的理智和天主的启示所教导的行为准则。
伦理学或生物学?
另一个问题是这样的。交配产生新的生命,这是动物界的自然规律;然而,在人工繁殖中,这规律经常被悬止。为什么教会允许用人工受精来加速繁殖动物,却不准用试管受孕来帮助生育孩子?教会所依据的,究竟是生物的规律呢,还是伦理学的原则?
不错,生物界的规律不就是伦理界的法律。《指示》并不否认。正巧相反,依据《指示》的教导,婚姻不只是两性的肉体结合,更是一种圣召,邀请夫妇以特殊的方式,分享天主的神圣结合、创造能力和父母本色。他们以婚约来答复天主的邀请。在婚姻生活中,他们互相把整个的自己给予对方,并且只给予对方。他们彼此给予对方造爱的权利:在使用这权利时,他们便能够为人父母。在造爱中,他们表达互爱、结成一体,并向生命开放,迎接新的生命。这结合不只是肉体的,也是精神的:因为它是人的自由行为,同时又表达互爱。这样的行为才适合生育孩子,因为孩子必须由人而生,又必须是双亲相爱的结果;所生的孩子是受欢迎的,是天主的恩赐,也是爱情的结晶。因此,孩子不宜由医生来制造,不应在玻璃盘里孕育。试管受孕不是夫妻的行为,不是相爱的场合,也不是肉体和精神的结合,只不过是把精子和卵子连合的技术而己。以试管受孕来产生人的生命,错不在违反了生物界的规律,而错在取用了不适宜的方法:因为这方法不符合夫妇和孩子的遵严。
治理大地,管理各种生物
又有人说:“即使试管受孕的效果不理想,但是有胜于无,不是吗?无论如何,人可以管理万物,这是创世纪赋予人类的权利;教会禁止试管受孕,不但不合理潮流,更违反圣经的教导哩!”
的确,人赋有治理大地的权利,但是操纵自然界的权利不是没有限制的,尤其是在有关人的事情上。人应该尊重他人,绝对不能把他人当作一件东西、一个零件、或一种产品来处理。试管婴儿进人他父母的生命中,谈不上是一个来自天主的恩惠,只可算是一件出自人手的产品;他的父母也说不上真正生育了他,只能说提供了精子和卵子,以便医生用来为他们制造孩子;试管婴儿在生命开始的一刹那,并不受到人的待遇,并不享有与他父母同等的尊严,他只被列入产品的等级,而产品在生产者以下,没有生产者同等的地位。因此,《指示》指出,试管受孕的结果是有尊严人格的婴孩,却被当作产品来处理。用这样的态度来对待人类,即使是生命开始的一刻,无论如何总是不对的。在婚姻生活中,夫妇固有造爱的权利,也有借着造爱,生育孩子的权利;但是他们没有权利要求第三者介入,来为他们制造孩子。
结论
在梵帝冈《指示》涉及的问题中,“试管受孕”只是其中一个而已。那些问题都是复杂而艰难的,阅读《指示》实在并不容易。也许是为了这个缘故,报纸的记者和一些人士没有了《指示》的原意。事实上,这个文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不过,这篇短文,虽然十分简单,却已足以使人明白看出,教宗并不憎恨试管婴儿。
 
注释
1.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Instruction on Respect for Human Life in its Origin and on the Dignity of Procreation, Rome, 1987.教廷信理部:《有关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严的指示》,罗马,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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