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反思是与本期公教报第三页的秘书长办公处通告有关,同时是为响应一些信徒透过公教报或其它场合的查询: (1) 按天主教法典 844 条 3 项,“尚未完全与天主教会共融的东方教会人士,如果自动请求,且亦有相称的准备,天主教圣职人可合法地为之施行忏悔、圣体及病人傅油圣事......。”这守则仅考虑有关的东方教会人士灵性上有需要的情况,但并不表示,他们俨然天主教徒一般,可经常地、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从天主教圣职人手中领受上述圣事。宗座基督徒合一委员会于一九九三年颁布的《大公指南》强调,在分享圣事生活方面,尤其圣体圣事方面,东方教会团体(例如华苏拉.丽敦女士所属的东正教会)可能对本身的信徒有较严格的规定。别人须尊重这些规定,而且,天主教会当局和其它教会当局之间,须有磋商、互相了解,甚或协议,并须避免任何“改教”(拉拢或劝诱他人脱离本身的宗教,为加入另一宗教)意图(参照《指南》106-107,122,125 各项)。罔顾这些教会纪律,不仅不会促进合一运动,且会导致混乱和更多障碍。 (2) 梵二大公会议的《教会宪章》(以下简称《教会》)确认了天主子民的“信仰意识”。凭着这意识,天主子民“在教会训导当局领导之下,拳拳服膺,以正确的判断力更深刻地去体会信仰,并在生活上更完美地付诸实行。”(《教会》12)全体主教都应采用较适当的方式,促进并维护信仰的统一与完整。(参照《教会》23;《天主教法典》(以下简称《法典》)386 条 2 项)圣神按祂的意愿,在教会各级信徒中分施神恩(charismatic gifts),使他们直接或间接地胜任各种事业或职务,以利教会的革新与扩展(格前十二:7,11),并造福社会人群。〔参照《教会》12;《教友传教法令》(以下简称《教友》)3; 《天主教教理》(以下简称《教理》),799-801〕领受了神恩的信徒,有权利和义务去运用它们。然而,辨别神恩的真确性及其正当的用途,是治理教会者的责任,这不是要他们扑灭神恩,而是要他们考验一切,择其善者而持守之。(参照得前:五:12,19-21)运用神恩时,信徒要同时与基督内的弟兄们,尤其要与自己的牧者共融合一。(参照《教友》3)爱德是量度一切神恩的真正准绳。(参照《教理》799) (3) 按照天主教教义,“私人启示”(参照《教理》67),即一位或以上的个别信徒所接受的超性启示,有别于教会幅度的启示(即基督内的普世性启示),因它既不属于信仰的宝库(deposit of faith),亦不直接要求全体信徒信德上的认同(assent of faith)。这些私人启示协助历史上某个特定时期的信徒,更圆满地践行基督所启示的真理。真确的私人启示,必须与基督的教会幅度启示没有抵触,而且不可能修改、改善、超越或补充基督决定性的启示。由于私人启示出现于人灵魂的深处,故此,即使它们是真确的,仍有可能被接受这些启示的人士加以曲解或错误地诠释。至于热衷于宗教的人士或背道离经的宗教团体,则往往把主观想象或霎时浮现于潜意识的图像,视作私人启示。热衷地、不加判别地和穿凿附会地认同这些幻觉和似是而非的现象,能对灵性生活带来极大的危险。因此,信徒有必要遵循教会训导和天主子民的“信仰意识”,来判别私人启示的真伪,尤其有鉴于近年来世界各地据闻的私人启示或显现数目日增。 (4) 所谓“好果实必来自好树”(参照玛七:16-20;路六:43-44)这准则,常被用来证明,如果某项据闻的私人启示既有启发性,又助人悔改皈依和带来神益,那么它显然是来自天主。然而,这准则并非绝对可靠,亦不是教会当局审查私人启示时所采用的唯一准则。在南斯拉夫的所谓圣母显现便是一个好的例证。无可否认,据称在这地方发生的一切,带来很丰硕的成果,包括那六位年青的当事人的灵性成长、参加弥撒者日众,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修和。但纵使如此,南斯拉夫主教团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日宣布:“按照至今已进行的调查,我们不能确定(在默主哥耶)是否真的有超性启示。”这项声明,与默主哥耶所属的 Mostar-Duvno 教区成立的专责调查委员会较早时所作的结论,不谋而合。南斯拉夫主教团及宗座至今未有改变这个立场。 (5) 据称是仗赖某项尚未证实的私人启示而获致的病愈奇迹,也需审慎的调查。以露德为例,自从教会证实圣母于一八五八年在该处显现以来,曾有数以百计的病人,声称藉圣母的代祷而奇迹性地痊愈,但至今只有约七十宗痊愈个案被医学界及教会当局确认为圣迹。对在一九八四年的一宗据闻的奇迹性治愈的个案,露德的医疗部门首长曾表示对其真确性极有保留。他同时指出,为证实病愈的持久性,需时起码三至四年。 (6) 为确定一项据称的私人启示或显现是否属实,《宗徒大事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原则:“……若是这计划或工作是由人来的,必要消散;但若是从天主来的,你们……不能消灭他们……。”(五:38-39) (7) 近年来出现了多种新兴的热心善工(popular piety 或 devotions)(参照《礼仪宪章》13;教宗保禄六世《在现代世界传福音》宗徒劝谕48;《教理》1674-1676)这些热心善工,某方面而言,具有很丰富的灵性价值,它们帮助人在基督内与天主相遇,也有助于福传。但在另一方面,这些热心善工往往停留在无须以正确信德来表达的敬礼层面,而且容易夹杂着对宗教的曲解或迷信。例如,有些人声称,只要在一段指定期间内,每日诵念一些指定的祈祷若干次,就必定能借着某些圣人的代祷,心想事成。 很可惜,一些本地信徒,基于宗教热忱,常在教会人士之间或大小圣堂内(但未经主任司铎批准),擅自派发或散播未经教会当局批准或核准(参照《法典》823 条1-2 项; 826 条3 项; 827 条4 项) 的祈祷单张、热心善工刊物,及未经教会证实的私人启示或显现的资料。信徒售卖或散播这些刊物,往往是基于以下颇为普遍的误解:“《天主教旧法典》1399 条及 2318 条的规定既已废除,故此,有关新的显现、新的私人启示、预言、圣迹等的刊物,如内容毫不抵触信仰和伦理,可供信徒派发及阅读,无须经教会批准。因此之故,刊印或散播教会尚未确认的新启示或显现的数据,无须先经教会批准。” 按照宗座信理部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新闻发布”文件第二项所作的澄清(见本期公教报第三页),可见上述信徒对“准印”的观点完全不正确。 秘书长 李亮 神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