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mini Ecclesiae) 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五日 沉鼎臣译 蒙天主眷顾的教宗保禄六世公布宗座宪章 论罗马教廷改制 天主的众仆之仆,主教保禄,为永久纪念事。 绪言 治理教会的罗马教宗,圣伯多禄的继承人(1),为适应时代的环境和需要,邀请富于经验者,供献他们的意见和协助。这里应首先提及的是,永城的司铎团,及经世代轮转,由它取得起原的罗马教会的枢机团。如所周知,逐渐由第四世纪开始,负责传递教宗诏书的事务所,产生了许多其他的事务处;以后加设法庭,十三世纪改为真正的法院(2),教宗若望二十二世(1316-1334)更完备地加以改善(3)。嗣后应办的事务日繁,在十六世纪为解决特别问题,便选任了枢机主教团,他们开始更有效地辅佐教宗;以后由他们产生了罗马教廷及各圣部。我们的前辈教宗克西斯笃五世,厥功非浅,在他一五八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所颁布的“永远无量”(Immensa Aeterni)宪章中(4),以适当的分配,整顿了圣部,深谋远虑地规定了罗马教廷的形式。但循着时代的进步,有些圣部废止了,有些增加了,有些改革了。我们的前辈教宗圣庇护十世,于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颁布“智慧计议”(Sapienti consilio)宪章(5),进行了改革工作。这位圣教司牧的政令──永远的教训,略加修改后,皆收列于圣教法典。 不应否认,罗马教廷部员的人数虽少,但为罗马教宗及普世教会,做了不平凡的工作,尤其自脱利腾大公会议给信友大家庭鼓吹了新锐气以后。 的确,大部份因他们的功劳,使宗座及圣教会的权威日益增强,基督的圣名在最近过去的差不多六十年间,顺利地传遍了全球,尤其在传教工作耕种的地区。 罗马教廷以其热诚、努力、智谋、正直,已备受热烈的赞扬,但因现代生活的迅速发展,时局和教会的情况已经转变,似宜有以适应时代,使其成为执掌至高行政者的合时而有效的工具。已经无人不知,在人类事物进步飞快中,消息传递,如到达神经中枢,其迅速难以置信,社会交通工具,发展奇快,旅行极易,为主教们颇称便利。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教长,以这些言词发表了他们的期望:“为罗马教宗及教会灵牧,供献了卓绝助力的行政机构,须重新组织,以适应时代、地区及礼仪的需要,尤其有关圣部的数目、名称、职权和工作的应有方式,以及各部间工作的互相调和”(6),这些期望是相当合理的。 期望革新罗马教廷应遵循的途径,我们认为没有别的,祇有从革新教会的组织着手,因为如同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继开第二次大会时,我们宣言:“大会所期望的革新,不是导致倾覆教会的现行生活,也不是截断教会在最美好,最可敬的事上的传统,更好说卸除古旧不合时的形式,对这些传统与以尊重,使之成为纯粹而富于收获的传统”(7)。 罗马教廷的必需是毫无疑议的。日理万机的教宗,如无辅佐、无谘议,单独一人怎能承担联络各地教会的烦劳呢?同样需要保存罗马教廷,因为这是与教宗有关系的主要机构,他使用这机构如同有机的工具,以行施其最高的权力,“这权力乃得自基督自己的制定,以治理整个教会”(8)。因此,我们认为虽有不少革新之处,但仍保留行政机构的三个主要分类,就是圣部、法院和事务处,以及因正当确切的需要所附设的秘书处。 教廷行政机构的数目,有些虽已废除,但增设了教友参议会,秘书处,以及教廷统计处。一九六七年八月六日以自动诏书“众所周知”,展开了重要的革新,使教区主教得被任为各圣部部员,我们由此期待着至优美的成果;同时,我们愿意在圣部之间建立循序、加强相互的关系,一方面使那所谓混合职权的事件,以公共意见来处理,另方面使各部首长,由国务卿召集,以相互的秩序和联系,来调整任务和工作。 为更适当治理传遍普世的教会,在治理上辅佐宗座者,由于罗马教宗们的惯例和法令,宜于从各民族中去邀请,有关教廷辅佐者的特别才能,于较早时代已有显赫的人才,现在和将来的时代更须在这方面焕发光辉:闪烁着真诚的热心,生活的完整;忘怀自己的私利,热烈图谋教会和信友的公益,不屈于谄谀小惠;不乱于情面权威;明了自己受托责任的重大,深悉自己的措施能为教友团体祸福之关键;多智多谋,笃于职务而敏于勤劳,精于教义而善于牧职,以研究以经验,收获所结之果实。 圣部的部长与部员,无论是枢机或主教,以及顾问,以后的任期均为五年,但得由教宗决定而延长之。 在罗马教廷各部各处的首长枢机,教宗崩驾后,即须引退离职,视为更合情理,以下圣职却是例外:罗马城的副主教枢机,教廷的财产管理处处长,圣赦院院长,他们继续办理不须呈报教宗通常事务,如须呈报教宗的事件,则应请示枢机团。 我们既将心意转向在俗人士,对于所陈问题有所要求与策动时,运用他们的意见为我们似很有利。 为便利执行正义的职务起见,我们制订了适当的法规,有关罗马圣轮院的,我们扩展了它的权力或范围,包括合法地已经上诉或将上诉到圣座的一切婚姻无效的案件;有关宗座圣玺院的,我们不仅确定它对于地方法院或联合法院的整个监督责任,而且如有必要,应负责设立新法院,如同好多地方已经审慎地实行了;我们对于由教会管理权所发生的争论,加增它新的职权,在论到它时将规定明确的范围。 有关事务处的,宗座秘书处调整为惟一的寄发宗座书信处。 为了新时代新增的要求,我们认为应设立一个新的办事处,它的职务是监督,使宗座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加以明智地管理,并实践监察处的部份责任,查验宗座的收入与开支。此外,我们也要委托这个处,监督宗座的一切行政,连梵蒂冈城市的行攻也不例外,对于这些行政,以适当的联系加以协和,于必要时加以弹劾。 听取了多位枢机以及其他专家学士的意见,我们制订并公布以下关于罗马教廷的各节。 第一部份 普通原则 第一章 组织原则 1 第一款。教宗藉以处理整个教会事务(9)的罗马教廷,是以圣部、法院、办事处,秘书处而组成的。 第二款。圣部的彼此之间,都是法定平等的。 第三款。如发生权冲突,则听由宗座圣玺院处理。 2 第一款。圣部是由教宗认可的枢机而构成的。 第二款。圣部常会祗由枢机出席已属合法;处理具有普遍原理性的重大事件,则当召开全会,由教会任命为部员的教区主教亦应参与。 召集主教,应依照一九六七年,八月六日所颁布的“众所周知”自动诏书的准则而行。 有关修会圣部的,则当遵循同一自动诏书第五条的特别规定;至于有关传信圣部的,则以本宪章八十三条,第二、三款为依据。 第三款。每一圣部由部长枢机率领指导。 第四款。部长枢机,辅以教宗擢选的秘书,和教宗任命的副秘书,以及其他职员。 第五款。枢机部员以及圣部秘书,任期以五年为限,并能加以确定续任。从选举起过了三个月,需要新教宗的确定。 在上面第四款所说的诸人,任期也是五年,并须依照一九六七年,八月六日所公布的自动诏书第六条之规定。 3 职员将由各民族的才德兼优,和富有灵牧经验者之中选拔出来。 4 被选为职员者,不得要挟高升之权利。 5 第一款。在各行政机构中,都有顾问。教宗由世界各地的有任所或名义主教中,或从教区或会士圣职员,学有专长,并誉精明干练者之中,或因某一行政机构的特别需要,亦且从德学兼优,富有经验的教友,尤其从大学教授中,遴选这些顾问,他们的任期都以五年为限。 第二款。顾问能被确定续任五年。 第三款。顾问讨论的问题,可以书面写就计划,寄呈罗马,或在开会时乘机提出加以商讨。 第四款。在各种不同的事件上,认为顾问的意见是必需而恰当的,就得听信他们。 第五款.在特殊事件上,可邀请其他对于办理该事件富有特殊才能者以资谘询,虽然他们不在顾问之列。 6 在各行政机构中,须搜集各项统计,呈送教廷统计处。 7 诉讼问题,则该呈送相对的法院。 8 该重视主教团所发出请求,并加强与教区间或相似地方机构的关系。主教们寄呈了任何公文,须急速给他们答覆,为他们教区特别有关的法令,在未公布以前,尽可能给他们一个通知。 9 第一款。由主教以及其他在教宗以下没有上司者,对于教区和其他组织的现状与发展,在一定时期所作的报告,罗马教廷的行政机构,在各个自己相宜的范围内,应勤敏尽速地与以鉴定,使教廷统计处认为为教会利益是重要而有功效的,得以及时准备。 第二款。为此,问题表应编制得简洁精练,为撰写恰当的报告,须提供应遵的标准,这惟一的报告应是井井有条,要言不繁的,每五年给主教圣部寄呈一次。 10 呈送罗马教廷的文件,除了用辣丁文官式语文外,还可应用目前广泛流行的其他语文。 11 第一款。教廷的有权行政机构,仅发重大事件,才用诏书的形式,除非是有关授禄或授与非枢机会议之职务等事。 第二款。寄发较小事件的文告或公文以简单形式撰写,即所称:敕书,或书信,或回批,依事件的不同性质而寄发,却应正式签署并有正确的关防。 12 在无碍于圣教法典之规定下(10),除了以上所制订的规则以外,无论是应遵守的公共规则,或是即将公布的程序,抑或是特别规则,这些规则由各行政机构,如有必要时,则集合意见,尽速拟订,呈请教宗批准。 第二章 对于混合事件的规则 13 归于多数行政机构权限的混合事件,或相似的事件,应由有关的行政机构共同来讨论、审查,如果所陈的问题有必需时,则将事件移到全会去讨论;但若是较小事件,则当遵守下面第十六条所订的规定。 14 为使共同讨论,则先由受理事件的部长枢机,或出于责任,或出于别机构的要求,或自动,或由于有关者的请求,召开会议,以资交换意见。 15 第一款。会议由召开的枢机主持。 第二款。在这些会议中,如供述枢机在场,则由他首先发言;如他缺席,则由召开会议的部长枢机代之。 第三款。秘书之职,由召开会议机构的秘书长担任;他的责任是,编制裁判程式,或至少处理一部份,在开会后提供教长们审核。 16 在较小的问题上,或部长枢机,或秘书长,可用同样步骤召开会议,在第二种会议上,召开会议机构的秘书长得主持会议,秘书则依照法典规定由年事较浅者担任之(11)。 17 主教圣部、神职圣部、修会圣部、以及公教教育圣部等的部长枢机,如有必要,当定时集合会议,以安排他们的工作,讨论有关整个圣职界的各种问题。 18 主管各行政机构的枢机,能由国务卿枢机,在适当时召集,以安排各机构的工作,提供指示,以及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部份 国务院、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 第二章 国务院(Secretaria Status seu Papalis) 19 第一款。国务院的首长为国务卿枢机,辅以助理国务卿及参事,其任务,或在治理整个教会上,或在统率罗马教廷的各行政机构上,直接辅佐教宗。 20 国务卿的责任是,依照第十八条规定,按时召集罗马教廷的各行政机构之主管枢机,以安排工作,提供指示,以及听取他们的意见。 21 国务院有专责办理教宗所委托的一切事务;致力办理罗马教廷各行政机构固有权限所不及的通常事件;促进与他们友好关系,此外,与主教,与圣座使节,与国家政府,及他们的使节,与私人都须紧密联络,但常该尊重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的权限,如有必要,则与之共同进行。 22 国务院包括: (1),用辣丁文撰拟宗座函件的职务,以及其他教宗所委托的文件。 (2),寄发较小事件的敕书之职务;其责任也是撰拟并寄发,为在宗主教座堂,或罗马城的团体堂之会议院,授与高级及较低圣禄职,由辅佐枢机付之执行的宗座文件。 (3),搜集新闻、杂志、报章以及类似的刊物之职务,同时汇集并分类编制新闻报道。 23 国务院与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共同特别监察社会交通工具委员会(12)。 24 国务院也应监察教廷统计处。 25 国务聊应负治理梵蒂冈城的责任。 第二章 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Sacrum Consilium pro Publicis Ecclesiae Negotiis) 26 直到如今称为“教会特别事务部”的圣部,以后改为“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与国务院虽有密切联系,但今后是各自分立的。 27 一款。主管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的是理事长枢机,辅以秘书及副秘书。 第二款。同一个人,兼任教会公共事务理会的理事长国务卿的职务。 28 这理事会负理与国家政府应办的一切事件;此外,专办教宗委其研究,尤与国家法律有某种联系的一切事务;同时,促进国际间的外交关系;与国务院共同商讨,办理有关大使、公使、宗座代表的一切,如果所办事件涉及国务院的权限,则当与之接成更密切的联系。 第三部份 圣部 第一章 教义圣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 29 教义圣部的任务是,保卫在整个教会内当信当行的教义(13)。 30 主管这个圣部的是部长枢机,辅以秘书,副秘书和保义律师。 31 有关信德,伦理的教义,或与信德本身相联的一切问题,都是这圣部任务的范围。 32 审查以任何方式所传播的新教义和新意见,推动对于这事的研究,鼓励博学之士的会商;如有违反信德原则的教义,则当予以谴责,如与当地主教有关,则当征询他们的意见。 33 被检举的书籍该精细地加以检查,如欲加以谴责,先当质询著作人,但须给予或以书面而为自己辩护的方便,同时也须通知该管正权人,一如本笃十四世的“深思远虑”(Sollicita ac provida)宪章中已有规定。 34 依法或依事实,审查与信德特权有关的事件,也是教义圣部的责任。 35 依照通常裁判手续的规则,教义圣部有权审判有关信德的谬误。 36 为保卫告解圣事的尊严,依照正确而适当的规则进行审判,与被告者辩护的权利,让他选择圣部所认的辩护律师,且将情形通知该地教会主管。 37 与宗座圣经委员会保持适当的关系。 38 该部有一个顾问团辅助之,顾问们由教宗从世界各国的教理、智慧、经验杰出者之中选拔出来。 39 圣部能在两种方式下办理案件:即行政方式或司法方式,依照所办的案件而定。 40 有关圣部内部组织的规则,一旦以特殊指令公布,即成为公法。 第二章 东方教会圣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Ecelesiis Orientalibus) 41 以前称为(单数)东方教会圣部,以后改称(多数)东方教会圣部。 42 这个圣部的主管为部长枢机,有秘书和副秘书辅助之,兼有若干部员,除了教宗选任的枢机以外,还有东方教会的宗主教,促进基督徒合一秘书处首席枢机,但当遵守普通原则的第二条第二款所订的规定;此外,或从不同礼仪的东方教会中,或从辣丁教会中,选取对该圣部的法规富有学识与经验而受人赞许的顾问。基督徒合一秘书处的秘书常是顾问中之一。 43 有多少与宗座互通不同礼仪的东方教会,该圣部就有多少办事处。 44 东方教会部审查任何种类的事件,或有关人事的或有关纪律的,或有关东方教会礼仪的,连那些混合事件,就是在人、事方面,也涉及辣丁教会的一切;大部份教友属于东方礼的地区,隶属于这个惟一的圣部;而且在辣丁礼地区,也应以周至的关心,派特别视察员监督尚未成为核心的东方礼教友,尽可能照顾他们心灵的需要,如若教友数字以及环境有所要求,也可建立他们自己的体系阶级。 45 第一款,东方教会部享有其他圣部为辣丁礼教会所有的一切权力,但有关其他机构的事件应移送其他行政机构,且不得妨害圣赦院之权利。 第二款。在四十四条所说的地区内,属于辣丁礼的修会士及传教士,无论个人或团体,该圣部都有权管辖,但任何有关修会本身的,无论个人或团体的事件,则当移送或让度给修会部。 第三款。在有关分离的东方教会之一切事件上,应与基督徒合一秘书处,特别对于依斯兰教(回教)的事件上,则应与非基督徒秘书处,共同商讨。 第三章 主教圣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Episcopis) 46 直至如今称为御议部者,今后改称为主教圣部。 47 主教圣部的主管是部长枢机,以秘书及副秘书辅助之。 48 除了教宗给该部所任命的人员以外,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理事长,教义部部长,神职部部长,公教教育部部长,由于职务关系,都为该部的当然部员。助理国务卿,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秘书,教义部秘书,神职部秘书,公教教育部秘书,都是该部的当然顾问。 49 第一款。在不属于东方教会部或传信部的地方与人,主教部有权建立新教区、教省、地域、或因有关的主教团的建议(14),或因时机巧合,听取主教团的意见,将已建立的加以划分、合并、批准;也能设立军营代牧区,并能听取该区主教团,为完成特别传教事业,设立教长,以应地区或社会团所需要的特别帮助(15);此外,办理有关任命主教、宗座代理、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军营代牧、以及其他享有管辖权的代牧或教长。 第二款:每次与政府交涉教区的建立、划分、授职、一切手续由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办理(16),但应尊重某些国家的特别条件(17);但在二者之一的事件上,主教圣部与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应互相商讨进行,照例应先行互通文件,将案件交付两机构的枢机混合会议;但常应遵守和谐地决定怎样来办理相同案件的规则,即由若干教廷行政机构认为属于自己权力范围的案件。 第三款。主教圣部的责任是,在教区的建立,划分,和授职的事件上,公布法令。 第四款。主教圣部的分内事是,调查有关主教们的一切,或人事,或对于职守,或对于灵牧事业;而且应该照顾他们自动退休以后的生活(18)。因此,该圣部也须审查有关教区的一切状况和主教的收入;收受并考核由主教们呈送关于教区的情形和发展的书面报告;与有关机构取得同意,派遣宗座视察,审查视察结果,在此二者任何一件事上,必须报告每一机构,与之特别有关的一切。 第五款。此外,应监督关于首席主教,和总主教的一切;处理授与总主教礼帔(Pallium)的事宜;准备枢机会议的议事日程。 50 主教圣部与神职圣部,如有必要,与其他有关机构,在东方教会部及传信部管辖区以外,共同审核有关特别会议的举行,以及主教团的批淮(19)。 51 主教圣部有权公布规则,使主教团,尤其全国主教团,藉以应付教友迫切的需要;并且与其他机构取得联系,监督编写管理人灵的总手册,以供主教们指示正确方法,使更易实践灵牧职守(20)。 52 主教圣部附设谘议会及秘书处:办理移民,办理海上、空中、流浪民族的传教事业。在这些事件上,该神职部和教友团体部协调进行。 53 主教圣部部长枢机,或因职务,或因有关者的请求,有责召集神职部和修会部的部长枢机,如有必要,亦请教育部长,共同研讨有关全体神职界的问题,以及工作的安排。 第四章 圣事规律圣部(Sacra Congregatio de Disciplina Sacramentorum) 54 主管圣事规律部的是部长枢机,以秘书及副秘书辅之,它的专责是有关七件圣事的一切,但在教义方面,不得妨础教义部的权限;至于礼仪方面,在完成圣事、施行圣事、领受圣事礼节上,那是属于礼仪圣部的权限;或在有些事件上,有关权限的延伸,或依照法律标准,对于正义行施的督察责任,以及建立地方法院或联合法院,那是属于宗座圣玺法院的权限;对于婚姻无效案件,则是属于罗马圣轮法院的范围。 55 在圣事的规律上,和圣体大祭的举行上,应决断,应认可的一切,都是属于圣事规律部的权限。此外,该部能赐给超越主教权力的豁免,也能免除教友的圣体斋,如有必要,先与教义部商榷,也可免除司铎举行弥撒时的圣体斋。 56 第一款。该圣部惟独有权审查婚姻未完成的事实,无论在公教徒与已受洗的非公教徒之间,或在双方都已受洗的非公教徒之间的婚姻,也无论属于辣丁礼的或属于东方礼的,并且审查是否有给予豁免的理由存在,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 第二款。在属于东方礼的夫妇间未完成的婚姻案件上,应设法请精于东方礼者组成特别委员会来审查这些案件。 57 审断与神职大品相连的责任,并且审查神品的是否有效,如有必要,听取教义部的意见,把案件移送有关的法院,这些也同样是该部的职务。 第五章 礼仪圣部(Sacra Congregatio Rituum) 58 礼仪圣部,在罗马礼仪与其他辣丁礼规上,具有直接、贴近有关神圣敬礼的一切权力,但在有关教义、或规律、或要求司法程序程一切事件上,应尊重其他行政机构的权限。 59 该部也办理一切有关天主之仆的列为真福或圣品,或有关各种圣髑的审断。 60 礼仪圣部的主管是部长枢机,辅以秘书,下分两组:礼仪组或说敬礼组,司法组或说天主之仆调查组。 第一组 61 第一款。敬礼组有其自己的组员与顾问,办理包括有关敬礼的一切,无论是礼仪的敬礼,或非礼仪的敬礼,直接主持这一组的是副秘书。 第二款。这一组下分三个办事处: 1)第一办事处在灵牧与礼规的计划下,专事处理礼仪的神圣敬礼。 2)第二办事处促进与主教团及礼仪团体的关系;搜集并审查在教内礼仪生活的消息,以及论礼仪的出版物;直到礼仪改革完成为止,应负责使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的礼仪宪章得以实行。 3)第三办事处,或说非礼仪敬礼办事处,专事处理教友间的神圣热心善工,但当尊重教义圣部的权限。 第三款。这一组一方面辅之以教宗从各国礼仪专家中选拔的顾问团,另一方面辅之以为研讨难题的特别委员。 第四款。这一组从事修改礼书,完成礼仪改革,实践第二届梵蒂冈大会的礼仪宪章,但有决定性的断案首当呈示于这一组的全会(21)。 这全会的顾问自然是礼仪圣部的专家。 第二组 62 第一款。司法组或说天主之仆调查组,在秘书领导,及首席预审官宜接指示下,一方面办理有关列真福及圣品案的进行,属于东方礼者亦不例外;另一方面审断有关圣髑的案件。 第二款。这个司法组,下分三个小组,每一小组由教宗分配若干位枢机和顾问。 1)第一小组:由首席预审官指导,审理列品案引进申请书;提示进行按照圣教律例的诉讼准则;审查诉讼进行后的卷宗;如有必要,得命令进行补充诉讼;听取至少三位顾问的见,并考核首席保信官的提示,审查请求开始之案件是否适当。决断的结论,则由主理案件的枢机集团来宣布。 这个小组也审查较小的疑案,案情的虚实,以及偶发的问题。 2)第一小组:拥有一定数目的顾问,似乎充任法官的职务,在首席预审官的指导下,除了上述的顾问以外,有发言权的公务教长,首席保信官和副保信官,以及首席覆报官都应在场,审查天主之仆的著作,和他们杰出的德行,或他们的殉教舍生,以及他们的古传敬礼。 审理的判决书,应申叙理由,经在场官员签署,连同首席保信官的书面意见和辩证,以及辩护律师的书面答辩,常应由首席预审官转呈派任此组的枢机集团,他们在部长主持及该部秘书长参与下,决定是否可继续进行,抑或应重新开始预审,甚且驳回原案。 3)第三小组:拥有定数的顾问,与第二款第二目所说的顾问完全不同,在该部秘书长领导下,有发言权的首席预审官,公务教长,保信的正副官长,首席覆报官都应在场,审查医生预作的预告,和保信官的辩证,以及辩护律师的答辩以后,审断因天主之仆的转求所行的奇迹,判决书当依照第二款第二目所规定的程式缮写,父与本小组的枢机会议。 第三款。由三个小组的枢机所宣布的判决,遵照法典规定(22),均应呈报教宗。 第四款。为第二及第三小组,总会议仍当遵照法典规定(23),于教宗前举行;并且于枢机会议内,决定真福者正式晋列圣品后,应依罗马教廷内通行的礼仪及大典行之(24)。 第五款。在司法组内,首席保信官有特别的任务,他由副保信官长和其他委任的副保信官,以及相当数目职员的帮助,对于案件的效力,对于德行的杰出,以及殉教舍生,非敬礼,古敬礼,奇迹等的观察,提出辩证。 第六款。司法组有自己的,直接归附于首席预审官的秘书处,但常隶属于部长及秘书长的权下。 第七款。司法组应准备律师及代理人的名册,他们应具有法典所要求的资格和荣衔;也应有从学识品德特优的医学士中选拔出来的医生团。 63 在二组中,即敬礼组与司法组,或天主之仆调查组,有一个历史的圣人行传办事处,受制于庇护十一世,一九三○年,二月六日的自动诏书“曾几许时”(Gia da qualche tempo)所订的特别规则。 64 在有关圣髑的问题上,或合乎公教教理原则的圣人敬礼上,两组共同商讨进行,但须不妨碍各组自己的权限。 然而,档案室、图书室、登记处、总务处或经济出纳处,以及可能为该部有益的一切,均为二组所公用。 第六章 神职圣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Clericis) 65 为使名称更合事实,会议圣部,以后改称为“神职圣部”。 66 神圣部的主管是部长枢机,辅之以秘书及副秘书,有权处理一切有关在教区执行使徒工作的神职界,无论关于他们的本身,抑或关于他们的职务,以及他们的灵牧职位。 该部分为三个办事处: 67 第一款。藉第一办事处,该部寻求方法与助力,提示、督促司铎们致力于追求圣德(26);好学不辍(27),使他们尤其对于天主的启示,神学学科,礼仪艺术,以及人道制度,日益深造,能更有效地尽其司铎职务;兴办灵牧学院;为神职员设立图书馆(28);为司铎们,尤其为年青的一代,在各处设立定期的专门学系,使他们能完成并扩充传教的智识和方法,互相交换传教的经验,安排传教的活动(29)。 第二款。同样,为六品也推荐这一切,但须配合他们的特殊任务。 68 由于职务的关系,该部也应负责: 第一款。注意一切有关教区神职的职务和纪律,有关座堂或团体堂会议及灵牧会议,有关本堂副本堂,以及其他实行灵牧职务的司铎和修会士,对于无关修会生活的一切工作(30),有关弥撒的举行和它的献仪,有关授与职务或非枢机会议的俸禄职;有关民众的选举,如若选举仍然流行以授与上述的俸禄或职位(31);有关诵念大日课和实行热心神工的责任。 第二款。通过特殊会议,提供一般性的原则,以处理神职的适当分配(32)。 第三款。注意神职与教友的共同责任,如有必要,则与教友代表会联络。 第四款。务使每一教区有一司铎会议,主教出缺时,与主教圣部联络,审查环境,如果需要司铎会议,则由座堂会议代理人或宗座代理确认之(33)。 第五款。判断神职间的席次争论,但须不妨碍宗座宫廷管理处的权利,如若有关修会士的席次,则须尊重修会及教友团体部的权利;同样,以行政途径判断神职与神职间,或神职与教友间,或教区神职与修会士间之其他争论,但须遵守十三条及随后之规定。 69 藉第二办事处: 1)特别鼓励天主圣言的宣讲;依照时代的需要,推进适应人类修件的使徒事业(34);提供为灌输儿童、少年、青年、壮年,宗教智识,应守的适当准则;指示在学校中教授教理应守的规则,但须与教育圣部商讨,如有必要,取得修会及教友团体圣部的同意;监察教区、或学校的教理课程;注意务使婚姻前后,授以与教友不同智识水准相称的教导;致力增设、领导教区中负责教理的办事处;此外,奖励对于旅游者灵牧照料,研究与旅游(观光)、教友渡假、乡间消夏、游艺活动,有关的一切问题。在这些事上需要主教团的合作。 2)审查、批淮,主教团为不同年龄、不同程度的教友,所编的教理手册,以及宣讲天主圣言的概要和纲目;鼓励召开全国教理学会,赞成或组织国际的教理会议。 3)从事为教友的特别团体编制灵牧手册,但须与有关的行政机构合作,并须尊重有责制订特别手册行政机构之权利。 70 藉第三办事处: 1)该部办理有关保存和管理教会财产的一切事务,但不妨础其他负责管理财产的圣部之权限。 2)因此,有关慈善基金、慈善捐款、慈善事业、收益、小堂、圣堂、圣所、教会的艺术遗产,不动产(除非是修会的财产)、银库、捐赠、献仪、租金、利息、变卖以及其他类似的事件,对于管理这一切,该部负有指导的责任;留意有关教区或地区的公积金(36),及神职界适当的生活费,和将来可享用的退休金;推行社会保险,或组织机构,以供应神界职因衰老、疾病、和其他困难所发生的急需(37);监视教区收受教友捐献的机构(38),和教区的财政管理处,给管理人提供明确的意见;淮许占据教产者,虽属修会财产,使之和解;淮许信友购买用各种方法所强占的教产。 第七章 修会教及友团体圣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Religiosis et Institutis Saecularibus) 71 以前所称的修会圣部,以后改称修会及教友团体圣部。 72 修会及教友团体圣部,其主管为部长枢机,辅以秘书,分为二组,其一主管修会,另一组在副秘书直接领导下,主管教友团体。 73 第一款。藉第一组:该部主办有关辣丁礼的修会团体及其会士的一切事务,但不妨碍传信圣部的、及须以司法程序推行时,法院的权限。 第二款。为此,有关修会的创立、管制、撤销、有关保持、追随他们本来的宗旨、他们的制度、他们的纪律、财产、特恩,有关培养会士合于修会特性与会规的生活,以及对于公法的豁免,都属该部的职责,但有关圣体斋的法律,则须尊重圣事规律圣部的权限,有关教会内科学或哲学学科的规定,则当尊重公教教育圣部的职权。 第三款。在不妨碍传信圣部的职权下,同时,该部有权管制共同生活的团体,其团员过着修士一的生活,或相似第三会的团体。 第四款。为公法的实施与豁免,凡按性质是属于其他行政机构的事件,则修会及教友团体圣部,常须尊重这些构的意向和实行,依照以上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款。推动修会的适应革新,和修会生活的发展,并立高级会长会议或会长团,使他们的工作将更顺利地获致极大利益,这些也是该部的职责(39). 74 藉第二组:该部同样有适当权力,以管制教友团体,它们虽然不是修会,但在世俗中实行福音圣训,信守教会所核淮的,真正而完备的誓愿,而且也是教会所祝圣的(40)。 第七章 教育圣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Institutione Catholica) 75 直至现在称为修道院及大学圣部的,以后改名为公教教育圣部。 76 第一款。该部的主管为部长枢机,辅以秘书及副秘书,有权督促有关神职的训练,以及对神职或教友的科学公教教育,但属于修会教育的,则须尊重或修会及教友团体圣部,或传信圣部的权限。 第二款。本部分为三个办事处。 77 藉第一办事处: 1)该部注意有关修道院之制度、纪律、行政的一切,但须尊重传信圣部的职权,与之协调办理; 2)促进教区神职的训练,以及修会与教友团体的科学教育;尤其应加意审核、批淮由各有关主教所制定的地区性或全国修院之管理章程(41)。 78 藉第二办事处,该部管制大学或专科学院、哲学院及各种学会或加以教会名义的高级研究会,因为它们在不同情形下属于教会的管理,那些由修会或教友领导的学校也不例外;奖励和批淮促进学术研究的组织及协会;设法在公教大学里附设学会,以资推动科学及高尚艺术的初步探求,或至少设立神学讲座,给教友及学生授予适当的课程(42);为学术协会及图书馆提示应守的准则,梵蒂冈图书馆却不在此例;鼓励公教大学,以及它们的全国或国际协会,彼此间的合作、互助;在非公教大学区,致力于设立学生宿舍及公教大学中心(43)。 79 藉第三办事处,该部从事设立当区及教区学校,监察任何种类,任何等级,但在大专以下的学校,以及属于教会权下的训练或教育机构,除非是专为培植修会生活的学校,但须遵守第七十七条第二目之规定;所以本部的权限伸展到全球公教有关学的一切,除非是属于东方教会圣部,或传信圣部的地区。 80 此外,该部审查有关教育和研究的一般问题;设法与主教团、与政府当局、与全国及国际机构,共同合作,并与教会公共事务理事会保持必要的协调;运用力量和方法以争取学校的权利和自由;赞助全国及国际会议以讨论上述的问题。 第九章 万民的福音或传信圣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Gentium Evangelizatione seu de Propaganda Fide) 81 直到现所称的传信圣部,此后将称为万民的福音或传信圣部。 82 万民的福音或传信圣部,其主管为部长枢机,辅以秘书及副秘书,它有权处理为传扬基督神国于普世而建立的传教区之一切事务,因此,有权派遣和更调必要的传教士,划分教区;提名教区治理入;有效地发展本地神职,逐步赋予更重要的任务和治理的职权;对于福音的宣传者,或对于教友的传教合作,指导、安排全世界的传活动。 83 第一款。该部的部员,除了由教宗任命的枢机以外,基督徒合一秘书处,非基督徒秘书处,和无信仰者秘书处的三个秘书长是该部的当然部员。 第二款。为处理特别重要,且有普遍原则性的事件,须召开全会,凡是部员都得出席,如若教宗愿意,且都享有表决权,由教宗任命为部员的教区主教,以及修会和宗座善会的首长之代表,均得出席(44),务使有人陈述所称为“年轻”或“本地”教会的需要。 第三款。对于第二款所说的人数,及其他的连带问题,则当追溯一九六六年八月六日颁发的自动诏书“圣教会”,并留意圣部将公布的特别指令。 84 该部在属于自己的地区,有权发动传教的策划,促进圣召的运动,及传教士的神修;激发对传教区的热诚与祈祷,并对这些事情提供正确而适当的消息(45);谨慎地尽其教育青年,训练修院中修士的责任;留意教区会议、各种会议、以及主教会议的举行,依照法律规定,批淮它们的章程或决议;指定按时视察,藉以更清楚地认识各地的需要,及特别重要的问题。 85 该部有责征召传教士,并按各地的急需,分配传教士;尤其藉宗座传教善会以推动、筹划补助经费,并按照地方的需要加以分配(46)。 86 为了特别而重要的目的,建立在传教区、而在那里工作的修会也是隶属于该部的;圣职团体和无圣愿的女性团体,以及章程指明惟一为外方传教区培植传教士而创立的修道院,有关它们的规则、它们的行政、以及为它们的学生,在升神品时所需要的及时许可,都属该部的权限,但须遵守修会圣部所公布的准则,对于学程或科学的教育,则当遵守公教教育圣部的法令。 87 有关信德或礼仪、教会的研究或公教大学,以及破格免除有效而未完成的婚姻等案件,应移送给有专辖权的圣部;婚姻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司法裁判的事务,则当移送罗马圣轮法院。 88 至于其他修会士,无论是辣丁礼或东方礼的,祗要他们是传教士,无论是个别,或集体,该部都有权管辖,但须尊重东方教会圣部的权利,单纯有关修会士、或个别或集体的一切,则由修会及教友团体圣部去办理。 89 为发展传教的合作,该部有宗座传教善会的最高会议,属于这会议的有传教神职联合总会、传信善会、圣伯多禄宗徒善会、和圣婴会。 90 除了常任的专家以外,三个秘书处的秘书长,宗座组织和宗座善会的首长,地方教善会和国际教友协会的代表,所组成的顾问会议,对于各区的地方环境,及各地群众的思想方式,或对于宣传福音应用的方法,收集适当的资料,并为传教活动及合作,提出基于科学的结论(47)。 91 总务处,在部长枢机领导下,管理本部财政、或经理财产,但负有向宗座经济主计处报账的责任。 第四部份 秘书处 第一章 促进基督徒合一秘书处(Secretariatus ad Christianorum unitatem fovendam) 92 第一款。促进基督徒合一秘书处的处员为教宗所任命的枢机及主教,其主管是处长枢机,辅之以秘书及副秘书。顾问依照本文第五条普通准则提供意见,他们是神职员或教友,由世界各地的大公问题专家中聘请来的。 第二款。在处员中,东方教会圣部和传信圣部的部长,由于职务关系,列为当然处员,这二部的秘书也列为当然顾问。 第三款。本处下分二组,各由自己的代表直接领导:一为西方组,一为东方组。 93 本处的职权及任务是促进基督徒的合一。因此,呈报宗教后,才与别的教派的弟兄进行联络;注意正确地解释和实用大公主义的原则;召集、或鼓励,以及安排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公教教友团,以推动基督徒的合一;组织会谈,和那与宗座分离的教会及教派,商讨大公问题和活动;委派观察员参与基督徒的集会;每次认为适当时,邀请分离弟兄的观察员,参与公教徒的集会;命令实行大公会议有关大公问题的法令。 94 此外,在宗教方面,对犹太人也有管辖权。 95 与有关的行政机构协调,办理混合事件。 第二章 非基督徒秘书处(Secretariatus pro non Christianis) 96 非基督徒秘书处,其主管为处长枢机,辅以秘书及副秘书,经教宗认可,与那虽非基督徒却信奉一个宗教,或有宗教意识者建立有益的交谊。 97 该处的处员,除了传信圣部部长以外,都是由教宗或从枢机团中,或从教区主教团的提名中,并从其他,为某种原因,或暂时,有许多非基督徒居留地区的主教团之提名中,选擢出来的。提供意见的顾问团是由教宗认可的。 98 本处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不但进行研究,而且推行能加强彼此感情的热烈友爱,藉以与非基督徒取得联系,但绝不妨碍传信圣部之权限。 99 谋求与非基督徒建立应时会谈的方和途径,也是属于该处的职责。设法使基督徒真正认识非基督徒,并一如所当的重视他们,而且使非基督徒同样能认识及重视教理和基督徒的生活;接受审查教会当局的期望;留神训练从事会谈的人士;提示、审查、赞许经验所诱导的创举。 100 本处附设促进回教徒关系的事务组。 第三章 无信仰者秘书处(Secretariatus pro non Christianis) 101 无信仰者秘书处,其主管为处长枢机,辅之以秘书教长及副秘书,其成员为若干由教宗任命的枢机和主教,以及由世界各地选任的若干顾问。 102 该处在教宗淮许下,从事无神主义的研究,深切地探求各种原因,竭可能地与诚意接受合作的无信仰者,进行会谈。 第五部份 教友参议会以及研究正义和平的宗座委员会(Consilium de Laicis et Pontificia Commissio Studiorum a Justitia et Pace) 103 一九六七年,一月六日公布的“基督公教会”自动手谕中所规定的准则,仍然有效。(见铎声第五十三期) 第六部份 法院 第一章 宗座圣玺最高法院(Supremum Tribunal Signaturae Apostolicae) 104 宗座圣玺最高法院,是由教宗所任命的若干枢机组成的,教宗任其中一位为院长,以秘书及副秘书襄助之。下分二组。 105 通过第一组,该法院或由本职,或由委托,审判法典所授权的一切案件(49);它伸展法院的及为婚姻案件而组成的法庭之职权;除非另有规定,在婚姻无效的诉讼上,对寄寓罗马者能伸展其裁判权,但须在特殊情形中而有重大的理由;依照法典的规定,由于自己职责,当督察公义的切实施行;设法建立地方或联合法院;它享有宗座与各国间的协约所赋予的权利。 106 通过第二组,宗座圣玺法院裁判由教会行政权的执行所发生的争辩,对于抗告,或抗议某有权机关违犯某法律时,不服其判决的上诉案件,审断上诉是否可以受理,或因争讼不合法而应予以驳回。 107 在这一组内,也审断宗座各机构间权限的冲突;审查罗马教廷各圣部呈送的行政案件;审判教宗所委托的各种案件。 108 宗座圣玺法院受制于它自己特有的法律。 第二章 罗马圣轮法院(Sacra Romana Rota) 109 圣教法典的规定仍然不变(50),罗马圣轮法院的权限,是审判合法上诉于教宗的婚姻无效案件,同样伸展到公教徒与非公教徒,或双方都非公教徒,无论一方或双方都已受洗而隶属于辣丁礼,或东方礼的一切婚姻无效案件,但遵本宪章第二十九及三十一条之规定,凡有关信德的教理问题,则当移送给教义圣部。 110 罗马圣轮法院受制于它自己特有的法律。 第三章 宗座圣赦法院(Sacra aenitentiaria Apostolica) 111 宗座圣赦法院院长,为主赦枢机(Paenitentiarius Major),辅之以参事(Regens)和其他组成会议的教长(51)。 112 该院的管辖权包括有关良心(内场),而且不属于圣事的一切;因此,该院赐良心(内场)以恩宠、宽赦、豁免、更换、治疗或补正、和免除。 113 此外,有关大赦的赐与和用途,也专托该院办理,但对于大赦的信条,则属于教义圣部的权限。 第七部份 事务处 第一章 宗座秘书处 114 宗座秘书处处长为枢机秘书,辅之以参事,专理寄发宗座法令和宪章,以及教宗的重要书信,以诏书或敕书的程式,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遵照教宗或罗马教廷行政机构的委托。 115 诏书程式,或敕书程式的一切书信,非有教宗或某行政机构的命令不得寄发,如奉命寄发,则应特别遵守命令的范围(52)。 116 宗座秘书处负责妥为保管教廷的印信和教宗的玉玺(Annulus Piscatoris)。 第二章 宗座经济主计处(Praefectura rerum oeconomicarum S. Sedis) 117 宗座经济主计处,由枢机三人委员会所领导,其中一位担任处长职务,以一位秘书教长辅助之,安排宗座财产的管理,并加以监察。 118 附属本处的有会计主任,及会计员,视需要而定,由教宗所选任的神职或教友专家组成顾问团为之提供意见。 119 枢机委员会,秘书教长,以及顾问,自受命起满了五年,就该获得续聘。 120 本处的职责如下: 1)收集遗产状况及经济情形的报告,同时也收集收支状况,以及属于宗座的财产之管理员,所呈报的决算或预算,虽然他们有某些经济自由,或完全经济独立,无论在罗马,或罗马以外的宗座委员会及宗座代理人都不例外,但为维护修会工作的特殊制度则不在此例; 2)精细审查上面所说的决算及预算,使枢机处长,在规定时间,能呈请教宗鉴核全年收支的平衡,以及下年度的预算; 3)调度宗座的经济措施,(通称:投资交易,股票买卖),并多加小心,使每一交易,顺序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 4)审查工程的计划与实施的工料估计,如有必要,应监督工桯的进行。 5)为支持行政开支,科百分之一的税,缴与宗座遗产管理处; 6)检查簿册及文件,审查行政越职事件;作成书面报告,使枢机处长呈报教宗。 121 该处检察那些在尽其受委托的职务上,何方式损害宗座遗产者。但刑事或民事起诉案件,则应移送有裁判权之法院,如没有这样法院,则移送特别委员会,或遵教宗命令,移送罗马圣轮法院。 第三章 教廷财产经理处(Camera Apostolica) 122 教廷财产经理处处长为罗马教会之枢机财务经理,他因事不克视事时,则由副经理代之,他的职务是保管经理教廷的世上财产及权利,于宗座出缺时更应注意(53)。 在实践职责时,谨慎遵守现行的及将制订的特殊法规。 第四章 教廷遗产管理处(Administratio Patrimonii Apostolicae Sedis) 123 教廷遗产管理处的主管是枢机处长,枢机会议襄理之,辅之以秘书。分为二组,常务组及特别组。 124 第一款。常务组尽其委托管理之职务,直接由一位委员支配。 第二款。特别组由另一委员支配,尽其教宗所委记的职责,受制于自己特有的法律。 第五章 宗座宫廷管理处(Apostolici Palatii Praefectura) 125 宗座宫廷管理处的主管是处长,辅之以参事,主理宗座宫廷,教宗或在宫廷,或去他处,均由他陪驾随侍。 126 第一款。该处负责安排觐见教宗,筹备为教宗举行圣礼所需的一切,除了完全有关礼仪的部份,至于有关住在圣城或在圣城服务者的精神支持,则属于梵蒂冈城副主教的权限,但须与有关当局取得同意。 127 此外,该处有权给枢机及别国派来驻教廷的使节,安排席次(54);并且,在教宗以大礼接见国元首或高级官员时,联同国务院行其当行的仪式。 128 宗座宫廷管理处处长,于新教宗选出后,须经其重新委任。 第六章 教廷统计处(Generale Ecclesiae Rationarium) 129 教廷统计处负责搜集汇编重要而有益的消息,使能更清楚地了解教会的状况,帮助教会的司牧。 130 为能有效地搜集统计资料,本处应制订适宜的规则,使当区、教区、地区、修会,以及罗马教廷各行政机构,依照指定表式,制成正确的综合报道,于规定期间,呈送该处,使能汇集、编辑有关教会生活的一切资料。 131 该处将搜集资料,互相比较,作成一个统计总表,给有关者予以解释,使他们明了所作调查的重要;并指示他们调查的原因和结果。 附录一 132 圣伯多禄大殿管理处,依照一九○八年六用二十九日“智慧计划”(Sapienti Consilio)宪的规定,和大殿会议的同意,继续管理有关宗徒之长的大殿。 133 梵蒂冈宗座图书馆,梵蒂冈秘密档案处,梵蒂冈印刷所和书局,教宗慈善救济局,交通工具设计委员会,以及其他永久性的宗座团体,均保持原来局面;实施梵蒂冈大公会议礼仪宪章计划委员会,照前工作,直至完成任务为止。 134 有关教宗宫室的一切,则自有其特殊的规例。致元首公函的秘书,及缮写辣丁文书信的秘书,仍继续尽其原有职务,直至另有规定。 附录二 135 这宗座宪章,将有决定教廷行政机构办事程序和方式的细则,为之补充,但本文第一部份第一章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当予以遵守。 附录三 136 在一切及每个圣部内,同样,在一切行政机构内,最主要的是,凡重大的、非常的事,非先由各部各机构的主管人呈送教宗核淮,不得实施。 此外,任何决定,须有教宗批淮,除非该行政机构的主管人受有破格的特权,又除非是在罗马圣轮法院及宗座圣玺法院的权限内,所宣告的判决。 ※ ※ ※ 我们命令这一宗座宪章,常是坚定的、确切的、有效的,自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十足完全生效,而且在一切事情上,凡与宪章有关,或在任何光景上,将与之有关者,都完全加以拥护,即使有值得特别一提的相反情事,亦不得加以阻碍。 教宗保禄六世 罗马伯多禄大殿发 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五日 圣母升天庆日即宗座位第五年 附注 1教会法典,二一八条,第一项;教会宪章,第十八条;主教在教会内灵牧职守法令,第二条。 2 Curia Romana,Lineamenti storico-giuridiei,Roma 1952,p. 217-218. 3 Bullarium Romanum ed. Romana,t. III,p. II,p. 195/B. 4 Bullarium Romanum ed. t. VIII, pp. 985-999. 5教廷公报,卷一,(一九○九年)九-一三五页。 6主教在教会内灵牧职守法令,第九条。 7教廷公报,卷五五,(一九六三年)八五一页。 8第一届梵蒂冈大公会议“永牧”宪章,第二章:Denz. n. 3057. 9教会法典,第七条。 10教会法典第二四三条,第二项;二四四条,第一-二项。 11教会法典,第一○六条。 12教廷公报,卷五六(一九六四年)三八九-三九二页。 13教廷公报卷五七(一九六五年)九五二页。 14主教在教会内灵牧宪章,第二二-二四,三九-四○条。 15主教在教会内灵牧宪章,第四二条;司铎职任与生活法令,第七条;教廷公报,卷五八(一九六六年)七六○页。 16教会法典,第二五五条。 17教宗庇护十一世,一九二五年七月五日书信。 18主教在教会内职守宪章,第二一条。 19主教在教会内职守宪章,第三六-三八条;教廷公报,卷五八(一九六六),七七三页。 20主教在教会内职守宪章,第四四条。 21教会法典,第二四四条。 22教会法典,第二一一条。 23教会法典,第二一一二,二二三,二一二三,二一二四条。 24教会法典,第二一四一条。 25教会法典,第二○一八条。 26司铎职任与生活法令,第一五条。 27司铎职任与生活法令,第一九条。 28司铎职任与生活法令,第一九条。 29司铎职任与生活法令,第一九条。 30主教在教会内灵牧宪章,第三五条。 31教廷公报,卷五八(一九六六),七六七页。 32同上 七五九页。 33同上 七六六页。 34同上 七八一页。 35主教在教会内灵牧职守,第十八条。 36教廷公报,卷五八(一九六六),七六二页。 37同上 一○二一页。 38同上 七六二页。 39同上 七一一页。 40同上 七○七页。 41同上 七一九页。 42同上 七三六页。 43同上 七三六页。 44同上 九七九页。 45教会传教工作法令,五章,二九条。 46同上 同上 47同上 同上 48教廷公报,卷五九(一九六七),二五-二八页。 49教会法典,一六○三-一六○五条。 50同上 一五九八-一五九九条,一五五七条二项。 51教廷公报,卷二七(一九三五),九七页。 52教会法典,二六○条。 53教会法典,二六二条。 54同上 二五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