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方济各
「自动谕」宗座牧函
《学会告辞》
藉以调整因年龄之故而辞去宗座任命之职务的规定
「学会告辞」,这就是我在为牧者的祈祷中(参2017年5月30日,圣玛律大之家,弥撒讲道),解释《宗徒大事录》的一段读经(参:廿17-27)时,所要求的。一项教会职务的结束应被视为是此服务不可缺少的部分,其本身也要求一种新形式的支配。
不管是因年龄的缘故,需要我们准备放弃自己的职务时,或是在业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时,仍要求继续履行更长一段时间的职责,这种内在的态度是必须要有的。(参:2014年5月12日,对罗马一些宗座学院和修院院长的讲话)
凡是准备呈递辞呈的人需要在天主面前妥善准备自己,抛弃权力欲望和自命不凡的思想。这将会使其以平和及信赖之心度过这一时刻,否则将会出现痛苦和抵触。同时,凡在真理中需要告辞的人,应在祈祷中分辨如何活出即将开始的新阶段,并制定新的生活计画,且应尽可能地具有严肃、谦卑、代祷、拥有阅读时间和随时准备提供单纯的牧灵服务等特徵。
另一方面,若例外地要求其继续履行更长一段时间的职责时,便意味著应以慷慨的精神放弃个人的新计画。惟此等情况不应被视为一项特权,或一项个人的成就,或一项源自友谊和关爱的恩惠;亦不能视为对所提供服务之成就的感激。每次可能出现的延期只能理解为为了一些始终与教会公益相关的原因。这项宗座的决定并非是一种顺理成章的行为,而是一种管理措施;因此,它要求应有明智的美德,这将有助于人通过恰当的分辨而做出适切的决定。
在此,本人仅列举几项可能的理由作为示例:为恰当完成一项为教会十分有益的计画所具有之重要性;为确保继续重要事务之适宜性;在过度期间与部会组织相关的某些困难;在落实由圣座新近颁布的指南或接受训导性指导的事宜上,此人可做出之重大贡献。
针对在2014年11月3日接见时,于交付给国务卿伯多禄·帕罗林(Card. Pietro Parolin)枢机的《接见之复函》中所包括的,有关教区主教及由宗座任命的职务领衔者的辞职,本人欲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做某些修正,除了由以下规定明确修正的部分外,本人欲重申全部内容。
有鉴于那些无论是在个别教会,还是在罗马教廷,抑或在教宗代表职务上,因履行多年特别职责所表现出来的慷慨热诚及积攒的可贵经验,本人亦深感有必要落实关于因达到年龄限制而放弃职务的时间和方式。在进行了必要的谘询后,本人认为在这种意义上有必要:
a.针对上述复函中第二条,有关教区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的规定(参:《天主教法典》401-402和411条,及《东方教会法典》210-211、218、213条),作一些澄清;
b.修正有关在罗马教廷部会担任首长的非枢机人员和高级圣职人员(参:《善牧》宪章,1980年6月28日,5条2项:《宗座公报》80 [1988],860;《罗马教廷一般条例》,1999年,第3条;《接见之复函》2014年11月3日,第7条),以及担任由宗座任命的其它职务的主教(《接见之复函》2014年11月3日,第7条)和教宗代表(《天主教法典》367条;《罗马教廷一般条例》,1999年,8条2项;《教宗代表条例》,2003年,20条1项),因年龄缘故而辞职的规定。
藉此《自动谕》,本人规定:
第1条:凡年满七十五周岁者,无论是教区主教、东方教会主教,以及与《天主教法典》381条2项和《东方教会法典》313条相当者,还是助理主教、辅理主教,抑或担任特殊牧灵职务者,恳请其向教宗辞去牧灵职务。
第2条:在罗马教廷部会担任首长的非枢机人员、高级圣职人员,以及担任隶属圣座其它职务的主教,于年满七十五周岁后,其职务并不自动中止,然应向教宗呈递辞呈。
第3条:同样,教宗代表在年满七十五周岁时,其职务也不自动中止,然此种情况需向教宗提出辞呈。
第4条:上述1-3条所言之辞呈须由教宗接受,于审量具体情况后作出裁决,方为有效。
第5条:辞呈一旦呈递,上述1-3条所言之职务,在当事人获知辞呈已被接受之前,可视为延期;或相反《天主教法典》189条3项及东方法典970条1项所作之一般规定,将之延期,无论延期至确定时间或不确定时间。
凡藉此宗座「自动谕」所决定之一切事宜,即使任何成文法则另有规定,亦然遵行。我决定藉其在《罗马观察报》上之发表,而得以颁布,并在颁布之日起施行,随后将藉《宗座公报》予以公布。
罗马,圣伯多禄大殿,
2018年2月12日,在职第五年
教宗方济各
(台湾地区主教团 恭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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