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一、“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Pontificium Consilium de Legum Textibus)按要求,为《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简称《法典》CIC)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对一些细节作出澄清,尤其关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那些主要参与者(译按: 祝圣者和被祝圣者)按照法典应负的责任。
这问题,对法律本身并不产生任何疑问,却祇需求一些澄清而已,这将有助于对教会刑法的要点作相应的认识,并在考虑此罪行中的主要参与者的个别情况时,教会的刑法在具体的案件中该如何实施。
二、如众周知,《法典》第1321条给此罪行所下的定义是:凡有人以外在行为,不论是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背命的事,便负上严重的罪责,该受 法律所定的处罚。此条文还补充说: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条3项)。祇要犯事者有违法的意识,便 足以指称罪行的成立,而不在乎他是否知道此罪行所附带的刑罚。
对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法典》第1382条声明祝圣的主教以及被其祝圣者,均陷于保留于宗座的“自科”(latae sententiae)绝罚(excommunicatio)的情况。此罪行违反了《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2点和第24点,以及《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hristus Dominus)第20条所确定的天主教之教义,此教义也归纳在《法典》第377条1项中:“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以及第 1013条:“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准祝圣别人为主教。”
《法典》第1382条首先是一条关乎教会纪律的规定,正如《法典》第11条指出,它祇适用于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此教会内的人。此 外,《法典》第1382条也合乎《东方教会法典》(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有关此罪行所订的标准,并在其第1459条2项中表达出来,在东方教会刑法的传统中,不存在“自科”罚(latae sententiae),为此,同样的刑罚祇属“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
三、《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所指的罪行,是由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者所犯的。此外,主教祝圣礼一般都有其它主教参与,襄礼主教在主教祝圣礼中给 予覆手并诵念祝圣祷词(参阅《主教行仪守则》Ceremoniale Episcoporum第582条和第584条),被视为此罪行之合谋,因而处于同等的刑罚。教会的传统及近期的惯例也确认了这个诠释。
四、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 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 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实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祇 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 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为此,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祇保留于宗座。个别情 况的差异可能很大,祇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 (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上述情况极少适用于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 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 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 于“自科”绝罚中。
五、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况下而祝圣主教,主要的参与者按照教典应负上责任,就此而言,必须作以下的补充。
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 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 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事实上,正如“梵二”大公会议所言,主教们透过他们的“善言、善劝及善表”来牧养托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 (参阅《教会宪章》第27点;《法典》第387条)。
此外,按《法典》第1331条1项指出,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 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 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六、显而易见,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 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 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它形式的刑罚或补 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自科”绝罚是保留给宗座的刑罚。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权利获得绝罚的赦免。此外,由于是保留给宗座的,他祇能直接恳求宗座,透过与圣教会的修和,使其绝罚得以赦免。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主席:+ 方济各.科科帕尔梅里奥(Francesco Coccopalmerio)总主教
秘书长:+ 胡安.依纳爵.阿列塔(Juan Ignacio Arrieta)主教
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六日由梵蒂冈发出
圣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