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鼓吹跨性别意识形态的运动不断扩散,天主教香港教区冀望以此立场书,清晰地表明其依据天主教训导所持的立场。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17年下半年进行“性别承认公开谘询”,探讨“应否设立性别承认制度,让申请人异于天生性别的性别能在法律上获得承认”(谘询议题1)。教区在当时的回应中已清楚指出:政府必须谨慎处理此事,因其后果严重;对引进性别承认制度,教区不表支持。 我们基本立场的主要理据和有关分析如下:
1.“性别”不是一个纯粹社会学上的建构概念,经某人类社群在其发展过程的某阶段、按社会及文化因素而拟定,用以区分男女。其实,“性别”与人天生的“生理性别”不能完全分割开来。“男性特质”或“女性特质”,亦不能任由人“自行选择”、操控或随意改变。
2. 以雌雄区分的人体,是男女的整全人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男女的互补性、身体完整性和尊严,作为真正人类生态必要的部分,都必须受到充分尊重。
3.《谘询文件》中所提出的性别承认法律,实际上不但会与人类学的实况互相矛盾,而且会使普罗大众为免受法律的惩处而被迫承认某位人士“自行选择”、“属意”或“重置”的性别。教区认为,把强迫普罗大众作这样的性别承认视为“人权”,并无合理依据。
4. 性别承认法律如获通过,将会有意无意地推广“性别意识形态”。性别意识形态的典型推广进程,就是首先提倡把“性别”与“生理性别”可彼此完全分割的这种观念,继而断言按此而界定的任何性别更改(change in gender),都是等同变性(sex change),而最后,则以达到任何雌雄的区分完全消失作为终结,从而大开通往无性别婚姻或同性婚姻等等的方便之门。
5. 教区相信,性别承认法律不符公众利益,反而会引致道德、社会学、法律、医疗以及其他方面的后果,对个人和家庭的福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是抚养教育儿童及儿童福祉等,造成不良影响。即使性别承认法律理论上可与同性婚姻等议题分开来考虑,上述不良影响仍会出现。
6. 性别承认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大体来说,“在纵向方面”,将可应用于市民和政府机关或公共机关之间的关系上;而“在横向方面”,则可一律应用于私营界别,例如市民和私营组织之间的关系上。这样会无可避免地引起多方面的问题、潜在冲突和其他令人有理由关注的事项,尤其在香港这传统价值观和文化态度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地方,对性别承认这议题欠缺有认知基础的共识,因此问题将会更为严重。
7. 性别承认法律(如获通过)所衍生的问题,将会包括使用特为个别性别提供的设施和设备,如公共厕所和浴室,以及参加特定性别的体育运动等等,但绝不会仅限于这些问题。
8. 性别承认法律最有可能会导致针对着按照良知、本身的宗教信仰或其他理由,不可能或不会赞同性别承认制度的那些人士和机构的“逆向歧视”,包括“观点歧视”。这样的逆向歧视,会损害或侵蚀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言论自由,以及我们的学校和其他机构在教育政策和家庭生活教育方面的自主。
9. 性别承认法律具广泛的应用面,因此它对婚姻、家庭和儿童,以及对父母在教育事务上的权利所产生的影响,有可能会比W对婚姻登记官(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一案中终审法院以大多数通过的裁决所造成的影响,更深远和更广阔。
10. 我们对儿童福祉的关注定然包括但并不限于那些正在经历某种性别混乱或相关难题的人士。毫无疑问,被诊断为患有“性别不安”(根据《精神紊乱诊断及统计手册》第五版的准则)或“性别认同障碍”(根据《精神紊乱诊断及统计手册》第四版修订版的准则)的儿童,正正是需要特别的爱、关怀、保护、适当治疗和陪伴的一群。
11. 就这方面而言,举例说,使用青春期荷尔蒙阻断剂,是尤其危险的,因为这种干预方式彻底破坏青春期内生理和心理成长的正常秩序;而且,如果日后改变主意或因某些医学上或其他的理由而需要“逆转”过来,那就不可能简单地做到。
12.“跨性别人士‘生来如此’”的假设,并无任何可靠的科学证据足以支撑。涉及性别混乱儿童的研究,有明显的证据显示,经历跨性别认同的儿童中,只有少数会继续在青春期或成年期仍是如此。
13. 同样令人有理由关注的就是,在接受“性别过渡过程”各部分疗程时,不同年龄人士所得到的医护成效以及他们可能承受伤害的风险,包括贺尔蒙治疗和“性别重置手术”的长远影响。瑞典的一个大型群组研究(以及其他研究)指出:“易性症人士在接受性别重置手术后,死亡、自杀行为和精神病的风险,远高于一般大众。”
14. 我们承认,被诊断为患有性别不安症或某种形式的性别认同问题的人士,确实身处困境和痛苦。对这些人士,我们深表同情与怜悯。我们要同时强调,在每一个案中,采用任何舒缓有关状况的措施之前,必须确保已对一切可行的心理社会互动因素进行适当调查和研究,并要确保,采用这些措施,不仅在医学上,而且在伦理上,都是基于充分的理据;而且,任何相关的疾病(或“合并病症”),也要按需要同样地处理。
结语
根据天主教会的训导,“人”生而为男性或女性,有一个与他人保持联系的躯体,而铭刻在“人”的内心和本性之内的,是“人”的理性所能领悟的自然道德律。因此,教区相信,其反对性别意识形态和性别承认法律的基本立场,不仅按“神学人类学”(参考《谘询文件》,第138页,第5.35段)或其他宗教上的理由有充分理据,而且从自然律和世俗(即宗教范畴以外)角度,亦可找到否定该意识形态和反对立法的强力理据。
教区重申,每个人都有内在价值和同等尊严,不论其性别,也不论其是否“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对性别认同疑惑者”(LGBTQ)。教区秉持其基本立场,特别强调,应给予社会上最弱小和最脆弱的一群,尤其是儿童,特别的关怀、爱与保护的重要性,以免他们受到一切形式的侵犯、欺凌、不公义的歧视和其他伤害。
不论性别承认法律是认同自我声明模式、完整的性别重置手术模式,或是这两者之间的任何模式,教区对其基本的反对立场也不会改变。此外,不论是否有性别承认法律,每一个参与医疗过程的医生都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也包括其他问题)始终是:任何建议的措施,尤其是如果涉及去除完全健全的器官,是否在生物伦理和治疗原则上有稳当的理据?
教区将按照天主教信仰和教会的社会训导,继续深入研究,并且联同其他有关人士,寻找具体、合乎伦理道德和公义的解决办法,从而捍卫及促进个人的整体福祉、家庭的核心价值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2018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