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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过性生活,用避孕套是罪吗?

时间:2008-10-26  来源:天主教在线  作者:天主教在线 点击:
在答复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声明:此问题由于不可避免的争论性,我们只提供几个参考点。

第一、要区分教会官方训导、伦理神学家的意见、牧者的宣讲以及教友的实际生活状态。简单而言,教会官方训导认为任何形式的阻止向生育开放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天主教教理很清楚的说明了这点:“对调和夫妻之爱及负责的传生人类的问题,其实际行动的道德性,并不仅以个人的诚意及其动机的评估为标准,而应以人的本性及其行为作客观的标准(2368号)”。“任何阻止生育的行为,无论以此行为作为目的,或作为手段,本质上都是一件坏事。”(2370)也就是说,避孕行为的道德性是不以个人意向为判断标准的,因为这属于一个“本质的恶”,无论意向为何都是在伦理上无法接受的。
伦理神学家的意见则莫衷一是,我们阅读一下《人类的生命》通谕里的一小段话就可以清楚的看的出来:“深明这项使命,我们不但保留并且扩大,前任教宗若望廿三世在一九六三年三月所设立的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在各种学术上对这一问题的专家外,尚有几对夫妇参加。目的在收集有关夫妇生活新问题的意见,特别是对正当节制生育的问题,并提供适当的报告……可是该委员会所获得的结论,依我们看并不能有确切和决定性判断的效力,对如此重要的问题,我们也不能不作由我们自身的审查;此外,因在委员会内部,对所要指出的伦理规则也没有达成协议,尤其是在解答问题的方法中,有些理由不合教会训导权对婚姻伦理教义所坚持的主张(5-6号)”。很显然,在教会官方训导与伦理神学家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张力,这个张力由众多不同的意见组成,而且很多意见并不完全与教会的官方训导一致。另外,法国和奥地利主教团在对待此事上采取的是一种比较宽松的原则。
牧者们的态度。在中国,由于牧者们考虑到我国生育政策的现实性,基本采取了一种默认的权宜措施,即:教友不告,听告解者不追问。意思是说,牧者们清楚知道教友们在度夫妻生活的时候普遍的使用避孕套,即便是一种罪恶,但是如果教友在告解的时候不加入告解,就是说,不告明出来,听告者不去追问。但是借着告解圣事,所有的罪恶,连同未告明出来的使用避孕套的罪恶一并给与赦免。目前,在我国教会内普遍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强调教会的先知性,认为作为教会的牧者应该大力宣扬使用避孕套的罪恶性;另外一种声音并不反对这种宣扬,但是强调宣扬之后的后续工作,就是说,教会不仅有先知角色,同时也是慈母。在宣扬之后必须提供给教友解决方式。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可取,因为教会的先知性角色绝对不能纯粹定义为一种批判,或呼喊。如果只为了唤醒教友心中的罪恶意识却没有提供一个解决的方法是一种极其不负责的态度。此外,各个教区尚有一些其它的暂行办法。
教友们的实际生活状态。受到生育政策的限制,无法以自由的状态生育二胎,因此,使用避孕套的现象非常的普遍。很多教友心目中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罪恶,甚至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当然这种认识并不能使此行为合法化,但是也很难说教友一定负有严重的伦理责任,这也是我们不愿公开讨论此一行为的原因。还需注意的是:并非那些已经生育了一胎的夫妇出于不能生育更多的压力在使用避孕套,在那些尚未生育子女的夫妇中也存在此种现象。

以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不同的方面和层次所有的观点与反应存在着不同的侧重幅度,这些差异不可以以一种强硬的态度去强求一致,甚至去划一。需要以平和的心态去接受这种事实的存在。

第二、界定“罪”的难度。这也是今天普遍争论的一个话题,尽管教会当局强调必须要有一种客观的标准来界定何者为罪,或者罪恶的等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究竟一个行为达致何种程度才为罪,或者有谁知道究竟一个行为在天主眼中确定是“罪”呢?这些难度都影响了我们对夫妻生活中使用避孕套这一行为的道德性的判断。换句话说,在目前中国这种情况中,使用避孕套这一行为教友到底负有多大的伦理责任,或者完全不负有任何伦理责任,这个评判谁也说不清,因为原则上连教会也不能审断人的内心。所以,凡是认为只要使用了避孕套的行为都属于一种大罪的行为的这种认识是一种贸然武断的判断。当然,教会训导当局基于底线也从不会说出避孕不是罪的言论,“总不能将一件本身就和人的利益相背的事,宣布为合法的《人类的生命 18号》。”可是有一点需要注意,《人类生命》通谕在谈及节育问题时也从未使用“大罪”的字眼。不过,教会也越来越清楚的走向一种整合的判断,比如在对待手淫的问题上就是如此(参阅教理2352号)。而在出于生理或者病患的原因无法使用自然绝育法的女性身上这一点就非常的值得使用一种整体性的判断,并给与牧灵上的宽容。另外,在一方患有艾滋病的夫妻之间使用避孕套的行为也需要以一种整体和特别的规则去审断,尽管教会官方训导在此方面还不能放开。

第四、对司铎的挑战。司铎作为教友在咨询与解决此问题时接触到的第一线人物,既担负着传递教会训导的“媒介”角色,又必须面对教友实际所遭遇到的困难。那么,如何平衡传递教会不变的训导与在夫妇困难的时候,他们常能在司铎的口中和心内,找到救主的声音和慈爱的回音这一事实成为一种看似表面的矛盾。为实际牧灵的牧者而言,有两个极端是总应该避免的,一是避免将教会训导僵化成冰冷冷的教条,因为教会不仅在传达真理,同时也是慈母与导师。“教会对人类的态度不能异于救世天主:就是了解他们的弱点,怜悯群众,接待罪人(人类的生命 19号)”;另一极端就是过分简单化的答复,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可以简单的仅仅答复一个“是”或“否”,这需要尽量的表达教会训导的全部真理,并在说出这些真理之后马上给与一个牧灵上的关怀;要强调遵守天主法律的可能性,以及夫妇之爱的“负责的父母”(Responsible parenthood)的责任意识,这必须在不同的合法的理由、和其彼此相连的观点下来审视。假如先看生理的过程,负责的父母是说认识并尊重生理的机能;因为在传生的能力中,人的理性发现生理的定律,乃属于人的一部份。如果依本能和情感冲动看,负责的父母是指理性和意志必须对它们实行必然的控制。若依照身体、经济、心理和社会的条件看,负责的父母就是或者以明智的考虑和以慷慨之心,决定接受较多的子女,或者因严正的理由并遵守道德律,暂时或不定期的避免再增添子女。此外,负责父母尤其对客观的道德规律有密切关系,这一规律是天主所立,正直的良心是它的真正解释者。因此负责的父母的任务,要求夫妇认识他们对天主、对自己、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正确遵守价值的等级。在传授生命任务中,他们不能依自己的意思行事,好像他们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要遵循的正当途径;相反,他们应该使他们的行为符合造物天主的旨意,这一旨意已刻划在婚姻和婚姻行为的本性上,并由教会历代的训导所指出。最后,司铎要推荐给那些询问的夫妇使用自然调解生育法,或者求得专业人士对那些有认知困难的夫妇进行指导培训。

第五、对此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靠高调宣扬教会官方训导,也不能消极的回避这个棘手的问题,首先需要一个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下的全局审视,然后在整个教区内达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计划,计划要详细到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进行牧灵关怀,使用何种措辞来答复这些询问等等具体的层面。教区牧灵委员会应该特别谨慎对待此问题,一切都应该以人灵的得救和其利益为最后原则。

最后,我们必须再次声明,我们的答复仅仅是提供几个参考点,并不表示答复了其中所有层面的问题,同时,我们希望我们的答复能在教会官方训导与实际牧灵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不是仅仅把教会的训导直接拷贝粘贴到这里糊弄一下而已。因此,我们对问题的答复依然是敞开的,并不具备任何训导权威,在阅读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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