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与一位姊妹说起,得知他心神困苦,几乎可与圣周五耶稣苦难媲美!事缘他忘记了“何谓犯罪?”却误将一切油然而生的负面情绪,都当作是罪,再加上太多“应该”,结果,一有危险,感到惊慌担忧,就怪责自己不够信德(相反了:我应该信赖天主);某个十分难相处的人走近,自己怕了他避开他的时候,心里就责备自己没去爱人;每逢心情down些又话自己不够喜乐;被人激怒了,又责备自己“我不应该嬲人”,…);搏命遵守十诫后都做唔到100分,结果又怪自己!…明明无罪的都当作是罪,小罪则当大罪,搞到良心经常不安,还无所适从!
其实什么是罪?简单来说,《要理问答》第178条告诉我们:“罪是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称得上是“罪”当然是不对的事,什么是“不对的事”?天主的诫命(十诫)就指出“对的事”、“正确的事”:应钦崇一天主,假的神不要追随,要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窃...等等。细心一想,任何人,不论有没有宗教信仰或持什么主义,只要他肯认真思考一下应当怎样做人处世,都会想到这些东西:即不要杀人放火,不要奸淫掳掠,不要说人长短,不要偷呃拐骗,信神真应信真的神,不应迷信,应该孝顺父母饮水思源...诸如此类的事,违反这些诫命,当然是不对的。天主给我们诫命其实是很合符人性的。
但“犯了天主的诫命”,即作出了违反天主十诫的事,行为固然是不对的,但做这事的人却不一定有罪,还得看他是否“明知”和“故意”。
“明知”不仅是知道,或听说过,还包含“认同”。有些人只会背出十诫的名称毋行邪淫,却未懂得把这条诫命具体地应用在生活上,以致不知道/不明白有那些具体的行为是违反某些诫命的,比方,曾有教友误以为风水星相只不过是家居设计和统计方面的知识(其实不只如此),不知道它们是违反第一诫的东西,若做了,因为不是明知,所以不知者不罪,即使他故意思想风水之事,故意教人掌相,故意去占星(思言行为上都作出违反第一诫的事),他都没有罪。当然,搞迷信行为有其害处,并不相宜,而且他作为教友,应该培育好自己对天主事理的认识,以免糊里糊涂,但这是后话了。
“故意”,如果完全不是故意,像打乞嚏那样不能自主的,则做了违反十诫的事也没有罪。违反十诫时自由越大,罪越大,自由越小,罪越小,完全没自由/自主,则完全没有罪可言。例如:某人清楚知道思想淫褺事情和杀人是不对的,但他若在熟睡时发绮梦,或在梦游时杀了人,他也没有罪,因为他在发梦和梦游时毫不自由/自主,不是故意去想去做。
罪有大小之分。若问:什么是大罪?从前的《要理问答》就说:“在大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一个罪之所以成为大罪,必定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在严重的事情上,(2)明知,(3)故意去犯的罪(参《天主教教理》第1857条,另见第1855-1859条)。大罪是“在大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缺少上述三样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是大罪,只是小罪,故此,若不是大事情,即使完全明知故犯,都不是大罪,只是小罪;若是大事情,但不完全明知,而故意犯了,也不是大罪,只是小罪;若是大事情,明知这是不对的,但不是完全故意去做(例如:一时软弱;在六神无主的情况下;有人用枪指住你,迫你就范,…),也不是大罪,只是小罪。
当然,无论大小罪都不应犯,而天主给人赐下诫命其实是想我们好,诫命一方面教我们怎样与别人愉快地相处,过一个快乐幸福的生活,另一方面就是保护我们以免行差踏错,害己害人--犯罪不仅伤害他人,自己明知这是不对的事也偏偏去做,自己良心都不安乐。所以天主的诫命,并不是一堆束缚人的教规,而是使人得到真福的指引,每条诫命背后都有其积极的精神,例如:第八诫“毋妄证”不仅叫人不要说人坏话,积极一面还教人诚实、讲真话、有信用。我们所谓“守诫命”其实就是发扬诫命的积极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