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香港教区及圣公会港澳教区之圣洗协议联合声明(1974年)
一、圣洗的意义
圣洗是圣灵(圣神)施予领洗者灵性上的洗涤;依照基督的命令,应藉上主圣言由水洗完成。
在圣洗中,上主要求领洗者忏悔及信靠祂;赦免他的罪,使他在圣灵(圣神)内重生,获得救恩。受洗者因圣洗与死而复活的基督契合,成为教会的一员,彼此相爱,殷勤服务,克胜邪恶,刷新生活。(参阅厄5:26;玛28:19;伯前3:21;罗6:6-11;若3:3-6;宗2:38以下;铎3:5-7;伯前3:21;罗6:3以下;格前12:13;迦3:27-28。)
二、圣洗的重要性
主耶稣说:“人除非由水及圣灵(圣神)重生,不能进入天国。”虽然我们承认上主能不经圣洗而使人蒙恩,但我们仍要遵从主基督的嘱咐,使人领受圣洗及成为基督的门徒。故欲加入教会者,无论婴孩与成人,皆须接受圣洗。(参阅若3:5;玛28:19)
三、受洗者的责任
受洗者应如死而复活的基督,以言以行,向邪恶挑战,迈向新生,在信仰与灵修上不断长进。
圣洗也是建立教徒合一的基础,故凡领受同一圣洗者,皆应共同努力,在基督内合而为一。(参阅宗2:42;玛28:19-20;厄4:3-16)
四、圣洗生效的必具条件
施洗时,上主亲临圣洗中,亲自施洗。因而圣洗须依基督的嘱咐施行才能生效。用水施洗时,当诵念下列施洗词(经文):
“某某,我为你施洗,奉圣父、圣子、圣灵之名。阿们。”(圣公会)
“某某,我因圣父、圣子、圣神之名,给你授洗。”(天主教)
且只有一圣洗,故已有效受洗者不应重洗。(参阅玛28:19;厄4:5)
五、圣洗的仪式
在普通的情况下,施行圣洗者应遵守各自教会所定的全部仪式;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基本礼仪,倒水于受洗者的前额,或浸入水中,同时诵念施洗词(经文)。
除紧急情况下,圣洗应由各自教会认可的人员施行。
六、协议的涵义
根据上列教义,我们双方对圣洗获致下列协议:
(甲) 我们为此合一的表现而感欣慰。
(乙) 我们许诺尊重双方所施行的圣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皆不再施行有条件的圣洗。
(丙) 我们许诺忠诚遵守各自教会所定的圣洗仪式。
(丁) 我们许诺继续努力追求教会更进一步的合一。
天主教香港教区代表:李宏基主教
艾巧智副主教
马毅华神父
汤汉神父
圣公会港澳教区代表:白约翰会督
张绍桂会史长
张绿芗法政牧师
薛本德牧师
签署
一九七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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