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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皆重要4】允许死亡(Orthothanasia)

时间:2017-07-29  来源:号角报  作者:FAUSTO GOMEZ OP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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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何绍玲
我们那垂死的朋友若望,患的是转移型末期脑癌,他的医生哥哥正协助若望……以人为本和身为一个基督信徒……去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因为安乐死(euthanasia)和坏的死亡(dysthanasia)都违背伦理,他哥哥便向他的弟弟若望提供了最后的一个选择方案,便是(orthothanasia):意即允许死亡或让他去世。
Orthothanasia或允许死亡合乎伦理吗?
ORTHOTHANASIA的意思
Orthothanasia这字始于50年代,意思是正确的死亡:允许死亡或让他死亡。
我们必须明白允许死亡发生、意图让死亡发生两者的区别。至于安乐死,这是故意直接导致病人死亡;而允许死亡是基于其严重病理直接影响:给病人注射吗啡是直接为了纾缓痛楚,但也可能造成间接或非预期地把死亡提前,这只能估计和容忍。
我想强调,就「让他死亡」而言,直接的意图是希望减轻病人的剧痛。所以不论允许死亡或让他死亡,这死亡既非直接导致、或意图导致、或延迟;发生的便发生了,是一桩事件,都会发生于每个世俗人。故此,容许死亡非安乐死,因安乐死涉及不道德死亡;也非「坏的死亡」,因这做法是不适当地推迟死亡。
允许死亡的可能性
允许死亡主要的三大可能性。
首先,当发觉疗程对延长病人生命是没用或无效,便应立刻停止:还记得我提过那诗人的名句吗?「当神想某人死,他却要活,那便是疯狂。」
其次,当延长生命或推迟死亡都为病人或家属带来过重负担。就这一点,《天主教教理》把训导权传统的教学,总结如下:「停止昂贵的、危险的、非一般的、或与所期待的效果不成比例等疗程,能是合法的。这是拒绝『过度坚持治疗』。作此拒绝并不就是愿意造成死亡;只是接受了不能阻止死亡。如果病人尚能胜任和有此能力的话,这决定要由病人自己作出,否则应由合法的代理人作出;不过,常应尊重病人的合理愿望和合法利益。」《天主教教理2278》
最后一个可能性:当病人需要止痛药或镇静剂,但此举并无意图令病人死亡。这些止痛药或许能减轻痛楚,但也会间接把生命缩短。医生和有关人士,有责任去纾缓病人的痛楚,这是他们专业的精神、或道德上的责任,局限于禁止直接杀害。总括圣教会传统的教学,教理指出:「即使认为死亡已迫在眉睫,对一个病人一般性的照料,不能合法地予以中止。为减轻垂死者的痛苦,使用止痛剂,即使有缩短生命的危险,能在道德上符合人性的尊严,如果死亡并非所愿,就是不以死亡作为目标或方法,而只视为预料中的事和无可避免的。」《天主教教理2279》
至于允许死亡或让他死亡,通常要面对的异议主要有三项:第一项是指仍存疑问的治疗、第二项是有尊严的死亡的正确定义、第三项是病人处于持续植物状态(植物人PVS)。
先讲仍存疑问的治疗:如治疗是对病人有帮助的,亦不会带来过重负担的话,疗程应该继续;我们应好好自理生命,如治疗真的无效,一般也应停止。此外,如治疗仍存有疑虑或未确定时,「基于病人最佳利益」的原则下,会建议提供可以带来潜在效益的治疗:如有疑问,最佳做法也是以生命为本。
有尊严的死亡
另一异议:我们如何理解「有尊严的死亡」?人们往往误解它为「没痛苦的死亡」,就好像那些死得痛苦的人便是死得没尊严。正如有人说,尊严这个词经常被拥护安乐死的人滥用。尊于这理念的人便会理解为:有尊严的死亡即尊重垂死的人、为死亡做好准备、好去面对和接受它的来临。圣人教宗若望保禄二世曾说过:长者和全人类都应「有权活得有价值和死得有价值」。安宁护理、安适疗法或善终服务都能帮助他们死得其所、死得有真尊严。
有尊严的死亡其实有点模棱两可,意味着两个相反的意思。一是为杀人而自圆其说……不管是安乐死或协助自杀……都是出于有违伦理原则的绝对人格自主。让他安息或让他死亡同样是道德的;对于基督信徒,一个有尊严的死亡是值得尊敬的,是好的死亡,因它尊重「管理原则」(天主是生命与死亡的上主);在连带责任(我们是自己家庭的成员,也是主内大家庭的成员),基于尊重所有人为原则,应首先尊重自己和自己的尊严及权利,包括享有基本的生命权,直至有尊严地到生命完结。借安宁护理(有译:姑息护理),加上与天主、自己、亲爱的、邻居等修和后,死亡便可以有尊严。
最后一异议我们要面对的:至于昏迷状态的病人或处于持续植物状态的病人(植物人),应该给他们什么治疗呢?主要的问题是一份可靠和正确的诊断:但这诊断又有多可靠呢?当然,这些处于长期昏迷状态的病人需要的是有效而不太剧烈或太昂贵的治疗。应给予足够的食物和饮料,这虽不是医治诊疗,却是每个人必需的。美国天主教主教会议已通过道德和宗教指令–天主教医疗保健服务–清楚说明圣教会的基本教理指引:应该支持提供所有病人营养物和水份,包括有需要医疗援助的营养物和水份的病人,只要这做法的利益超过患者要承受的负担。
还有一基本的问题:杀害、允许死亡两者等同吗?这两件事不只不等同,而是有绝大的差异:杀害本质已是邪恶;允许死亡是从伦理角度去尊重生命,且视死亡为人生必由之路。
或许病人若望很快便死于转移性脑癌,到目前为止,已向他提供过三个选项:协助自杀、用既没效又剧烈的疗法去拖延死亡、让他死得有尊严。若以人民主义或基督信徒为大前提,最伦理的做法便是第三选项,即允许或让他死亡。(注:当生命到尽头……不论是自己或亲爱的……要用道德准则去决定时,若仍有怀疑,我们应去请教那些比我们更了解的人。然而,我们应为自己的情况作决定,其他人只能建议,不应为我们作决定。)

病人若望问他的医生哥哥:「我恳求你让我安静的死,请你把这痛楚拿走,起码也大幅度地把痛楚减轻。」若望要求的是安适疗法或安宁照顾。安宁照顾是什么意思?它有什么含意?读者们:这问题就留待下回分解吧,谢谢你们陪着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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