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脚癖的定义是指看(女)人脚会引发性兴奋甚至高潮的性行为倾向,与夫妇的房事(阴道交)不能达致整合而是分割开来。在伦理上,这倾向本身是失序的表现,但还不是罪,只是一种向恶的倾向,即贪欲。但当事人若明知不对却仍自由地选择做出这类行为(在思想或行动上)以满足这份欲念及依恋,他便要负上伦理责任。
教会教导我们:任可性行为常是重大的事情,恋脚癖行为是否构成大罪,便要看行动者是否完全明知及故意行的了。如同手淫的课题一样,为对受恋脚癖影响的当事人“应负的道德责任作出一个公允的判断…应考虑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恶习的影响、焦虑以及其他心理和社会的因素,可减轻道德罪责,也可减到最低的程度”(《教理》2352节)。为此,当事人本身有责任寻求心理专家及灵修导师的协助,以克服这种恶习及性沉溺行为。
有人会说:爱看女人脚没有什么大不了,不用大惊小怪。问题是,若这类思想或“观赏”行为会挑起性欲,即“凡注视妇女,有意贪恋她的,他已在心里奸淫了她”(玛5:28)。主耶稣续说:“眼睛就是身体的灯。所以,你的眼睛若是康健,你的全身就都光明。但是,如果你的眼睛有了病,你的全身就都黑暗。那么,你身上的光明如果成了黑暗,那该是多么黑暗!”(玛6:22-23)
恋脚癖是失序的性行为,因为它把人“物件化”及割切成“支离破碎”。为当事人来看,欲望对象的她“是谁”(who she is)并不重要,要紧的是“这只脚”能满足我的欲望。换言之,恋脚癖的行为相反人及其身体的尊严,绝不是真爱的表现。
在天主美好的创造计划里,这类行为对天主赐与人的性能力此份珍贵礼物的原有目的大相径庭:性爱能力的运用只有在婚姻的关系中才能找到其真正意义,即“性关系为了道德的要求,是应在真正相爱的情况下,实践彼此交付及人类生育的完整意义”(信理部,《人的位格》宣言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