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今香港的社会环境中,充斥着很多与市民忧戚相关的复杂议题,而《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以及唿之欲出的对同性婚姻立法的诉求,都是教会极为关注的议题。“家庭价值关注组”有幸于本年四月四日访问了香港教区主教汤汉枢机,他就以上两个议题发表了天主教会以下的立场:
问:教会对同性恋及同性吸引人士抱持什么态度?
答:《天主教教理》(简称《教理》)2358项指出,“有为数不少的男女,呈现根深蒂固(deep-seated; 按1997《教理》拉丁文标准版:profunde radicatas) 的同性恋倾向。这倾向……为他们大多数人构成一种考验。对他们应予以尊重、同情和体贴相待。应该避免对他们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视。”教宗方济各曾说:“如果有人是同性恋者,同时也诚心诚意寻求天主,那么我凭什么去判断他?”香港教区一直与普世教会致力推广爱主爱人的精神,因此,教区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一日成立了“教区关顾同性吸引人士牧民小组”,目的就是以爱心和行动来回应同性吸引人士的牧民需要。然而,在另一方面,教会依据圣经和圣传的恒常训导,亦清晰明确地指出:“同性恋的行为(homosexual acts)是本质的错乱”(即本质的失序:intrinsically disordered;按1997年《教理》拉丁文标准版:suapte intrinseca natura inordinatos),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genuine affective and sexual complementarity)。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行为是不许可的。”〔《教理》2357项;参照教廷信理部1975年发表的《对某些性道德问题的宣言》(Persona Humana)8 〕,《天主教教理》2358项又指出,“同性恋倾向在客观上是错乱的(objectively disordered; 按1997年《教理》拉丁文标准版:objective inordinata)。《天主教教理》2359 项更指出,一如其他人士,“同性恋者被召度贞洁生活”(参照2331—2356、2360—2365、2380—2391等项,尤其2348—2349 项)。
问:“性倾向歧视法”很可能导致那些公开地维护婚姻和家庭核心价值的人士被起诉、被排斥或被歧视,或使他们因惧怕被起诉而不敢公开地维护那些价值。对于这项歧视法,教会又有何立场?
答:《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8条已说明:“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诫律表达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则说明:“人人有权享受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及思想的自由。”教友是基督有活力的肢体,而教友的信仰不仅停留在研读圣经或理智的层面,也不只局限于特定场域的活动,却是伸展到现实生活的所有层面。故此,教会及教友在生活环境中也享有以上《宣言》所列出的权利,包括公开宣讲教义及实践信仰的权利。教会秉承基督与人同行的精神,不同意本身在任何以性别歧视为名的法例中“被豁免”,因为这样会把教会与社会的关系分化,也会把宣讲教理的自由限制和压抑。其实,这类以平等为名的法例,极可能对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造成严重的侵犯,以及违反《世界人权宣言》。因此,对引进这类法例,教会极表关注。
问:近年来,不少地区的社会文化潮流渐渐把“同性恋”与“异性恋”看齐,教会对这方面又有何看法?
答:按以上我们所解释的教会立场,我们不能赞同把“同性恋”与“异性恋”看齐。面对目前社会文化潮流的冲击,我们尤其要关注本港将来可能会引进的与婚姻和家庭生活的相关法例,也要考虑如何为青少年和儿童提供正确的性教育。
问:对同性婚姻立法的议题,教会的立场又怎样?
答:天主教会一向秉承圣经的启示和教义,视婚姻为一男一女的终身结合。教会维护传统的婚姻制度,视之为人类社会福祉的支柱,因此,教廷信理部于二OO三年发表的《有关赋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建议的考虑》文件中,坚决而明确地反对同性婚姻立法。
问:在有关同性恋这议题上,身为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阁下对信友有何忠告?
答:因应这议题现时的发展情况,本人殷切唿吁,各位主内弟兄姊妹务须向社会传达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在参与这些相关议题的谘询、讨论及投票时,信友应深切考虑相关议题对社会大众的深远影响,以及自己是否有善尽天主子女的先知职务,充份地传达教会的立场。信友也应积极参与各界举办有关维护家庭价值的活动。如信友以言行关注同性恋议题,则不仅能广传福音,而且必定有助社会大众活出天主赋予人性的美善,使天主的光荣日益彰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