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教区教理培育委员会
有关人工受孕的伦理问题,最近在炽热讨论中。在教会内的讨论中,一提到「人工」一词,马上会出现「可以做」或「不可以做」两个阵营间的讨论,似乎,许多人很关心这个可做与不可做的这条界线。教会所订的规则,不是要人活得痛苦和压迫,而是,要人活得有尊严和活得自由,并肖似耶稣基督。故此,当我们在教会内碰到伦理问题时,除了要知道「可做还是不可做」,同时必要明白「为甚么」,而这个「为什么」的背后,必定与救恩和生命的圆满紧密相连。
梵二前的婚姻家庭观
首先,在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下简称「梵二」)之前,教宗庇护十一世在《圣洁婚姻》通谕中,根据教会圣师圣奥斯定所讲有关婚姻的好处是这样的:「子女、信实、圣事三项好处,便是婚姻之所以为好的理由。」[i](S. Augustinus,De Bono Conjug.C.24 n.32)[ii]在1917颁布的旧圣教法典中[iii],第1012条阐述婚姻的圣事性:「吾主基督把领洗教友间的一项婚姻契约提升到圣事的尊位。」——婚姻的性质:不可拆散性。旧法典第1013条,也阐明生育子女是婚姻的首要目的:「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子女和教育他们,次要目的是彼此互助和治疗情欲。」——婚姻的首要目的:生育和传生人类。旧法典第1081条,指出信实是夫妻关系的特质:「婚姻是男女二人订定的合法契约,因此契约,双方互相授受其身体的永久而除外的占有权,以便举行本质上适宜于生育子女的行为。」——婚姻中的夫妻关系:专一性和排他性。
梵二后的婚姻家庭观
在梵二的《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以下简称「CS」)第二部份第一章,谈及「维护婚姻与家庭尊严」。CS48表示,「两人成为一体」被认为是婚姻的最核心处,这才是婚姻的所以然;婚姻有其独立的地位,无需靠任何所谓目的而被赋予有意义。CS49表达了人本思想的取向,夫妻爱是属于人性的,而夫妇间的性爱,是圣洁、正当、高贵和合乎人道的表现,充满愉快和感激。CS50指出婚姻及夫妻之爱本质上是指向生育并教养子女,不过,子女是婚姻的成果,但婚姻并不是只为传生而设立的。CS51将婚姻作为一个人的团体来看待,并强调维护其尊严和固有价值,指出,在真正夫妻之爱的交织中,要尊重互相授与及传生人类的整个意义。
梵二前后的转变
在于婚姻家庭及生育子女的课题上,梵二后的婚姻观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夫妻关系是一个家庭中的首席。
为上主所创造的婚姻是基于男女两人间一种亲密的、不可拆散的、专一的生活和爱的关系。它透过两人互相把自己交与对方及接纳对方而产生。
夫妇之爱是婚姻的核心,它有其独立的意义,无须靠任何目的而存在。
生育和教养是婚姻的卓越成果,但婚姻并不是为了传生而设。
在生育的课题上,梵二的突破,是不再把婚姻的目的只界定在生育内,生育只是婚姻众多目的及好处中的一个,虽则也是一个重要的目的。梵二视生育和人际的幅度为婚姻的两大基本因素,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均被视为相反天主教的教导。
生育和婚姻行为的关系
梵二的讨论中强烈指出,生育不可以置于婚姻之外,而且,生育是婚姻的结果,并非目的。故此,在讨论生育的问题时,必须建立在夫妻行为和意义的基础上。教廷信理部于1987年颁布的《生命恩赐》训令(中译名称为《有关尊重生命肇始及生殖尊严的指示——对当代若干问题的答复》),提供了以下的原则:
教会有关婚姻和人类生殖的训导强调:「婚姻行为双重意义:『共融意义』和『生殖意义』,是天主意愿的不可分割的关系,人不能自加破坏。借此亲密关系,夫妇结为一体,根据天赋的神律,衍生新的一代。」[iv]新法典第1061条指出:「如夫妇依人的方式发生适于生育子女的婚姻行为时,正是婚姻本质所安排的,借此夫妇二人成为一体。」如此的受孕是合法。但在道德观点上,当生育并非属于婚姻行为的果实,即并非夫妇共融的特有行为结果时,也就丧失了应有的完整。
婚姻果实和婚姻意义的紧密关系的道德价值是基于人的共融——包括肉身和灵魂的共融。夫妇双方在「身体语言中」共同表达他们的爱情——这爱情兼具「夫妇的意义」和「父母之道的意义」。夫妇在他们的肉身之中,并且经由他们的肉身,满全他们的婚姻,并且可借此成为父母。为尊重他们的身体语言及其自己的慷慨,夫妇的契合必须以尊重有机会生殖为原则;生殖的孩子必须是婚姻之爱的果实。在夫妇体外完成的受孕,丧失了身体语言和夫妇共融的意义和价值。
只有尊重婚姻行为的意义的关系以及尊重人类的共融,生殖才可符合人的尊严。人的父母也是献身的果实。受孕的胚胎必须是其父母爱情的结晶。他不能是随心所欲的、以医学或生物学技术制造的成果,这样的产品只能降格为科技的产品。无人可以将子女的诞生屈从于科技的性能,根据控制和操纵的标准冲量。[v]
人工受孕的分类
「人工生殖」或「人工受孕」,是指在男女性交之外导致受孕的技术方法。[vi]以下是人工受孕方法的大致分类,将之列出并简略说明,然后再以教会的原则逐一分析。[vii](医学界不断推出新技术,此文章未能尽录)
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这是一种把预先收集的精液注入女性子宫内导致怀孕的技术。它又可分为两类
i)同体人工授精:把丈夫的精液注入妻子的子宫内,使妻子怀孕。
ii)异体人工授精:采用第三者的精液,注入妻子的子宫内,让她受孕。
试管受孕(In Vitro Fertilization):把男性精子及女性卵子授集后,在试管中使精卵结合,然后把受精卵移植到女性的子宫内,让它在子管内着床。
i)同体试管受孕:精子卵子来自夫妇
ii)异体试管受孕:精子卵子非来自夫妇
输卵管配子移植(Game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先把精子与卵子放在培养液里,然后再放回输卵管末端,让精卵自然结合。
i)受精卵输卵管移植(ZIFT: Zygote Intra-Fallopian Transfer):精子与卵子在试管受精后,再放入输卵管
ii)胚胎输卵管移植(TET: Tubal Embryo transer):把分裂成4-8个已判断是好的细胞胚胎,放入输卵管
iii)输卵管末端卵子植入(LTOT: Low Tubal Ovum Transer):先从妻子的卵子未成熟时取出,使卵子培养成熟,然后放入输卵管末端,然后夫妇进行房事性交受精。[viii]
对于上述人工受孕的方法的讨论
先讨论人工授精中的同体人工授精伦理性。在梵二之前,教会已经有三篇文章反对同体人工授精:
1949年9月29日教宗庇护十二世接见公教医生第四届国际大会出席代表的讲词指出:「为了取得精液而实行拂性行为,不必说,是不许可的。」所谓「拂手行为」是指手淫的行为。既然手淫是不道德的,靠它而达致的结果,也是不许可的。」[ix]
1951年10月29日教宗庇护十二世致公教医生讲词声明:「假如将夫妻的同居及性行为仅视作用以传种的生物机能,便无异把家庭这圣所变为生物化验室了。……性行为本身便是夫妻二人的人格的行为,又是二人同时的、直接的合作。……细胞的结合是可以用人工进行的,无需夫妻的性行为。而夫妻的性行为,却因了本性的安排,是两个人格的合作。」[x]
1956年5月19日教宗庇护十二世致生育国际协会大会的讲词明言:「生育子女的生物条件,必须与夫妻的性行为联合起来。总不许可将二者加以分割;不许可举行性行为而蓄性排除生育,亦不许可只企求生育而排除夫妻的性行为。……人类的生育,不只是生理问题,而是本质上与伦理有关系的。」[xi]
综观教宗庇护十二世的训导,他们认为同体人工授精是不许可的,理由是:1.取得精液要靠手淫,本身已是不道德;2.有把家庭圣所变为生物实验室的感觉;3.生命的出现必须是夫妻人格的合作,由两人出自爱的性行为产生,而人受精欠缺这些。[xii]
梵二后,教宗保禄六世坚持结合与生育不可分:「教会多次讲这端道理,是建于天主所定的不可分的关系上,而不能随意切断夫妇性行为的两种意义:结合的意义和生育的意义。」[xiii]
而《生命恩赐》训令也引用以上的原则来反对人工授精,并加上「身体的语言」的理由:「夫妇双方在『身体语言中』共同表达他们的爱情——这爱情兼具『夫妇的意义』和『父母之道的意义』。……在夫妇体外完成的受孕,丧失了身体语言和夫妇共融的意义和价值。」
对于异体人工授精,天主教反对的立场是坚定的,除了上述的理由外,更认定它违反了夫妇的婚姻盟约,而夫妻对于对方的身体的生育的行为,是有排他性的、不能转让的权利:「异体人工受孕违背婚姻的共融、夫妇的尊严、父母应有的使命以及孩子受孕并在婚姻中和经由婚姻而投入世界的权利。」[xiv]
异体人工授精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如精子来源,孩子父母的身份,家属财产承继等,往往都引发起更多复杂和混乱的情况。
教会对于试管受孕的训导很清楚(无论是同体或异体)。首先,在试管受孕的过程中,有无数的胚胎被毁灭:「通常并非全部放回母体的生殖系统之内;所谓『后备』胚胎都毁灭了或加以冷藏,有时候,部份移植的胚始因优生学、经济或心理等原因而毁弃。」[xv]操纵别人的生命,甚至毁灭生命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生命(受精卵)在试管中诞生,而不是在夫妻房事中诞生,明显地,这方式也有违了婚姻的「共融意义」,也切断夫妇性行为的两种意义:「结合的意义」和「生育的意义」。
而试管受孕此方式,也令至另一个问题的出现——借胎或捐卵母亲(surrogate mother),也有人称之为代孕母亲。教会训导对于借胎或捐卵母亲的道德性是否定的:「此举违背了婚姻的共融和人类生育的尊严。借胎或捐卵母亲意味着客观上未能履行母爱、夫妇忠诚和负责母道的义务;此举违背了孩子受孕、在母体内成长和出生以及由父母养育的权利。此举损害了家庭,在家庭建基的生理、心理和道德元素之间造成分裂。」[xvi]
输卵管配子移植的第(1)和(2)类,其方式和道德性的讨论,与试管受孕相类似,就是毁灭生命的不道德性,破坏婚姻中的「共融意义」,以及夫妇性行为的两种意义:「结合的意义」和「生育的意义」。
而第(3)类输卵管末端卵子植入(LTOT)却有讨论的空间,因为这个方法没有把夫妇间的性行为与生育分开,是将卵子取去培养才放进母体,某程度上非干预生育,是帮助自然结合行为更顺利。有神学家将LTOT连同人工授精及试管孕一起反对,认为它们是「都是取代而非辅助性爱结合行为的生殖方法,以这些方法所生的小孩,并不是夫妇性爱结合行为的果实,而是生殖技术带来的产品。」[xvii]而《生命恩赐》训令却表示:「道德良知『并无禁止使用某些人工方法,方便这种自然行为或确保这种自然行为达致其正当目的。』(教宗庇护十二世语)如果科技方法有便于婚姻行为或有助于达成自然目的,在道德上是可以接纳的。另一方面,如果这方法有意取代婚姻行为,则属不道德了。」[xviii]罗马教会当局也没有加止阻止LTOT,当年信理部长拉辛格枢机,在被问及此方法的道德性时,他这样答复:「教会训导权还未做决断,医生可依照自己的良心行事,并等待指示。」[xix]
教会对于不孕所产生的痛苦的同情
在《生命恩赐》训令中,教会清楚表达对不孕者的理解和同情:「夫妇不能生育或惧怕产下伤残婴儿,他们的痛苦应得到理解和正确的评价。站在夫妇的立场而言,渴望生育孩子是人之常情:这种渴望反映了夫妻之爱包含了作父母的使命。当夫发觉不育之病无法治疗时,这种渴望尤其强烈。」[xx]
然而,人最基本的尊严和权利,却是教会优先保护和推崇的:「婚姻并无授予夫妇获得子女的权利,只是授予履行生育的自然行为的权利。说有权去获得子女,便违背了子女的尊严和本性。子女不是一个人有权拥有的物件,也不能被视为属于某一物主;子女是恩赐、无上的恩赐、婚姻中完全白白得来的恩赐,是夫妇互相交付的活见证。为此理由,子女是其父母夫妇之爱的特有行为的果,从受孕的一刻开始,就有权受到一个人应有的尊重。」[xxi]
对于成孕有困难的人士,教会予以鼓励,特别以信德的眼光去理解这种困难和阻碍:「对于那些未能达成其作父母的合理愿望的人,全体信众有义务予以援手,分担他们的痛苦。身处这可悯状况的夫妇,应以此为一种特别的方式,去承担主的十字架——灵性满全的根源。不育夫妇应切记,『即使无法生育,夫妇生活并不因此失去价值。事实上,肉体的不育却能成为夫妇为别人服务的机会,例如:领养孩子、参与教育工作、帮助别人家庭、协助穷人或残障儿童等。』[xxii]」[xxiii]
总结
当我们谈生育,绝不可以将它独立于婚姻,而成为一个单一的话题来讨论。而一个家庭的建立,是由两个相爱又愿意彼此委身的男女所缔结婚姻作为起始:「在创造男人和女人的时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并确定了基本的结构。」[《天主教教理》(以下简称「CCC」)2203]
一个典型的家庭模式,固然是父母和子女所构成:「在婚姻中结合的一男一女连同他们的子女形成一个家庭。这制度先于所有公权利的承认。」(CCC 2202)不过,这并不是说子女是必然的权利,它却是一种恩赐:「生育是一个恩赐,是婚姻的一个目的……孩子不是夫妇之爱的外在附加品。」(CCC 2366)
对于运用人工方法达到生育子女目的,教会坚持维护生命和婚姻尊贵的原则及提出条件:「针对为减少人类不孕症进行的研究,是值得鼓励的,条件是这些研究应『按照天主的计划与意愿,为人服务,为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及其真正完整的福祉服务』。」(CCC 2375)
「婴儿不是该有的,而是恩赐的。『婚姻至高无上的礼物』就是一个有位格的人。不该把婴儿视为被占有的东西,如果这样,将成立所谓的『对子女有权利』。在此领域内,唯有婴儿才有真正的权利:就是『应该是父母夫妻之爱的特有行为的结晶,也应该有从受孕的一刻被尊为人』的权利。」(CCC 2378)
信仰是一种召叫,作为基督徒,其召叫是以基督的价值去过活;而婚姻也一种召叫,而基督徒所缔结的婚姻,更有彰显天主圣三的特质。夫妇的爱,除了可投射于子女身上,更可以流溢于社会和教会之中,以及在爱德服务之上。「福音明示,生理的不孕并非绝对的坏事。夫妻在已用尽医药的合法手段之后,仍然不孕,需要与基督的十字架结合,这是一切属灵生育的泉源。他们可以显示他们的慷慨,去认养被遗弃的儿童,或者去完成对别人的一些很费精神的服务。」(CCC 2379)
教宗在去年颁布的《爱的喜乐》宗座劝谕中也有指出:「我们亦应记得,生育和领养不是唯一活出夫妇传递生命的爱的唯一方法。即使是子女众多的家庭,也蒙召对他们所处身的社会作出贡献,以其他方式孕育生命,延伸那维系家庭的爱。基督信仰的家庭绝不应忘记,『信仰并不使我们脱离世界,而是使我们更深入这世界。』」[xxiv]
资料来源:
[i]拉丁原文:«Haec omnia,—inquit S. Augustinus,—bona sunt,propter quae nuptiae bonae sunt: PROLES,FIDES,SACRAMENTUM»
[ii]参阅庇护十二世,《圣洁婚姻》通谕(Casti Connubii),1930,韩山城译,台北: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2014,10号。
[iii]「旧法典」,是指1917年由教宗本笃十五世颁布的《天主教法典》,共有2414条教规。经一段时间的应用和修订之后,教宗若望保禄二世于1983年颁布了修订了的《天主教法典》,一般称为「新法典」,共有1752条教规。
[iv]保禄六世,《人类的生命》通谕(Humanae Vitae),1968,王愈荣译,台北: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秘书处,1984,12号。
[v]参阅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赐》训令(Donum Vitae),1987,第二章4号。
[vi]同上,第二章。
[vii]参阅吴智勋,「生育科技的伦理训导」,见《神思》第92期,香港:思维出版社,2012,2-9页。
[viii] This procedure,originally designed for women whose infertility was caused by blocked,damaged,or diseased fallopian,tubes,relocates her ovum,bypassing and circumventing the area of tubal pathology in order to place the ovum into the fallopian tube below the point of damage,disease,or blockage so that her own husband’s sperm,introduced into her body by the martial act,can then effect fertilization.It is called“low tubal ovum transfer”because ordinarily the ovum is relocated in the lower part of the fallopian tube(or at times in the uterus itself).参阅Donald T. DeMarco,“Catholic Moral Teaching and TOT/GIFT”in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Marriage and the Church,pp.122-139.
[ix]《近代教宗文献:论婚姻与家庭》,韩山城译,台北:思高圣学会,1964,155页。
[x]同上,176页。
[xi]同上,212页。
[xii]参阅吴智勋,「生育科技的伦理训导」,见《神思》第92期,3页。
[xiii]保禄六世,《人类的生命》,12号。
[xiv]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赐》,第二章2号。
[xv]同上,第二章。
[xvi]同上,第二章3号。
[xvii]艾立勤,《维护人性尊严》,台北:光启文化事业,2001,156页。
[xviii]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赐》,第二章6号。
[xix]金象逵,《生命伦理》,台北:见证,1995,124页。
[xx]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赐》,第三章8号。
[xxi]同上。
[xxii]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Familiaris Consortio),1981,台北: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1982,8号。
[xxiii]教廷信理部,《生命恩赐》,第三章8号。
[xxiv]方济各,《爱的喜乐》宗座劝谕(Amoris Laetitia),2016,香港:天主教香港教区,2016,181号。 |